浅析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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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防行政违法责任主体的认定

浅谈消防行政违法责任主体的认定
经 民政部 门核准 登记 领取 社 会 团体 登 记证 的社 会
需承担行政责任。 ( ) 三 行为人必须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公 民的 行政责任能力受 到限制 , 即必 须要达到行政 法规
定 的责 任年 龄并 且 精 神 状 态 正 常 , 能对 其 行政 才
团体 ;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中国人民银行 、 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众疏散的义务 , 如果怠于履行 职责的话 , 就构成了 行 政违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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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 3 第 条第 1 款规定 , 公民、 法人 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 , 依照本法 由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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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提供 了判断标 准。最后 , 作者从 消防执法实践 的需要 出发 , 详细 阐明 了一般 情况 下和几类 特殊情 况下行政
违法 责任 主体 的认定 和处理方式 , 对消 防执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
关键词 消 防;行政违法 ;责任主体 作者简介 聂传红 ( 9 5 17 —— ) 男 , , 安徽 寿县人 , 攀枝花市公安消 防支 队防火 处法制科 助理 工程师 , 主要从事
1999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认为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二、 行政违 法责 任主 体 的种 类
行为人实施 了违反 了消防法律 、 法规 、 规章和技术 标准的具体行为 , 这里 的行为既可能是作 为, 也可 能是不作 为, 这是 归责 的前提条 件。对于不作为 的消防行政违法来说 , 为人 必须负责法定 的职 行 责, 消防法》 4 条规定的公共 场所的现场工 如《 第 9 作人员在发生火灾时应 当履行 组织 、 引导在场群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一、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律责任主要表达在《行政诉讼法》、《行政惩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几部单行法律法规中。

其中《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具有规定,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被撤销,并可责令行政主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然而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多样,除了撤销这一较为人熟知的形式外,还包括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赔偿等多种责任形式,归纳起来,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形式如下:(一)无效详细行政行为因不具备法定的条件,即属违法,而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违法和严峻违法。

具有重大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构成严峻违法,严峻违法的行政行为即可认定为无效,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它不具有效力先定特权,无须撤销即失效,且主见无效不受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任何人及任何机关自始、固然不受其效力影响。

(二)撤销撤销是指行政行为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质上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或待确定状态,只有经过肯定的法律事实(时效、司法审查等),其法律效力才能最终确定(撤销或维持)。

撤销权的行使应区分不同的状况加以敏捷运用,并对其加以严格的限制。

(三)补正补正是行为主体对自身错误行为的订正方式,是使行为从新合理合法化的一种手段。

行政行为的补正是行政主体主动补救自身错误的行为,但补正形式是针对行政不当而产生,一般仅适用于稍微违反行政程序的详细行政行为,对于程序严峻违法的行为,不能补正。

补正理论强调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效劳与合作关系及行政效能。

行政机关的补正使行政行为的效力得以维持,通过补正的行政行为仍旧具有相应的效力。

(四)确认违法确认违法是对行政行为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实认,作为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一种责任形式,《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打算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打算撤销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肯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行政责任则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追究和承担。

一、行政违法的表现形式行政违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过程中,违反了中央、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丧失职权范围: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时超出了自己的职权范围,或未能行使应尽的职责。

3. 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过程中,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个人或特定群体谋取私利。

4. 不作为: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职责,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了法治的实施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对社会秩序和正常生活的维护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行政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行政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包括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降职、行政撤职等。

2. 违法行为的撤销或改正:对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或改正。

3. 相关权益的保护和赔偿:对因行政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恢复受损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行政责任追究的措施为了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治化水平,应采取以下措施:1. 切实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2. 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3. 建立健全诉讼救济机制:对受到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提供相应的诉讼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增加行政违法的惩罚力度:对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制定更为严厉的法律和处罚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1】摘要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程序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现有行政程序法律规定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后果及追究方面都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

本文建议加强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法制化,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救济方式,合理规定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赔偿制度的范围。

关键词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责任后果责任追究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的陆续出现,对我国行政法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学者研究来讲,都迈出可喜的一步,对我国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民主进程、保护老百姓的的合法权益都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目前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等原因,让我们的立法者对于出台一部行政程序法顾虑重重,这一顾虑导致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使得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出现对“法定程序”的困惑、行政相对人对相关行为“法定程序”的质疑,导致大量的行政纠纷难以妥当解决。

随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出台,我们在行政程序立法的途径和实质上都出现了一个全新的角度和亮点,针对此,本文主要从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这个角度来进行简要分析。

一、行政程序违法概述(一)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概念要正确把握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应首先掌握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概念。

先前对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概念学者们主要是从义务或制裁或后果三个不同角度出发,定义难免有些偏颇。

现在学者们基本将三个角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综合,基本认可如下定义。

即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又称行政程序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程序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行政程序法律责任与行政实体法律责任相对应。

①(二)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构成问题,即如何确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因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些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行政责任1. 行政责任的定义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因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

2. 行政处分的种类行政处分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行政人员采取的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3. 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4. 行政责任的承担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条件包括: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具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责任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三、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的定义刑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

2. 刑事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

刑事责任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3. 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四、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定义民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 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具有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3. 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是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法治的关键,鉴于法治是“在法律规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和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因此,规范行政权无疑是规束国家权力的重点和难点,而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也就成为有效规束行政权的重要内容和手段。

行政执法既是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其职责。

但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的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许多地方的违法现象还比较多,有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而引发冲突事件。

如何完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改善执法状况、提高执法水平,切实推进依法文明行政,建设和谐社会,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违法的主要问题有:事实依据错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如应当适用此类法律、法规,但却适用了彼类法律、法规;程序违法,在我国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导致许多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或步骤上有缺陷,甚至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超越职权,指超越法定的权力及其限度而作出了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滥用职权,个别执法人员凭借职权,徇私枉法,弄权勒索受贿,贪污私分罚没的财物;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执法不力,消极执法,该作为的不作为,任意放弃法定职责,相互推诿,放纵违法行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凭个人感情好恶及人情关系,随意裁量、明显违背常理;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执法不力,消极执法,该作为的不作为,任意放弃法定职责,相互推诿,放纵违法行为。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究其?-因主要有:法律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方面的专门法律只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法律,其中关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规定不具有严格意义上法律效力;法治观念μ-薄,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因,我国行政队伍中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远未绝迹,依法执法的观念较μ-薄,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还存在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严重干扰了行政执法;制约机制滞后,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正处在转变时期,行政执法内外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各种监督主体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不够明确等问题,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行政主体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行政主体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政主体⾏为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国家⾏政机关是代表国家⾏使职权对社会进⾏管理的机关,⽽⾏政机关⾏使职权时,要依法依规,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政主体⾏为的法律责任,由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政机关承担,两个以是⾏政机关侵权的,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政主体⾏为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1、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政主体⾏为的法律责任,由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政机关承担,两个以是⾏政机关侵权的,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政机关及其⼯作⼈员⾏使⾏政职权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政机关共同⾏使⾏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使⾏政职权的⾏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使授予的⾏政权⼒时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在⾏使受委托的⾏政权⼒时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使其职权的⾏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使其职权的⾏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的;2、⾮法拘禁或以其他⽅法⾮法剥夺公民⼈⾝⾃由的;3、以殴打等暴⼒⾏为或者唆使他⼈以殴打等暴⼒⾏为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期、警械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为。

浅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在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行政执法是极为重要的方面。

从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来看,几乎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是因为行政执法活动而产生的。

所谓行政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以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执政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基本途径,行政执法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是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是实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前提。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只有实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才能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和防止滥用;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及依法行政的贯彻执行,行政执法整体状况明显改观: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执法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

行政执法活动扩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影响,提高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培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赢得了民心,树立了政府的威信,初步展示了现代公务人员的新的文明形象。

但是,与社会预期相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从而影响和制约了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如何理性地把握和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及其根源,并积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当前行政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把国家的行政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即法律的规范性、民主性、科学性来约束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集权性、主观性,建立依法行政的执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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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总第77期)

浅析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责任王玉旭(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内容提要: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注目。本文试图从一种新的角度,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责任,探讨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主体违法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在外部行政执法中违法责任制度的对策。 关健词:行政执法主体;违法责任;问题;时策 中图分类号:D912. I文献标识码:A文童编号:1008-6951(2003)02-0066-04

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在行政执法问题上尚有约束,法律责任制度无疑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不少争论,突出的一点就是对行政执法的概念没有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重要条件。行使职权达成共识。那么,什么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概念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是什么?目前学术界的意见概括起来基本有两种,即求,也是现代行政的根本标志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1行政执法主体违法责任概述法律的行为,即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政①。因此,它包括了全部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设定的一种法律责任③。关于行政责任的含义,在我既包括中央政府的所有活动,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所国行政法学界尚无统一的认识④。有活动,其中有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以及执从责任内容看,有的认为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行法律和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狭义按照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有的认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经济与社会生活秩为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序,实现行政目标,按法定扭W和程序实施法律法规人)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所承担的一种强等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确认、制性法律后果⑥。从责任主体看,有的认为行政责任检查、处罚、强制等多种行为方式②。本文所要讨论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所应承担的的行政执法就是指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法上的责任以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相区别; 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违法贵任的意义有的基于广义的看法认为,行政责任既包括行政主 国家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机体及行政机关工作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公民、法构,它通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效地维护有利于统人和其他组织)的责任⑧。以求得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但是如果没有严格政关系双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作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上的一致性;有的认为,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很难做到正确合法的行使职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

收稿日期:2ooz一10一22作者简介王玉旭(1974- ),河南安阳市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助教。①罗东才.行政法学1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83②莫于川.完善监苦与责任机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保障一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Cl.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103社会转m期行政执法若干突出问题及对策之实证研究[A;.张步洪.中国

忿陈德仲.行政法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 310.①陈德仲.行政法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 310.髯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词典[Z]_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⑥罗豪才行政法学CM7.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18.

万方数据行公务的人员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责任。、。从责任性质看,有的认为行政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政纪责任;有的认为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上的责任。以求得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一致性。狭义的行政法律责任,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行政法上的责任②。此种意义上的行政责任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主体在内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行政执法主体在外部行政执法中因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外部行政执法活动时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成为行政责任最重要的内涵。 在外部执法中,行政执法者以两个主体身份出现:一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执法,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是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执法。无论以哪一种身份执法,都是行政执法者有效主体身份的体现。两种执法主体在执法中都有可能发生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因此,从承担违法责任的主体来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行政执法者违法责任的承担者。 2.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违法责任的意义 当前,在我国,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违法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勤政、廉政和依法行政 勤政、廉政、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能的二个基本任务,也是合格的法制化政府所追求的首要政府管理目标。勤政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国家多作贡献;廉政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一心为公,忠于职守;依法行政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限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要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勤政、廉政、依法行政,除了依靠行政执法主体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素质,增强执法责任心之外,建立严格的违法责任制度还有助于从制度上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调节和导向。行政职权就意味着承担责任,有助于强化行政执法主体勤政、廉政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违法责任的确立能给行政执法主体创造一个有适度压力和动力的执法环境,从而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2)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充分发挥行政职权的功能 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是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管理权限时发生的,因此,行政执法违法主要是行政执法主体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对于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侵权行为,仅仅靠执法教育是很难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的。对行政执法主体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课以严格的法律责任,尤其是保障公民有权要求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的侵权行为并获得相应赔偿,这是保证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在这一点上,尤其是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赔偿求偿责任,无疑在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观领域之外施加了一个客观的、要求其依法行政、尊重公民权利的法律强制力,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勤勉自律。 门)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主体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对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是现代行政的一个重要特色,是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下作人员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墓本要求。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执法主体非法行为的侵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该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人民法院在审理公民等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存在违法责任,就可以作出裁决,责令作出错误或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改正其错误或违法行为,并可以责令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对行政主体违法责任的明确,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作用 (4)有助于健全行政法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任何法律颁布以后都不可能自动生效,而必须靠人去推动和执行,行政法也不例外。“徒法不足以白行”,行政执法活动要达到准确、及时、合法的质量

r)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山版社,1994. 325.金国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通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牡.1996. 131

万方数据要求,必须要有法律责任制度的硬约束和合法导向。法律责任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违反了职务义务后应无条件履行的二次义务,它的存在一方面能够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另一方面又能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自觉地按照法律、法规所指引的行为模式去行使职权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责任,也有利干各级国家权力机构及其常设机构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法律监督。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提出训诫,对违法行为予以改变和撤销.有效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 二、当前行政执法主体违法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我国通过各种努力,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巫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一是行政执法主体的一些违法行为缺乏责任承担者,责任主体缺位现象严重。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于搞“土政策”、“土法律”,结果往往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但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有“据”,虽“据”不合法或不合理。但“土政策”、“土法律”确确实实成为这些人的挡箭牌。如一些地方干部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随意侵犯公民权益,但受害者却因“土政策”、“土法律”之阻而无法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二是行政执法主体互相推委责任,互相扯皮。由于行政执法活动的面很广,有些社会关系同时成为诸多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对象,而这些执法部门执法时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执法口径不一,于是不免出现了有利谁都抢,有麻烦谁都不愿担,有责任更是躲的局面。 三是责任内涵模糊,导致行政执法主体承担责任流于形式,责任制度的硬约束变成了软约束。有些地方政府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责任的确定不明确、不具体,仅仅说要承担法律责任,至于要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则言语不详,结果责任制度形同虚设。 四是法不责众心理作祟。许多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明知某种行为不合法。明知某种行为会侵犯公民权利,但仍然我行我素,其动因在于别人都这么做,我做又何妨? 造成上述弊病的原固很多,也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执法责任制度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 68(1)缺乏执法责任基本制度。执法责任基本制度处于整个执法责任制度的最高层次,它对其它较低层次的执法责任制度的制定具有指导作用。但执法责任制度中尚未制定这方面的制度,仅仅制定了一些像《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罚款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等有关某一系统或者某一方面的执法责任制度。这些制度不能对所有执法人员的一切执法行为给以约束和监督因而显得片面,不够系统。(2)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绝大多数未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加以规定,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河南省关于举办职工学校的暂行办法》、《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都没有规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由此,在实施这些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就无法对执法人员实施有力的监督,很可能产生违法违纪现象,一旦出现这些情况,执法责任便无法落实。(3)各地、各部门制定的一些执法责任制度较为混乱,差别较大,而且有些规定与法律、法规以及较高效力的规范的内容不一致,甚至个别内容有抵触,如果实施.容易引起消极的后果。如某县公安局规定,交警人员实行点名制度,迟到一次,批评;两次,扣发当月工资奖金;三次,下岗。这些规定就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执法监控不力,有些监督机制运转不灵。就监控体制而言,在制度建设上成绩较为突出,但在实施机构和运转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有些制度看起来较为完善,却无法落实,以致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1)监督机构不健全,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行政执法责任的监控机构主要是各部门内部设立的监察机构以及一些专门的监督机关。从实际情况来看,外部的监督机关比较健全,各种制度和监督手段能适应监督的需要,但各部门内部的监督机构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有相当一部分机关未设立内部监督机构,仅仅在机构中指定个别人负责,监督机构的设立时间短,人员配备不齐,办公设施无法保障;从事监督的人员未经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相应业务知识的培训,无法适应工作的需要。(2)监控制度不系统,一些制度刚刚实行,有待完善。尽管建立了执法监督制度、执法检查制度、持证上岗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一是有些制度处于摸索阶段,还很不成熟,不能广泛实施;二是大多数制度不具有统一性,仅仅是某些部门或者地区制定的制度;三是有些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不熟悉制度内容.许多制度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第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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