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船舶修造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海事局船舶修造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海事局船舶修造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海事局船舶修造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船舶修造业发展,规范船舶修造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活动,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依据有关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舶建造、修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修造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修造水上安全管理

第四条船舶建造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舶建造规范、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批准的图纸修造船舶,保证修造船舶的质量。

第六条船舶修造企业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检验,船舶未经验船师同意不得下水、出坞。

第七条船舶修造企业使用通航水域岸线,应当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第八条船舶修造企业与修造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船舶修造期间各自的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九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年度船舶建造计划。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修造动态实施监督管理,为船舶修造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条修造船舶在通航水域内下水、出坞,应当提前24小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报备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安全作业报备书;

(二)船舶技术资料;

(三)船舶下水、出坞作业方案;

(四)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五)下水后拟停(靠)位置及有关说明;

(六)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七)验船师同意船舶下水、出坞的证明文件(新建造的船舶)。

第十一条修造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修造船舶停泊时,应当制定并落实足以保证安全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船岸联系制度。

第十三条修造船舶停泊期间应当留有足够的值班人员,恶劣天气下应当加强值班。

第十四条修造船舶停泊期间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修造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试航、试车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船舶试航应当选择白天,并在能见度、风、浪等气象条件良好的天气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当避开渡运水域、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水下电缆等区域;

(三)船舶试车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不得危及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六条在长江江苏段试航的船舶应当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人员应当熟悉试航船舶的结构、设施以及船舶布置情况,掌握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船上设施、设备的性能及其操作方法。参加试航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试航证书》或者《船舶检验证书》中核定的救生设备总人数。

第十八条修造船舶试航、试车,应当提前24小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报备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安全作业报备书;

(二)《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试航证书》或者《船舶检验证书》;

(四)船员适任证书;

(五)试航人员清单;

(六)试航方案、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七)试航水域说明和必备的航行资料清单;

(八)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第十九条修造船舶试航应当在核定的时间和水域内进行,如有变更应当重新报备。

第二十条试航船舶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第二十一条试航船舶应当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保持VHF值守。

第二十二条试航船舶经过桥区水域、VTS区域和交通管制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动态以及与试航有关的特别情况。

第二十三条船舶修造企业修理国际航行船舶时,应当符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国家有关口岸对外开放的要求;为境外建造的船舶交接换旗,应当在对外开放码头、泊位或者锚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在船舶交接前24小时,将准确的交船时间和地点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修造船舶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或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六条修造船舶在修造(包括试航)期间发生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船舶修造企业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主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船舶修造防治污染管理第

第二十七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制定防治污染制度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配备船舶残油、油污水、垃圾、臭氧消耗物质接受设备,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水文条件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在修造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第二十九条船舶进厂修理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船舶污染物质报告书。

第三十条船舶修理前应当按规定进行洗舱、排污、清舱、测爆等作业。

第三十一条修造船舶进行洗舱、清舱、驱气和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及有毒有害污水等作业活动,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或者核准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二条船舶修造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油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由船舶修造企业负责回收处理,不得抛弃入水。

第三十三条船舶在船台(排)修造完毕下水后,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滑入水中的垫木和其它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船舶修造企业开启坞门或者沉坞前,应当清理坞内垃圾和含油污染物,并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船坞清洁报告。

第四章建造船舶登记

第三十五条建造船舶申请临时国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二)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四)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五)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六)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七)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申请办理建造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管理机构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二)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三)整体建造的船舶已经处于安放龙骨阶段。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经完成全部或部分分段的建造,且评估价值达到船舶合同价的8%以上;

(四)未设定其他船舶抵押权和担保债权;

(五)无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申请建造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四)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五)抵押权人具有相应的融资或担保能力的证明文件;

(六)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

(七)船舶订造人明示同意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书面证明文件;

(八)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进度证明文件;

(九)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十)建造中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十一)船舶建造保险文件;

(十二)被抵押的船舶龙骨或分段、设备及其他构件的照片;

(十三)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设置抵押权的船舶交船前,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主债权在交船前灭失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修造船舶申请办理其他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与阻挠。

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修造船舶、船舶修造企业及相关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责令及时纠正或限期纠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修造船舶”包括修理、建造、改造的船舶或浮动设施。本办法所称“船舶修造企业”是指从事船舶修理、建造、改造的企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5年第1期航行于长江干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试题(总第05期) 科目:机舱管理试卷代号:247 适用对象:二等船舶三管轮 (本试卷卷面总分100分,及格分为6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答题说明: 本试卷试题为单项选择题和是非题,请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答案,并将该答案按答题卡要求,在其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涂黑,每题1分,共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需拆排污管子时,应由______负责。 A. 大管轮 B. 二管轮 C. 三管轮 D. 轮机助理 2.对于油轮,在对机舱燃油辅助锅炉进行吹灰作业前,应先征得______同意。 A.轮机长 B.值班轮机员 C.值班驾驶员 D.大副 3.对主机有遥控设备或集中控制室的船舶,航行值班轮机员应在______范围内活动 A.机舱 B.机舱报警讯号呼叫 C.船员卧室 D.全船 4.对于离心式压载泵在起动时应注意: ①盘车②封闭起动 ③打开进、出口阀起动④观察电机电流表的电流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5.轮机部进行______工作,可不通知值班驾驶员。 A.锅炉给水柜中水的使用 B.压载水的排出 C.燃油舱之间油的调驳 D.淡水舱水的调驳 6.航行中,因紧急情况需______时,轮机部应事先通知驾驶台。 A.调换发电机组 B.暂时停电 C.锅炉熄火 D.B或C 7.调动交接中交班轮机员涉及的机损事故报告应______。 A.移交接班轮机员处理 B.不得移交接班轮机员处理 C.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D. 由轮机长处理 8.提高炉水碱度用______。 A.磷酸钠 B.碳酸纳 C.丹宁 D.硫酸钠 9.驾机联系的车钟失灵时,最简便的方法是用电话或其它声响设备实现驾机联系,当讯 号发出二响声时,表示______。 A.前进 B.停车 C.倒车 D.完车 10.航行时,轮机部交接工作应在______交接。 A.机舱现场 B.机舱上下扶梯处 C.房间 D.A或B 11.不应设单向阀的船舶管系是______。 A.日用淡水系统 B.日用卫生水系统 C.污水系统 D.压载系统 12.当日用淡水泵自动起动时,如果淡水压力水柜水位过高,应: A.将淡水泵的启、停改为手动 B.向压力水柜补充部分压缩空气 C.开压力水柜放泄阀放掉部分水 D.属正常情况无需处理 13.关于齿轮泵的起动操作,下列正确的是______。 A.齿轮泵具有自吸能力,可以进行泵内无油起动 B.起动时,安全阀或旁通阀须开启 C.进口阀应全开,排出阀应在起动过程中慢慢开启 D.进、排出阀应全开之后起动 14.在阀体表面无标志的情况下,判断截止阀与截止止回阀的方法是: ①将阀开启②提出起摇一下③有响声为截止阀④有响声为截止止回阀 A.①②③ B.①②④ C. 上述方法无法判断 D. 最好是解体判断 15.破损管路的修复方法一般有: ①快干水泥②薄橡皮缠绕③夹箍上紧④涂铁水泥⑤焊补⑥软管套接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⑥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⑥ 16.船舶重载从深水区进入浅水区航行时,如果轮机员为保持主机转速而增大油门,会导致: A.气缸超机械负荷, 轴系超机械负荷 B.轴系超机械负荷,气缸超热负荷 C.气缸超负荷,轴系不超机械负荷 D.轴系不超机械负荷,气缸不超热负荷 17.大风浪中航行时,值班轮机员不应______。 A. 勤放日用油柜中残水 B.关好机舱内的通风道 C. 安排人员将可移动的物料绑扎 D. 加大主机油门 18.保持输出功率不变时双机双桨柴油机船舶在转弯过程中,内桨机转速n内与外桨转速 n外的变化情况为______。 A.n内↑>n外↓ B.n内↑n外↓ D.n内↓

苏建质(2004)372号 关于改变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4-10-20 阅读次数:1556) 苏建质(2004)372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建设局: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精神,经研究,特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 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

1、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应严格执行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2、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3、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工程质量检测试样实行封样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样的真实性。 5、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6、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 1、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年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0.07.23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年16号 2010年7月23日) 第一条为有效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促进航运企业和船舶依法营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负责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和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所属船公司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 (一)审核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信息; (二)审批并发布、变更或撤销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信息。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重点跟踪船舶的信息上报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中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 (一)12个月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2次及以上的; (二)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三)发生海事违法行为,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或逃逸的; (四)持假证书或证书与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的; (五)三分之一以上的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航运公司的所有船舶; (六)弄虚作假、伪造船舶资料,或者对抗海事管理机构管理的航运公司的所有船舶。 第五条船舶有下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质监发[2012]2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11.1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质监发〔2012〕224号) 各有关单位: 《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7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14日

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提高全省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制造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山东名牌产品是指山东省辖区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有广阔发展前景,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主体,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省名推委由省有关部门组成。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推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和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单位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 (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 (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 (五) 渡运水域; (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二)六圩河口水域。 (三)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 (四)福姜沙北水道上下口。 (五)南通天生港下口水域(长江#29浮至长江#31浮)。 (六)通航环境受限制或复杂的其它水域(如大型水工工程施工水域、危化品码头密集区或其它专用航道)。 五、船舶实施追越时的责任与义务 (一)追越船的责任 1、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前应主动与被追越船进行信息的有效沟通,取得被追越船同意后方可追越。 2、泰州大桥以上航段下行追越小型船舶时,应主动发出追越信息,不应妨碍小型船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量基准器具管理 【发文字号】鲁质监量发[2016]1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5.09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 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质监量发〔2016〕19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院: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加强对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管,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9日

附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防护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定义】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是指依据《计量法》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用于安全防护的工作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见附表。

江苏省质量监督局申请

实验室资质认定 申请书 实验室名称(盖章): 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填表须知 1.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2.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页,方式为第页,共页。 3.“主管部门”是指实验室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 5.本《申请书》须经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复查和扩项评审的申请。

1.实验室概况 1.1实验室名称: 地址(注册、办公不一请分别填写): 邮编:传真:E-m 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手机:联络人:职务:电话:手机:1.2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 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3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 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4实验室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其他□1.5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实验室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5.2实验室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计量认证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2计量认证+授权(依法授权的质检机构填写)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3计量认证+验收(依法设置的质检机构填写)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4获取证书情况: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授权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验收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认可产品领域: 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 4.实验室资源: 4.1实验室总人数:名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其他名,占% 4.2实验室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仪器设备总数:台(套) 产权状况:自有□% 租用□% 合资□% 4.3实验室总面积m2 检测室面积:m2温恒面积:m2户外检验场地面积:m2 4.4多场所名称、地点(适用时):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颁布部门交通部海事局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 (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2/5〗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 (一)船体标志 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同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 1 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2 不设置烟囱的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3 在主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左右舷醒目部位设置“中国海事局CINA A”(中文字体为黑体、拉丁字母为ie new roan;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字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五条船舶的旗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按规定时间悬挂在船舶艉部旗杆。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监督检查的分类、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过程、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的异议处理、监督检查样品管理、检验结果上报、工作质量考核、监督检查后处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修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本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等。 3.2 检验机构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验收证书,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资质,并且符合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检验人员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人员是指检验机构内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且在其取得专业资质的范围内从事抽样、检验工作的人员。 3.4 复检检验 受检者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的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复查检验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在受检者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 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10号 时间: 2010-06-09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航道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通航实际情况,对船舶航速规定如下: 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 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的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三类水域为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他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一类、二类、三类水域具体情况见附件。 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七、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 2010年6月8日z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产品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促进全省质监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监管体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许可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执行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对企业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修)订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协调、指导、督察下级质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市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县级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对辖区企业进行抽查。县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实施对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风险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各级

质监部门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 第二章监督检查主要方式 第六条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特别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上级质监部门统一部署、企业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或涉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隐患时,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监部门依据法定监管职责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 当特别监督检查容覆盖日常监督检查规定容时,完成特别监督检查即可视为同时完成了日常监督检查,该企业不再列入本监督检查周期随机抽查对象。 第七条市、县级质监部门要依托《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库。 第八条县级质监部门要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职责,结合本单位监管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企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质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认真组织实

中国海事完美调查成范例

中国海事完美调查成范例 2013年2月22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香港水道“3?22”碰撞事故海事案件适用狭水道航行,“耀海”轮船长及香港正副引水无罪释放。至此,一起长达5年、国际广泛关注的跨国海事案件审理宣告终结。“3?22”事故的判决已经被香港高等法院列为判例,成为今后对该航道水上交通事故判决的依据――这是中国海事调查官首次境外安全调查以近乎完美的方式收官。 中乌船舶香港水域碰撞 2008年3月22日21时13分,中国籍散货船“耀海”轮与乌克兰籍供应船“NEFTEGAZ-67”轮在香港大、小磨刀石附近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耀海”轮船艏部分区域破损;“NEFTEGAZ-67”轮则迅速向右倾覆沉没,船上25人中,7人获救,18人死亡。 “3?22”事故是香港水道多年来所发生的最严重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了中国和乌克兰政府的高度关注。事故涉及多方重大利益,香港警方启动司法程序,“NEFTEGAZ-67”轮船长、“耀海”轮船长,以及香港正副引水均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控制。作为当事船船旗国的中国和乌克兰政府分别指派海事调查官,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要求,在香港海事处的协调下,各自展开事故调查工作。中国海事局

委托深圳海事局组织力量开展海事调查,这也是我国首次派出调查官赴境外开展安全调查。 在接到中国海事局委托后,2008年3月25日至4月2日,深圳海事局派出调查官赴香港对事故相关方面进行取证。调查组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船东、律师,及时提取了香港天文台气象报告、香港VTC(船只航行监察中心)记录及“耀海”轮VDR(航行数据记录仪)数据,努力搜集相关书证、物证,为后续事故分析争取主动。 事发水域性质认定有分歧 经过近3个月的仔细分析论证,调查组从能见度、碰撞危险、会遇局面、紧迫局面、紧迫危险、最后避免碰撞的时机以及碰撞导致“NEFTEGAZ-67”轮迅速倾覆的原因等方面逐项解析,基本还原事故真相,慎重作出结论:“这是一宗完全因人为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事故,适用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规则》)。事发水域是航道,‘NEFTEGAZ-67’轮违章航行直接造成碰撞危险并进一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008年7月初,应乌克兰调查人员的邀请,受中国海事局委托,深圳海事局再次组织调查组骨干力量,代表中国海事局赴香港与乌克兰、香港开展三方研讨。尽管各方调查人员在诸如能见度、船员值班等方面的意见基本一致,但在事发水域性质认定这一关键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而这直接

江苏海事局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海事局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苏海法规[2001]217号2001年6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命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运输和装卸液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船舶、码头、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直属各海事局(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散化船和船公司、散化作业码头应针对作业要求建立安全操作和安全工作的良好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患措施;不断提高岸上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重视环境保护,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进口IBS规则或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收货人(货主)应在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前向拟接卸港的主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船合同。 第七条进口IBC规则或.MAPt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接卸、仓储、中转的单位,应在签定有关合同前向主管机关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该货物起运港的情况;货物的理化性质;分流船舶的名称、数量及货物流向。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过驳作业的船舶,按照交通部安监发(1996)330号《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装运未经评定的危险有毒液态化学品,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托运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供能足以说明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有关技术数据及资料。 第三章船舶适装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产品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促进全省质监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监管体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许可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执行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对企业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修)订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协调、指导、督察下级质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市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县级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抽查。县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实施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风险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各级质监部门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 第二章监督检查主要方式 第六条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特别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上级质监部门统一部署、企业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或涉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隐患时,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监部门依据法定监管职责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 当特别监督检查内容覆盖日常监督检查规定内容时,完成特别监督检查即可视为同时完成了日常监督检查,该企业不再列入本监督检查周期内随机抽查对象。 第七条市、县级质监部门要依托《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库。 第八条县级质监部门要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职责,结合本单位监管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开放口岸建设 【发文字号】江苏海事局通告2008年第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8.05.2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 (江苏海事局通告2008年第9号 2008年5月21日)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规范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直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办理进出口岸申请等手续,可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 船舶代理单位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取得代理资格,并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船舶代理业务。 第五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拟抵达口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岸申请许可手续。 拟进入长江江苏段口岸的船舶,应在预计抵达长江口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拟抵达口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岸申请许可手续。 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电子申请。 第六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详实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对拟抵口岸需航经桥梁、过江电缆等水上架空设施时,还需准确填报船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 拟进入长江江苏段口岸的船舶填报的进口吃水应为抵达长江口时的淡吃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级别晋升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级别晋升和类别增项审定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苏建质[2014]33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级别晋升和类别增项审定结果 的通知 (苏建质〔2014〕33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在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委)审核的基础上,我厅对2014年监督人员晋升监督级别和增项监督类别进行了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1、主任监督员名单 2、监督员名单

3、助理监督员名单 4、监督类别增项人员名单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30日附件1: 主任监督员名单(205人) 南京 李刚周友根李涛官同星杜军刘平 朱扬张航周道青朱浦宁陀繁春吉云蕾 程吟路张烨许琼鹤董文量王成洲卢昌华 邬天明吴庆源金辉许明煌蒋伟建刘庆 张丛祥杨梅雍军肖珊李明波王晓磊 单兵许斌陈武权骆峻伟刘光臣朱宝忠 无锡 程小峰范亚利顾百盛惠世春蒋益锋马健 秦燕红沈伟吴建培吴敏红张国伟张亦涛 冯伟洲胡震一邱雅平盛毅陈剑涛潘晓亚 施海烜汤永平唐振宇王雪峰卢晶伟汤保华 吴荣斌周洪强 徐州

黄磊马树坤邵静张可晋张可文吴震华陈松王惠如范冰远王明军王健王明金邵凌云 常州 柏文成刘必磊庄渊田国俊欧阳新胡锋陈剑茹符晓华张之妤朱雁强徐立群曹留中杨兆祥王晖晖高荣荀辉 苏州 张怡蔡月锋陈明强任建东周跃琴王鹏王一峰何涛吴金亮张文俊汪志刚邵芳陶红张华国刘军李波谢建奎盛熊灵顾明芬孙勤昆孙文金黄姜林吴晓冬徐杰王奕祖国平施红健张健健朱逢斌朱郁张宇峰钱铭荣刘期武 南通 刘荣春韦成龙康美红刘敏屈小冬胡嗣鹏陈琼 连云港 赵从武相芹张道博成昌昕潘明张昱淮安 陈宗红董志祥胡建辉靖晓伟孙齐兵周冬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简介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简介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SDQI)成立于1980年,隶属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集检测、科研、标准制修订于一体的第三方综合性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司法鉴定、产品认证、企业公众委托等各类检验,进行检测设备研制、产品标准制修订、检测方法研究等科研开发,并为各类企业、检验机构提供专业的检测技术培训和优质的质量咨询服务,是全国质检系统I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目前山东省内检测范围最广、综合实力最强的专业化、科研型公共检测服务平台,是山东质检“一个核心、三大高地”的龙头。 目前,该院建有三大实验基地,拥有国家包装产品质检中心、国家加工食品质检中心、国家装饰装修材料质检中心、国家节能产品质检中心,拥有国家低压电器元件及成套开关控制设备质检中心、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检中心、国家石油化工质检中心(筹建)7个国家级质检中心,设立山东省低碳与节能检测评估技术中心、山东省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评估中心等5个省质检中心和山东省材料化学安全重点实验室1个省重点实验室,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 该院资产总量达6.3亿元,实验室面积达6万余平方米,配备了国内外各类先进检测仪器设备5000余台(套),原值达1.73亿元。该院始终坚持“人才兴检”的发展战略,设

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致力于为员工施展才华搭建平台、为人才实现价值创造环境。目前,该院已打造了一支由14名研究员和40名高级工程师领军、以16名博士和128名硕士为骨干、总数为492人的专业化人才梯队。人才团队中,有山东质监系统首席检测师2名、山东质监系统十佳技术标兵3名。 该院的检验能力覆盖食品、电器、节能、消防、装饰装修材料、机械、包装、材料分析、油品化工等领域5000多种产品,是目前全省检测能力范围最广的技术机构,拥有36类产品的食品市场准入(QS)检验、27类工业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5种产品CCC认证检验、11种产品节能认证检验、7类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验和2类司法鉴定检验等资质。

江苏海事局信息通报

长航油运 信息通报 编制:安质部 签发 发:体系内各部门 抄:指定人员 信息通报 江苏海事局近期发出通报,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所管“丽阳号”轮在进行船舶维修作业时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2人失踪的重大事故,为此,江苏海事局分别对该公司实施了安全体系审核并启动了安全约谈工作,认定该公司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并决定对该公司进一步实施严格的跟踪审核和监督管理,该公司相关船舶也被列入重点船舶跟踪名单。江苏局以此为戒,向江苏片区各航运公司进行通报,并就进一步做好安全体系运行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为贯彻落实江苏局的通报精神,公司特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将江苏海事局第26号通报迅速传达至体系内各部门,船舶管理部接到通报后迅速传达至各船队船舶,并组织学习。 二、公司10月中下旬组织了体系监控检查,各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按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体系意识,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三、公司船舶接下来修理任务仍然较重,应督促船舶认真吸取外部船舶的案例和公司长江之春轮去年发生火警教训,严格执行清仓、除气、测爆及动火作业的流程规定,加大作业现场监控检查力度,做好船舶的防火防爆工作。 四、公司人员在上船开展检查审核工作过程,也要加强对船舶宣传教育,并对船舶开展的相关作业和船员对相关规定掌握的检查,牢固树立防范意识。 附件:江苏海事局“关于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有关情况的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 第26号 关于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运行存在严重问题有关情况的通报 江苏片区各航运公司: 今年2月18日,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风船务)所管理的“丽阳号”轮靠泊山东寿光顺和船务有限公司码头维修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失踪,船体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丽阳号”轮爆炸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恒风船务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诸多严重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将恒风船务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予以通报,请片区各航运公司引以为戒,切实做好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 一、“丽阳号”轮爆炸事故概况 “丽阳号”轮船籍港为南京,船舶种类为油船,总吨1249吨,

《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02-05 发布2005-04-01 实施 前言 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英、王晓瑜、胡冰、张恒志、张宣文、王西涛、蔡志刚、韩小华、蓝颉、闫晓燕。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义、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7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物业 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配套的设备、设施 3.2 物业管理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3 业主 物业的所有权人。 3.4非业主使用人 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3.5 物业管理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3.6 一级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高标准物业管理服务。 3.7 二级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普通物业管理服务。 3.8 三级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基本物业管理服务。 3.9 大修工程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3.10 中修工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