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过刑法中的亲告罪 - 副本
司考刑诉通关口诀(向高甲)

司考刑诉通关口诀(新浪微博@向高甲律师微信公众号xianggaojia)1.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证人出庭的条件:①对证人证言有异议;②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③法院认为有必要。
3. 有病太远在国外证人出庭的例外: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4. 有异议、有必要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5. 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检察自侦案件的范围:①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a.非法拘禁案;b.非法搜查案;c.破坏选举案;d.暴力取证案;e.虐待被监管人案;f.报复陷害案;g.刑讯逼供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6. 亲告、轻微、公转自法院自诉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侵;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⑴故意伤害案(轻伤);⑵重婚案;⑶遗弃案;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⑸妨害通信自由案;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⑺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按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大小差别
普通的犯罪构成 加重的犯罪构成 减轻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 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
减轻的犯 罪构成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二特征: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特征 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第三特征: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的法律后果 应受惩罚性与免予刑罚处罚
思考案例
甲是某刑事案件唯一的证人,司法机关找 到他的时候,基于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他拒绝说话,不作证。此时,甲的行为是 否构成刑法305条的伪证罪或是310条包庇 罪? 答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时犯、隔地犯两种类型
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军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
纯正身份犯(构成身份)、不纯正的身份犯(加 减身份)
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非亲告罪:公诉罪
基本犯、加重犯和减轻犯
刑法关于亲告罪的规定
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构成要件的起源 犯罪构成从程序意义法到实体意义法
婚内强奸定性分析

婚内强奸定性分析一、婚内强奸概述(一)婚内强奸的概念及构成婚内强奸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婚内强奸的主体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丈夫。
从主观方面看,婚内强奸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即丈夫明知自己违背妻子意志,而与妻子强行发生性行为,并追求强奸结果的发生。
强奸罪的客体与婚内强奸的客体相同,对于强奸罪的客体,刑法学界有如下观点,一是妇女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二是合法婚姻性行为不可侵犯的权利;三是妇女的性自由权。
婚内强奸的客观方面我们要把握两点,即是否违背妻子意志,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
(二)婚内强奸国外立法概况1.英美婚内强奸概况英国习惯法认为丈夫是不能构成对妻子的强奸罪的。
但是,1991年英国上议院在审理皇室诉R一案中做出了一项历史性裁决,让婚内强奸豁免权受到了动摇——妻子只要表达离开章法的企图(如搬离家庭)便有权控告丈夫强奸。
在美国,传统的普通法中承认丈夫豁免,直到1980年《美国模范刑法典》颁布才认可在夫妻分居前提下丈夫的强奸罪,同年,一妻子状告丈夫强奸罪成立。
之后,美国各州在1993年前相继废除了丈夫豁免。
①2.德国、法国、的婚内强奸概况在德国1998年新刑法典第177条规定;“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对其进行的性行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性行为的为强奸罪。
”法国1994年重新修订的刑法典第2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或者威胁、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
3.国内观点梳理及看法(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婚内强奸应该评价为强奸罪,即只要是夫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
婚姻并不必然的意味着妻子失去自己独立的性自主权,通过一次性的意思表示而负担永远的性交义务。
②从时间上说,虽然婚姻关系使得夫妻双方有同居的义务,但也不能完全丧失了性自由的权利。
《刑法》第四章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二)论理解释 从实质的观点看,只有具备以下两个 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 值得科处刑罚的的法益侵害事实, 即客观违法性;其二,能够就法益 侵害事实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即主 观非难性。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1、法益侵犯性 应从客观上理解社会危害性。因为刑 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所以,即使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侵犯 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我国旧刑法第10条将犯罪的本质特征(实质特征) 与法律特征(形式特征)结合起来规定了犯罪的 定义。新刑法第13条仍然维持这种定义。 第13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 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 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18条 【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第 一 编
刑 法犯 总罪 论论
之 犯 罪 及 刑 事 责 任 目录
第 一节 犯 罪的概 念
刑法理论对犯罪的不同定义
1.依犯罪的法律后果给犯罪下定义。 如 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平面式
前苏联的犯 罪构成体系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吸收大陆法系犯罪论理论的 基础上,加以改造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1、犯罪构成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
2、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
3、犯罪构成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强调以法的阶级性和犯罪的社会 政治特征为基础,主张实质的犯罪构成。
●20世纪50年代,我国直接从苏联引进了犯罪构成理论, 并有了初步发展;文革以后,犯罪构成理论得以重新恢 复并取得重大进展。当前有“去苏俄化,渐德日化”的 趋势,形成了维持派、改良派和改革派的不同学术阵营。
犯罪客体
(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 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 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某种犯罪常见的犯罪构 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 严重或较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犯罪构成分化 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 成。
类 法定分类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 三节 犯 罪构成
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所作工作分三个阶段: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 对行为进行定性
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身上
犯罪构成 与犯罪 概念的 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联系:
基础
犯 罪
犯罪概念
犯罪构成
论 之
具体化
区犯罪 别:
功能不同
及
犯罪概刑念重在揭示犯罪的基本特征,回答“什么是犯罪”, 犯罪具事有哪些基本特征;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如《公司法》)。
3.狭义刑法: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5.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6.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它的内容为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类推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事后法的禁止)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9.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10.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1.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12.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指无需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
(如杀人、防、强奸等)13.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者。
(如妨害清算罪等)14.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15. 非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的犯罪。
16.国事犯罪: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
17.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
18.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19.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
第四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
三 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1、自然犯和法定犯 根据犯罪行为是否违反社会伦理 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是指无需法 律规定,由于其性质是违反伦理的 行为而被认为犯罪的。 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出于行 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 认为犯罪。
2、隔离犯和非隔离犯 以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 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 犯罪,称为隔时犯和隔地犯。
犯罪主观方面首先包括罪过,即 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此外,刑法规定某些犯罪必须具 备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因此,犯 罪目的是某些犯罪主观方面不可缺 少的内容。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1、客观的要件和主观的要件 客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 容的、表现于外界的、离开行为人 的意识而独立在外不存在的要件。 如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 犯罪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 点等。
此案在公安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
物品牟利罪立案,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 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应承担刑事责任 ‘遂以制造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起诉,一审法院以制造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 物品牟利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 10年,判处田某有期徒刑8年。二被告人接到一 审判决书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 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犯罪错误,遂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二被告人无罪。 我国刑法规定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363条第1款)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条第2 款)。前者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 犯罪构成为基础,具有较轻或较重 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从普通的犯罪构 成中衍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它包括 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两种情况。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 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 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 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 认为是犯罪。” 这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定义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一 具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达到犯罪程度所必 需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主要包括客观要件和主 观要件。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特征 1.法定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是指只有刑法规定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 罪构成的要件。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三)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单一的犯罪构成,是 指刑法规定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 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诸要件之间存在着选择或者重叠关系的犯罪构成。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四)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又叫做叙述的犯罪构成或封闭的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完整表明分则事实特征和所有 要件的犯罪构成。 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或空白的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予以明确 的描述,而仅仅指出应援引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犯罪的 构成。这种犯罪构成一般是用“违反……法规”、“违 反……规定”等形式来表述。
三、犯罪的分类
非亲告罪是指只能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 诉,除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被害人本 人不能自行提起刑事诉讼。 3.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1)分类标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是否具有 加重或者减轻情节
刑诉法复习必背口诀(司考必备)
刑诉法复习必背口诀(司考必备)刑诉法复习必背口诀1.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证人出庭的条件:①对证人证言有异议;②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③法院认为有必要。
3. 有病太远在国外证人出庭的例外: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4. 有异议、有必要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5. 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检察自侦案件的范围:①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a.非法拘禁案;b.非法搜查案;c.破坏选举案;d.暴力取证案;e.虐待被监管人案;f.报复陷害案;g.刑讯逼供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6. 亲告、轻微、公转自法院自诉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侵;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⑴故意伤害案(轻伤);⑵重婚案;⑶遗弃案;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⑸妨害通信自由案;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⑺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例刑法学第2周
2-06案例分析
持有的属性 处罚的依据 本案的具体分析
2-07因果关系案
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 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 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 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 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 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 毫克毒物,且知道 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 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 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 毫克毒物, 毫克毒物 物后死亡. 物后死亡.
被告人宋福祥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其放任 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 作为) ,但情节较轻.据此,河南省南阳市人 民法院以(1994)南刑初字第264 号刑事判决 书,根据1979年《刑法》第132条,判决宋福 祥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4 年.
2-04案件二审结果
在该案的二审中,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之认定相同,并进 而认为,被告人宋福祥与其妻李霞关系不和, 在争吵厮打中用语言刺激李霞,致使其产生 自缢轻生的决心.被告人宋福祥是负有特 定救助义务的人,却对李霞的自缢采取放任 的态度,致使李在家中这种特定环境下自缢 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案例刑法学
第二讲犯罪概说与犯罪构成
2-01 盗窃亲属财物案
被告王某,18岁,待业青年.2005年王某 借宿其叔叔吴家一段时间,一日发现其叔 叔书房一信封里有一打百元人民币,第一 次拿了100元,后来又拿了几次,一共拿了 1500元.最后一次被叔叔之子发现遂案发. 王某家属代其偿还损失,吴某要求不处罚.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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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学年论文
题目: 浅谈我国刑法中的亲告罪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2009级法学4班 学 号 2009100143 姓 名 单 聪 指导教师 侯圣和 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山东财经大学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山东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士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指导教师签名: 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亲告罪 摘 要 亲告罪在刑法中是一个比较小的范围的问题,但却是个比较重要、不可缺少的问题。研究亲告罪对于。本文阐述了亲告罪的理论依据、我国刑法中亲告罪的现状与问题、亲告罪的国外经验以及关于亲告罪完善的构想,在与国外亲告罪的比较中论证了我国刑法中亲告罪的具体情况——存在范围过小,侵占罪不宜列为完全亲告罪我国亲告罪时效制度的缺失的问题,得出了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亲告罪的范围,通过立法限制侵占罪作为亲告罪的条件以及增加时效制度以完善亲告罪的建议,对亲告罪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展望。
关键词:亲告罪;亲告罪的范围;侵占罪;时效制度 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1 一、引言 亲告罪,又称告乃论、告乃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指有告诉权的人的告诉为追诉条件的犯罪,或者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们知道,大部分犯罪行为是由公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但是亲告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为了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及名誉等,立法允许亲告犯的存在,在某种条件具备情况下即对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产生限定功能。我国《刑法》总则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的亲告罪,主要包括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罪,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笔者作为一名大学在校生,在初涉刑法的时候就考虑过设立亲告罪的意义何在,经过这几年的学习,我有了一个个人的初步了解。亲告罪给予原告更多的权利,节约了司法成本,使司法更加合理,是人文关怀,法治进步的表现。而亲告罪的不完善,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尤其是亲属之间之诉,以及对侵占的完全亲告罪的制度,前者了能是不该诉而诉之,后者可能是该诉而不诉,这都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因此找到诉与不诉之间的平衡点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刑法中已规定了五种形式的亲告罪,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刑法中对亲告罪的界定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不管是在范围上,还是在程序问题上,仍然存在立法上的缺失。要解决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首先我们要引起的是对这个问题的重视,所以需要我们这些研究法学的人为之努力。
二、亲告罪的理论依据
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人类对犯罪的追诉经历了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公权力有限的让渡这样一个过程,这是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之间矛盾对立斗争后达到一定平衡的调和结果。因此,虽然“国家追诉带有强制性、统一性、公正性等特点,能够更为有效的追诉犯罪„„但是,有些时候公权力一味的强制干预在效果上可能适得其反,无法充分考虑到被害人个体的、特殊的利益,„„反而不利于公正的实现。因此,在犯罪对国家社会利益影响不大的情况下,权衡利弊,公权力让渡出一部分给私权利,由国家赋予个人有限的追诉权,以维护个人的特殊利益,可以说这是告诉才处理犯罪出现的本质原因之一。”①因此,亲告罪的存在价值就在于通过公权力的适当让渡,使犯罪处理达到最佳效果,达到保护被害人权益和实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最佳平衡。
(一)亲告罪在我国古代就有所体现 在原始社会,最普遍的司法形式就是私诉。秦代,我国进入封建社会,秦律中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贼、盗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属于“公室告”,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对子女加诸刑罚等家庭内部轻微犯罪行为属于“非公室告”,可以说是开创了区分处理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犯罪的先例。唐代次对亲告罪有了明确规定,《唐律 斗讼律》规定:“诸殴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亲者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 “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须舅姑告乃论。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胭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此外,妻安骂夫之祖父母、父母,须舅姑告乃论。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阴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②其后各朝各代的立法内容基本上沿袭了唐朝的立法,都有关于亲告罪的规定。
① 【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杨国政译,西安:陕西出版社2004 年版,第69-75页。
②钱大群:译唐律译注[M],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84—288页。 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2 (二)现代法学家关于亲告罪的观点 1997 年齐文远教授发表《“亲告罪”的立法价值初探——论修改刑法时应适当扩大“亲告罪”的适用范围》一文,在刑法学界引起了对亲告罪范围讨论的一个思考热潮。这次亲告罪的问题开始被理论界广泛探讨。正如洛克所说,刑罚不是支配人们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如果不是为了保护社会,任何严峻的刑罚都是不合法的。③ 日本新派大师宫本英修提出刑罚不是斗争的手段而是社会调和的手段,从而第一次独创性地提出了刑法的“谦抑主义”,并将之提升为刑法的根本思想。④ 所谓谦抑性,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我国学者大多认为,在中国实现司法层面上的谦抑性,应从重刑化转向轻刑化,大力提倡轻刑化。就亲告罪案件而言,采取阻却国家刑法的介入而运用其他民间方式对纠纷进行处理,有利于平息纠纷、解决争端,避免刑法带来的负作用,使得行为的非刑事控制方法的净收益等于或大于刑事方法的净收益,可以从中获得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三、我国刑法中亲告罪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刑法中对于亲告罪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的亲告罪,主要包括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罪,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其中侵占罪是绝对亲告罪,其余的四个为相对的亲告罪。法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除外规定“„„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除外规定“„„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对虐待罪的除外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而在学界,主张扩大亲告罪范围的观点和主张限制亲告罪范围的观点兼而有之。但在我国刑法学界是主流的是扩大亲告罪的观点,这似乎已成为学界的一种通说。
1.提倡增加亲告罪数量,扩大亲告罪范围 学者齐文远教授建议:“在具体界定亲告罪范围时必须考虑到两个方面,一个是危害程度,另一个是可操作性。„„根据以上两个原则,刑法第 113 条交通肇事罪、第 134 条第 1 款故意伤害罪、第 135 条过失重伤罪、第 143 条第 1 款非法拘禁罪、第 144 条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第 146 条报复陷害罪和 183 条遗弃罪,都可以被规定为亲告罪。”⑤这些罪名,与我过刑法中的五类亲告罪是有着相同之处的,首先它们具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次这些罪名侵犯的是个人的法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一般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被害人通常对这些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意向,即时不追诉,也不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隐患和秩序的混乱。最后就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多表现为亲属相告,或者是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虐待罪,暴力干涉通常都发生在亲属之间。侮辱、诽谤罪中,犯罪人往往处于泄愤、报复等动机贬低、毁损被害人的名誉。如果当事人之间毫不相干,一般不会有这样的顶级和目的。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关系模式,注重以人情关系为基础处理社会问题,这使得人们在发生纠纷时,尤其是具有较近的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首先考虑的多是利用人情关系协调,如果国家强制力硬要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调节,就会让当事人陷入尴尬的局面,还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③ [英]洛克. 政府论(下篇) [M ]. 叶启芳、翟菊农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4: 128. ④ [日本]日本大正年代宫本英修:刑法纲要[M ]。 ⑤ 齐文远:“亲告罪”的立法价值初探——论修改刑法时应适当扩大“亲告罪”的适用范围[C],《法学研究》1997年第1
期,第142-143页。 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3 2.建议将某个特定的罪名修改为亲告罪 这类观点的论者一般是选择某一个具体罪名或某一类罪进行详细的论证分析,然后建议将其归入亲告罪范围。笔者初步收集总结,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罪名:(1)非法侵入住宅罪。提出“我国的文化传统和思想观念与国外不同,欢迎他人的来访,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宗族聚居为窜门,未经同意入宅是习以为常的,将非法侵入住宅罪修改为亲告罪符合实际。”⑥(2)侵犯通信秘密罪。理由是“侵犯通信秘密罪属于轻罪,涉及的仅仅是公民个人精神利益,危害性较小;并且我国是将其修改为亲告罪有利于被害人名誉的保护。⑦(3)亲属相盗。认为“一方面既可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家庭的团结、社会的稳定。这实为符合中国国情的明智之举。”⑧这种观点和上述的提倡扩大亲告罪数量和范围是有着重合之处。
(二)侵占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中将侵占罪列为绝对的亲告罪。也就是说,相对其他亲告罪来说,现行刑法将侵占罪毫无保留地纳入亲告罪范畴,这种纳入虽不与亲告罪的本意相违背,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产生了不少问题。例如,张某系某企业财务人员,坐出租车时不慎将企业的100万现金遗忘在出租车上,后被司机发现并侵占。此案中的出租车司机侵占100万现金,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数目,会对张某的家庭以及社会秩序产生直接且严重的影响。也就是说,侵占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极大,但其并未将这些严重情节加以例外规定,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将侵占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犯罪的做法并不妥当。
(三)亲告罪时效制度的缺失 现阶段无论是刑事实体法律还是刑事程序法律均未对亲告罪的起诉时效加以明确规定。所谓亲告罪起诉时效,就是告诉权人在有能力行使告诉权的情形下,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告诉权,如超出法定期限,则将导致求刑权的丧失。完善亲告罪独立的告诉时效制度,不仅弥补了刑法时效制度的缺陷,还体现了亲告罪“求刑权转移”的价值本位,更重要的是解决了实践中告诉权行使的司法困境。它有利于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所以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