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比例约束及风险控制分析

的《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 理暂行 办法》 为保 险资金 直接 入市放行。《 办法》 出, 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 的比例 , 指 保 按 照成本 价格计 算 ,最高 不超 过该 公 司上 年末 总资 产规模 的 5 %。到 2 0 04年 8月末 , 保险资金运用余额 已达 10 2 元。 01亿 业内人士估计 , 按照投 资股票 比例最高 5 %的限制 , 险资金 保
投入股市 的规模将在 5 0亿至 6 0亿元之间。 0 0
中 , 5只基金属 于合资基金 管理公 司 , 中 , 有 其 湘财合 丰成长
列净值增长率排 名第一位 , 净值增长 率为 1 . %, 宝宝康消 70 华 9 费品 、景顺长 城优 选股票分别排 在净值增长率 的第 3和第 4
位, 净值增长率分别为 83 %和 7 3 . 4 . %。即使是合资基金管理 6
61甍 .2
4 . 39 l 31薏 .2
场的投资回报率也达到 了 71 .%。而贷款的回报率 只有 股票 的
一
半 ,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 的回报率和股票的投资 回报率差 但是 , 大多数 的意见认为 , 应该严格限制我 国保险资金 投
距更大 , 政府债券的回报率只有股票投资回报 率的五分 之一。 资于资本市场尤其是股 票市场的 比例。资本市场是影 响保 险 投资的重要市场环境 ,在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 的情
0 易方选蕞 咯或 内资 20一29 106 o3 l- 40
6 海言通精选 合资 2 — 一2 i0 9 ∞3 8 1 .2 9 华夏嵌长 内资 2 0 -2 1 10 3 o 1 i—8 .1 0 S 离财台丰蜀期 合资 2o一一 5i06 03{2 14
公司中绩效“ 最差” 的基金 一 湘财合 丰稳 定 , 也取得 了净值增 长率第 1 的较好成绩 , 3名 净值增长率为 1 2 . %。 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7•【文号】保监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7〕5号)各保险公司:为便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实务指南。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下列资产的认可标准及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披露要求:(1)投资资产;(2)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由其他相关编报规则进行规范,本规则不涉及这些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进行规范;(2)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进行规范;(3)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各项投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
二、关于定义(一)金融债金融债,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拥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
保监发16号附件2 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企业
45008
保监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4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无
企业
45009
保监会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30项“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无
企业
45030
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8项“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无
企业
45031
保监会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1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无
企业
45019
保监会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38项“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无
企业
45020
保监会
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39项“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2•【文号】保监发[2005]8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2005年9月22日保监发[2005]83号)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筹备组:为科学衡量人身保险业发展状况,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7月1日之前,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2005会计年度内含价值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
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上一会计年度内含价值报告作为《精算报告》的第七部分,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上报中国保监会。
三、人寿保险公司应当上报内含价值报告,但开业不足3年并且当年保费收入不足2亿元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豁免上报;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免予上报。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第一部分总则一、为科学衡量人身保险业发展状况,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分公司。
三、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所有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以下简称适用业务)。
四、内含价值,是指在充分考虑总体风险的情况下,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中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利益的现值。
银行挤兑银行监管存款保险

商业银行监管
三、对商业银行的持续性监管
(一)资本充足率监管 资本充足率:银行资本对其风险资产的比例。银行资本分为三
级: —一级(first tier)资本即核心资本,包括:股本(普通股
和非累计优先股)加公开储备(盈余公积),减去商誉以及 对经营银行业务的附属机构的投资。 —二级资本,未公开储备(未分配利润)、重估储备(资本公 积)、普通准备金、既带有股本性质又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 工具以及长期次级债务; —三级资本由短期次级债务组成,只适用于计算市场风险的资 本充足率; —二级和三级资本被称为附属资本。
银行挤兑
—银行挤兑发生的根源在于:银行内在的不稳定性;银 行与存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一、银行内在的不稳定性 1、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不匹配,是其内在不稳定性的
根源 —银行主要的业务是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 —各类存款实际上可随时支取,存款人与银行的存款合
约对存款人是软约束; —银行与借款人的合约对银行是硬约束,没有极特殊理
收公共存款的业务; —发照机构要保证新银行机构有适当数量的股东、充足
的财力、与业务结构相一致的法律结构,以及具备专 业知识、道德水平、能稳健审慎经营的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监管
市场准入的一般要求包括: 1、执照的颁发 —日本,财政部批准颁发; —法国,经信贷委员会批准后领照; —德国,由联邦金融监管局发照。 2、资本金要求 —日本必须以合股公司形式成立,10亿日元; —英国规定银行资本金最低500万英镑。 3、对管理人员的要求 —主要是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经验、能力和品行。 4、其他方面的审查 —所有权结构、经营计划、内部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等等。
经济与法6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 证监会,正部级事业单位 – 在天津、沈阳等9个城市设立了证券监管办公 室,下辖25个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在北京、 重庆两个直辖市设立直属证券监管办事处
• 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为辅
13
证监会职责
• 1、制定证监的规章、制度 • 2、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 监督管理 • 3、监管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的业务活动 • 4、制定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 • 5、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 6、指导和监督证券业协会的活动 • 7、查处违反证监法律法规的行为 • 8、其它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监管法 律制度
张伟 博士
1
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一、基本概念
• 银行业监管(狭义),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 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 称。 • 银行业监管法,调整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银监会
32
内部管理监管
•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 重大关联交易应于发生后15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 再保险分出或分入业务 – 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 – 固定资产买卖或债券债务转移
33
资金变动监管
• 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且 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20%提取保证金, 存入保监会指定银行 • 其他法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向 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但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0]8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0〕85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工作,全面反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电话:***********传真:***********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八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一、适用范围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实施时间各公司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来源和受托保险资金运用等情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保险资金来源及运用的填报口径为独立账户、非独立账户的汇总数据。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各公司应按照附件二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
测试通知另行发布。
七、报送要求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下列资产的认可标准及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披露要求:(1)投资资产;(2)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由其他相关编报规则进行规范,本规则不涉及这些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进行规范;(2)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进行规范;(3)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各项投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
二、关于定义(一)金融债金融债,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拥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
1.定期存款,指金融机构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
虽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将存放在两家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视为定期存款。
2.协议存款,指商业银行法人对保险公司法人办理的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存款。
3.结构性存款,指由银行提供的与国际市场利率或汇率等挂钩的外币存款产品。
结构性存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银行在约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协议。
如果客户提前终止协议,可能要承担有关的风险及损失(包括利息损失,甚至本金损失)。
目前市场上的结构性存款有两种: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另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不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
国际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启示
从 20 0 3年 的 《 于将 次 级 定期 债 务计 入 附 关 属 资本 的 通 知 》到 20 0 4年 《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券 商 发 行 管理 办法 》,我 国次 级 债 市场 制 度 的基 础 已 经 初 步 形 成 , 资 主 体 得 以落 实 , 投 次级 债 的 发 行 也 由兴 业 、 商 、 发银 行 过 渡 到近 期 建 行 、 招 浦 中行
商业 银 行 的一 般 负债 之 后 , 于商 业 银行 股权 资 先 本 的债 券 。根 据 巴 塞 尔协议 , 以将 不 高 于 核心 可 资本 5%的次 级 债 记入 银 行 资 本 金 , 0 因此 次级 债
在 补 充银 行 资 本 金 中的作 用 越 来 越受 重 视 , 国 从
际 银 行业 的发 展 趋 势来 看 , 期 次级 金 融 债 券 H 长 益 成 为 银行 资 本 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与 之相 比 , 我 国 国有 商业 银 行资 本 构 成极 为单 一 , 附属 资 本 的 比重 过 低 , 过 发 行 次 级 债 券 补 充 资 本 金 , 为 通 成 短期 内提 高 资本 充 足率 的一 个最 有 效 、 快 捷 的 最
该 《 法 》 允许 商 业 银 行 相 互 持 有 次 级 债 券 , 办 还
、
我 国商 业银行 发行 次级债 券 的现状
但 所 持 有 的其 他 银 行 发 行 的次 级 债 券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其 核心 资 本 的 2 %: 0
目前 我 国商 业 银 行 普 遍 面 临 资 本 金 短 缺 的 问题 , 管 最 近 国家 通 过 外 汇储 备 补充 商 业 银行 尽 的资 本 金 , 这 并 不 是商 业 银 行 获 得 资本 金 的 长 但 久有 效 的 渠道 , 发 行 次级 金 融 债 券 才是 商 业 银 而 行 目前 解 决 资 本 金 不 足 的 一 个 最 可 行 的方 式 = 20 03年 1 2月份 银 监 会 发 布 《 于将 次 级 定 期 债 关
有关金融保险毕业论文
有关金融保险毕业论文金融保险毕业论文范文一:强化保险业金融功能的货币政策视角内容摘要:保险业作为金融中介的一分子,其金融功能一直未得到充分发挥。
本文从货币政策角度分析,保险业已发展成为货币政策不可忽视的力量之一,将保险业的宏观调控纳入货币政策体系,有助于货币政策效应的实现,也有助于金融结构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保险业金融功能货币政策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开发促销新产品,经历了储蓄型保障型投资型的演变。
最初,将保险单的利率与银行存款相比,渲染保险单的储蓄回报功能。
在银行利率一再下调的压力下,保险公司不得不放弃高利率的保单,重新回归保障功能。
而后开始大力引进国外投资型险种,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曾一度红火了沿海各大城市。
但是仅从防范利差损目的出发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进而要求拓宽投资渠道;或者,仅从繁荣股市目的出发,鼓励保险资金入市及保险公司上市,都患了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近视病,过多资金入市也可能引发股市过热的危险。
因此,强化保险业的金融功能需要从更宏观的视角出发。
笔者认为,强化保险业的金融功能还可以从货币政策体系入手。
货币政策的新发展在我国也出现类似情况,中央银行为了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增加,连续8次下调利率,希望通过利率机制对银行储蓄分流,鼓励居民、企业贷款、消费,或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融资,获得更大的利益,发挥资本市场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功能,实现中央银行刺激投资消费的货币政策的目标。
然而,操作效果不尽如人意。
利率政策的杠杆效应以及由此带来的债券、股票市场上的财富效应均难以奏效。
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不通畅或发生扭曲的因素较多,其他金融机构不受中央银行的约束、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的意识和动力不强是原因之一。
由于在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在金融机构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情况下,中央银行能够直接监督和调控的只有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公司,对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则难以直接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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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九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
第十条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业时间超过三年; (二)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四)具备偿债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六)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 (七)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八)最近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专项决议:
(一)募集规模、期限、利率;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 (三)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次级债决议的有效期; (五)与本次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募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次级债募集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募集条件、募集方案、募集条款、信用评级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明确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募集人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进行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次级债募集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有关本次次级债募集的专项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募集次级债的必要性; 2.次级债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资金的规模、期限、债务定价及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的用途、收益预测、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3.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 (四)招募说明书; (五)次级债的协议(合同)文本; (六)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以及最近季度末的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
(八)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总额及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九)募集人制定的次级债管理方案; (十)与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对本次募集次级债进行了信用评级的,还应当报送次级债信用评级报告。 第十五条 募集人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行性报告中应当包含有关偿付能力预测的方法、参数和假设。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提供担保。 第三章募集 第十七条募集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次级债募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次级债募集工作,募集工作可以分期完成。
募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募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募集人如需募集次级债,应当另行申请。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额度。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次级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和境外法人,但不包括:
(一)募集人控制的公司; (二)与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 第二十条募集人的单个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
募集人的全部股东和所有股东的控制方累计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20%。
募集人分期发行次级债的,应当合并作为一次次级债适用前述两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募集人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募集次级债的条件和额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次级债。 第二十三条募集人应当在次级债募集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募集情况,并将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的次级债合同的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四章管理和偿还 第二十四条 募集人可以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次级债的登记、托管机构,并可委托其代为兑付本息。
第二十五条 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六条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
第二十七条募集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第二十八条募集人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募集人可以对次级债设定赎回权,赎回时间应当设定在次级债募集五年后。 次级债合同中不得规定债权人具有次级债回售权。 次级债根据合同提前赎回的,必须确保赎回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除依据前款设定的赎回权外,募集人不得提前赎回次级债。 第三十条募集人偿还次级债全部本息或者提前赎回次级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偿还或者赎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并经次级债债权人同意。
募集人应当在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延期协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延期情况,并将相关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次级债。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发布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募集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次级债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募集对象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募集人和有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购买次级债。 第三十五条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务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务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第三十六条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募集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募集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二)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者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三)募集人依法进入破产偿债程序后,次级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所有非次级债务之后。 第三十七条招募说明书中的募集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本办法关于次级债募集、赎回、延期和本息偿付的规定,详细约定次级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强制性规定。
招募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次级债募集的规模、期限(起止时间)、利率;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 (三)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本息偿付的法定条件、时间、程序、方式; (五)次级债的转让和赎回; (六)募集人和次级债债权人的违约责任; (七)中介机构及其责任。 募集人对本次次级债募集进行了信用评级的,招募说明书中还应当包括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在次级债存续期间,募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次级债债权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级债专题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表、最低资本计算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三)债务本息的支付情况; (四)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五)影响次级债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六)其他对次级债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募集人进行了跟踪评级的,还应当包括跟踪评级情况。 第三十九条 募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次级债债权人,并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