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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冒颂养老金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冒颂养老金案例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冒领养老金的诈骗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的父亲王老先生于2010年11月去世,而王某在2012年偶然得知可以通过特殊手段,去冒领已故王老先生的养老金,于是,王某伙同他人预谋,指使他人冒充自己已经去世的父亲王老先生到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金。
从2012年8月开始,王某通过此种手段共计骗取养老金23万余元。
后在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清查账户时,发现已故的王老先生账户存在问题,发现王某一直利用此种手段骗取养老金,遂立即报警。
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替被告人王某退出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余元,返还给被害单位。
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落枕录制的医疗官司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落枕录制的医疗官司案例审理经过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代理检察员罗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2日晚,被害人李某某因落枕感觉身体不适,到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万祥街被告人王某某开的“王x按摩推拿店”内求医,在王某某为李某某前胸拔罐过程中,李某某突发抽搐并休克,后经漯河xx民医院医生现场抢救并转送至漯xx心医院继续抢救无效死亡,经查x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该按摩店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无异议,提出自己是经漯河市下岗再就业培训学习的推拿按摩,出事之前不知道扎针拔罐的行为是违法的,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辩护人张xx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理由是:1、王某某经下岗再就业培训经营按摩店,其刺血拔罐行为不属于中医治疗;2、被害人李x某的死因是自身疾病造成,鉴定意见与补充说明相互矛盾,不能证明李x某死亡与王某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即使王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王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王某某只应承担诱发或促发被害人因疾病死亡的责任,应在三年以内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2、王某某要求家属报警,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3、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4、王某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万祥街无证经营“王x保健按摩推拿店”。
2014年6月22日晚上,被害人李xx因落枕感觉身体不适,到王某某店内求医,王某某为李xx背部和肩部拔罐,之后经李xx要求为李xx在前胸部采用针刺排淤拔罐治疗,治疗中xxx突发抽搐并休克,后经漯河xx民医院医生现场抢救后,转送至漯xx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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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在互联⽹公布裁判⽂书的规定》,法院的⽣效判决书,都应当在互联⽹公布,最⾼⼈民法院在互联⽹设⽴中国裁判⽂书⽹,统⼀公布各级⼈民法院的⽣效裁判⽂书。
但是,如果判决书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的,不在互联⽹公布,从⽹上是不能查到相应的判决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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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未成年⼈违法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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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中国裁判⽂书⽹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书的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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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27个案例为分析样本

摘 要在我国,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家庭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会诱发违法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亟待解决。
通过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及我国自身的司法实践,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认为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我国在反家庭暴力立法方面起步较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身安全保护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第一次有了明确的法律身份,对于推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来看,规定的过于简单和笼统,对保护令在适用中可能出现的众多细节问题并未涉及。
为了具体研究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和案例研究方法,着重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427份案例进行全样本分析。
从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法律依据,申请人数量、地域分布、性别比例,申请事由、审理结果及其影响因素,保护措施及有效期等五大方面描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状态,并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对样本案例的分析,得出了当前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申请率偏低、地区差异较大,家暴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模糊不清,保护令执行方式不明以及对违反保护令的惩处薄弱五大问题。
最后,针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完善与细化现行法律规定,加强制度宣传、破除陈旧观念,明确家暴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承办审判庭主导保护令执行以及加大违反保护令的处罚力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IAbstractIn our country, domestic violence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which not only encroaches upon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oes harm to stable family relationship and social harmony, but also probably induces the illegal crime. The harm to society is so serious that the action must be urgently taken. By profiting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our own judicial practic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are considered to be the most effective way and means of preventing and combating domestic violence. In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started relatively late, and in quite a long time, there was no clear legal basis on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The introduction of laws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d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system of formal legal status effective for the first time,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for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n our country. However, the content relating to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is simplistic and general, thus many issues that may arise in the application were not covered.In order to study the present situation as well as the inadequacy of th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technique and the case study approach, focuses on analyzing 427 cases relating to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It is planning to describe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in five aspects, including the legal basis, the number of applicants, 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 gender balance, and reasons for applying, outcome and impact factors, protection measures and validity. Through the collection of relevant literature and on our analysis of the sample, we can draw the conclusion that there is a lack of legal basis, low application rate, regional differences, domestic violence evidence, punishment and standard of proof blur in the current personal secur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Finally, due to the problems of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in China, the article proposes to improve and refine the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strengthen the institutional publicity, break stereotypes, clear the evidence and standard of proof for domestic violence, host the Chamber-led protection orderIexecution and increase the punishment of violation of protection order suggestions.Keywords: domestic violence, the laws on domestic violenc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II目 录导 论 (1)(一)研究背景 (1)(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2)(三)研究方法 (5)(四)研究意义 (5)一、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概述 (7)(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念及发展 (7)(二)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发展历程 (8)(三)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主要内容 (11)(四)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特征 (13)二、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现状分析 (16)(一)我国人身保护令裁定的法律依据 (16)(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的申请人 (16)(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事由 (20)(四)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审理结果及其影响因素 (22)(五)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保护措施和期限 (24)三、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问题分析 (27)(一)保护令法律依据不足 (27)(二)申请率偏低且地区差异较大 (28)(三)家暴证明方式及标准模糊不清 (28)(四)保护令执行方式不明 (31)(五)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处薄弱 (32)四、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建议 (34)(一)完善与细化现行法律规定 (34)(二)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宣传 (36)(三)确定家暴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 (36)I(四)承办审判庭主导保护令执行 (37)(五)加大违反保护令的处罚力度 (38)结 论 (39)参考文献 (40)个人简介 (42)致 谢 (43)II导 论(一)研究背景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法律案例检索技巧(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案例检索是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技能之一。
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能够迅速、准确地找到与案件相关的案例,为案件分析、论证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法律案例检索的技巧。
二、检索途径1. 纸质文献检索(1)法律期刊:如《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这些期刊通常收录了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2)法律汇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这些汇编包含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案例。
(3)案例书籍:如《中国法院案例精选》、《人民法院案例选》等,这些书籍收录了大量的典型案例。
2. 网络检索(1)中国裁判文书网:该网站收录了全国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检索方便快捷。
(2)北大法宝:该网站提供了法律法规、案例、法学期刊等丰富的法律资源。
(3)威科先行:该网站提供了国内外法律法规、案例、法学期刊等丰富的法律资源。
三、检索技巧1. 确定检索主题在检索案例之前,首先要明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确定检索主题。
例如,若案件涉及合同纠纷,则检索主题为“合同纠纷”。
2. 选择检索词根据检索主题,选择合适的检索词。
检索词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准确性:选择与检索主题相关的词汇,避免使用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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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用高级检索功能大多数法律数据库都提供了高级检索功能,可以帮助用户更精确地检索案例。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高级检索功能:(1)关键词检索:根据检索词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如标题、正文、案由等)进行检索。
(2)全文检索:对裁判文书的全文进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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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层级检索:根据案件审理法院的层级进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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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注裁判要旨在检索案例时,要关注裁判要旨,即法院对案件争议焦点作出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2013)为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式,进行以下要求和规范,望遵照执行。
一、文本名称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本内容除依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致。
三、文本格式1.裁判文书标题,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
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
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四、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1.以下信息和内容应当直接删除:(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2)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
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三、正文(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
中山第二法院案件查询系统怎么用
中山第二法院案件查询系统怎么用法院案件查询系统指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有一定了解的应该都知道在这个网站上面是可以查到我们国家范围内各个省份各个地区各个法院依法应公开、生效的法律文书,那么中山第二法院案件查询系统怎么用?以下将由法律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中山第二法院案件查询系统怎么用法院案件查询系统是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大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并率先垂范,于2013年7月1日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了第一批50个生效裁判文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
次日,最高法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明确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
2013年11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联通,标志着全国四级法院裁判文书统一发布的技术平台搭建成功。
11月28日,最高法发布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解释。
立案后法院会给你立案的手机号发送一个验证码,可以在法院官网进行查询。
二、法院判决书如何查询任意浏览器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页面地图中选择需要查询的省份--将光标悬浮在各中院名称--选择各基层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页面搜索栏输入详细搜索信息进行检索,在二级页面有更详细的搜索候选项,可以在顶侧搜索栏根据详细信息进一步检索,也可以在页面左侧进行关键词筛选、案由筛选、法院层级筛选、裁判年份筛选,在详细的判决书页面,有宣判法院、公诉机关、辩护人等信息,还有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具体证据,以及判决结果、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判决时间等详细信息。
三、裁判文书的公布主要渠道1、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商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予以公布。
2、对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定期地在人民法院报、公报上公布。
3、日常的裁判文书可随时在人民法院报网和我院开通的政府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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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 “经查,怀柔镇新贤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确定了征地事宜,我局储备中 心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按照约定实施了补偿并依法进行了征地公示;该项目于2011
年 1月取得市政府核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怀柔区二〇—一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 (京政地宇 (2011) 10号),随后进行了征地公告;2011年8月办理征地结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土地一级开发阶
2015年 明 17日星期三
中国裁判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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苜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
赔 偿 案 件 i 执行案件
孟建荣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答复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处违法拆迁的职权,故市国土局所作被诉反馈意见认定孟建荣举报事项不存在违法拆迁问题,显属超越
职 权 。一审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反馈意见,并无 不 当 。高建荣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
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国土局所作被诉反馈意见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 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 十 一 条 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律 、法规或者规章并未授予其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及查处违法拆迁的职权。故怀柔国
土分局作出被诉反馈意见的行为属超越职权,应 予 撤 销 。对 于 孟 建 荣的诉讼请求,应 予 支 持 。综 上 ,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二)项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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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遗产分割襄阳樊城区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遗产分割襄阳樊城区案例Z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已不在了,要是简单地从继承顺序来看,理应是由弟弟继承Z女士的遗产。
如果你真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继承法中还有一条关键的条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小Z虽然不在了,但是他的亲生女儿小小Z还是有继承权的。
小小Z是Z女士的养孙女,她的亲生父亲小Z与Z女士有拟制的血亲关系,所以,小小Z可以代位继承奶奶Z女士的遗产。
这里,金库君再插一句,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在继承法这一块,可不是简单地按继承顺序进行,大家不要太想当然了,很多情况都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H大爷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
婚后,H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注意,第一份遗嘱出现了),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所有。
此后,由于H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了态度。
H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
为了感谢儿子,H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出现了)。
好景不长,H大爷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
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
弥留之际,H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第三份遗嘱出现),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
H大
爷去世后,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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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海民初字第21789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海淀新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IV区4号永丰商业中心2号楼B座。
负责人吕国清,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海淀新区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育新,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海淀新区支行职员。
被告徐倩,女,1985年1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
被告石铁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
被告石英男〔系北京市友四方浴池业主〕,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海淀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与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石铁成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
经公告送达,该裁定已于2014年1月8日生效。
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依法组成由法官柏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闫少梅、祖砚铭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王育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起诉称,2008年3月17日,徐倩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向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借款10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月利率为6.93‰,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罚息;未按合同约定清偿的借款利息按逾期罚息率计收复利。
同日,石铁成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抵00070《抵押合同》,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5号楼1318、1011房产〔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8070号〕作为抵押物,为徐倩的上述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同日,石英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北京市友四方浴池〔以下简称友四方浴池〕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保00070《保证合同》,为徐倩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依约向徐倩发放借款102万元。
2011年3月18日借款到期后,徐倩未依约归还借款,石铁成、石英男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会计核算系统扣收1元,徐倩尚欠借款本金1019999元以及相应利息至今未还。
现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徐倩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19999元及暂计算至2013年7月11日的利息247410.40元,以及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石铁成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5号楼1318、1011抵押房产〔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807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付徐倩所欠的上述债务;3、石英男对徐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徐倩、石铁成、石英男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2008海淀新区个抵00070《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清单、京房丰私他字第70423号房屋他项权证、2008海淀新区个保00070《保证合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据、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发放通知单、新一代综合柜面系统信息、民事起诉状、〔2013〕海民初字第03325号民事裁定书。
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均未做出答辩,亦均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核对,原告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提交的上述全部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徐倩〔借款人、甲方〕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贷款人、乙方〕于2008年3月17日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约定:第三条:本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2万元,甲方一次申请支用;第四条:本合同借款期限为3年,即自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第六条: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甲方每次支用借款的具体期限确定,以借款支用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并按以下标准浮动:助业借款,实际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实际执行利率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原借款利率不变;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根据新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并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比例浮动;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第十一条:乙方与石铁成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合同编号为2008海淀新区个抵00070,乙方与友四方浴池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合同编号为2008海淀新区个保00070;第十四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支用的借款,采用以下还款方式: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借款期限内,甲方按季支付利息,于借款到期时,一次还本,利随本清,每季末月20日为约定的还息日;第十七条:甲方授权乙方采取以下方式扣款: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或还息日〕,由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甲方应于还款日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内;第二十一条:甲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或者出现本合同约定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均视为借款逾期,乙方借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天数,对逾期归还的借款本金,在本合同约定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罚息,逾期罚息率计算公式为:逾期罚息率=基准利率×〔1±浮动比例〕×〔1+30%〕;第二十三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的借款利息,乙方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逾期罚息率计收复利。
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内容。
2008年3月17日,石铁成〔乙方〕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甲方〕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抵00070《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甲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徐倩签订的编号为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愿意提供抵押担保。
第一条:主合同是指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四条: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借款、承兑金额、其他形式的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其中主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借款金额、承兑金额、其他形式的债权为人民币102万元整,前款抵押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抵押为非最高额抵押,在主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内,债权只能一次发生;第六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主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第二十五条:主合同项下债权设定了多个担保〔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时,甲方在不放弃其他担保的前提下,有权首先向乙方主张抵押权,乙方不得提出抗辩。
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内容。
该合同的附件"房地产抵押清单"载明:抵押物名称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及使用权人均为石铁成;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5号楼1318、1011号;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8070号。
同日,石铁成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就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取得编号为京房丰私他字第70423号的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权利价值为102万元。
2008年3月17日,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甲方〕与友四方浴池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保00070《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甲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徐倩签订的编号为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
第一条:主合同是指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条: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借款、承兑金额、其他形式的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其中主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借款金额、承兑金额、其他形式的债权为人民币102万元整,前款保证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五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第六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保证担保为乙方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提供全程保证担保,至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时自动解除;第七条: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乙方与主合同的债务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共同承担连带归还责任;第八条:本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十四条:主合同项下债权设定了多个担保〔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时,甲方在不放弃其他担保的前提下,有权首先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不得提出抗辩。
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内容。
经查,签订该保证合同时,石英男系友四方浴池的业主。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据显示:借款人为徐倩;借款利率〔月息〕6.93‰;借款金额为102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依据的借款合同为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
2008年3月19日,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向徐倩发放贷款102万元整。
徐倩支付了借款期限内的所有利息,借款到期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从徐倩的还款账户中划扣了1元归还借款本金。
之后,徐倩、石铁成、石英男均未归还过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任何款项。
"新一代综合柜面系统信息"显示,截至2013年7月11日,徐倩的贷款余额为1019999元,利息合计247410.40元,本息合计1267409.40元。
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在庭审中明确,其所主张的利息包括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另查,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曾于2013年1月4日以徐倩、石铁成、友四方浴池为被告向本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请求本院判令:1、徐倩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19999元及暂计算至2012年9月24日的利息160254.09元,以及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石铁成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5号楼1318、1011抵押房产〔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807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付徐倩所欠的上述债务;3、友四方浴池对徐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徐倩、石铁成、友四方浴池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