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说发展

国际私法学说发展

姓名地位国籍出生年

背景代表学说主要观点评价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

的鼻祖

意大利1314-1357

(1)经济贸

易关系的发

展;(2)城

邦的出现;

(3)后期注

释法学派的兴

起;(4)不

同城邦国家之

间法则冲突

法则区别说(法

则两分说)

1、把法律冲突按照性质一分为二,分为人法和物法:(1)

“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于制定者领土

之内的物;(2)“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

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

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2、首次提出法律的域内效力和

域外效力;3、提出了“令人厌恶的法则”必须排除在外。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私法

的产生。2、在总结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

自己独特的理论;并归纳出一些普遍适用的原

则,为国际私法奠定了理论基础。3、突破了

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法律的域内效力和

域外效力,找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缺

陷:拘泥于文法上的区别,在涉及到人的身份

和财产关系时难以界定。

杜摩林/兰(南)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为只有在

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

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

范围。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

原则。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

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

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

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

形成。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

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从而摆

脱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属地原则的禁锢。

这样一来,先进的法国商业中心巴黎的习惯

法,就可适用于法国全镜。这有利于实现法国

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主义的发

展。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

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

则.

达让特莱(北)

他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

”,极力推崇属地原则。他的主要观点是:1.一切习惯法

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由于主权是属

地的,主权只及于它的境内,法律也只及于它的境内,在其

境外无效。根据这个原则,他提出物权问题依物之所在地

法,不动产的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2.在适用属地原则

的条件下也有例外,关于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如规定

成年年龄的法则,规定亲权的法则等,可例外地适用属人法

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

他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自治,主

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由于主权只

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法律也只能而且必须

在境内行使。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回到

了过去的绝对属地主义立场上,显然阻碍了国

际私法的发展。

国际私法发展历史中的各家学说观点

法国意思自治说

法国处于封建

专政时期,南

北部发展不均

衡。南部是以

罗马法为基础

的成文法区;

北部是以日耳

曼法为基础的

习惯法区,深

受封建势力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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