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大学城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渝教建[2008]2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渝建管〔2022〕143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2〕143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部署安排,进一步推动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打造干净、清爽、绿色工地,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化围挡方案,提升工地外观形象结合全市既有在建工程施工围挡使用情况,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基础上,确定了5种围挡样式,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附件)并按以下方式推进施工围挡管理工作。
(一)新开工工程。
自发文之日起,新开工项目施工围挡应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中选取样式。
其中,旅游景点、商圈、重要道路两侧工程应选用高大围挡(3.6m或5m高);其他区域采用普通围挡(2.5m高);工期短于3个月的项目,高度可降至2米。
(二)续建工程。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设置施工围挡的,且2022年12月31日前完工的工程可不更换围挡样式;其他续建工程施工围挡应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中选取样式,按规定设置高度,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围挡的更新、更换。
(三)停工烂尾工程项目。
针对停工烂尾工程管理混乱、围挡维护保养断档等问题,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停工烂尾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责任,确保工程施工围挡安全稳定、干净、整洁,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渝建〔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做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租赁市场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3月3日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规范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企业申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审认定,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的方式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项目等)。
其中:新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10年;改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6年。
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对闲置毛坯住房进行装修用作租赁住房达50套以上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3年;盘活存量住房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将闲置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达100套以上的项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渝教基[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基〔2007〕34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我委于1990年起,在全市实行了幼儿园资格准入制度,促进了我市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办园,加强和规范对各类学前教育的管理,使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我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拟定了《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对学龄前儿童实施集体保育和教育、对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科学育儿指导的幼儿园(班)、学前班、亲子园等机构(以下统称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教育部门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大中小学举办)集体办(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农村乡镇、村民委员会利用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校舍、师资、经费等、或辅以财政专项补贴所举办)民办(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其他部门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或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均必须登记注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渝建〔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2022〕29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已发布,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结合市住房城乡建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22〕21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打造一支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切实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专业人员,并明确人员工作职责和质量安全责任,积极支持并大力推进企业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对试点项目(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全市技术复杂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对技术复杂项目要按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现场人员配备必须满足《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人工资支付等负总责,要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高技能人才,积极推进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做好自有工人技能培训以及人员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及时将施工现场自有工人配备情况上传至“重庆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协议(官方范本)5篇

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协议(官方范本)5篇篇1官方范本甲方(单位):_________乙方(职工):_________根据《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关于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资助乙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资助乙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旨在解决乙方住房困难,提升乙方的生活品质,同时增强乙方的归属感和稳定性,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1. 资助对象:乙方应为甲方单位在编职工,且符合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
2. 资助条件:乙方需满足以下条件:在甲方单位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款能力;在重庆市无其他住房。
三、资助方式及金额1. 资助方式:甲方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资助乙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 资助金额:甲方根据乙方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资助金额。
四、还款及担保1. 乙方需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还款情况。
2.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甲方进行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
3. 甲方在收到银行还款通知后,将及时将款项划转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1.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协商补充的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3.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篇2甲方(资助方):[单位名称]乙方(受助方):[职工姓名]根据《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资助乙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资助对象与条件乙方为甲方单位正式职工,已缴纳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甲方资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 属无房户或住房未达到住房补贴条件的;2. 符合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渝价[2006]71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二○○六年十二月七日渝价〔2006〕715号)重庆师范大学:你校《关于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重师文〔2005〕108号)收悉。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你校新建的校本部二栋学生公寓(女生一公寓、女生二公寓)的5-6人间,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二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按第二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你校学前教育学院新建的二栋学生公寓(学生二舍、新公寓),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二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按第二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你校虎溪大学城校区新建的4栋学生公寓(1-4栋)4人间,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一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按第一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1、校本部女生一公寓、女生二公寓5-6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900元。
2、学前教育学院学生二舍、新公寓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900元。
3、虎溪大学城校区1-4栋学生公寓4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200元。
4、入住学生公寓(水、电、气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气5立方米,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
三、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05〕513号文件执行。
四、本批复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教职工住房管理条例
教职工住房管理条例为切实做好我校教职工住房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教职工住房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申请住房条件凡在新余市城区无住房的本校正式教职工,未享受过学校福利分房的,均可申请学校住房。
二、住房分配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民主监督的分配原则,按职称、学历和职务确定住房标准。
2.坚持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原则,按标准分配住房。
3.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坚持在教职工上班校区分配住房的就近分房原则和招生老师定楼栋(楼层)集中的分房原则,科学合理分配住房。
三、住房标准四、三种特殊住房的分配1.结婚房的分配。
男女双方均为本校正式教职工,符合分房条件,结婚后需要安排住房的,先办理原住房退房手续,经校董事长或校长批准,可按标准分配一间(套)房或家属房。
2.探亲房的分配。
已结婚且配偶在外地的教职工,配偶来校探亲,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校董事长或校长批准,可安排一间(套)为期一个月的探亲房。
3.午休房的分配。
居住在本校5公里以外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经校董事长或校长批准,可分配4—6人一间的午休房。
具体要求:①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且年龄在50岁以上的;②担任班主任工作的;③中层以上干部;④年龄偏大的教师。
五、住房分配的办理1.住房分配办理要求。
学校将严格执行本条例进行分房,不符合分房条件和超标准分配住房的破格教职工,必须经校董事长或校长批准,才能分配相应的住房。
2.住房分配办理程序:①申请分配住房——②人事处开具住房证明(招生老师招办一年一次开具证明、破格分房者由校董事长或校长批准)——③后勤处审核——④到主管科长处签订《财产保管责任状》领取钥匙。
六、住房缴费管理1、午休房、规定期限内的探亲房和特批人员的住房,学校均免收房租费。
2.按规定标准分配的住房,自住户拿到锁匙之日起,五年内学校免收房租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补
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12
•【字号】渝府发[2007]135号
•【施行日期】2007.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渝府发[2007]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未经审批,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或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的规定,为规范并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精神,切实把改革和规范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起,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统一按套改后的基本工资计算,计提比例统一为7%。
二、2007年1月以来提高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此规定严
格执行;按照财综密电〔2007〕9号文件规定,由部门和单位负责收回多缴部分。
三、本通知适用于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由财政预算拨款或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经费的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国资委所属集团企业。
四、上述补充规定执行情况,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负责督促检查。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渝价[2007]525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渝价〔2007〕525号)重庆大学:你校《关于调整重庆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报告》(重大校〔2007〕250号)收悉。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校投资改造了16栋学生公寓(A区的1舍、2舍、3舍、4舍、7舍、8舍、11舍、A楼、C楼、D楼,B区的2舍、6舍、7舍、8舍、9舍、10舍)。
该住宿楼已符合我市实行公寓式管理条件。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1、A区1舍、2舍、3舍和B区2舍学生公寓每套房间配备有电扇、日光灯、晾衣杆、窗帘,每生配备有单人床、棕垫、写字桌、椅、计算机网络接口、衣物柜、书架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
每层楼配备有公共卫生间。
2、A区7舍、11舍、A楼、C楼、D楼和B区6舍、7舍、8舍、9舍、10舍学生公寓每套房间配备有电扇、日光灯、晾衣杆、窗帘、阳台、卫生间和盥洗室,每生配备有单人床、棕垫、写字桌、椅、计算机网络接口、衣物柜、书架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
3、A区4舍、8舍学生公寓每套房间配备有电扇、日光灯、晾衣杆、窗帘、阳台、卫生间和盥洗室,每生配备有单人床、棕垫、写字桌、椅、计算机网络接口、衣物柜、书架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
4、学生公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学生公寓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宿舍名称│ 类型│总建筑面积(㎡│生均建筑面积(│房间总数│收费标准││││)│㎡)││(元/生.年)│├────┼───┼───────┼───────┼────┼──────┤│A区:1舍│二人间│6640│17.3│192│800│├────┼───┼───────┼───────┼────┼──────┤│A区:2舍│三人间│3039│12.4│ 82│800│├────┼───┼───────┼───────┼────┼──────┤│A区:3舍│三人间│3030│12.8│ 79│800│├────┼───┼───────┼───────┼────┼──────┤│B区:2舍│四人间│3481│8.1│107│800│├────┼───┼───────┼───────┼────┼──────┤│A区:7舍│四人间│7890│9.8│202│1000│├────┼───┼───────┼───────┼────┼──────┤│A区:11舍│四人间│6609│8.3│200│1000│├────┼───┼───────┼───────┼────┼──────┤│A区: A楼│四人间│10023│13│192│1000│├────┼───┼───────┼───────┼────┼──────┤│A区: C楼│四人间│5670│10.5│135│1000│├────┼───┼───────┼───────┼────┼──────┤│A区: D楼│四人间│5860│10.8│136│1000│├────┼───┼───────┼───────┼────┼──────┤│B区:6舍│四人间│5760│9.3│155│1000│├────┼───┼───────┼───────┼────┼──────┤│B区:7舍│四人间│6676│9│186│1000│├────┼───┼───────┼───────┼────┼──────┤│B区:8舍│四人间│8796│10.3│214│1000│├────┼───┼───────┼───────┼────┼──────┤│B区:9舍│四人间│4984│8.7│144│1000│├────┼───┼───────┼───────┼────┼──────┤│B区:10舍│四人间│8265│8.6│240│1000│├────┼───┼───────┼───────┼────┼──────┤│A区:4舍│四人间│8030│9.7│207│1200│├────┼───┼───────┼───────┼────┼──────┤│A区:8舍│四人间│6212│17.3│ 90│1200│└────┴───┴───────┴───────┴────┴──────┘入住学生公寓(水、电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
重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重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组织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筹措建设资金;组织开展项目的论证、立项与报批、报备等前期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加强项目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的管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技术力量和管理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基本建设改革的新思路,以适应学校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其相关联的其他工作,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的捐资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经营性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以资源节约、绿色低碳、契合规划为原则,鼓励但审慎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推进基建信息化发展,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建设效益。
第五条学校的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参加,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基建、后勤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包括发规处、计财处、审计处、房管处、后勤处、基建处、校工会教代会等职能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学校授权的建设项目实施的组织与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建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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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重庆大学城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渝教建[2008]28号)
大学城各入驻高校:
为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加快重庆大学城建设,积极引导高校教职工到大学城居住,市委、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和优惠政策,允许各校在校园内建设适量的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
此举有效地改善了教职工住房条件,受到了大学城广大教职工的拥护。
但是,最近发现个别学校、个别教职工违反学校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转让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指标。
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委、市政府解决大学城教职工住房问题的初衷,扰乱了我市学校住房建设管理秩序,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关注和严厉批评。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城教职工住房管理,坚决制止部分教职工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指标等违规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建在大学城校园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一律不得对外出售。
在登记和预缴费阶段要严格把好入口关,房地产权证也只能办理在本校教职工个人名下。
二、学校教职工每户只能在大学城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教职工,严禁将指标转让或变相转让到社会上。
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也只能在本校教职工内部流转。
四、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
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学校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政府规定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学校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五、为使国家优惠政策建、购的教职工住房确保教职工居住,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园内的教职工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和教职工按优惠政策购买的具有产权的公房)管理,必须执行建设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通知》(渝府发[1999]22号)的下列规定:购房者不得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他人,购房满一定期限后出售,也只能售给本校、符合条件的本校教职工或学校主管部门。
如因特殊情况要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未满服务年限擅离教育岗位的,学校有权收回其住房。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学校教职员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并对本校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转让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纠正。
在清理、纠正的基础上,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制定相应实施办法,规范本校校园内住房管理。
今后,如果发生不按本通知精神管理校园内住房的,将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