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规范最新版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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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的通知》政策解读(2021)

《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的通知》政策解读(2021)

《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的通知》政策解读(2021)一、制订背景《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发〔2021〕7号)于2021年6月3日发布。

文件所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共涉及523项审批事项改革。

其中第65、67、68项分别为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原审批层级和部门为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二、制订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本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三、制订内容1.明确了具体措施。

市级人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的相关申请;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终止办理。

2.明确了具体路径。

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监理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

3.明确了相关要求。

本市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证书。

4.明确了监管方法。

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承担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业务的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相关工作。

5.明确了生效期限。

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起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的通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6月30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人防工程施工照明电源采用

人防工程施工照明电源采用

一、照明电源电压的选择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21等相关规定,人防工程施工照明电源电压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隧道、人防工程内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这是因为隧道、人防工程等场所环境复杂,存在潮湿、导电灰尘等因素,为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2. 特别潮湿场所及导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例如,人防工程、潮湿场所、高温场所等,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3. 对于特别潮湿场所,照明电源电压应为24V。

例如,特别潮湿的地下工程、矿井等。

二、照明电源的类型1. 交流电源:人防工程施工照明电源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交流电源,电压为380V。

这种电源稳定可靠,适用于大型施工场所。

2. 直流电源:对于某些特殊场所,如地下工程、隧道等,可采用直流电源。

直流电源具有电压稳定、便于远距离传输等优点。

3. 蓄电池电源:在人防工程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中,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

蓄电池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能够正常工作。

三、照明电源的安全防护措施1. 接地保护:照明电源应采用接地保护,防止因漏电造成触电事故。

2. 短路保护:照明电源应配备短路保护装置,防止因短路导致火灾等事故。

3. 过载保护:照明电源应配备过载保护装置,防止因过载导致设备损坏。

4. 防护等级:照明电源的防护等级应符合施工现场的环境要求,如防尘、防水、防腐蚀等。

总之,在人防工程施工照明电源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要求等因素,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效率。

同时,加强照明电源的安全防护措施,为施工人员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施工环境。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2.04
•【字号】豫人防〔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防办、济源示范区人防办、各省直管县(市)人防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等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4日附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防设计要求人防设计知识要点

人防设计要求人防设计知识要点

人防设计要求人防设计知识要点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人防建筑设计流程及要求根据<人民防空法>:一般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均应建人防地下室。

全埋条件:所在人防地下室层顶板标高低于周围地面及周边市政道路标高。

征询单:人防办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方案文本批该项目的应建人防面积及类型。

1、人防应建面积估算: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方案的地下室平面图、首层平面图的计容建筑面积(含核增、核减)指标估算: 一般地下室功能为停车库,此时为不计容建筑面积,但如果作为商业、办公等用途,则应算入计容建筑面积,此时,首层计容建筑面积与地下计容建筑面积进行比较,取大者为应建人防建筑面积,如首层计容建筑面积为4700平方米,地下一层计容建筑面积为5500平方米,故应建人防建筑面积按5500平方米设计。

2、应建人防面积: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三米(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新建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建筑面积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3、人防主要出入口:深圳市,人防主要出入口在首层位置,应在建筑投影轮廓线外,即主要出入口顶板上无任何建筑物包括挑板等。

,离建筑外墙小于5米时,应设防倒塌棚架或临战安装钢结构防倒塌棚架,大于5米时,可不设防倒塌棚架;人防主要出入口可以在下沉广场出来,但下沉广场应有直接疏散至地面的台阶;为了减少人防主要出入口的数量,两个人防单元可以合用一个剪刀梯作为两个主要出入口;4、人防通风的三种形式:清洁通风(即平时)、隔绝通风(即战时物资库或刚战时短暂时间)、滤毒通风(处于战时需要通风)。

5、人防布局的设计:a、人防区设有若干防护单元:物资库防护单元≤4000m2,物资库抗爆单元≤2000m2;人员掩蔽所防护单元≤2000m2。

2021年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含细则)

2021年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含细则)

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含细则)欧阳光明(2021.03.07)一、工程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翰佳星级商务酒店地下人防工程2、建设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北侧,西侧紧临格兰云天酒店3、本工程为拟建抗力等级5/6级人员掩蔽所3752㎡及兼顾人防地下室5753.13㎡;地下人防建筑面积4450㎡,抗力等级为常5、常6、战时用途为人员掩蔽所、平时用途停车库使用,基本满足政策规定要求。

二、监理工作范围: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协定,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范围为地下室人防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

三、监理工作内容: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商定及业主所委托的权限范围,具体工作内容如下:(一)、施工准备阶段:1、根据土建合同或经业主同意,审查确认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技术措施,完善质量管理程序与制度。

3、认真复核施工图,参加施工图会审,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4、协助业主与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5、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等,并提出监理意见。

6、审查施工单位的材料或者设备采购清单和选用厂家的质量。

7、检查开工前的定位放样复测资料,复查并督促落实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施工阶段:1、对所有的隐蔽工程在进行隐蔽以前进行检查和办理签证,对重点工程部位派监理人员驻点跟踪旁站监理,签署重要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结构、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等)质量评定表的监理意见。

2、施工测量、放样等进行随机抽查。

3、检查确认运到现场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

4、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设计图纸要求施工,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

5、及时向业主报告施工图纸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协助业主签发施工联系单。

6、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自检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质量自检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7、监理施工单位的各种材料的抽样试验,并签证钢材试件、砼试件、砂浆试件的证单。

2021民法典对人防车位的规定

2021民法典对人防车位的规定

2021民法典对人防车位的规定在2021年新民法典中,地下人防车位是属于人防设施,就是人民防空的一部分。

它的所有权既不属于物业,也不属于业主,没有产权自然而然的就不可以买卖,如果协议进行买卖,签订的协议也就是无效了。

受益者如果因为这个协议而取得的财产,要给予返还。

民法典地下车位规定:1、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中的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拥有,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的需求情况下,开发商只拥有车位的使用权,不可以出售,使用期限为20年,到期后才可以继续租,开发商可以收取一定的租费,如果国家发生战争的时候,就要无条件给国家征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在一个建筑区域内规划停放车辆停车场和车库的使用权,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奖励或者租赁的方式约定。

《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上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属于业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该地下车库计已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此时,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

如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3、对于人防车位的规定,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是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

这是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防放空地下室,然后将之改造成地下停车位,这类车位称之为“人防车位”。

根据《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战时此类车位人防办可免费征用此类车位作为地下人防工程,平时此类车位可由开发商处置。

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新制定的《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的意见》(闽人防办〔2010〕12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1月26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和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满足申报条件的,召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特邀三名(含)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参加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地质论证的专家是指具有结构或地质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特邀专家不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人防工程 战时风、水、电设备安装标准

人防工程战时风、水、电设备安装标准一、新建人防工程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等相关规范要求,一次性完成以下内容1.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2.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3.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4.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普通地漏;5.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处埋设的平时使用的、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短管、给排水防护密闭套管、电气防护密闭套管及防爆波呼唤按钮;6.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内敷设的设备管线及在人防工程室内外回填层埋设的给排水管道。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需完成的设备房间及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内容(一)战时砌体电站柴油发电机组安装平台;电站控制室;电站贮油间;电站进风除尘室及集气室;各防护单元战时进风机房;各防护单元除尘室与集气室之间的砌体隔墙。

(二)战时电站1.战时电站进风系统:油网滤尘器;电站进风机;进风管道、阀门及风口;2.战时电站排风系统:电站排风机、排风管道、阀门及风口;3.战时电站排烟系统:排烟管道及管道上的阀门;管道保温;4.战时电站给排水系统:排水出户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前的管道临战安装;5.战时电站供油系统:战时油管引入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油用阀门,油用阀门后的管道临战安装;6.战时电站电气系统:电站双电源配电箱;照明(应急照明)箱;进、排风机控制箱;固定电站附属设备隔室操作控制箱;已安装设备的进出电缆。

(三)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及防空专业队工程参照人员掩蔽工程)1.战时进风系统:油网滤尘器;过滤吸收器;战时进风风机(清洁式风机、滤毒式风机或清洁滤毒合用风机);进风管道及管道上的手动(或手电两用)密闭阀门、防火阀、消音器;进风管道利用平时风管的,与平时风管连通,采用独立进风管道时管道出机房;2.战时排风系统:防毒通道超压排风管道;手动(或手电两用)密闭阀门;排风机;消声器;战时排风扩散室至消声器之间的管道安装到位,消声器之后的临战转换安装;3.防化检测、取样及测量管:各种防化检测、取样、测量管及末端阀门;超压测量装置;4.战时给排水系统:战时给水引入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后的管道临战安装;仅战时使用的排水出户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前的管道临战安装;5.战时电气系统:常用电源配电总柜(箱);防护单元配电总箱;战时进、排风机控制箱;平战两用(应急)照明配电箱;平战两用排水泵控制箱;已安装设备配套的电缆。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三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合人防办〔2021〕13号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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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合安办〔2021〕13号)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该通知要求,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应急值班值守、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发生事故险情要迅速报告并及时处置,切实做好人防工程“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安全。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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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规范最新版2021
一、人防规范建设原则
人民防空建设在和平时期,必须居安思危,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做好各项准备;在
服从经济建设大局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有重点、分层次地实行;根据综合国力和国家
安全利益需要,以城市和经济目标为重点,特别以大中城市、新建城市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
重要经济目标为重点;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人民防空贯彻
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人防规范建设目标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
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
良好使用状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人防规范建设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二条 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
地点。
第三条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
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四、违反人防规范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
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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