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法
公司法法条(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 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 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 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调换,并办 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 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25)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 为就有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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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投资风险
公司是限制投资风险的有利形式。公司以其 本身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基本的 法律特征,使投资者的责任限制在其投资额 的范围内,从而割断了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 的连带,使投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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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经营资金
公司是筹集资金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首先, 组建和成立公司本身就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手 段。其次,公司成立后亦具有优越的融资能 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可以发行股份和 公司债券。第三,公司的融资具有融资成本 低、融资手段灵活和规模大、速度快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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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科学管理
公司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典型组织形式。股 东以股权为依据,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参 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实行间接控制。而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作为公司的 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 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各机构的产生、 权限充分贯彻了分权与制衡,以及权利、义 务和责任统一的原则,使公司的管理达到了 高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20
是封闭公司。体现为: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较为严格 的限制;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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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四章公司法

第四章公司法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一)公司的定义各国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下定义,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下述三个内容上,即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上,即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公司作为企业法人(corporate body),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定,也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的关键。
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6.22条规定,公司股东就其购买的股份,除了支付发行股份的对价外,或支付其认缴协议中规定的对价外,对公司及其债权人不承担额外的责任。
各国公司法把股东对公司的风险只限于其允诺承担的责任(认缴的出资额)之内。
这是商事组织法上历史性的进步。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property)公司的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一旦股东将投资的财产移交给公司,这些财产从法律上便属于公司所有,而股东则丧失了直接支配、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利,他们所换来的则是按照出资比例享受一系列的权利,如参与股东大会并投票的权利,分取红利的权利等等。
但公司对因股东入资而形成的公司财产以及在以后经营中增加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具有直接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并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sue and to be sued) 当公司与他人发生商业纠纷时,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提出起诉,或进行应诉以行使其诉讼权利。
4.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centralized management) 公司的管理体制必须与公司法的原则规定相一致,即应采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
公司法介绍

第二节 注册资本
一、注册资本的定义: 是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东认缴或者实缴的股本总额。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26条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法 第59条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法第80条
2.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 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 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 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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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及其他对内对 外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 规定,并需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法第96条规定、公司法 第128条规定,第27条、第83条规定,公司法第26条规定,第81条规定,第31 条规定,公司法第94条规定 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 法第34条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定,公司法第167条规定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总额一经章程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需要改变,需 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办理。公司法第43条规定
公司法介绍
公司法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种类 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的变更 公司债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法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公司与企业法律制度》教学大纲

《公司与企业法律制度》教学大纲课程英文名称:Corporation Law课程编号:013E3350 学时:36 学分:2一、课程教学对象本课程适用全校各系学生任选,课程教学对象主要是非法学专业学生。
二、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本课程属于公选课,主要面向非法学专业学生,该门课程主要在于教授公司法方面的基础知识,扩展学生的知识面以及能够简单处理公司实践法理问题的能力。
三、对先修课的要求无四、课程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和学时分配建议(总学时数: 36)课程主要内容:本课程主要围绕2006年的新公司法。
主要为学生讲解在新公司法下对旧法的修改,所凸现的公司自治的自由主义精神,以及在新法下尚存的实际解释难点与立法空白点。
基本要求以及学时分配建议:第一章公司法的精神气质(2学时)公司法的立法主旨精神与价值追求目标——公司自治的自由主义精神(A)第二章公司法的概述(4学时)1、公司与公司法的概念(B)2、性质(C)3、重点掌握公司的法律特征——人格4、忽视法人人格理论(A)第三章公司的设立(4学时)1、公司的设立程序(A)2、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行为性质(B)第四章公司的章程(1学时)公司章程的性质,尤其了解公司必须记载的事项(C)第五章公司资本制度(2学时)1、公司资本的概念、形成(B)2、重点掌握公司的出资制度(形式的限制)(A)3、公司资本三原则(A)第六章公司股东(2学时)1、公司股东的认定(A)2、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3、股东资格的确认及对内对外效力(B)第七章公司组织机构(2学时)1、公司的组织机构(C)2、公司董事、经理、高管的法定义务(A)第八章公司债(2学时)公司债发行的条件、程序(C)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分立(2学时)1、公司合并程序(A)2、公司法分立程序(A)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2学时)公司的清算以及股东的请求解散权(A)第十一章公司的法律责任(1学时)了解公司承担责任的条件(C)第十二章有限责任公司(6学时)1、有限责任的概念,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在股权转让中的人合性。
高纲4337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

高纲4337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南京财经大学编(2024年)Ⅰ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要求一、课程的性质、地位与任务《公司法与企业法》是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会计学专业(专升本)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该课程主要介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性质、种类、法律地位,公司的人格,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各个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和职权,公司资本制度,股份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等公司法律制度。
学习《公司法与企业法》课程,应着重学习其基本理论以及重要的法律、法规,尤其应注意培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自学,要求考生:1.了解我国企业法与公司法的立法概况及主要发展变化及相关内容。
2.系统地掌握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法律规定。
3.具有基本的法律素质,能将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基本法律规定应用到企业法律实务中,具有初步的研究和实践能力。
Ⅱ课程内容与考试目标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一、考核知识点(一)企业的概念与分类(二)企业法二、考核要求(一)企业的概念与分类识记:①企业的概念与特征;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点;③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点;④公司的概念及特点;⑤国有企业的概念及特点;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种类及特点;⑦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及特点;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领会:①企业的基本分类标准;②我国现行企业立法中的企业类型;③我国的企业立法现状;④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主要变化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二)企业法识记:①企业法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章企业登记法律制度一、考核知识点(一)企业登记概述(二)企业登记管辖(三)企业登记的程序(四)企业登记的效力二、考核要求(一)企业登记概述识记:①企业登记的概念与特征;②企业登记的意义;③企业登记立法的特点;④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果。
领会:①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
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关系分析
、
公 司法 的立法 目的及 其 影响
《 司法》 l 公 第 条规 定 , 了规 范公 司的组织 和行 为 , 为 保护 公司 、 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 促进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定 本 法 。南此 可知 , 司法 是 为专 门调 制 公 整 公 司这 种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 是 国家 为 了实 现 对 公 司 的宏 观 调 也 控 而 制 定 的 , 来 调 整 公 司在 设 立 、 更 和 终 止 以 及 其 他 对 内 用 变 对 外 活 动 中 所 发 生 的社 会 关 系 的法 律 规 范 的 总称 。 是 一 部 既 这
一
的十五届 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 并重 申了具有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的“ 十六字” 总体要求。
1 权 清 晰 . 产
所谓 产权 明晰是指 企业 资者 与企业 自身二者 的法人财
产 权 要 彻底 分 开 , 业 要 真 正 成 为 拥 有 独 立 财 产 、 有 民事 权 企 享 利、 承担 民事责任 的法人实体。现代企业制度 之所 以要求产权
以产 权 清 晰 、 责 明确 、 企 分 开 、 理 科 学 为条 件 的新 型企 业 权 政 管 制度 。从企业制 度演 变的过程看 , 现代企业制度适应 了现代 社
所 谓政企分 开是指企业不依 附于作为 出资者的有关行政 主管部 门, 同时 , 任何类 型和级别 的行政机 构也不得从事 生产
制度 的典 型 形 态。 国 19 我 9 3年颁 布 的公 司 法 , 立 了公 司在 现 代 企 业 制度 中 的地 位 。 过 结 合 公 司 法 的立 法 目的及 其 影 确 通
响来研 究现代企业制度 , 充分发挥好 公司法在现代 企业制度 建设 中的作 用并协调好二者 的关系, 有助于推 动现代企业 将
公司法的重要意义
公司法的重要意义
公司法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确立了公司的法律地位,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通过规范公司的行为,
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作为规范资本
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对于培育成熟完善的市场主体、规范和促进公司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此外,公司法的修订适应了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实施好修订后的这两部法律,对培育成熟完善的市场主体,规范和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职工等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公司法第一章
【案例评析】王某的债务人是公司, 必须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来承担法律责 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超过其资产部分的债务依法可以免除, 无须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家产 来抵偿债务,所以法院不支持王某的 主张。而王某作为债务人时,是个人 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依法要承担无限 责任,所以法院强制执行判决时要将 他的家产变卖后清偿债务。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学习一下我国关 于公司的法律规定。
由于汉语中缺乏与Corporation相对应 的词,所以只能将其翻译为“公司”。 但实质上美国法上的“Corporation” 与我国法上的公司不完全相同。如: 美国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与我国公司法上 的有限责任公司就不同。 我们一般所称的公司就是美国法中的 Business Corporation,由于 Business Corporation在Corporation 中占大多数,所以在提及Corporation 时一般均指Business Corporation。
本书所取公司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的财 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 业。
二、公司的特征
(1)营利性 (2)法人性 (3)社团性 (4)法定性
A.营利性
公司的营利性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 地区的公司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公司 的基本属性。 虽然现代公司法理论普遍认为,公司 应负有社会责任。但毫无疑问,公司 股东设立公司和出资的目的仍然在于 营利,因此,营利性成为了公司存在 及其行动的最高价值理念。公司的营 利性也有助于人们将公司与具有行政 和社会职能的非商事企业及其他组织 区别开来。
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
经营风险较大,一旦经营失败,就会殃及其 他经营项目,甚至倾家荡产;
在发展规模上受到资金和管理两方面的限制,
即有限规模;
企业的存续与业主的自然寿命相联系,因而
寿命短。
(二)合伙制企业
也称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企业主共
同出资,为了利润共同经营,并归若干企 业主共同所有的企业。 合伙人出资可以是资金或其他财物,也可 以是权利、信用和劳务等。 合伙企业须经过各企业主协商同意,采用 书面协议的形式,将每个合伙人的权利和 义务都确定于合约中。
(1) 公司划分 按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形式划分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制企业的特征 ①从法律地位上来看,公司制企业是一个法人 企业,以法人的名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责任。 ②由多个投资者出资组成,每一个出资者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与其出资的多少成比例, 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③投资者众多,容易建成适应现代社会的大型 企业。资信的提高也使得筹资方便,从而易于 扩大经营范围。 ④建立起了权责边界明确,制衡有效的法人治 理结构。
石家庄铁道学院 李利军
3 公司的发展
16~18世纪是近代公司发展的高峰时期。 现代公司的发展可以从现代追溯到19世纪80 年代。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公司的发展又呈现 出了新的趋势。
现代公司发展的新趋势
公司经营的多样化 公司的小型化和专业化 股份公司联合控股 跨国公司的发展和生产国际化 国有公司出现私有化 目前,私有又有国有趋势
从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形式来考察,企业
制度可以分为单业主制、联合制两种基 本类型,联合制又主要表现为合伙制、 两合制、合作制、资合制四种基本类型。 这是一种最为重要的企业制度分类方法, 它以企业资产所有者形式作为划分企业 制度的基本标准,反映了企业制度的本 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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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 1 企业与公司法 一、单选 1.在李鸿章的奏办、主持下,从1872年开始,先后成立了“商为承办,官为维持”的多家官督商办企业,如1873年1月在上海设立轮船招商局。 2.日本的企业立法原受德国法例影响较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美军占领,企业方面的立法又受美国立法的影响,当然日本的企业立法也有其自身特点。 3.企业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是可以发展变化的,决定了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企业立法的体系和结构,企业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 4. 独资企业的特点是: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这同合伙企业、普通公司有区别;业主对企业事务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企业的存在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5.2007年3月16日,我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6.我国已经颁布并施行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而且《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已经作了重大修订。 7.普通合伙企业由于没有法人资格,且合伙人要负连带责任,故法律上并无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也可以劳务、技能、社会信誉等方式参与投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8.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设立基本上贯彻了注册制,需要审批设立的情况有如下三种:产业管制政策专属审批、特殊行业经营资格确认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审批。 9.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应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报,从而登记入商业登记薄”。16.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其中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10.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其股东人数的下限为1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11.企业的设立,也称为企业的开办,是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格,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创办企业行为的总称。 12.企业设立登记程序为包括: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审批手续,申请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13.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1亿元 15. 企业名称在法律上有三层含义:第一,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保持唯一性;第二,企业名称登记后,企业对其名称享有的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企业名称从事各类活动;第三,企业名称具有身份特征和财产权利性,企业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16.公司企业有如下特征: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商事主体;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公司设立、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章程。 17.对企业所付债务, 不同企业形式下的投资人所负债务责任界限不同,主要分为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三种。 18.企业设立人就审批机关和注册机关所作的违法决定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批准或核准,并要求违法机关赔偿其损失。 19.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公司首先得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 20.独资企业业主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为企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期缴纳税收;保障职工利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等。 21.企业的转让不仅涉及商号、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而且还涉及债权、债务。 22.可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6000万元 23.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属于股东大会决定的权限。 24.公司债券的特征: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债券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须依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公司债券是到约定期限由发行公司还本付息的有机证券,是缴回证券。 25.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2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27.可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 28.法律要求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9.禁止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出现“有限”、“有限责任”、“股份”等字样。 30.可以转变为公司股票的是可转换公司债券 3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2.合伙企业中,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无人可以成为合伙人。 3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4. 国有企业经营权具有以下特征:从根本上看,经营权不能对抗所有权;经营权主体不可能成为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体;经营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经营权的取得往往采取一定的经营形式。 35.除名退伙,实际上是其他合伙人决议解除与被除名人合伙关系的协议撤销行为,被除名人如果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定起诉时间为30日,法院依据被除名人的具体行为及情势审理后决定除名是否有效。 行权利。 36.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国有投资机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7.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38.企业清算的特征:企业清算发生于企业解散后;企业清算工作得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清算一般有专门的清算机构负责;直接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或企业营业资格的终止。 39.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或企业在解散后由自己组织清算机构进行的清算。 40.法律规定,因入伙、退伙、合伙地位转换、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发生变更时,按照《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负责于发生变更事实或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变更登记。 41.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由于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无需负个人责任,故其投资只限于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实物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42.国有企业的权利概括性表现方式有四个方面:企业依法可自行决定做出某些行为;企业依法可自行决定不作出某些行为;企业可依法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为一定行为。 43.企业的经营责任又称自负盈亏的责任。 44.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须得全体普通合伙人和全体有限合伙人共同制定。 45.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发生死亡时,其继承人、监护人、权益继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或者代46.公司重整中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为 6个月 47.企业解散的特征:企业解散是企业将要永久性停止存在的前置事实状态;企业形成解散协议后有可能进行清算;企业形成解散协议后有可能被其他企业合并;企业解散并不意味着其法人资格的丧失 48.《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原因和事由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30天等。 49.企业清算委员会的组成最少为3人 50.企业清算机构成立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1.企业的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收入不得用于工资类开支和集体福利。 52.国有企业内部领导机制中的委员会负责制的优点是集思广益、考虑问题全面周到、相互制衡。 53.企业实行厂长、经历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3年至5年,可以连续担任。 54.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主席由副部长级国家公务员担任。 55.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1条的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形式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56.企业形式中,最古老的企业形式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57.美国的企业法师承英国传统,但也有相当大的不同。 58.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种类按所在区域划分,可分为城镇集体所有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企业两大类。 59.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所有制反映的是一种公有制,而不是一般民事法律上的共有。 60.企业的第一经济特征是指: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和功能的角度看,企业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61.企业的第二经济特征指的是: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企业以营利为其活动宗旨。 62.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主要是以企业财产的归属性质为标准来划分的。 6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64.300人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表,100人以下的企业组成职工大会,100人至300人的企业可采上述任意一种。 65.企业的法律特征是指: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来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和运行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66.在法律上,外商企业不属于企业的分类 67.单一企业和联合企业是依企业的主体性以及组织链接方式为标准划分的结果。 68.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国家利益体现在企业按税法规定如期向国家缴纳税收方面,主要是指所得税,税率自2008年1月1日起为25%。 69.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股金分配原则是:同企业的盈亏有关,无盈利即不得分红;按股分利,投资额大则多分,投资额少则少分。 70.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防止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健全财会制度、依法履行合同等。 71.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关系为: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投资总额的1/3。 72.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中方的合作者只能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政法机构以及个人不可以作为合作方。 7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7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资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作为自己一方的出资。 75.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里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合资企业所必不可少的;作价不能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76.私营企业中的“私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 77.私营企业无论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78.合营企业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进行转让,须经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79.从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角度划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80.依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公司。 8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合同应报中国政府机关批准,且要领取中外合作经营权企业营业执照。 8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业务范围须经中国政府特别批准的,应报有关机关批准,审批机关自接到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83.依据中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合作企业为公司的,其注册资本的最后到位时间为合作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2年内,投资公司则为5年内。 8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85.一般来讲,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回收期限为10年的,适宜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5—20年。 86.有限责任公司最早出现在德国。 87.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依据必须是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88.2006年2月我国的美元储备超过日本,成为全球最大的美元储存国。 89.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90.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91.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为3万元。 92.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为500万元。 93. 外商独资企业应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确立股东会或者一人股东为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为决策机关。 94. 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95.依据中国法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96.外资企业公司的首期出资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后2年内股东的出资必须全部到位,投资公司的限制是5年。 97.中国法律对外资企业利益的全面保护体现在:外资企业有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各级政府机关不得非法干预;外资企业投资者完税后的收益可以自由汇出;外资企业投资者在税收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我国政府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特殊情况下的征收要给予补偿。 98.最早出现的公司形式是无限公司。 99.公司法的特征有:公司法是一种商业组织法;公司法是一种商业行为法;公司法的主体内容有成文法构成;公司法的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 100.中国最早的成文公司法典是1903年清政府颁布的《公司律》 101.我国《公司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05年 10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首先签署发起协议 103.公司常设性经营决策机构是董事会。 104.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是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105.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0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107.有限责任公司红利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以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 108.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109.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的代表机关是董事会 110.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11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公司章程需向社会公开。 11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可以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公司等。 11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成立公司时至少应缴纳注册资本的20%。 114.公司股东应先行缴纳注册资本的20%,公司就可以设立,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115.红利分配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核心 116.公司登记的公示性最主要的是指公司章程的公示性 117.公司变更可不经过清算程序,变更不破债权债务关系,变更完成后公告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 118.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11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才能查阅公司财务账簿。 120.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临时会议。 12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