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创新
辩论: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冲突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冲突在当今高度发展的科技时代,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
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力量,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并不容易取得,因为它们涉及到许多复杂的经济、社会和道德问题。
首先,科技创新的推动力来自于竞争和信息的共享。
科学家、工程师和企业家们通过分享知识、交流经验和合作研究,不断推动着科技的进步。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却倾向于限制信息的流通,以确保创新成果的独占性。
这种限制可能会妨碍科技的快速发展,阻碍了创新的进程。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者的激励起到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创新者能够在市场上获得合理的回报,从而鼓励他们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创新上。
这种激励机制为科技行业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和资金,推动了更多的科技创新。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过度强调私有化和独占性,可能导致创新成果的过度垄断,限制了其他人的使用和发展,从而阻碍了进一步的创新。
此外,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涉及到公众利益和社会福祉。
科技创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提高人类生活质量。
但如果知识产权保护过于强调私人利益,可能导致创新成果过度收费,让一部分人无法享受到科技带来的好处,加剧社会的不平等。
因此,如何平衡创新者的利益与公众的福祉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面对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我们应该寻找一种合理的平衡点。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灵活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既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又鼓励信息的共享和合作研究。
例如,可以加强专利审查的严格性,避免低质量专利的滥用,同时鼓励开放式创新模式的发展。
其次,政府可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资和支持,提供更好的研发环境和技术转化渠道,降低创新成本,促进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
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注重教育,培养创新精神和知识产权意识,让人们能够平衡利益,善于处理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专利保护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专利保护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专利保护在科技创新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科技创新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而专利保护则是确保创新成果得以保护和激励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专利保护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并强调其对于创新环境的积极影响。
1. 保护创新成果专利保护为科技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上的安全保障。
一项有效的专利确保了创新成果的独占权,使其能够为创新者带来长期的商业利益。
这种保护机制鼓励了创新活动的展开,为创新者提供了稳定的回报,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其投资和努力。
2. 激励创新动力专利保护还能够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科技创新。
创新者通过获得专利,能够充分享有其创新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好处。
这种奖励机制对激发人们的创新动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吸引了更多人参与到科技创新的行列中。
3. 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专利保护有助于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
通过专利申请的披露和公开,技术创新者之间可以更加方便地了解到彼此的技术成果和创新想法,为进一步的合作提供了基础。
专利系统鼓励技术交流,不仅能够加速科技进步的步伐,还有助于避免重复研究和浪费资源。
4. 保护市场竞争环境专利保护能够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通过专利保护,创新者能够获得合法权益,避免了其他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种保护机制不仅保护了创新者自身的利益,也保护了整个市场和消费者的权益,通过促进公平竞争,有助于实现更高质量的科技产品和服务。
5. 推动科技进步专利保护在推动科技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创新者通过获得专利,不仅能够获得对其创新成果的保护,还能够吸引更多资源用于进一步的研发和创新。
这种积极的循环机制推动科技创新不断向前发展,为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结论:专利保护在科技创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既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鼓励了更多人参与到科技创新中,又促进了技术交流与合作,维护了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也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专利保护在新材料领域的创新应用

专利保护在新材料领域的创新应用在当代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推动了许多领域的创新和进步。
在其中,新材料技术的发展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新材料具有优异的性能和广泛的应用前景,然而,新材料的研发和创新涉及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
专利保护在新材料领域的创新应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有助于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并促进科技进步。
本文将探讨专利保护在新材料领域中的重要性和创新应用。
一、专利保护对于新材料创新的重要性新材料是指相对于传统材料而言,具有全新的性能、结构和功能的材料。
由于其独特的物理、化学和机械特性,新材料被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电子信息、能源环保、医疗健康等领域。
然而,新材料的研发和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和时间投入,专利保护可以为创新者提供独特的经济利益保障和市场竞争优势。
首先,专利保护可以激励创新。
在新材料的研发过程中,研究人员需要面对各种技术和市场风险。
专利的申请和授予可以使创新者享有独家使用、制造和销售新材料的权利,这为他们提供了经济回报的保证,鼓励他们继续进行创新研究。
其次,专利保护可以促进技术转移和产业升级。
在专利保护的框架下,创新者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将技术和专利转让给其他公司,从而推动新材料技术的广泛应用。
通过技术转移,新材料的创新成果可以迅速推广到各个领域,加快产业升级的速度。
最后,专利保护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拥有有力的专利组合意味着企业在市场上具备一定的垄断地位,可以阻止竞争对手的进入,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
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二、专利保护在新材料领域的创新应用示例1. 纳米材料的专利保护纳米材料是指至少有一种尺寸小于100纳米的材料,具有独特的物化性能和结构特征。
纳米材料的研发和创新在材料科学和工程领域有着巨大的潜力。
在纳米材料的专利保护中,重要的一环是对纳米粒子的合成方法进行专利申请。
合成纳米粒子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溶液法、气相法、固相法等,每种方法都有自己的优点和适用范围。
中国科技创新和发明专利授权趋势

中国科技创新和发明专利授权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打造自己的企业品牌和核心技术,同时也开始积极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取授权。
这一趋势的背后是中国经济不断地提升自身创新能力的结果,也是中国企业和中国创业者推动全球科技发展的一部分。
中国科技创新和发明专利授权的趋势,与国家的政策密切相关。
中国政府已经把创新能力、科技竞争力等关键指标纳入到了经济发展中去,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以“中国制造2025”为例,这是一个有关中国制造业发展的重要规划,该计划要求中国企业必须在高科技领域中取得更多的突破,同时强调了中国企业的研发、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这也间接地推动了中国创新和发明专利授权的趋势。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发明专利作为企业创新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一些面向国际市场的大型企业和创业公司,他们将发明专利作为带动公司进步、提升产品品质的重要工具,从企业资源和支持上规划、实现技术创新。
同时,在过去几年中,中国政府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并鼓励中国企业更多地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制体系的建设。
这些措施不仅令中国企业伴随着贸易战和全球化影响,不断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促使更多中国创新企业抢占市场,而且还加强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联系与共性,从而为开展全球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可以看出,中国科技创新和发明专利授权的趋势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近年来,中国企业已经取得了众多成果,但是国际领先科技公司的距离还是相当遥远。
作为一个新兴的经济大国,中国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科技创新能力和专利授权质量,与国际领先科技公司相竞争,才能在全球科技市场上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同时,也需要建立起更加完善和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确保能够全面、有序地推进中国科技创新和发明专利的授权。
在发展和促进中国科技创新和发明专利授权的过程中,除了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力量以外,还需要更多的投资、技术和专业支持。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维护创新成果和激励创新的重要保障。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良性的创新生态系统。
本文将从科技创新的重要性、知识产权的定义与种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科技创新的重要性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驱动力。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已成为各国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通过不断地进行科技创新,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推动经济持续增长。
同时,科技创新还可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文明进步。
因此,各国都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纷纷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与种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化、技术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种形式。
其中,专利权是对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产品或方法的独占权;商标权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所享有的独占权;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占权;商业秘密是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等保密内容所享有的权利。
这些知识产权的存在和保护,有利于激励创新活动的开展,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者、企业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创新者进行更多的科技创新活动。
只有确保创新者能够合法享有其创新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才能够更好地激发其创新热情和创造力。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有效地阻止他人对创新成果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最后,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流动,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各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效力。
专利对科技发展的作用

专利对科技发展的作用专利是一种法律文书,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利,以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它对科技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讨论专利对科技发展的几个方面的作用。
首先,专利保护激励创新。
专利法确保发明者对其发明享有独占权利一段时间,这激励了科学家和研究人员进行创新研究。
发明者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资源,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和技术。
专利的保护为他们提供了合理利润的回报,这鼓励了更多人参与到科技研究中。
这种激励机制推动了科技发展的蓬勃发展。
其次,专利促进了技术转移与合作。
专利提供了技术交流和合作的桥梁。
当一项技术通过专利受到保护时,其他人可以在该专利保护期限内与发明者合作,购买或许可该技术。
这种技术转让和合作促进了知识的共享和交流,有助于更广泛地应用和探索新技术。
通过专利的保护,发明者有动力将技术转让给其他合作伙伴,这将进一步推动科技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第三,专利推动了市场竞争和经济增长。
对于科技公司而言,拥有专利是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
专利保护意味着其他竞争者无法复制或使用该技术,使拥有专利的公司能够独占市场。
这鼓励了科技公司进行更多的创新研究,以寻找新产品和技术,从而推动经济增长。
除此之外,专利也促使了公司之间的合作和创新,通过技术共享和许可,打破了市场垄断,增加了企业间的竞争活力。
此外,专利还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
在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专利是一种有效的方式,确保发明者对其创造的知识享有合法权益。
它限制了他人的使用和利用,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同时也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特别是在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发展的基础保障,有助于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
然而,专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人认为,专利保护的期限过长可能会阻碍了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长期的专利保护期限可能使其他科学家和研究人员无法获得接触和利用该技术的机会。
此外,专利申请的复杂过程和高昂的费用也可能对某些创新者造成一定的负担,限制了他们参与科技创新的能力。
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研究
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研究第一章:前言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长期发展的重要力量,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鼓励创新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本文拟对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进行研究和分析。
第二章:科技创新政策科技创新政策涉及的内容广泛,主要包括资助、教育和研究、创新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创新产业可以产生高附加值、高智力密集型的产品及服务,可有效提高国家的竞争力。
科技创新政策中,重要的一项是投资。
政府应该适时增加技术创新的投资金额。
同时,应该注重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业价值,促进科技成果向实际产业的转移。
此外,政府还应该鼓励大学与企业展开合作研究,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推动技术创新的实现。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主要涉及的内容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推动创新产业的发展。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使得创新产业中的创新企业能够更好地运用自己的独特技术,提高商业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应该遵循公平、公正、不歧视的原则。
同时,政府应该鼓励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其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常年保护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其创造优势。
第四章: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
在技术创新的早期阶段,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所涉及的各种专利和商标等的申请便是关键所在。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有效地吸引投资,提升竞争力,推动科技创新的繁荣兴盛。
同时,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防止知识产权被侵犯,使得创新的企业享受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各种利益。
第五章:国际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国际化,跨国和区域合作是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
政府应该鼓励国际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机会,同时应该充分地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为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支持。
对于全球化时代,国际创新合作政策也应该加强。
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科技创新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推动力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保障。
两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它们的互相促进、互相依存已经成为了现代科技创新的主流趋势。
本文从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义、现状以及二者的关系等方面,分析了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义及现状科技创新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由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机构,运用各种科学技术,把新的、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从研究室推向市场,并不断地引进新的技术和新的产品,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它是现代化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全球经济增长和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关键之一。
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保护创作者或发明者创造的相关知识产权,并防止他人侵犯这些知识产权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它们是创新的核心和技术的宝库,是现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源。
目前,全球科技创新正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新技术和新产品层出不穷。
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得到了重视的发展,电商、金融科技、共享经济等新兴行业逐渐崛起。
与此同时,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也逐步加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美国等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不断推出新的各种保护措施和机制。
二、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紧密相连。
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有以下几点:(一)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科技创新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才能真正激发和保护创新者的发明创造热情,从而推动创新成果得到市场的认可和应用。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技术创新成果无法有效得到保护,可能导致创新者的利益被损害,创新活动受到阻碍,最终限制国家的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
(二)科技创新推动知识产权生产和保护科技创新推动了知识产权生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逐步完善也表明了科技创新取得的成果。
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进步的影响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进步的影响分析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进步有着深远的影响,不仅能够激发创新活力,还能推动技术的快速迭代和应用。
本文将从创新激励、技术交流和跨界合作三个方面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进步的影响。
一、创新激励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能够为创新者提供合理的回报机制,从而激励人们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去进行科技研究和创新。
毕竟,创新需要大量的投入,包括时间、金钱以及人力资源。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支持,很难保证创新者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这将严重阻碍科技进步的步伐。
知识产权保护使创新者有了保障,他们可以通过专利、商标等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创意和研发成果,更加积极地进行科技创新。
这种积极性的提升将加速科技进步的步伐,促进技术的快速发展。
二、技术交流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技术交流,为科技进步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虽然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会限制技术的流通和扩散,但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创新者主动与其他人进行技术交流,全方位地推动科技进步。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下,创新者可以通过专利技术许可、技术合作等方式与其他企业或机构进行技术交流和合作。
这种技术交流不仅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还能够加速技术的传播和创新成果的应用,从而实现与其他科技领域交融,推动科技进步的跨界发展。
三、跨界合作知识产权保护还能够促进跨界合作,加速科技进步的步伐。
在当前时代,许多科技创新不再侷限于某个领域,而是涉及多个领域的集成和融合。
只有通过跨界合作,才能真正实现科技的整体提升和取得更大的成果。
跨界合作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支持。
创新者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许可和合作,将自己的成果与其他领域进行交叉整合,取得更好的效果。
这种跨界合作不仅有助于加速科技进步,还能够为更多的人提供更便利的生活方式和更高效的工作方法。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保护影响着科技进步的方方面面。
它激励创新者进行科技研究和创新,促进技术交流和跨界合作。
专利与技术创新:科技公司如何利用专利推动发展
专利与技术创新:科技公司如何利用专利推动发展在当今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专利成为科技公司推动发展的重要工具。
专利是一种经过法律保护的技术创新成果,能够给予创新者独家权利以鼓励和保护其创新。
然而,专利仅仅是一种法律工具,科技公司如何利用专利来推动发展呢?首先,专利可以为科技公司带来商业竞争优势。
一项有价值的专利可以防止竞争对手的模仿和抄袭,从而保护科技公司的技术和市场份额。
科技公司可以将自己的技术创新转化为专利,从而确保其在市场上拥有领先地位。
通过持有和运用专利,科技公司可以吸引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注意,增加自身的商业竞争优势。
其次,专利可以促进科技公司的技术创新和研发。
当科技公司知道他们的创新成果将受到法律保护时,他们更有动力去投入研发,推动技术的不断突破。
专利可以激励员工的创新意识,并提供一种对公司研发成果的保护机制。
科技公司可以根据专利来制定研发计划和战略,以确保自己在技术领域的持续领先地位。
此外,专利还可以帮助科技公司实现技术转让和授权。
科技公司可以通过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授权或转让来获取经济利益。
通过授权,科技公司可以将自己的技术应用于更广泛的领域,并获取来自许可费和专利使用费的收入。
同时,专利的转让也可以为科技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机会,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实现技术的共享和互补,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利益。
然而,要有效利用专利推动发展,科技公司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科技公司应该加强专利战略的规划和管理。
科技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技术布局和市场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专利战略,进行专利的申请和维护。
同时,科技公司还需要对市场和竞争对手进行专利监测,及时调整和完善专利战略,确保专利的有效利用。
其次,科技公司应该注重专利的价值评估和运营。
专利的价值取决于其在市场上的应用和商业化能力。
因此,科技公司需要对自身的专利组合进行评估,判断其在商业上的潜力和利益。
在专利的运营中,科技公司还需要灵活运用各种手段,例如交叉许可、专利池等,将专利转化为商业机会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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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创新胡开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2004[摘要]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的兴起对传统的专利制度产生了极大地冲击,它拓展了专利制度的客体,改变了专利权的授权标准及授予程序,促进了专利保护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我国《专利法》应根据上述发展做出相应的修订。
[关键词]高科技,专利法,创新20世纪中期以来,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迅速崛起并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它不仅使传统的专利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且使高科技、社会伦理与专利制度之间的关系日趋密切。
在此基础上,如何来改造传统的专利制度以回应新技术保护的需要,如何来完善我国的现行专利制度,将是我国政府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高科技发展与专利权客体的拓展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是高科技产业的三大核心组成部分,其中对专利制度影响最大的当数生物技术。
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遗传工程,更确切地说是重组DNA技术,亦称基因工程,是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
由于它的介入,动植物的培育、细胞工程、微生物工程、生物制剂的生产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这种发展已渗透到农业、渔业、环保、医药等领域。
正因为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打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使人类进入了按照自己的需要创造生物新品种的伟大时代,所以科学家满怀激情地预言,21世纪将是“生物技术的时代”。
在这一新时代,生物技术的巨大价值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因此,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之一。
具体而言,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主要涉及以下一些内容:(一)植物新品种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传统的专利制度一直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保护领域之外,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当时普遍认为植物,包括人工育种的植物,是天然产物,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二是认为植物不能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有关“书面描述”的要求。
[1]步入20世纪30年代以后,在农业科技的推动下,大量的植物新品种不断涌现,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园艺业的繁荣,鉴于植物育种者所作出的杰出贡献,极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他们在植物开发中的权利。
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各国政府先后以立法的形式承认了植物育种者的各种权利。
193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Townsend*Purnell植物专利法案,宣布对用无性繁殖所得可区别的新的植物品种,诸如花卉和果树授予专利。
对此,国会声称,其立法的目的在于“向农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同工业一样的机会来利用专利制度”,并断言,如无此种保护,“育种者将不会有足够的财力来刺激其从事育种活动。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用植物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
该法后来被纳入《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法的第161条-164条。
其中,第161条规定,无论谁发明或发现无性繁殖任何独特的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育的变种、异种、胚种和新发现的秧苗,而非试管培植的植物或在未培育状况下的发现,均可依据本法之条件要求取得专利。
植物专利所提供的保护是授予发明人“排除他人以无性方式繁殖该植物或销售或使用无性繁殖获得的植物”的专有权。
除了对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专利之外,美国还授予某些植物普通专利。
普通专利是指美国专利法所规定的除了方法专利、植物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外的产品类专利。
其可以获得普通专利的原因在于它是一种新的物质组成,“如果一项新技术被认为是工业产品、物质的组成或是机器,便有可能获得专利”。
[2]通过该立法,美国在专利法框架内给予植物品种以植物专利和普通专利两种形式的保护。
但到了1970年,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参加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对植物新品种以专门法的形式给予保护。
为了适应该变化,美国国会通过了植物品种保护法,对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其目的在于“鼓励对有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并向公众提供,以向培育、研究或发现品种者提供保护的方式促进农业的发展。
”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美国的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三足鼎立,即保护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的植物专利,保护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的专门立法以及用普通专利保护植物发明三种方式并存。
”[3]在德国,其帝国专利局1934年首次对人工培育的新植物授予专利权,但该作法引起了人们的置疑,战后最高法院也始终未作判决。
之后,德国专利局又曾授予用专门培植方法获得的植物的“繁殖权利要求”以专利权。
但在1973年,联邦专利法院在非洲紫罗兰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否定了此类“繁殖权利要求”的专利性,认为该类繁殖方法本身不是发明,而真正有发明性的培育方法则不可重复。
[4]尽管存在争议,德国在1953年出台的《种子材料法》中率先对育种者的权利给予了专门保护。
在实践中,德国专利局也曾就四倍体甘菊品种及其繁殖材料授予过一项植物品种的专利,并在之后又就植物体、组织、部分及细胞培养物等授予了100多项专利。
除以上国家之外,匈牙利、韩国等国家也曾对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
植物新品种步入专利法的调整视野,至少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表明植物新品种的重要性已逐渐为人类所认识,育种者的权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二是表明专利制度改变了仅保护工业产品的陈见,而对生物品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以变通的方式承认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而扩大了专利法的调整范围。
(二)动物品种在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中,动物品种通常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其主要理由在于动物是有生命的物体,一般是依照生物学方法繁殖的,不是人工制造的,不应当授予专利。
而在1976年,澳大利亚率先授予生物活体专利权,[5]1983年匈牙利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对动物品种可授予专利,加拿大也决定将动物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6]动物品种可以获得专利权,乃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尤其是DNA 重组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已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创造出各种转基因动物,这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对于这种极有价值的发明,人们不得不考虑通过法律的解释来加以保护。
其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88年批准了世界上第一个哺乳动物专利,这是一只利用遗传工程方法改变特征的转基因鼠。
哈佛大学的Philip教授和TimothgA.Steward教授把一种致癌物质基因重组到非人类的哺乳动物小鼠体内,得到了一种对致癌物质极为敏感的,对检测致癌物质十分有用的实验动物模型。
该专利的授予是美国在生物技术专利保护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当该发明在申请欧洲专利时,欧洲专利局于1989年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b)款的规定不仅排除了对于当申请人要求保护特定动物品种时的动物本身的专利保护,而且一律排除了对动物的专利保护。
申请人不服,向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该委员会认为《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b)款的规定是指动物品种,而非动物本身。
考虑到对动物无其他保护,应当照顾发明人的利益,对该类发明给予适当保护,继而认为转基因鼠不属于动物品种,它是经过微生物学过程有所变异,是可保护的一种发明成果。
[7]后来,欧洲专利局在重新审查后,在1992年4月3日再次作出审查决定,对该申请授予EP0169672号欧洲专利,其决定的要点之一是:“哺乳动物和啮齿动物是高于《欧洲专利公约》53条(b)所述…动物品种‟概念的分类学分类,因而不能按照该条款排除授予专利。
”尽管该专利权的授予在欧洲引起了轰动和不少抗议,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即“正是这个举世瞩目的专利,为生物技术商品化树立了里程碑,此项专利的颁发,在深入发展遗传工程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8]其后,又有多种遗传工程动物相继获得了专利。
从理论上讲,保护动物品种对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其正当利益不受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上述审查决定在作出时并未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因为“动物”与“动物品种”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仅仅出于保护某一特定动物的需要而将“动物”排除于“动物品种”之外,只会引起逻辑上的混乱。
所以,当我们在决定某一对象应否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时,一方面要考虑到对这一对象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要考虑现行法的规定是否与之相适应,如不适应,则只能通过对现行法的修订来进行保护。
(三)微生物与微生物学方法微生物属生物的一类,形体微小,结构简单,繁殖很快,如细菌、病毒等。
在很早以前,人们已将微生物用于工业实践,如在酿酒中用微生物来发酵,利用微生物来制造抗生素,等等。
对于这些特殊的生产工艺,专利机关通常都认为它们可以取得专利,因为这与普通的产品制造方法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而且这些微生物学方法可以重复使用。
例如,早在1926年的商业溶剂公司诉人工制品公司一案中,英国专利局授予了这样一件专利权,即一种用细菌发酵碳水化合物来生产丙酮和丁基酒精的方法。
1970年,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在氨基氢专利中也作出了类似的决定。
[9]与微生物学方法不同,微生物的专利保护却引起了不少争议。
1972年,Chakrabarty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提出了一项专利申请,该发明对象为一种经遗传工程改造过的细菌,该细菌能够分解原油的多种成分,它对于油溢处理极有价值。
Chakrabarty的专利申请包括36项权利要求,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生产该细菌的方法权利要求;第二,由漂浮在水上的载体物(如稻草)和该细菌等带菌材料组成的接种物的权利要求;第三,该细菌本身的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员同意前两类权利要求,但驳回了对细菌本身的权利要求。
其理由是:第一,微生物是“自然的产物”;第二,活体不是专利法第101条中的可取得专利权的主题。
Chakrabarty后来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申诉,该委员会维持了专利审查官基于上述第二项理由根据的驳回,并指出,1930年植物专利法的立法史说明,国会通过制定该法,将专利保护扩大至某些无性繁殖的植物,但是,专利法第101条并没有覆盖诸如实验室创造的微生物这些活体。
Chakrabarty不服,上诉于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结果获胜,该法院认为,“实际上微生物有生命这一事实无法律意义。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不服,上诉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该法院认为,Chakrabarty的权利要求不是对未知的自然现象而言,而是对非自然产生的产品或合成物而言,即具有特殊名称、性质和实用的人类创造物。
该案的专利权人生产了一种新的与自然界里发现的任何细菌截然不同并具有潜在的重大实用价值的新细菌。
他的发现不是大自然的造化,而是他的杰作。
因此,这是第101条所规定的能够取得专利权的主题。
[10]正是由于该案的裁决,为微生物的专利保护铺平了道路。
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在专利法中对微生物给予保护,如日本特许厅早在1979年就公布了向有关微生物的发明授予专利的审查标准。
该标准规定,对酵母、霉菌、蘑菇菌类、细菌、放线菌、单细胞、藻类、病毒、原生物等微生物,还包括动植物的组织培养物所产生的微生物,涉及这些微生物自身的发明都可以作为专利的对象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