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工〔2009〕312号 杭财基〔2009〕833号 杭城法 〔2009〕99号
杭州市严家弄路(新塘路车站南路)

12、投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提供的表1-3-C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中列明的措施项目,根据其所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并进入报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措施项目,并不限于招标人提供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投标自行补充,除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方式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外,漏列或少列视作投标人在风险费或其它项目中已考虑,今后不得调整,合同条款中明确允许调整的情况除外。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
4、《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5、《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6、《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四、工程质量、工期、材料、施工等要求
1、工程质量:合格。
6、规费、农民工工伤保险、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及建建发(2009)135号、浙建站计(2009)28号规定计取,其中规费费率为3.438%×0.96=3.301%,农民工工伤保险根据杭州市《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费率为0.114%,税金费率为3.513%。
7、根据《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通知》(杭建工[2009]312号、杭财基[2009]833号、杭城法[2009]99号)相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费用在招标文件“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中单列。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9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9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杭政办函[2008]36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9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明确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8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09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组织形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不实行集中采购的,须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四)分散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各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落实相关的管理人员。
三、采购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按照《2009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随人代会批准通过的政府年度预算下达执行。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形成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表,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形成政府分散采购预算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名称: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府法审告[2007]27号法规分类: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2007-08-20实施日期:2007-09-01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文号:正文:杭府法审告[2007]27号市建委: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07]299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建市发〔2007〕299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通知抄送:市招标办、市造价站、市质安监总站、市交易中心、市监理协会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7月30日印发附: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建科发[2009]444号《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建科发[2009]444号《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bfc59020740be1e650e9af8.png)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建科发[2009]444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深基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地铁和隧道工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所称深基坑围护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深基坑围护工程作为施工活动中一个专项工程,其设计、监理及第三方监测业务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费用单独列支。
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按时支付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并应办理深基坑围护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四、本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建设遵循“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实行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备案制度和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审核制度。
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施工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经监理单位总监及施工单位总工审核签字后报质安监机构告知性备案。
五、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主城区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管工作。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e6e8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50.png)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开展预算管理工作,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所属的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出资人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6.28
•【字号】浙财采监字[2009]22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的通
知
(浙财采监字〔2009〕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核,现对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三年,有效期从2009年6月19日开始计算。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和我厅有关政府采购的制度规定,依法从事认定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
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名单。
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杭建市〔2009〕219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建市〔2009〕219号杭发改投资〔2009〕218号杭财基〔2009〕765号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发经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以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落实。
同时结合杭州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1、自2009年7月1日起,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的,均按建建发[2009]135号和浙建站计[2009]28号的文件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2、2009年7月1日以后新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合同中约定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执行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3、2009年7月1日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合同中约定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项目,工程结算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原合同中对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已有明确约定的,结算按原有合同约定执行;(2)原合同中对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未明确约定的,执行原来的03版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4、人工费风险控制的动态调整仍按照市建委杭建市通知【2008】45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杭建设〔2024〕122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设〔2024〕122号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9月24日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工作,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临时性房屋建筑不征收配套费。
二、部门职责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范围内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
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淳安县、桐庐县、建德市范围内配套费由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庭院改善工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庭院改善工程考核
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9]83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28
【实施日期】2009.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庭院改善工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庭院改善工程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区庭院改善工程考核奖励办法
为推动庭院改善工作的开展,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组织、统一考核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区庭院改善工程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
二、奖励对象
(一)集体类:组织、参与、配合、宣传庭院改善工程的市、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庭院改善工程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类:庭院改善工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热心市民和为改善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杭建宣发[2008]45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9.26【实施日期】2008.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宣发〔2008〕450号)各区(含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建委系统、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推进民工学校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06年制定施行的《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建委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9月24日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推进民工学校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原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建人〔2007〕82号)、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浙建管〔2006〕23号)、杭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建宣发〔2006〕340号)、《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市与区、县(市)联动实施办法》(杭建宣发〔2007〕336号),特制订此考评办法。
一、总则(一)建设施工企业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在县(市)城区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从工程项目开工至竣工,其工地现场应建立民工学校。
(二)遵循“谁组建、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民工学校应由施工企业主办,建设单位协办;政府工程应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主办,施工企业协办;亦可采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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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通知 (杭建工〔2009〕312号杭财基〔2009〕833号
杭城法〔2009〕99号)
【来源:资产财务部】【日期:2010年9月20日】【阅读:283次】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大气环境整治部署,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音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信息中心建筑工地监控专网,实现对建设工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录像。
通过在线监测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基本状况及形象进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动态、噪声控制、夜间施工等情况,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企业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二、从2009年10月1日起,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新开工以及2010年6月30日前不能完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1、市、区政府投资项目。
2、申报市级标准化样板工地的项目。
3、现场管理混乱或发生等级事故,被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重点监控的在建项
目。
三、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出资方式
(一)尚未招标的工程项目
2009年10月1日起,尚未招标的工程项目,需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要明确将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费用在招标文件“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中单列,施工单位应按本通知安装要求进行报价。
(二)已经完成招标的工程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在线监测系统的经费列入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投资主体分别由市或区财政部门在财务决算批复时予以确认。
2、申报市级标准化样板工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待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完成后,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
3、现场管理混乱或发生等级事故,被政府管理部门确定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重点监控的建设项目,政府不予补助。
4、建设工程可以利用公安、交警现有监控设施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接入公安、交警监控信号实现监控,不再予以列支。
5、工期在一年以上的社会投资项目,鼓励安装并按第2种方式给予补助。
四、建设工程项目部可自行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但必须符合本通知安装要求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文明工地评测系统的技术、安装标准,满足全天候实时监控的要求,并接人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信息中心建筑工地监控专网。
五、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要求
l、房屋建筑工程在塔吊上安装可控球型摄像机一台,工程材料主要出入口、材料堆场、民工宿舍分别安装固定角度枪型摄像机各一台。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全封闭围护施工的,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设置;无法实行全封闭围护施工的,每500米施工作业区安装可控球型摄像机一台。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线监测设施和线路的安全。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在线监测系统工作状态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保证在线监测系统良好工作状态的工程,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七、为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市建委、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具体
负责指导、协调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联网工作。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负责检查、督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在线监测工作。
工程建设各方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测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反映。
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是我市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举措,是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要给予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杭州市建设委员杭州市财政杭州市行政执法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在线监测系统受理服务指南
1、受理依据:依据杭建工【2009】312号、杭财基【2009】833号、杭城法【2009】99号《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通知》。
2、办理流程:责任主体填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安装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杭州市城管执法局审核、审核同意后前往电信营业厅政企专柜办理(武林广场5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租赁业务服务协议》、缴费(领取补贴)、实施安装、系统运转和维护。
3、注意事项:
1)新开工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时一并提交申请表,受理窗口为市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东新路155号(和平家城四楼),电话85085231)。
2)申报市级标准化样板工地的项目在提交市级标准化样板工地计划表时一并提交申请表,受理窗口为项目所在监督部门(总站受理点为总站总师办,电话88398968)。
3)在线监控采取安装申请集中审核制度,总站审核时间为每星期一、市城管执法局审核时间为每星期二,审核结果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交至电信受理专柜并通知申请单位审核结果,申请安装单位可在提交申请表一周后两周内前往电信专柜办理后续手续。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监制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安装申请表
申请单位安装示意图(粘贴部位)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电信受理服务指南
欢迎使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在您已填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安装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您需要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协议。
为了节省您的办理时间,请您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签订协议的对象:已填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安装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办理的单位
2、需要携带的资料: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单位注册登记证照资料、项目部合同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支票、现金、领取补助金的正规票据(含公司账户及账号信息)。
3、受理时间:每周三12:00——17:00
4、受理地址:武林广场5号电信营业厅政企客户专柜
5、服务电话:4008095571
6、收费标准:
说明:采用租赁模式,按照工期长短收取租用费。
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工程,缴纳年使用费;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按照月租费乘以工期月份数(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
均需要在签订协议生效当日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
如需延期,可提前协商。
7、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一切解释权归本站所有。
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