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交通物流发展商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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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政企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原则。
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服务的合力。
--公开择优原则。
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对事业单位改制的影响

一、引言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点战略决策,是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
事业单位是现今我国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一极,但也存在效率不高的顽固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
二、政府购买服务对事业单位改制的影响(一)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政事分离。
在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基础上,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再一次明确指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
政事分离是事业单位改制的关键目标之一。
最新政府采购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范围做了较为详细的界定,将以往大多由政府行政类事业单位负责的事务排除在可购买范围内,通过立法的形式,在政策大框架下,为事业单位的“管办分离”改革奠定了基础。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行政类事业单位纳入到政府的职能部门,集中行使行政职能,扮演为公共服务购买者提供行政服务和行政监督的角色。
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了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管办分离”改制,向转企的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加强了其政事分离程度。
可见,政府购买服务是事业单位政事分离重要的驱动力量之一。
(二)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政府购买服务这一举措的大力推进,将极大地理顺政府的职能脉络。
原来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政事不分、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事业单位单一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将逐渐转化为多元供给模式,公共服务供需逐渐导入市场机制,政府的职能开始由全能向服务转变,政府的职责更为明晰,政府的职能脉络更为清晰。
在由行政色彩事业单位管理上,政府由于职权的变更,将不会像原来一样,为新增的公共事务而新设事业单位机构或新增事业单位编制。
通过向社会企业和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措施,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编制,倒逼原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向企业方向转制。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1•【文号】财综[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促进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进政社分开,完善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二是注重能力建设。
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和成本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是坚持公开择优。
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实现健康发展。
四是注重分类指导。
遵循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印发后,各地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同时,一些地区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据实足额安排。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始终准确把握并牢固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分级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增强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
对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11.25•【文号】财综〔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现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稳步发展,秉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共性原则,在教育科技、健康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的重要主体。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有利于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有利于推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社会发展活力。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
突出表现为,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等方面相对滞后,专业素质不够高,内部治理不健全,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独立运作能力较弱,社会公信力偏低,筹集和整合社会资源能力不强,这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因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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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肇庆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意见为深化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强社会建设决定的实施意见》(肇发〔2011〕17号)有关要求,现对我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与基本原则(一)目的意义。
通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将政府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按照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形式和内容(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形式包括购买公益服务岗位和购买公益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解读(2)

购买机制
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 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 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 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 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 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 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 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 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 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 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 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 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率。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 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 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
4、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2014年4月14日
5、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 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 2014年4月23日
广东省法制办关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法制办关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的公告正文:---------------------------------------------------------------------------------------------------------------------------------------------------- 广东省法制办关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的公告根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粤财行〔2012〕2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粤财行〔2012〕227号)要求,现将《广东省法制办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广东省法制办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广东省法制办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序号代码目录1B 11 01政策法规宣传等辅助性工作2B 12 01其他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事项3E 01 01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4E 01 02政府法律顾问服务5E 01 03政府法律咨询服务6E 01 04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7E 01 05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8E 01 07其他政府法律服务9E 02 01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E 02 03其他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服务11E 03 03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12E 03 06其他政府委托的调研、草拟、论证工作13E 04 01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14E 04 05会议所需其他辅助性工作及服务15E 05 02行政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16E 06 01行政政策的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等政策评估服务17E 07 04其他政府绩效评价服务(依法行政考核)18E 10 01立法咨询19E 10 03行政咨询20E 10 04其他政府咨询服务21E 11 01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22E 11 02其他政府技术业务培训服务23E 13 01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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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购买方):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乐从分局法定代表人:冼英伟
地址:乐从镇德华路A57号。
乙方(服务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交通物流发展商会法定代表人:伍叶星
地址:乐从镇兴乐路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3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目标
甲方以合同形式就其道路运输行业部分业务向乙方购买服务,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行业自律,从而推进乐从镇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建设。
第二条:购买服务项目及要求
1、购买服务项目
(1)代办理证件及整理相关档案业务(详见附表一);
(2)协助甲方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査;
(3)协助甲方处理道路货运行业各类投诉、纠纷;
(4)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合法化经营和安全生产宣传;
(5)制订道路运输行业自律条约和会员准入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办运输行业管理信息公示平台构建。
2、乙方安排不少于4名的劳务人员,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的上述服务内容。
其中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安排劳务人员在工作日期间到乐从镇行政服务中心甲方指定的窗口开展本条第一项所约定的档案业务。
3、乙方提供的劳务人员必须有能力完成甲方购买服务项目的能力及人员相对固定。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合同期限内甲方购买服务的报酬总额为:¥195,000 (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整,分上下半年两次分期划拨。
提取报酬总额的10%为绩效考核提留款。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3号)中规定的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3、合同期满前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双方按照实际发生的期间结算服务报酬。
第五条:项目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
项目开展期间,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每月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并每月对乙方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査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考评意见。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服务费用。
(2)乙方承接甲方服务的项目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开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
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完成购买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将不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绩效考核提留款。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除本合同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乙方安排的劳务人员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行为的;
(2)乙方安排的劳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投诉达到3宗/月的;
(3)其他甲方认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2、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绩效考核提留款。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在合同生效期内,其中一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或法定标准为准。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附表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1: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授权办理证件业务列表)
类别业务名称
业务量
(单位:宗)
备注
1、从业人员管理资格证领取收费 20元/个
客、货、危从业资格证新办录入从业资格证补办、换发
从业资格证档案迁出
资格证遗失补办、变更受理
2、普运车辆管理IC卡工本费收取(元)
车辆报废销注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补办
营运车辆临时报停道路运输证营运车辆被盗报停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转非注销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车辆迁出打印转籍通知书
货运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收件货车道路运输证遗失、损坏补办货车道路运输证注销
货车道路运输证转出
3、业户管理运输业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附件2:
购买服务项目支出明细表单位:元/年
人员基本工资社保支出公积金支出合计支出
4人219600 44921.76 28800 293321.76
1、人员包括:潘志恒、曾艳怡、王美丽、洪志涛
以上数据根据2016年数据统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绩效
考核方案
―、考核目的
为更好落实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乐从分局〈下简称购买方)与乐从镇交通物流发展商会(下简称服务方)己签订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充分调动服务方人员的工作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服务项目的工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考核方案。
二、考核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三、考核对象
本方案的考核对象仅限服务方在购买方处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
四、考评小组构成
考评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开展,具体构成:
组长:分局常务副局长
副组长: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业务组组长、副组长
五、考核方式
购买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服务方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量化绩效考评。
六、考核指标
1、业务量的量化指标;
2、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指标。
七、具体考核办法
考评成绩〔100分)=上半年业务量的量化分数(45分)+下半年业务量的量化分数(45分)+年终案件办理质量分数(10分)。
(具体考评表见附件)
1、业务量的量化分数评分标准:
(1)年度完成案件数量总数达20000宗的,按比分的100%计算;
(2)年度完成案件数量总数达15000宗的,按比分的80%计算:
(3)年度完成案件数量总数达13000宗的,按比分的
60%计算;
(4)年度完成案件数量总数未达13000宗的,此项指标分数为0。
2、案件办理的质量分数评分标准:
(1)年度案件质量考评率达90%以上(含90%的),按比分的100%计算:
(2)年度案件质量考评率达80%不满90%(含80%的),按比分的80%计算;
(3)年度案件质量考评率达60%不满80%(含60%的),按比分的50%计算;
(4)年度案件质量考评率未达60%,此项指标分数为0。
八、考核时间
次年1月份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具体时间由考核小组通知。
10 附件:
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人: 考评人员: 考评周期: 考评时间:
完成业务量
业务量化分数 业务质量 质量化分数 总计
上半 年度 下半 年度 年终 分数 合计 延迟件 错件 退件 投诉
件 合计
从业人员
业务 普运车辆
管理 危运车辆
管理 业户
管理 行业
管理 其他
业务 备注1、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式服务,每个岗位办理的业务涉及到环运局窗口所有业务故应增设其他业务栏
备注2、商会购买人员除办理交通业务现在还涉及到:环保类、城管类、市政公用类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