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劣社会影响”也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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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见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胡飞虎,就能感受到他身上的那股检察官的气质:清瘦、精干,一双明亮的眼睛有着鹰般的机警与锐利。这个不善言辞、信奉“低调做人,高调做事”的男人,只有在聊到自己办过的那些案子时,才会两眼放光、神采奕奕。

“检察官要以办案为天职”。在胡飞虎看来,干反渎就是要多办案、办好案。通过办案,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党的政策,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彰显反渎工作的价值。

2014年1至10月,长沙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共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57件79人,立案43件62人,其中大案30件36人,挽回经济损失485.6万元。

哪个老百姓愿意三天两头去上访

方圆:听说你2012年底刚接手长沙市反渎局长一职时就碰上了一个棘手的案子?

胡飞虎:是的,当时接到群众实名举报,说长沙市芙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健(化名)滥用职权,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伪造大会决议,违规处理了一块集体所有的土地,引发了村民大范围长时间的集体上访。

接到举报后,我们立即对这个案子进行调查。调查之初,我们发现,村民对王健违规处理集体用地的行为强烈不满,导致从2009年10月至案发的工作日期间,当地的群众群体性、持续性地往芙蓉区政府、东屯渡街道办事处上访,并多次到省、中央有关部门越级群体上访。我们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统计,村民上访达11807人次,除了上访,还堵门、拉横幅,造成很多单位不能正常上班。

方圆:这件事情的社会影响很大?

胡飞虎:是的。在调查过程中,很多保安向我们诉苦,那么多人隔三岔五地跑到单位来闹,打也打不得,骂又骂不得,你能怎么办。其实,若不是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哪个愿意三天两头去上访?哪个愿意不远千山万水上北京跑了一趟又一趟,又不是去旅游。

方圆:这个案子棘手在哪儿?

胡飞虎:最开始,我们想从经济损失的角度来认定和评价王健涉嫌犯罪的标准,但这30亩地出让的过程很复杂,时间跨度大,从2000年至2005年,前后长达5年。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对这块地也实行了多次评估,而每次评估的价值在具体金额上差距也非常大,这就增加了我们实务操作的难度。所以,在犯罪金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我们结合所掌握的情况,最终决定,将被告人王健违规处置东屯渡农场生产安置地,导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构罪要件进行侦查取证。

方圆:这是一个比较新鲜的提法。

胡飞虎:对。刑法虽然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构成滥用职权犯罪的立案标准之一,但对具体什么情况、影响程度怎么样、影响面有多广等才能构成“恶劣社会影响”,法律并未做明确界定与阐述,所以实务中不好把握。而且也不能把造成有群众上访就简单地等同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所以就出现个什么情况呢,我们最开始对王健进行问话时,他一副无所谓的样子,说,他们要告我就告去呗,我有什么办法。最后,当我们把扎实的证据都摆在他面前时,他才无话可说。

方圆:当时是如何搜集证据的?

胡飞虎:取证的过程,也是这个案件的难点之一。为了证明这件事情造成的恶劣影响,我们分别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全面搜集证据:一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包括引起道路交通拥堵次数、时间长短,周围群众围观、拍照、议论、渲染等具体情况,发生冲突及人员受伤的具体情况等。二是对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影响。包括堵门、静坐、喊口号、肢体冲突等过激行为,围堵警车并放气、政府大门交通秩序拥堵等事实情况。三是越级上访造成的影响。从街道、区、到市、省、中央多级、越级上访,影响已经超越了省的范围,给地方形象造成

了危害。四是对核实上访的人次进行评判。

除了这些,我们还收集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包括各级信访接待人员、现场处置人员、后勤安保人员、围观群众、上访人员等。此外还有公安出警记录、接警后调查笔录资料、上访接待笔录等相关资料、现场视频资料、现场照片、人员冲突的诊断病历及伤情鉴定等。

最终,王健被判了两年实刑,与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9个月。

方圆:这个案子的查处,首开了湖南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以“恶劣社会影响”为后果立案侦查并最终被判处滥用职权罪实刑的先例。你认为这个案件对同行来说有什么借鉴意义?

胡飞虎:我认为这个案子的借鉴意义在于,在侦办过程中,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恶劣社会影响”未作明确界定与阐述的客观情况,侦查人员该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尤其是针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如何进行取证?

当前城市化进程中,拆迁项目很多,随之而来的渎职、贪腐问题也比较突出,这势必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反渎工作者通过办案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个案件不论是从司法实践层面还是从法学理论层面来讲,都是很有意义的。

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后果很严重

方圆:据说,今年长沙市院反渎局在食品安全领域也展开了一些案件的办理和调研?

胡飞虎:是的。我们立案查处了全省第一起食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正在办理过程中,还不能透露太多信息。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分为四个阶段:原材料、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四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渎职犯罪。而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我认为,易产生渎职犯罪的主要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流通环节。

在食品安全领域,只要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后果就是很严重的。

方圆:长沙市院在查办食品监管渎职犯罪领域应该说积累了不少经验,你觉得这方面应该注意什么?

胡飞虎:我认为查处该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是确定涉案人员主观方面“明知”。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辖区太大,无法穷尽对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为借口,而如果没有客观证据证实监管人员主观为“明知”,就难以追究其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只能按照一般的工作过失予以行政处罚。其次,食品安全领域的案件一般涉及部门多,责任分散,调查取证难度大,渎职点难以确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经验是:将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职能部门罗列出来,为加快调查取证的进度,防止各部门之间通风报信、销毁证据,安排人员分头对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了走访调查及约谈。缩小范围后仍采取同样的方式进行分头调查,确定涉嫌渎职犯罪的人员。

在查办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罪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点是很值得重视的。比如,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中,要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需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说实话,很多时候,我们无从查证都有哪些人买了那些假冒伪劣产品的产品,也无法一个个去联系并观察他们的受损害情况,所以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但你不能说这个事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它就不存在后果了。

所以,我们一般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角度着手搜集证据。如果法院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罪犯做出了有罪判决,那么我们就可以去关注这些案件背后的职能部门是否有渎职,起码可以反映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应是不正确履行责任,对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造成的影响是很坏的。其次,案子通过媒体报道出来,舆论一发酵,它的社会影响是很恶劣的。再有,我们会向省医学专家和药理分析专家调取假冒伪劣产品所含成分对人身损害的说明,从实害角度分析假冒伪劣产品对人体的损害。

去兄弟部门“串门”找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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