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上诉状
二审民事上诉状精选3篇

二审民事上诉状精选3篇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二审民事上诉状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二审民事上诉状精选3篇1上诉人: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被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纠纷一案,不服xx市西城区人民法院(xxx4 )西民初字第9102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2 、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 。
元。
3 、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xxx3 年3 月29 日的收条以及三张出库单持有人均为上诉人,且上诉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郑×的证言以及厂家的送货证明,证言和证明这两份材料更进一步说明了收条及出库单中的货物确系上诉人所有,只是部分货物没有亲自去送,而是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送货到羊坊店路9 号×工地。
上诉人认为,证人郑×的证言及售货公司的证明与上诉人手中持有的收条及三张出库单中记载的货物内容相辅相成,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确已收到上诉人主张的全部货物。
不能仅凭是否具有被上诉人明确授权的人接收来作为被上诉人收到货物与否的唯一凭证,故此,上诉人对xxx3 年3 月29 口的收条以及另外三张出库单所记载的货物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对被上诉人形成了合法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尽给付上诉人货款的义务,此点请求二审法院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分考虑,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能够充分体现。
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受到保护。
另外,关于本案的其他两张收条,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确认了被上诉人收到了两张收条中货物,上诉人对此批货物享有相应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
【东盛资管】刘艺贷款逾期一案,正式委托我所代理诉讼,请准备好

【东盛资管】刘艺贷款逾期一案,正式委托我所代理诉讼,请准备好原告观点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7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微贷网的居间服务,以网站点击形式向出借人姚某、官某等14人借款人民币58000元。
微贷网于****年**月**日出生成《微贷网借款协议书》,载明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利息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微贷网平台扣除居间服务费、保证金等费用后将借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出具借条表示收到上述款项。
同时被告以其所有的福克斯牌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抵押登记在原告濮阳县分公司名下。
同日,原告、被告及微贷网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一份,将债权转让给原告。
现被告逾期未清偿全部借款,经催告仍未支付相应款项。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本金人民币5075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的福克斯牌CAF7163A4车辆(车牌号:豫J×××**)以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648元。
被告观点被告*****未到庭答辩。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被告*****签具《借款协议书》电子合同确认书确认:“本人通过微贷网的居间服务向出借人借款,以网络点击形式于微贷网网站(××)签订电子合同《借款协议书》,并由微贷网代为保管。
本人确认该《借款协议书》虽未经本人以纸质文本方式签字,但确属本人以网络点击方式签订,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有效签订的合同,且本人已经收到出借人通过微贷网支付的全部出借款项。
凡与借款有关的一切约定,以微贷网出具的《借款协议书(电子文档或打印件)为准”。
上述《借款协议书》电子合同确认书载明被告*****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8000元,借款期限2016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5日。
****年**月**日出生成的微贷网《借款协议书》载明了以下主要内容:“借款人与各出借人,通过微贷网的居间服务,就有关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借款详情列表注明了出借人姚建宏、官斌、陈会利等14人、各人出借金额(总额58000元)、借款期限24月、年利率12.6%、借款开始日2016年7月25日、借款到期日2018年7月25日、月截止还款日每月25日等额还本息等内容;2、出借人在同意向借款人出借相应款项时,已委托微贷网在本借款协议生效后将该笔借款直接划付至借款人帐户。
二审民事上诉状精选3篇

二审民事上诉状精选3篇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二审民事上诉状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二审民事上诉状精选3篇1上诉人: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被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纠纷一案,不服xx市西城区人民法院(xxx4 )西民初字第9102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2 、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 。
元。
3 、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xxx3 年3 月29 日的收条以及三张出库单持有人均为上诉人,且上诉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郑×的证言以及厂家的送货证明,证言和证明这两份材料更进一步说明了收条及出库单中的货物确系上诉人所有,只是部分货物没有亲自去送,而是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送货到羊坊店路9 号×工地。
上诉人认为,证人郑×的证言及售货公司的证明与上诉人手中持有的收条及三张出库单中记载的货物内容相辅相成,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确已收到上诉人主张的全部货物。
不能仅凭是否具有被上诉人明确授权的人接收来作为被上诉人收到货物与否的唯一凭证,故此,上诉人对xxx3 年3 月29 口的收条以及另外三张出库单所记载的货物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对被上诉人形成了合法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尽给付上诉人货款的义务,此点请求二审法院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分考虑,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能够充分体现。
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受到保护。
另外,关于本案的其他两张收条,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确认了被上诉人收到了两张收条中货物,上诉人对此批货物享有相应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
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模板】

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一靖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小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彩旦,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23号。
被告赵忠作,.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忠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X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
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彩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忠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忠作于201X年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
经酒店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结账,但被告总采取无理由的推诿,形成欠款近两年一分未还。
原告无奈之下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情况;2、酒水单、菜单,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赵忠作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赵忠作于201X年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
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经营的酒店摆宴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在原告处设宴席38台的餐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3248元,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应当履行支付原告餐饮服务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713元,利息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常用法律文书范本

常用法律文书范本1.关于几种法律文书起诉状亦称“诉状”。
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
根据诉讼阶性质和目的不同,起诉状可以分为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自诉状三类。
原告:______被告:______案由: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_____份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它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研究,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体之一。
(一)民事调解书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后而写成的文书,称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它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
因此,制作好调解书,对于及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重要意义。
民事调解书有一审、二审、再审调解书的不同。
(二)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民事调解书,有标题、编号、当事人、案由、事实、理由、协议、落款、日期、书记员等部分。
格式与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
可以参阅。
(三)具体写作方法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与民事判决书有共同之处,下面介绍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以供参考。
1、标题和编号。
标题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
编号由年度、院名简称、文书简称和文书顺序号组成。
2、诉讼参与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写法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郑国彪、陈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国彪、陈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20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志健陈凡吴伟凡【审理法官】谢志健陈凡吴伟凡【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国彪;某某生;黄丽君【当事人】郑国彪某某生黄丽君【当事人-个人】郑国彪某某生黄丽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国彪【被告】黄丽君【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郑国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3:13:11【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8月22日22时4分许,被告人盛方谣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闽C某某某某某)途经东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约场收费站出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盛方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09mg100ml,属醉酒驾驶。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方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盛方谣醉酒在高速公路驾驶车辆,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盛方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购房意向金协议》,约定原告通过被告介绍,对昆明市圆通北路84号2幢2单元102号房屋(建筑面积57.88平方米)有购买意向,委托被告向该房屋业主发出不可撤销的购买要约;该房屋业主委托价为1180000元,原告同意以等于或低于1130000元购买该房屋;若被告在2019年1月10日前未能与该房屋业主就上述要约条件达成协议,被告代保管的意向金2000元须无息退还原告;若被告就上述要约条件取得该房屋业主承诺后,如原告违约不买,则上述意向金不予退还,转为中介服务费;原告同意承担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并按房屋成交价的1.5%支付中介费。
买了房子开发商一直不动工的投诉信

买了房子开发商一直不动工的投诉信张某与索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张某从索某处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约50万元。
该房产为索某从开发商处购买,但张某与索某签订购房合同后,涉案房产一直未开工建设,索某也未向张某交房。
后张某将索某、开发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本律师团队接受张某委托后,成功帮助张某解除合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河北省廊坊市XXX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1023民初XXX号原告张某与被告索某、第三人永清鑫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春、被告索某、第三人永清鑫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500000元,并自2017年3月17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2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内部员工选房确认书》,约定被告从第三人处订购永清鑫海商贸城C5号楼2单元1401室房屋。
2017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1143700元,房款支付方式为贷款,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首付款50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500000元,被告给原告开具收据。
但永清鑫海商贸城住宅项目至今未取得商品房开发所需要的相关手续,也未开工建设,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指向的房屋更不存在,合同根本无法实际履行。
经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索某辩称,第三人对永清鑫海商贸城的开发项目有实际的开发权,签约当日原告对永清鑫海商贸城开发项目是确认无误的,对当时的成交价格也是确认无误的,所以双方才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和《补充协议》。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刑事上诉状范例(精选6篇)刑事上诉状篇1上诉人:吴xx,男。
20XX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XXX 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撤消X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一认定既没有证据证实,也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点:300万元的性质本案中上诉人确实收到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代表XX公司汇入的300万元,但XX公司为什么要汇这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上诉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1、300万元是XX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20XX年初上诉人与XX公司的代表XXX认识,XXX称XX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上诉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诉人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国的代表)与XXX代表的XX 公司进行洽谈,20XX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经理Lam Kwong Hee先生和XX公司董事长XXX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
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AP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XX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如XX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
但在合同履行时,XX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并邀请上诉人到蚌埠协商,20XX年4月10日前后,上诉人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XX公司的董事长XXX、总经理XXX商谈达成变更协议:XX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的条款变更为XX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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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二审上诉状案例,本案已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4126号二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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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余某男,汉族,****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
码:******),户籍所在地:******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众星不动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宝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
浙02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
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起诉申请。
2、 判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已给付被上诉人按揭代办费人民币1000元。
3、 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名誉损失人民币9万元和误工费人民币1千元,
并向上诉人作出道赚声明。
4、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5、 对本案所有诉讼文书及法庭裁定上网公示。
事实与理由
居间合同纠纷二审上诉状案例,本案已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4126号二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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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上诉人通过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促使居间合同成立。
关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情况是这样的:
该合同标的房屋是上诉人通过网上二手房源直接找到卖方的信息,然后买
卖双方请被上诉人做的居间服务。因为上诉人是非房地产及金融行业专业人员
对房地产交易及银行按揭贷款政策不了解,买卖双方交易的房产土地性质是划
拔土地,并且上诉人在家乡江西已有一处按揭贷款房产,这些信息都有向被上
诉人认真提出了的。在三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前,包括2016年*月*日中介合同
签订当晚,上诉人也一再向居间服务受托人(合同签订人昝某萍女士)要求提
供准确的二手房过户办理及代办银行按揭贷款政策信息:该处房产交易代办是
否能达到被上诉人所承诺30%首付9折利率的办理条件,如果不行买房成本太
高则上诉人就不考虑买该处房产的。当场,受托方宁波众星不动产***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人昝某萍女士及法人刘某根先生给我的回答都是说保证没有问题,以
众星不动产公司在北仑近十年的经营一定能帮我代办下来的,最后上诉人不放
心这个承诺风险,特意要求在该合同备注条款第二款中反映出这一代办条件。
现实是根据银发1201012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
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
规定。”上诉人根本无法满足依前述条件按揭贷款购买该处房产的情况,被上
诉人有通过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促使居间合同成立的事实。
该合同第八款约定“乙方(上诉人)于签约当日支付丙方(中介方被上诉
人)按揭代办手续费人民币1000元整。”;第十一款约定“甲乙双方商定款清
居间合同纠纷二审上诉状案例,本案已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4126号二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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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交房”;备注第3款约定“丙方(被上诉人)承诺为甲乙双方服务完全交
割完成为止”。当被上诉人收取了上诉人的代办费及部分中介费合计人民币4000
元后,被上诉人对该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居间服务义务的履行就不管不顾了,使
上诉人自行处理解决尾款交付、交房等所有事宜。银行按揭无法正常办理,卖
方延期交房须继续自费租房三个月,直接造成上诉人大量误工时间和年终奖金
收入,更使上诉人家庭承受着难以承受的经济损失和压力。
该合同第七款规定“税费支付:甲方承担个人所得税1%交由丙方缴纳,乙
方承担契税及工本费”。但是在房产过户交税过程中,居间人(被上诉人)竞
然不按条款规定,让上诉人交了本应由卖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此事还是在
上诉人交房前及时发现差错才找卖方给付款的。被上诉人在过户交易上这种不
专业的作为,让上诉人承受了直接的经济损失风险及误工时间,上诉人也有理
由怀疑被上诉人有双向代收费从中渔利的不合规嫌疑。
该合同第十四款规定“……丙方收到全部中介费、代办费后本合同自然失效。”
在该合同已支付4000元费用收据上,双方有约定“**公寓*幢*室中介费(余款
¥5550元按揭完当天付)”,上诉人认为是双方认定的该合同补充条款,因被
上诉人放弃所应承担的代办按揭义务以及后续居间服务义务,也就相应放弃了
其主张的获得剩余中介费的权利,并应退还上诉人已给付按揭代办费人民币
1000元。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
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纠纷二审上诉状案例,本案已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4126号二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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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上诉人以第三方公司“浙江宁波市石浦君君食品商行”的银行账户
收取了上诉人的4000元费用,被上诉人该行为按我国会计法是否合法合规,希
望法院重视并立案调查避免国家损失。
上诉人保留向上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投诉被上诉人以上不当行为的权利。
2、 被上诉人提供证据无效,主张条款格式合同属无效条款。
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第十二条:本合同三方签
字视作中介成功丙方根据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于签约当日一次性收取由……,乙
方支付的中介费8000元整……。”是与国家强制性法律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
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被上诉人是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一审开庭时,上诉人就明确表示本案是缺乏重要事实依据的虚假诉讼、恶
意诉讼,在本案的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均有详细阐述: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存
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与被上诉人起诉状所述事实无关联,上诉人不存在与被
上诉人起诉书所诉5500元经济纠纷,上诉人不认识陆羋月这个人,无任何事实
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案外人陆羋月”签订过“《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
进行“中河路193号”房屋买卖交易,不存在上诉人“尚欠原告中介费5500元
整”这一系列事实。上诉人不认可一审法庭 “原告在诉状中对合同名称等信息
记载有误,但不影响本案合同成立和效力” 的认定;本案被上诉人作为专业房
居间合同纠纷二审上诉状案例,本案已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4126号二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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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中介代理机构对居间服务对象及标的房产本应无任务不知情之处,而且起诉
书是由其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陈某某代理,对于民事诉讼如
此严肃之民事起诉状理应无重大差错,而是虚假恶意诉讼。由于被上诉人的虚
假诉讼、恶意诉讼,给上诉人的工作生活正造成严重的影响,对上诉人个人在
家乡和宁波本地的社会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损害。被上诉人应立即停止侵害
撤回上诉,向上诉人作出道赚声明。
综上,本案存在被上诉人通过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促使居间
合同成立从而不当获利的行为,并使上诉人蒙受着重大的经济损失,上诉人认
为一审法院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作出本案判决不适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四十条、
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起诉人所有起诉申请,并判决
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已给付按揭代办费人民币1000元;因为被上诉人的虚假诉
讼、恶意诉讼给上诉人的精神和物质上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依据我国《民事
诉讼法》、《民法》的有关规定,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名誉损失人民币9万
元和误工费人民币1万1千元,并向上诉人作出道赚声明。恳请法院支持上诉
人所有诉求,并依法公判公示。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7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