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婚姻法
第一部婚姻法

一.第一部婚姻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许 多不平 等待 遇 …… 故必 须要
从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利 益 出 发 ” 。
布的 民 法 亲 属 编 ,在 抗 日时 期 , 对 根 据 地 婚 姻 法 的 影 响 具 有 双 重 性 。一 方 面 , 收 和 承 认 民 法 吸 亲 属 编 的 一 些 规 定 , 利 于 提 高 有 根 据 地 婚 姻 家 庭 立 法 水 平 ; 另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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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或受 刑之宣告 者 , 不得 与相
奸 者 结 婚 ” 不 合 理规 定 。 等 刘 少 奇 还 针 对 离婚 自由 、 军 婚 等 有 争议 的 问 题 发 表意 见 , “ 为 妇 女 在婚 姻 问 题 上 受 到 了 因
女 、 女 合 法 权 益 为 核 心的 新 民 子 主主 义婚 姻 制 度 的 本 质特 征 。
《 姻 法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婚 在 制思 想 指 导下 , 继 承 和 创 新 过 在 程 中 构 筑 的 法 制 框 架 结 构 相 对
完整 , 法原 则 基 本 正 确 。 立
央法律委 员会拟 出草稿 , 并经刘
少 奇 原 则 批 准 。 后 中 央 妇 委 和 以 法 制 委 员 会 又 共 同逐 条 审理 , 借 鉴 各 个 根 据 地 的 婚 姻 条 例 及 苏 联 、 鲜 、 德 等 国 的婚 姻 制 度 , 朝 东 批 判 吸 收 国 民 政 府 颁 布 的 民 法
婚姻法1950年版本

婚姻法1950年版本在1950年的时候,新中国颁布了一部特别重要的法律,叫婚姻法。
这部婚姻法就像是一个超级守护者,保护着每一个人的婚姻和家庭。
那时候,有很多女孩子,她们被家里人逼着,很小很小的时候就嫁给别人了。
比如说,有个叫小花的姑娘,才13岁,就被父母许配给了邻村一个比她大好多好多的男人。
小花心里特别不情愿,她还想继续上学,还想和小伙伴们一起玩耍。
可是在那个时候,有些旧的习俗和观念,让她没办法反抗。
但是,1950年版的婚姻法一出台,就像一道光照亮了小花的生活。
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就意味着,小花不用再被迫嫁给那个她不喜欢的人,她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追求自己的幸福。
还有,在以前,有些男人觉得自己娶了老婆,老婆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想打就打,想骂就骂。
有个叫阿梅的姐姐,她的丈夫经常打她,她每天都过得特别痛苦,身上总是青一块紫一块的。
1950年版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下好了,阿梅姐姐有了依靠,她可以勇敢地站出来,保护自己,不用再害怕丈夫的打骂。
这部婚姻法还规定了很多对妇女和儿童特别好的内容。
比如说,它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让妇女也能有自己的财产,不用再依赖男人。
对于儿童,它要求父母要好好照顾和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能随便抛弃他们。
就像小明,他的爸爸妈妈本来想因为他是个男孩,就不想要他了,但是有了婚姻法的保护,小明的爸爸妈妈就不能这么做,小明可以健康快乐地长大。
1950年版的婚姻法就像是一把大伞,为每一个人的婚姻和家庭遮风挡雨。
它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公平、幸福和美好。
我们要记住这部重要的法律,它可是为我们的幸福生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50年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
中国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中国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1950年4月13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男女在婚姻上开始平等,因为《婚姻法》正式终结了原来社会的一夫多妻制,改为一夫一妻制。
尽管在1912年时,民国元年曾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也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社会动荡,军阀林立,形同虚设。
在古代,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实行一夫多妻制,严格来讲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名男子,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会以娶一定数量的妾为荣,越多越有身份地位。
妾看作是男子的财产,丫鬟也是财产。
妻子的地位也要远远高于妾的地位,妾和丫鬟生活得好不好,直接取决于男子与妻的态度。
《婚姻法》的颁布,对上流社会影响巨大。
因为原来大部分的老百姓基本也是一夫一妻,甚至很多连妻子都养不起。
在京剧《四郎探母》中有一段情节,就是杨四郎要跑回去看自己的原配老婆。
在《婚姻法》颁布以后,杨四郎的情况属于重婚。
所以,有很长一段时间,这部剧的上演是受限的。
目前,世界上很多伊斯兰教的国家,仍然执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因为在《古兰经》中是允许的。
与我们接壤的泰国,尽管是执行的一夫一妻制,但是国王纳的妃子,可是真的不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一、立法沿革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为了发展新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打碎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必须要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
为此,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1950年《婚姻法》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当时《婚姻法》立法的重点在于废旧立新,即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很多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略,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条文较少。
而新时期非常需要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需要根据当时面临的新的情况和问题来制订第二部婚姻法,并通过第二部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与贯彻执行工作,使我们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
上述是1980年婚姻法立法的历史背景。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一、婚姻法的初步制定与实施(1950-1980)1.1 婚姻法的初步制定(1950-1953)•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法开始被重视。
•1950年6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试行)》。
•该草案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废除封建礼俗、男女平等等内容。
1.2 婚姻法的实施与调整(1954-1980)•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的浪潮兴起,婚姻法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变革。
二、婚姻法的改革与完善(1980-2000)2.1 婚姻法修订的背景与目的(1980-1983)•1980年,中共中央决定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修订的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保障婚姻自由、平等、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2.2 婚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争议(1984-2000)•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包办婚姻、废除封建礼俗、男女平等等原则。
•修订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如离婚制度的限制、婚姻自由与家庭责任的平衡等。
2.3 婚姻法的实施与效果(1980-2000)•婚姻法的修订和实施,为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婚姻法的实施,促进了婚姻自由、平等和幸福的实现。
•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离婚率上升、家庭关系紧张等。
三、婚姻法的现状与未来发展(2000至今)3.1 婚姻法的现状与问题(2000-现在)•当前,我国婚姻法已经成为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
•但婚姻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离婚率上升、家庭暴力等。
3.2 婚姻法的未来发展方向(2021-未来)•未来,我国婚姻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进一步保障婚姻自由、平等和幸福。
•需要加强婚姻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婚姻法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婚姻法是指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到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经历了多次的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
本文将以时间顺序为基础,回顾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一、1950年代-1970年代:平等为基础的初步尝试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1950年代制定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律保障了男女平等的婚姻权利,废除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婚姻制度,承认了民主婚姻自由和离婚权。
此外,该法还禁止包办婚姻和封建礼俗,提倡平等、民主、科学、卫生的婚姻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兴起,中国的婚姻法实施出现了一些问题。
婚姻失去了个人意愿和自由选择的成分,大量的干部婚姻由组织安排,导致很多不幸福的婚姻关系。
二、1980年代-1990年代:激进改革与逐渐平衡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恢复了婚姻自由,推行了一系列的婚姻制度改革。
1980年代,中国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婚姻的平等、自愿和离婚自由原则。
与此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如《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应当平等相待,男女在家庭内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99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婚姻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这一时期出台的法律修订案,对婚前财产、婚姻继承和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规定,更进一步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还提供了更多离婚机会和途径,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离婚,并保证婚姻解除后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21世纪以来:维护家庭稳定与关注个人发展21世纪以来,中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偏重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关注个人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于2001年颁布,并在以后的十几年里进行了多次的修订。
这些修改主要关注的是婚姻财产、离婚程序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1950年婚姻制度
1950年婚姻制度1950年的中国婚姻制度可以说是处于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
此时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内正在经历着巨大的社会变革。
婚姻制度也被纳入了整个国家战胜旧制度的改革中,经历了诸多变革和调整。
在1950年之前,中华民国时期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沿袭自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以父权制为核心。
这种婚姻制度存在着很多弊端,不公平和不合理之处。
女性在婚姻中往往没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婚姻的对象往往是由父母或者其他长辈决定的。
因此,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处境较为被动。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婚姻制度开始进行改革。
在这场改革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推行婚姻自由,婚姻的自由选择权被保护。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来选择配偶,不受父母或者其他长辈的干涉。
这是一种非常重要和进步的改革。
它给了人们更大的自由和权利,使他们能够选择更为适合自己的伴侣。
其次,男女平等的原则开始在婚姻制度中得到体现。
在婚姻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女性不再是纯粹的婚姻的被动一方,而是有权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婚姻中的一些重要事项需要双方共同商量和决策。
这一变化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也使婚姻制度更加平等和公正。
最后,1951年颁布了新婚姻法,明确了国家对婚姻制度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新婚姻法取消了“夫统管,妇养育”的传统观念,规定婚姻双方共同负有养育子女和管理家务的责任。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禁止童婚、禁止封建迷信婚礼等内容。
这些规定使婚姻制度更加科学和现代化。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1950年的婚姻改革中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时期的特殊历史背景,婚姻制度往往被政治因素所左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另一方面,婚姻自由虽然得到了保护,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阻力,如过于注重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而不充分考虑感情和人生观的问题。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由王明领衔起草吗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由王明领衔起草吗作者:汤兆云来源:《百年潮》2010年第02期195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行为,实行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等政策,保护了广大妇女的权益。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邓颖超对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起了关键作用,起草和修订的大量工作是在她主持下由中央妇委承担的。
但是,目前一些文章却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由王明领衔起草的,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王明领衔起草说《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8月24日转载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和《福建党史月刊》2004年第5期刊发的《毛泽东“宽”待王明》等文章,都提出王明领衔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前一篇文章说:“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设新中国,决定让王明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
王明并不是学法律的专才,但当年他在延安分管妇女工作,后来又担任过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王明干妇女工作还是颇有一套的。
中央十分重视妇女工作,专门成立了女子大学,创办了《中国妇女》杂志,这两件事全由王明办。
毛泽东认为把妇女工作交给王明来抓,由他来领衔起草《婚姻法》的草案,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当然,王上面还有法律科班出身的董必武挂帅,这《婚姻法》的工作交王明去具体操作,还是可以放心的。
”后一篇文章说:“王明当时的兼职虽然不少,但他主要的工作部门是法制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主任这一官职虽说不算大,但事关紧要,新中国刚刚成立,以法治国的任务繁重,王明担负的是制定法律的工作,可谓举足轻重。
他天天到法制委员会上班,身体不好就上半天班或在家休息。
在党中央和毛泽东的领导下,王明及其领导下的法制委员会承担了《婚姻法》的起草工作。
”“王明不是学法律的出身,但他担任过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很得力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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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
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
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离婚
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
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
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
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第二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
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均愿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
第二十一条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负担费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费用支付的办法,为付现金或实物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等。
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请求。
第二十二条女方再行结婚后,新夫如愿负担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则子女的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
第七章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时,则男方可不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二十五条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者,依法制裁。
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伤害者,干涉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具体情况,对本法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