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5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社会工作)

☺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决定——同意即当场发证,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
♣离婚登记程序:
☺申请——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材
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
☺审查——按离婚条件审查 ☺决定——符合要求即当场发离婚证,不符合则不予办理
2、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人身关系:双方都有独立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决定
♣夫妻关系—— 权、计生义务 ☺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 17/18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约定财产制 ☺互相扶养、互相继承:互相尊重、忠实(不与他人同 居)、扶养、继承遗产
无条件 15/10
♣亲子关系—— ☺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扶养、教育、保护、管教 ☺子女对父母义务:赡养、扶助(无期限、不得附加任何
条件)
15/10 21/11 66/13
♣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互有抚养、赡养义务 ☺互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
3、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70/08 离婚所需资料
♣协议离婚—22/—09 双方自愿、大成协议:(合法夫妻身份,
亲自到场能对自己行为负责,自愿同意离婚,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书面协议)
1、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22/12 70/13 – 被收养人的条件:14岁以下(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 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送养人的条件:特定公民、社会福利机构(禁送三条件)22/08 22/13
21/13 67/12
– –
收养人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无特病、满30岁。无偶
第五章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非婚同居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非法同居,禁止! 2、无配偶者同居——无明确规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1 .概念:指在配偶者与婚外 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 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 居。 • 特征:第一,至少有一方为 有配偶者。第二,同居对象 是婚外异性。第三,同居者 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第四,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2
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 赠
案例导入: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
• 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王三宝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 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 127 平米的房子,价值大约 300万元。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小丽还未成家, 因此就没去办理什么手续。现在母亲也去世了,而小丽也已经 成家,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父母亲的这套房 学区比较好,因此小丽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 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源自婚姻 关 系 解 除
协议 离婚
婚姻 登记 机关
如:
诉讼 离婚
人民 法院
1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 2 都同意,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 承担等问题无一致意见; 3 都同意,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的,或一 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或 一方被 劳改而无法亲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的;
PART
第二节 继承法
•
丹麦、荷兰、加拿大、美国加州、瑞典、冰岛、德国、
阿根廷。
计划生育
5 1 2
一夫一妻
3
婚姻法 的基本原则
4
保护妇女、儿童 和老人的合法权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_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政策法规_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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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 “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十佳职业培训机构” 网址: 1、父母拒绝为其子女提供生活照料,这是没有履行亲自关系中父母的()。
A:不存在该项义务
B:教育义务
C:保护义务
D:抚养义务
答案:D
2、夫妻一方因车祸而成为了植物人,另一方要求离婚。
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申请协议离婚
B:无法满足协议离婚的条件
C:属于离婚的特别规定
D:可申请诉讼离婚
答案:D
3、在离婚时,处理子女具体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是()。
A:男方优先
B:女方优先
C: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D:子女自主选择
答案:C
4、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的适当的遗产。
这主要是《遗产法》中()准则的体现。
A:均等准则。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_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4)_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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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 “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十佳职业培训机构” 网址: 1、目前,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 )。
A: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B: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早于18周岁 C:男不得早于24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D:男不得早于24周岁,女不早于22周岁 答案:A
2、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的婚姻的是( )。
A:甲男和乙女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
B:甲男乙女是堂兄妹而结婚的
C:甲男40岁与乙女22岁,年龄相差悬殊的 D:乙女因受家庭强迫与甲男结婚的
答案:C
3、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种类不包括( )。
A:劝阻
B:调解
C:制止
D:判决
答案:D
4、下列属于遗嘱有效条件的是( )。
A: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民法典第五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民法大部分章节构成,涵盖了中国民法中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本编旨在保护和巩固家庭基本秩序,依靠法律确保家庭和谐,充分发挥家庭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社会发展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本编对于婚姻家庭关系有具体的规定。
首先,关于结婚,本编规定,男女双方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结婚即为合法婚姻关系;在婚姻生效的同时,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结婚即获得继承权。
其次是家庭关系,本编规定,家庭成员相互尊重,互相照顾,共同养育子女。
家庭成员有义务支付婚姻费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互相帮助,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本编还规定,家庭成员有义务遵守家庭的行为准则,共同实施家庭活动,共同作出合理的决定,共同保护家庭的安全。
除了婚姻家庭关系外,本编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家庭权利。
首先,对家庭成员的身体指的是,家庭成员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身体安全,也有义务维护家庭成员的身体平安;其次是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一般而言,家庭成员有权管理和使用家庭财产,其权利同时受到家庭财产的财产形式和他人的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最后,对家庭成员的精神权利,即家庭成员有权受到尊重,享受精神自由,共同分享家庭精神财富。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规定了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本编的规定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各种权利,将法律的保护扩展到整个家庭,维护和维护家庭和谐的基本秩序,强化家庭的责任,有助于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和家庭关系,有助于建立社会的道德和合法的文明生活。
未来,将会有更多的社会进步,法律的规定更加公正,有助于促进中华民族迈向社会主义更高层次,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本章将从法律和政策两个方面来介绍我国在婚姻家庭领域的规定与措施。
一、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的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保障了婚姻双方的权益。
例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重视感情等原则都在该法中得到体现。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具体办法,以保障家庭成员的利益。
婚姻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其他相关法律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婚姻家庭领域的各个方面。
例如,《收养法》用于规定收养行为的合法性与程序;《家庭暴力保护法》则对于保护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成员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为婚姻家庭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解决途径,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政策措施我国在婚姻家庭领域除了法律的规定外,还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用以支持和促进婚姻家庭的发展与稳定。
1.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对于婚姻的管理与监督措施。
旨在防止假结婚、重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保护婚姻双方的婚姻权益。
国家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离婚登记制度在保障婚姻稳定的同时,我国也意识到婚姻并非完全可以避免失败。
因此,离婚登记制度的设立并不是为了鼓励离婚,而是为了提供一种合法的途径来解决夫妻关系破裂的问题。
离婚登记制度的规定与实施能够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离婚纠纷的发生,促进离婚过程的有序进行。
3.家庭教育政策家庭教育是培养下一代良好品质和个人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促进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家庭教育政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第五章:夫妻的义务和权利第一节:夫妻的共同义务第一条:夫妻双方要忠实、互助、和睦地履行夫妻的共同义务。
夫妻应该互相尊重,相互信任,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应由夫妻共同负担。
夫妻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能力负担家庭开支,包括食物、住宿、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夫妻间遗留财产,夫妻应协商处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和债务。
如不能达成一致,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节:夫妻的个人义务和权利第四条: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权利。
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不得侮辱、虐待对方。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应得到理解和尊重。
第五条:夫妻双方享有家庭决策和管理权利。
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相互协商,共同决策关系家庭和子女的重要事务。
夫妻双方有权管理家庭财产和事务。
第六条:夫妻双方享有相互扶养的权利。
夫妻双方应相互扶养,互相照顾。
无论经济能力如何,夫妻之间应该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第七条:夫妻双方享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夫妻双方享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包括财产、劳动、身体健康等各项权益。
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离婚后的夫妻关系第八条:离婚后,夫妻仍然保持亲属关系。
无论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双方仍然保持亲属关系。
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保持相互关心和帮助。
第九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仍然保留。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仍然保留。
夫妻双方应共同照顾和抚养子女,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十条:夫妻离婚后可以重新结婚。
夫妻双方在合法离婚后,可以重新结婚。
重新结婚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节:夫妻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违反夫妻共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义务,如有一方违反夫妻共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财产纠纷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第5章 我国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 2.程序:
– 达成协议→申请→审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书
• 三、收养解除的条件和程序p128
– 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
• (一)协议解除 • 1.条件:
–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送养 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 议的;
– 4 、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 收养送养双方自愿,被收养人10岁以上须征得其同意
•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p125
–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 –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 不受不满14周岁限制 •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
无子的限制
–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 撤销申请期限为一年
• 一、婚姻缔结的法律规定p107
– (三)事实婚姻
– 1.概念
•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 义同居,在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
– 2.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 效力待定
• 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p111
– (一)夫妻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从属)
– 行政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警告、罚款、拘留
第二节 收养关系政策法规
•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p125
–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 – 1、被收养人条件:
• 不满十四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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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本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政策文本:《婚姻法》知识点4个:结婚的法律规定家庭关系的规定离婚的条件要求及其后果救助措施的规定一、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分为两类,即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也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目前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同时提倡晚婚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叫晚婚,女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叫晚育。
晚婚晚育的年龄只是倡导性的,不具有强制性。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也有两个:(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这一是基于优生学的需要,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关于疾病的种类按照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规定,主要指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疾病。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结婚的程序(1)结婚登记机关: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结婚登记程序:①申请:请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不得由他人代理。
并出具户口薄、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证明。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查证。
③决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1、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夫妻的住所决定权: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相互继承权。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
法定财产制在夫妻没有对财产作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主要内容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的约定,以排除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相互继承权。
注意:其一,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是夫妻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夫妻关系继承权的依据;其二,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其三,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
2、父母子女关系(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即父母要在经济上对子女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照料。
(2)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即父母要在思想品德与学业上对子女关怀和培养,引导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几个方面全面发展。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义务,首先是父母自身不得危害子女的人身安全,不得侵害子女的财产权益,特别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其次是父母有义务排除来自外界的对于未成年人的侵害。
(4)父母对子女进行管教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父母应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
当未成年子女的言行出现错误时,父母有权利和义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给予正确的引导。
(5)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对于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顾。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无期限的,而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3、祖孙、兄弟姐妹关系《婚姻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祖孙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祖孙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除父母子女关系以外最近的直系血亲。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已经子女死亡或子女无能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关系(1)兄姐扶养弟妹的义务(2)弟妹扶养兄姐的义务。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其条件要求有所不同。
此外,关于离婚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一)登记离婚1、登记离婚的条件登记离婚也称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解除婚姻关系。
登记离婚制度注意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有利于扩大婚姻自由程度的离婚制度。
申请登记离婚的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作了详细规定。
登记离婚的条件有:1、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当事人必须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自愿同意离婚。
4、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2、登记离婚的程序(1)申请。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需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审查。
当事人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查清当事人是否具备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
(3)决定。
经过审查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和处理。
对于非协议的离婚,诉讼程序对财产问题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审查的比较全面,有利于国家对婚姻进行必要的监督。
1、诉讼离婚的条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如下:(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的。
(3)配偶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另外,《婚姻法》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诉讼离婚的程序(1)调解;(2)判决3、关于离婚还有两项特别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维护国家安全。
(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这一规定是从保护妇女、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这一规定不受女方提出离婚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
四、离婚的法定后果1、离婚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1)夫妻身份消失。
男女因结婚产生的夫妻身份关系因离婚而不复存在,彼此获得再婚的自由。
(2)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离婚后,夫妻双方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扶养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3)夫妻继承权丧失。
离婚后,双方基于夫妻关系享有的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一访死亡,另一方无权继承其遗产。
2、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坚持的原则: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照顾无过错一方,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尊重当事人意愿。
(2)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家务补偿。
《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5)离婚损害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扶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
(3)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离婚后的探望权是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决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规定(一)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含义婚姻家庭救助措施是指有关组织对遭受家庭成员非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各种援救、帮助的手段及办法。
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公安机关。
(二)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种类1、劝阻——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不法行为,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劝说无效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劝阻行为人的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