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五章 案例
婚姻法案例

第三章结婚法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于2012年结婚。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2015年,甲、乙生有一女,取名丙。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需前往国外工作两年。
在甲出国期间,乙开始与其他男性频繁交往,并最终与该男性发生关系。
甲回国后,发现乙出轨,两人关系紧张。
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甲、乙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甲、乙在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本案中,乙在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甲有权要求离婚。
(三)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四)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丙年幼,哺乳期已过,法院应考虑丙的权益和甲、乙的具体情况,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甲有权要求离婚。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并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_OK

这一制度的雏形形成于罗马万民法的无夫权婚姻之中,惟在当 时夫对妻之“嫁资”仍有处分权。1935年后英国正式确立分别 财产制,并为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作 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有一些国家将其作为可供选择的约定财 产制之一。
婚姻家庭法 第五章
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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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婚姻效力概说 2、夫妻人身关系 3、夫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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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效力和夫妻关系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广义的婚姻效力 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 法律后
果。 2、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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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为准可分为:
(1)吸收财产制:即妻子的财产因结婚而归属于夫或夫家 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这是古代通行的夫妻财产 制度,是与“夫妻一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现着男尊 女卑的特点。
(2)统一财产制:是夫妻签订契约将妻子的原有财产估定 价额,将所有权转移给丈夫,妻子保留对估价金额的返还 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将价值相当的财产返 还其妻子或其继承人。这是早期资本主义法律采用的夫妻 财产制度。它又将妻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 种债权,带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已为晚近的立法所抛 弃。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两部《婚姻法》都将“夫 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作为夫妻关系的基本 原则。它意味着配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平等 地行使法定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共 同承担对家对社会的责任。
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成 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也是处理夫妻权义纠纷的基本依据。
婚姻家庭法 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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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指哪些? 主要包括: 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 精神病而与之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 精神病久治不愈; 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等。
?四我国离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7?二离婚程序上实行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双轨制?三诉讼离婚实行破裂离婚主义但在离婚后果上兼采过错离婚主义?四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第二节登记离婚?登记离婚也称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
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我国登记离 婚制度、我国诉讼离婚制度、判决离婚的法 律原则。 本章重点内容:我国诉讼离婚的条件、程序 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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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男女必须具有合法婚姻关系。 (2)双方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4)双方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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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协议离婚的程序和效力 1、离婚登记的机关。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 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 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 的具体机关。 2、离婚登记的程序。离婚登记的具体程序是 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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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甲乙夫妻二人居住在甲单位分配的住房内。2000年乙 单位福利分房,两人为达到分房的目的,商定双方 暂时离婚,待乙分得住房后再复婚。双方到婚姻登 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手续,并取得了离婚证。 离婚后不久乙即分得住房,但甲不久便与他人结婚。 乙恼怒万分,到婚姻登记机关以甲对其进行欺骗, 登记离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要求宣告离婚登 记无效。 请问:对于当事人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为达到自己目的的假离婚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一 方据此离婚后再婚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婚姻法案例

1、白马王子与白雪公主经过大学四年的自由恋爱,双方于2001年结婚,并签订婚姻忠诚协议约定:双方忠实于婚姻,把婚姻进行到底,若谁提出离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0万元。
2002年春节后,白马王子到深圳发展,与其秘书发生恋情,便向白雪公主提出离婚,白雪公主以婚姻忠诚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马王子支付违约金80万元2、如甲乙于2000年6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5月申请补办登记。
经审查,双方2000年6月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颁发结婚证。
这时,甲乙的婚姻关系效力就从2000年6月开始发生。
如果经审查,乙在同居时才18岁,未达法定的20周岁婚龄,而申请补办登记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其婚姻效力就应从双方均达法定婚龄的2002年6月开始发生。
3、张某(男)与何某(女)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
2002年1月16日,双方父母为其订婚,并举行了订婚仪式。
同年1月28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此时张某、何某都是20岁,2002年12月30日生有一子。
但是,结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撕打,双方感情破裂。
问:(1)订婚有无法律效力?(2)双方于2002年1月28日领取了结婚证,该婚姻的效力如何?(3)如果该婚姻无效,谁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4)如果2003年1月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对该婚姻的效力能否调解?法院对哪些问题的处理可以调解?(5)如果2004年7月3日张某仍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是否支持?(1)订婚无法律效力(2)该婚姻无效,因为张某未达法定婚龄(3)张某、何某和张某的近亲属(4)法院对该婚姻的效力不能调解。
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可以调解(5)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4、2004年4月,家住广西北流市的甘甲任,系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
一个偶然的机会,甘认识了年轻漂亮的演员卢小燕,甘一见钟情,其动用一切能量和技术,赢得了卢的芳心。
《民法典-婚姻法》第五章

2020.8
第五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
• 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中的人身关系一样,
是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 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但夫妻人身关系又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 中的人身关系,它是以夫妻身份为前提,只能存在于具有配偶身份 的男女之间。
偿
•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姻共同生活 或为履行抚养、赡养和扶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意见》《关于 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 “《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 务主要包括:夫妻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履行扶养义务所负的 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 务。
•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 夫妻人身关系包含 • 1、夫妻独立姓名权和婚姻姓氏权 • 2、夫妻人身自由权 • 3、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 • 4、夫妻忠实义务 • 5、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 6、互相尊重互相协助义务 • 7、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 一、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1056
•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虽然 姓名只是用来表示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姓名权却是有无独立 人格的重要标志。自然人的姓名权表现为人格权,但大多数国家 都将婚姻姓氏作为配偶身份权的基
•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学习泛指为提高个人能力和素 质而接受各种方式的教育、训练和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自我提高。 它既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也包括业余学习;既包括接受系统的教 育,也包括职业或者技能培训;既包括集体性、系统性的学习,也 包括个人自学。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有赖于公民的受教育程度。 而夫妻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尤其是母亲受教育的程度,直接影响着 对子女的教育水平,因此,夫妻双方参加学习的自由应当得到法律 和对方的尊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第五章:夫妻的义务和权利第一节:夫妻的共同义务第一条:夫妻双方要忠实、互助、和睦地履行夫妻的共同义务。
夫妻应该互相尊重,相互信任,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应由夫妻共同负担。
夫妻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能力负担家庭开支,包括食物、住宿、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夫妻间遗留财产,夫妻应协商处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和债务。
如不能达成一致,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节:夫妻的个人义务和权利第四条: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权利。
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不得侮辱、虐待对方。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应得到理解和尊重。
第五条:夫妻双方享有家庭决策和管理权利。
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相互协商,共同决策关系家庭和子女的重要事务。
夫妻双方有权管理家庭财产和事务。
第六条:夫妻双方享有相互扶养的权利。
夫妻双方应相互扶养,互相照顾。
无论经济能力如何,夫妻之间应该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第七条:夫妻双方享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夫妻双方享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包括财产、劳动、身体健康等各项权益。
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离婚后的夫妻关系第八条:离婚后,夫妻仍然保持亲属关系。
无论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双方仍然保持亲属关系。
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保持相互关心和帮助。
第九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仍然保留。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仍然保留。
夫妻双方应共同照顾和抚养子女,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十条:夫妻离婚后可以重新结婚。
夫妻双方在合法离婚后,可以重新结婚。
重新结婚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节:夫妻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违反夫妻共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义务,如有一方违反夫妻共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财产纠纷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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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分割 财产时产生纠纷,怎么办? 张某与李某于1995年10月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结婚, 婚后,购臵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 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 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 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 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 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 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 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 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院经审理 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 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 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 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 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 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北京市某区 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 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 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 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 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 达成的离婚协议系真实的,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 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请法院予以 驳回。 【问题】双方的财产是否已经分割完毕?如何理 解协议内容?
案例3: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 自 所有‛,一方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的,该怎么 办? 马某(男)与刘某(女)1994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 8月12日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 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区某路××号××室的房屋一 套归被告刘某所有; 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 纷。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通过吉林省某市某 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 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背着原告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 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马某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 告对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 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 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无奈之下,乔某以赵某、林某为被告,向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 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 了公告送达。 林某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某虽 然借原告乔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 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 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 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 款义务。 【问题】林某应该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第二个问题,法院对夫妻债务的判决对债权人是否具有 效力?《婚姻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 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 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 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 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 林某不能以法院判决协议离婚来对抗债权人,且林某对 乔某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所以债权人乔某有权向 赵某、林某两人或其中任何一人主张债权。 【法院判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 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 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某向二被告主 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某、林某二人 连带向乔某还款20万元。林某在偿还乔某借款后,可根 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该案例引发的问题: 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过于宽泛,可能 会伤害弱势方。比如,协议规定:‚男女 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 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 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 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财产 的,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 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这条款风险很大。 所以共同分割的财产要有财产清单。
同年12月4日,樊建生与高仙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 记。 2007年6月4日,康富德公司股东周武军与樊建生达成的《樊 建生转让其在公司全部股份和权益协议书》约定:周武军以 800万元人民币购买樊建生的全部股份;周武军已付樊建生 200万元,余600万元在1年半时间内给付(此间不计息); 800万元转让金中樊建生须拿出100万元给高仙。 高仙知道以樊建生名义投入康富德公司20万元股金一事,双 方均认为所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其他财产归男方所 有的约定,就是指樊建生投入康富德公司20万元股金,双方 共同财产分割无遗漏。截止2007年9月21日,周武军已支付 樊建生300万元转让金,尚有人民币500万元转让金未支付。 同年9月8日,{高仙以其与樊建生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 协议存在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樊建生在康富德公司 投入的20万元股金增值的800万元人民币为夫妻共同财产, 重新予以分割,
第五章 协议离婚法律实务 第一节 协议离婚的纠纷处理 一、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 二、离婚协议常见纠纷的处理: (一)对协议书内容理解不同的纠纷 案例1:樊建生与高仙1995年登记结婚 次年生一女 儿,取名樊雁冰。2005年3月至7月,樊建生以其本人 名义先后投入郑州康富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康富德公司)20万元股金。2006年11月27日,樊建 生与高仙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院街1号院归女 方所有;现有各种家具、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其他 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前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 儿樊雁冰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到 26岁止。樊建生另立字据:‚暂欠高仙人民币50万元 整,于2009年底前付清。‛
【法院判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 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原、 被告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 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共 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 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未发现此项协 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 律约束力。故,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登记离婚后夫 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 院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对外所负债务,离婚后清偿纠纷的案件。本案 件涉及两个需要明确的问题,第一,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 务?第二,法院对夫妻债务的判决对债权人是否 具有效力?其中第二个问题尤为关键。第一个问 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是 否属于共同债务?《婚姻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 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 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 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八)孩子抚养费纠纷 案例1: 钱某(男)与刘某(女)2000年因夫妻 感情不和离婚。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钱某因 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钱某当时从事手工动漫制 作),月工资收入近万元,因此,双方协议婚生 子钱××(两周岁)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每月 底前由钱某通过银行汇到刘某指定的账户。8年 过去了,钱某的生活境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钱 某于2002年再婚,并于2003年又生一子。2004年, 钱某与其妻又按揭在上海市虹口区某小区购买了 一套商品房,月供近5000元。2005年,钱某母亲 生病住院,至今一直未愈。
另,世界动画市场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手工绘制已被电 脑3D取代,钱某的工资收入从近万元一直滑到2008年下 半年的3000元左右。 因按原离婚协议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已力不从 心,钱某通过中间人与刘某商议,看对钱××的抚养费 能否通过协商酌情降低。但钱某的提议立即遭到刘某的 强烈反对,刘某认为是钱某想推脱父亲养育责任,坚决 不同意降低抚养费的要求。无奈之下,钱某向上海市某 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减少抚养费之诉。 原告钱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之母刘某于2000年4月因 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钱某每月支付婚生 子钱××2000元抚养费,至18岁为止。现因原告工作收 入明显下降,家庭开支明显增大,且在8年间,已累积向 原告支付了20余万元的生活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酌 情减少抚养费数额。
樊建生辩称:双方所签订的《离婚财产分 割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 成的,不存在欺作,是合法有效的协议。 该协议中‚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 就是指其投入康富德公司的20万元股金请 求驳回原告高仙的诉讼请求。问题:高仙 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什么?
【一审法院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审理认 为,樊建生与高仙争议的康富德公司股份转让金800万元 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樊建生已取得的300万元应给付高仙150万元,其 余因转让股份所形成的债权樊建生与高仙各半享有。 一审判决后,樊建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其与高仙于2006年11月27日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不存在欺作,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协议有效的同时,又 将其投入康富德公司20万元股金及增值认定为夫妻共同 财产分割,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高仙答辩称:其与樊建生于2006年11月27日达成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作;且该协议中约定的 ‚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内容不清。樊建生投入康富德 公司20万元股金增值的800万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 同财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 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