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
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

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李山(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36)摘要:一个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参加公务员考试,并且通过各种法律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成为公务员。
即具有行政身份或公务员身份。
如果按照内部的分工或分权,他可能成为警察,也可能收税或管理市场,这就是他的行政职权。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冲突与矛盾,当产生矛盾时如何解决,并且两者谁优先,那么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何在呢,本文将就以上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务员行政身份行政职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48—01一、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概述(一)行政身份所谓行政身份是指一个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参加公务员考试,并通过各种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成为公务员所特有的身份,也叫公务员身份。
由概念可以得知,公务员具有行政身份,是人民的公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有一定的权力,但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与全能。
行政职权是行政法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许多行政法学的原理都渊源与它,其他基本概念都离不开它莫于川先生认为: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行政权力。
是一种强大的支配力量,她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的顽强倾向,必须纳入法律制度框架中加以明确有效的定位,监督和制约,即实现行政权力的法定化才有利于法治状态。
促进和保障一个国家,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行政职权应当是行政权力法定化的表现。
二、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冲突的原因分析在职权法定原则的指导下,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与行政身份产生冲突。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矛盾呢?(一)再次两者的冲突与我国法律现状是不可分的。
公务员依法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在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受法律的保护,同样也受法律的监督。
行政权力及其制约

是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建立的检查、督促等自我 约束、制衡等自体监督体系。
优势和特点
监督内容更全面 监督方式更多样 监督程序更具有时效性
行政管理内部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体系的四种基本形式
一般监督
单向性或者称之为不对称性。权力的行使者可以让另 一个人去做他本不愿意做的实现,反之则不行。
强制性。权力不是说服教育,权力以服从为前提。 后果性。权力的运行会产生一定的后果
权力的来源
军事 力量
法律
经济理性Biblioteka 力量权力传统
个人 魅力
为什么会存在“权力”
自人类社会开始有组织行动依赖,权力就存在 了。为什么?
人民主权是政府权力的逻辑基础,没有人民主权就不可能有 政府权力。
政府是人民缔结契约、转让权利的结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行政管理者指示人民权利的具体执行着,其权力是人民赋予 的,必须承担起维护人民权利的义务;为防止政府滥用职权 和侵犯民权,人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来监督政府。
人民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行政管理内部监督体系
行政管理内部监督体系
特种监督
指行政管理主体内部依法实行的针对专门的行政管 理活动进行的专业性监督,如审计监督、物价监督;
审计监督
是国家审计机关机型经济监督的一种活动,它有权依 法对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 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 稽查活动
指基于组织层级和隶属关系,上下级行政管理机关间、同 级行政管理机关间以及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自身或公务员进 行的监督活动
专门监督
指在行政管理主体内部设专门监督机关,实行检查活动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论述题1.论述行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其构成要件包括:(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2.论述行政诉讼第三人。
答: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包括:(1)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方式是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
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
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
3.论述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答: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非强制的手段,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和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行政指导的特征:(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4.论述行政许可的作用。
答:(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

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论述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身份以及对应的行政职权对于行政机构和公务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身份是指一个人在行政机构中所担任的职务或身份,行政职权则是指行政机构授予公务人员行使的权力和职责。
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密不可分,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并直接影响着行政机构的运作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行政身份的确立是行政机构合法运行的前提。
在一个行政机构中,不同的公务人员担任不同的职务,具备不同的行政身份。
行政身份的不同决定了公务人员所拥有的行政职权的差异性,不同的身份赋予了公务人员不同的权限和责任。
例如,行政机构中的领导人拥有更高的行政身份,他们负责决策管理并拥有更广泛的行政职权;而基层公务人员的行政身份相对低一些,他们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行政身份的合法确立可以为行政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使各级公务人员具备相应的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行政机构的权力来源和行使方式。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授予的权限和责任,用以管理和执行行政事务。
在行政机构中,行政职权的行使应遵守法定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
行政职权的合理行使对于行政机构和公民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机构通过行使行政职权,能够有效地管理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公民则可以依靠行政机构行使行政职权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和诉求。
行政职权的行使需要公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同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关系紧密相连。
行政身份决定了公务人员所拥有的行政职权,而行政职权的行使又能够巩固和巩固行政身份。
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的关系。
行政机构通过合理赋予公务人员具体的行政职权,有助于提升其行政身份,提高其在行政机构内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公务人员通过行使行政职权,不仅能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还能够积累经验和能力,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行政身份。
《行政管理学》选择题(附答案)

《公共行政学》(补专)总复习2009.5一、考试题型及分值:单选题1’X20=20、多选题1’X12=12’、名词解释4’X5=20'、简答题6’X4=24’、论述题12’X2=24’二、单选题、多选题、(见附件)三、名词解释:1、公共行政学2、公共行政环境3、政府职能4、行政体制5、市场失效6、行政领导7、行政决策8、管理幅度9、非正式沟通10、广义的行政监督11、行政道德12、行政效率四、简答题:1、政府的社会职能主要有哪些?2、行政区划体制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3、简述机能制的优点和缺陷.4、简述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作用.5、行政领导者素质主要由哪些方面构成?6、简述行政领导责任的主要内容。
7、简述行政决策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8、简述行政决策的特点。
9、简述舆论监督的特点。
10、简述行政改革的取向。
五、论述题1、论述公共行政环境的作用。
2、如何理解行政领导责任和其行政职位、行政职权是统一的?3、什么是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试述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的关系。
4、试分析行政决策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5、试述行政监督的作用。
6、试述行政效率在公共行政中的作用。
(附件)客观题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最早出现行政这一概念是在()上。
A、《尚书》B、《纲鉴易知录》C、《礼记》D、《左传》2.在西方,最早提出行政概念的是()。
A、瓦特B、史坦因C、马克思D、亚里士多德3.公共行政首要特点是它的()。
A、政治性B、民主性C、公共性D、法制性4.中国的公共行政的最大特点是().A、公平性B、高效性C、民主性D、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5.发表了公共行政学的开山之作《行政之研究》的是()。
A、威尔逊B、韦伯C、泰勒D、古德诺6.1926年怀特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大学公共行政学教科书:()。
A、《行政学》B、《行政学导论》C、《行政学原理》D、《政治与行政》7.我国最早提出学习行政学的是(),他于1876年在《论译书》中提出“我国公卿要学习行政学”.A、孙中山B、康有为C、梁启超D、张金鉴8.我国第一部行政学著作是().A、《行政学的理论与实践》B、《论译书》C、《行政学原理》D、《行政学》9.公共行政环境的( )首先表现在各种公共行政环境之间的差异性上。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公务人员

第四,行政职务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2 行政职务关系的主体
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 间
的行政职务关系
行
政
职
务
行政主体与其他
关
行政公务人员之
系
间的
行政职务关系
公务员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中除公务员外 代表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1 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特征
• 行政公务人员 • 是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
职责的工作人员。
• 行政公务人员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 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职权的法律主体。
第二,行政公务人员是直接或间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表明该项权力归属于公务人员个人并能以其个人名义实施。
行政机关中除公务员外 代表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代表被授权组织 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受行政主体委托 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代表受委托组织 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街头执勤的民警 聘用制工作人员 街头执勤的协警
3 行政公务人员的身份
多重身份
1、公民身份: 行政公务人员作为自然人,首先具有的是公民身份。 2、一般职务身份: 作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新的法律身份产生:一 般职务身份。 3、行政公务身份: 但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对外代表行政主体,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权 时,新的身份产生。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 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 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民的人身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加以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指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其他法定征收。
六、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
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固有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先天应有”的职权,即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级别等因素所决定的,由宪法和组织法所设定的,决定该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特征的行政职权。
授予行政职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非固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1)行政立法权,如制定和公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2)行政命令权,如指令、命令,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等等;(3)行政处置权,如扣押、即时强制等;(4)行政决定权,如赋予、剥夺某种利益或荣誉称号等;(5)行政强制执行权,如行政执行等;(6)行政救济权,如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行政赔偿等;(7)行政司法权,如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专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2、行政优益权。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便是行政优益权,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惠条件,主要包括:(1)先行处置权,即行政主体在紧急条件下,可以先行处置,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在执行紧急公务时,有权要求其它交通车辆避让;(3)推定有效权,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行政决定的执行,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推定该行政决定只要未被依照法定程序加以撤销就一直是有效的。
它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page]行政受益权是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其提供物质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
行政优益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但不同于行政职权。
结合典型案例论述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标准
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分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朱敏更新时间:2011-11-23 16:26:08内容摘要:区分国家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是十分复杂的问题,行政赔偿中对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分问题已是一个现实而迫切的法律实践问题。
对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一问题非常有必要加以探讨。
公务员对其执行公务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不直接向行政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实施个人行为,则其行为后果由公务员本人承担,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不能真正揭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别而经常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区分,并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行为;个人行为引言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
自1993年我国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已过渡为公务员制度,但公务员行政行为约束机制基本上承袭了传统的重思想道德教育约束,而轻制度约束,重事后约束,而轻事前和事中约束的干部人事约束机制,没有形成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定,这种单一的约束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环境的需要,研究我国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的公务身份是近现代国家的法律所创设、拟订的,公务员身份的双重性是基于近现代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而创制的,这种法律制度不仅彻底否定了旧时“君”、“臣”、“民”之间的关系,而且确立了为民造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公务员依法行政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不能真正对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进行区别而经常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区分,并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由于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绝对的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意义、标准以及司法实务进行分析。
第三章:张国庆《公共行政学》第三版_行政权力
马克斯· 韦伯(1864-1920)生 于德国一富有家庭。1889年获 柏林大学法学博士。作过见习 律师,在海德堡大学和慕尼黑 大学任过教。1895年患精神疾 病。1919年曾参与魏玛宪法制 定工作。1920年 6月14日因患 肺炎在慕尼黑逝世。 马克斯· 韦伯的《论官僚制度》 一文,成为现代科层制组织理 论的奠基之作。
(5)检查评估授权成效。
3、行政授权的方式
行政授权的方式十分复杂,根据不同标准,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1)根据授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特定授权、复合 授权、弱性授权。 (2)根据授权的媒介不同,可分为书面授权和口头授权。 (3)根据授权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分为正式授权和非正式授权。
4、行政授权的条件
行政授权是权力转移活动,对行政管理活动成败有重要影响。 行政授权的条件
1)外部环境因素
2)组织人事基础 3)操作意义上的限制条件
(二)行政权力分配的途径
逐级授权 权力下放 地方自治 权力“外放”
二、行政权力的分配原则
程序合法 职权分明 权责一致 权利明确 内容全面
单一制与联邦制比 较
(二)行政权力分配的途径
逐级授权 权力下放 地方自治 权力“外放”
行政授权
1、行政授权的含义及特点
含义: 行政组织内部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 下级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行使,下级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获得授
权后,就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地处理有关的行政事务
性质:
不偏向任何利益集团
自由裁量权 广泛性: 行政权力行使客体范围上的广泛性 不可处分性:行使的自由度, 不可放弃 自我膨胀性:
二、行政权力的基础 (一)行政权力的基础
1.权力基础:权力之所以受到服从,乃是因为权力背后的力量,这种力量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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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2011级法律法学李山学号4031141822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摘要:一个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参加公务员考试,并且通过各种法律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成为公务员,即具有行政身份或公务员身份。
如果按照内部的分工或分权,他可能成为警察,也可能收税或管理市场,这就是他的行政职权。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冲突与矛盾,当产生矛盾时如何解决,并且两者谁优先,那么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何在呢,本文将就以上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务员行政身份行政职权冲突一、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概述(一)行政身份所谓行政身份是指一个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参加公务员考试,并通过各种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成为公务员所特有的身份,也叫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所以具有公务员身份就是在国家行政编制内,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如果不在行政编制内则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由概念可以得知,公务员具有行政身份,是人民的公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有一定的权力,但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必须履行,不得放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必须履行的责任。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务员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
它是国家公民义务的延伸和个性化。
我国公务员的义务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要求,二是职业义务,也称为职业行为规范,它主要包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等义务。
(二)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与全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相对方不具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以其来源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行政职权是行政法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许多行政法学的原理都渊源与它,其他基本概念都离不开它1。
关于行政职权的界定没有太大的争议,莫于川先生认为: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行政权力,是一种强大的支配力量,她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的顽强倾向,必须纳入法律制度框架中加以明确有效的定位,监督和制约,即实现行政权力的法定化才有利于法治状态,促进和保障一个国家,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行政职权应当是行政权力法定化的表现。
2张弘老师认为,可将行政职权定义为: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于某一行政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全能。
它是定位到具体的组织机构和职位上的行政权力,是通过立法将行政权力与一定的行政主体,行政事务联系起来加以规范的结果。
行政职权的基本特征是:(1)法定性,(2)公益性,(3)专属性,(4)国家意志性,(5)单方性,(6)强制性,(7)不可处分性,(8)优益性。
(三)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关系行政身份决定行政职权,所有的公务员都具有行政身份,根据内部的分工和分权具有了特定的行政职权,如果不具有行政身份,那么行政职权则无从谈起。
作为国家公务员,服务于我国公民是他们的职责,所以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是受其行政身份条件的制约的。
但是行政职权是法定的,不同机关的公务员行使的职权是不同的,禁止任何行政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的行为,因此说行政职权具有特定性。
二、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冲突表现及原因分析(一)两者产生矛盾的表现在美国发生过这样一起事件,此事件引起了一些学者对行政身份和行政职权的思考,本文将其称为“老太太救猫事件”,老太太的猫爬到树上,她求救于离她家比较近的税务局而没有向较远的警察局求救。
税务局认为它没有救助的义务,因为这不在行使职权的范围内,据此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根据当时的情形判定税务局应去救猫。
那么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税务局救助猫并不在职权范围内,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这属于“误用职权”的行为,而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税务局作为行政主体,其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身份,他作为公民的公仆就应该为公民排忧解难,因此就产生了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冲突。
然而在我国这种情形也颇为常见,某公民欲申请网吧“营业执照”,因其不懂,故将全部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往某电信局,电信局有关人员接管后认为,颁发网吧“营业执照”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故对此申请置之不理。
3个月后,某公民以电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同样认为颁发网吧“营业执照”不属于电信局的法定职权,其行为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
那么电信局对于公民的此种申请真的可以以不是法定职责而置之不理吗?在第二个案件中,颁发网吧“营业执照”的确不是电信局的法定职权,电信局的法定职权是与通信设施安全,畅通有关的事项,但对公民的错误申请给予不理真的是作为人的基本要求,与权利,职权无关。
在这里,因职权的原因而拒绝回应公民的申请是形式法治的使然,从而从法治的角度看不具有正当性,我们必须改变对职权法定的认识,积1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
2莫于川:“行政职权的行政解析与建构”,载《重庆社会科学》,2004年。
极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3(二)对其矛盾产生的原因分析在职权法定原则的指导下,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与行政身份产生冲突,那么为什么会产生矛盾呢?笔者认为此情形的出现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
1.首先从我国公民的角度看,我国公民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法律知识不足,尤其是对行政法知识的不了解,在我国公民中存在这样一种普遍思想,他们认为公务员代表政府行使行政职权,只要是公民的诉求作为公务员就应该满足公民的要求。
很多公民并不知道作为公务员存在职权法定,同样也不了解存在分权的问题。
论者认为,中国人特有的一些人文特征与西方国家大的有着极大差别,其中某些特征与中国根深蒂固的人治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至今仍然是中国社会的痼疾。
论者认为,文化也是影响现在法治极为重要的基础因素。
民族的整体文化素质将对法治产生重要制约或促进作用,几十年来,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得到了提高,但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极为落后,法律文化素养极为匮乏。
42.再次两者的冲突与我国法律现状是不可分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权是指法律所赋予的,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公共利益进行集合和分配的权力。
公务员依法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在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受法律的保护,同样也受法律的监督。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义务很多,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因行政主体不同权力义务而享有不同的权力,义务,因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
在理论上,也因学者认识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概括。
5概括的说,因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权限不同。
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和管辖权问题,即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职权受主管事务,时间,地点和级别或地位等因素的制约。
6更进一步说存在行政权限的原因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是自行设定,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
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
有学者认为,职权法定原则对于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民主宪法的客观要求,是遏制腐败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当前特殊国情所迫切需要的。
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无论权力有多大,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职权法定权力有限”这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贯彻依法行政方针中必须首先树立的现代法治理念。
7综上所述,受职权法定原则的影响,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迫于法律责任而不敢“误用行政职权“,即产生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矛盾。
3.对于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冲突,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杨海坤教授从行政法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他于1989年提出,从深层次看,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要3张弘:《公共行政与服务行政下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变革》,法律出版社,2010年。
4郑永强:《依法行政与中国人文基础的冲突与整合》5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
6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7孟大川:“职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意义与要求“,载《探索》,2001年第五期。
解决一个行政与人民,政府与人民之间基础关系的问题,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平等化,这五个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整体,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8人们称这种学说为“人民政府论”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关系可以看出,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产生冲突时,行政身份优先。
不同于“人民政府论”,陈泉生等教授提出了“服务论”实际上是对传统政治意识形态上的“为人民服务”概念的现代情景解释,因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受人民的委托,负担兴国利民的重担,因此政府应扮演“服务者”的角色,并接受人民的监督与控制。
陈泉声教授把“服务论”阐释为,为了使政府能更有效的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你的福利,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能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
9显然“服务论”的观点,在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谁优先的问题上仍没有界定清楚,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为人民服务,这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一个大原则,而另一面又有法律限制。
三、解决两者矛盾的措施虽然我国对行政职权有法律规定,但不免出现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矛盾的情形,行政职权法定,其根本的含义在于警惕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防止出现滥用行政职权,超越行政职权的现象,然而又由于行政职权界定会产生许多公民的合法权利无法有效及时的得到维护。
因此为解决行政身份与行政职权的冲突,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需采取一定的措施,笔者将对其进行浅析。
从公民的角度出发,为避免这种的冲突的出现,生活在法治社会的我国公民需要不断提高个人的法律素质。
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并不是根本之策,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首先当出现紧急情况,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进行管理则会对公民利益及其公共利益产生巨大的损害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可以打破职权法定权限。
在这时行政身份优先于行政职权。
因为公权力并不是天然存在的,它只是公民通过约定,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把它交给政府,使之代行管理社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