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辽政办发[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高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齐心协力,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为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确定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及贷款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贴息经费支付情况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普通高校(含高职)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统一管理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豫政办[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制定的《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为帮助我省考往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616号)等有关规定,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决定从2012年起在我省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工作。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贷款性质、条件与范围(一)河南省生源地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
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为主承办生源地贷款业务,同时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鲁教师函〔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5〕1号各市教育局、财政局:根据教育部财务司、财政部教科文司《关于做好2015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14〕749号)和省教育厅等5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人发〔2013〕1号)精神,为做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教师选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总结2014年工作请各市认真总结2014年度计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出台的文件,选派和培训教师数量、学科等情况,受援学校反馈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形成文字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填报选派教师统计表请各市按照要求据实报送2015年春季学期选派教师汇总表和2015至2016学年的教师选派需求计划数。
我省将根据各市需求上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选派计划。
各市要认真测算选派教师需求,防止实际选派数与计划数出现较大出入。
无援助任务的青岛、东营、烟台和威海4市,对口支援菏泽、聊城、临沂和济宁4市,2015年春季学期跨市选派教师情况统计由受援市填报,2015至2016学年的跨市选派需求计划由派出市商受援市确定后填报。
三、做好支教教师选派工作选派计划正式下达后,请各市按照计划数及有关要求,安排好2015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支教教师选派工作,落实好专项经费,并及时通过受援学校发给支教教师。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政策解读1.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单位是否在补偿范围内?答:以上单位均为市(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与乡镇政府性质不同,不属于本办法中基层单位范畴,不在补偿范围内。
2.乡镇派出所、法庭、工商所、司法所等是否在补偿范围内?答:乡镇派出所、法庭、工商所、司法所等,为垂直管理单位,不属于本办法中基层单位范畴,不在补偿范围内。
3.实行乡镇机构改革后的地区,机构名称发生变化,如何界定补偿范围?答:实行乡镇机构改革后的地区,机构进行了整合,机构名称与本办法中列举的名称不同,只要机构性质未产生变化,仍属于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依然在补偿范围内。
4.大学生村官是否在补偿范围内?答:在乡镇政府下辖的行政村服务的大学生村官在补偿范围内。
5.“三支一扶”是否在补偿范围内?答:符合艰苦行业范围的省、市两级“三支一扶”人员均在补偿范围内,县级以下“三支一扶”不在补偿范围内。
6.财政困难县如何界定?答:本办法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
以就业上年这一时点为依据,如果第二年后不再属于贫困县,也依然在补偿范围内。
7.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由乡镇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的情况如何处理?答:以毕业生就业开始年月为结点,如果在此时间之前改为街道办事处则不再范围内,在此时间之后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在范围内。
8.在编不在岗的毕业生是否可以申报补偿?答:毕业生服务3年期内必须实际在岗,因借调、升学等原因导致在编不在岗的人员不可申报。
9.在3年服务期内跨县调动的,如何界定调动后的县是否在补偿范围?答:在3年服务期内,工作发生跨县调动的,也以再次就业所在县上年是否为贫困县界定。
10. 在3年服务期内,跨县调动的毕业生通过哪里申报补偿?配套资金由哪里承担?答:通过就业满3年时的所在县资助部门申报,由就业满3年时的所在县财政部门承担配套资金。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的主要内容(一)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1.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工作人员。
明确机构的职责范围和人员的岗位分工。
2.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专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业务经费等。
3.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
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及其他有关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1.建立三级认定组织。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院(系)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年级(或专业、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2.规范工作程序。
按规定程序组织学生申请、评议、审核和审批,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对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9•【字号】鲁政办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监察厅、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关于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及学校的共同努力下,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日趋完善,收费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学校依法收费观念日益增强,教育乱收费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全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教育乱收费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有的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的现象屡禁不止,引起群众不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和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精神,现就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施行日期】202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各高校:为加强高校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一)基本学费标准1.一般专业学费标准(1)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基本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下同):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
(2)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
2.有关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为6500元;飞行技术专业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均为9100元。
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以及其他成本明显变化的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
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及通过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组织认证的专业,高职院校进入国家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20%;山东省建设管理的高水平学科覆盖专业(学位点)、省一流本科专业,高职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5%;高职院校省级品牌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6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65号2000年11月1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00〕49号)自即日起废止。
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2000年10月8日)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办的、国家财政部分贴息的、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校普通班)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的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指住宿费和平均生活费)。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它与学习有关的费用。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鲁人社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
定期梳理发布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一对一”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策”开展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就业链式服务”。
推行“政策找人”“直补快办”等“就好办”模式,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助企扩岗政策,政策成效列为对16市就业工作年度考核激励的评价内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排序,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鲁教财字[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的通知(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鲁教财字〔2008〕6号)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教发[200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去年以来,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上涨,特别是与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密切相关的食品类价格涨幅较大,从目前情况看居民消费价格仍将在较长时间内高位运行,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各高校要切实承担起稳定学生饭菜价格的责任,继续给予学生食堂政策、资金上的支持。
要继续贯彻2007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稳定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保证饭菜质量,确保高校稳定的一系列通知精神,继续巩固和完善已经出台的各项对学生食堂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食堂房屋零租赁、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免减食堂水电气暖费、承担在编职工工资津贴,以及补贴学生基本大伙的其他支持政策等)。
二、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学生了解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政府和学校采取措施尽可能稳定学生饭菜价格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学生参与学生食堂监管的制度,使他们及时了解学生食堂的运行情况,加深对学生食堂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要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学生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对学生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伙食补贴。
经研究决定,2008年,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天补贴1元,按10个月计算),专项用于学生的伙食补贴,补助面达到本专科在校生的14%,时间暂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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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6•【字号】鲁政办发[2001]59号•【施行日期】2001.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5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各商业银行开办、省财政贴息、适用于我省省属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助学贷款。
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各商业银行均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
1所高校只能选择1家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各商业银行。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成立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组),并在省教育厅设立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协调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领导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省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确定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计划。
第八条管理中心根据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计划,接收、审核省属高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省级各贷款经办银行;统一管理省财政厅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并根据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量按季向各贷款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并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办理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各学校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同学校财务部门与有关银行协商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管理中心备案;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及时统计并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各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按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审核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审查发放贷款;负责贷款的管理。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十一条贷款对象为省属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十二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三)学习刻苦,成绩较好;(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五)诚实守信。
第四章贷款计划的确定第十三条学校应于每学年开学后及时布置学生贷款的申请工作,当年9月底前,根据学生的贷款申请,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所占在校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报送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审核汇总,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并结合协调组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比例,确定学校贷款最高额度,于每年10月15日前下达给各学校,同时抄送省级各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省级各贷款经办银行根据年度贷款控制总额、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所处地理位置,将贷款控制总额于10月底前分解下达到相关的具体经办银行。
第十六条各学校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于10月底开始与具体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第五章贷款申请第十七条学生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在读学年数×〔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一个人可得资金(包括家庭提供的资金和社会、学校等其他方面的资助)〕。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5日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一般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校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贷双方须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并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
还款承诺逾期1年不还贷款又未提出展期的,可由贷款人在其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二)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贷款的审批与发放第二十二条学校负责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贷款额度,对借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在此基础上,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报告,并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学校贷款额度,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做好上述工作后,应及时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交经办银行。
第二十五条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报送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送交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未成年人须按经办银行规定由其法定监护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等材料后,经审查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
第二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可实行一次签定合同,分年发放学费、住宿费贷款,分学期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帐户。
基本生活费贷款1学年按10个月发放,每学期第1个月发放。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将经办银行批准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汇总,上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贷款的变更第三十条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
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的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手续;学生转学的,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校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八章贷款期限、利率及用途第三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4年(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4年内还清。
助学贷款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
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九章贷款贴息第三十六条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照顾,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省财政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省属高校学生给予利息补贴。
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第三十七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省财政厅拨付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并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部分按季结息,各贷款经办银行于每季末月的21日将所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应计利息、财政贴息汇总数及分学生数报送管理中心。
第三十九条管理中心每季末按照各经办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清单与各高校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贴息经费划入经办银行。
第四十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贴息经费的管理,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不断扩大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款力度,增加贴息经费来源。
第十章贷款的回收、计息第四十一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财政不再予以贴息。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毕业后,学校应将掌握的借款人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函告经办银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金融机构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
第四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发生呆坏帐,经办银行应逐级报所属各商业银行总行核实,根据有关规定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核销。
第十一章贷后管理第四十六条学校、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应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并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证明材料等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誉档案,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的微机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