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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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

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

12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龙山(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北碚 400715)[摘要] 秋审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它在中华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主要从秋审制度起源、有关法律条例、秋审制度的执引及秋审与皇权相互关系进行论述,借此进一步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清朝秋审专制皇权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

它规定某些死刑犯人不是立即处决,而是缓决,待止次年秋天对其进行复核和复奏。

清代统治者十分重视这项古老的制度。

从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建言起,到宣统元年秋审未有中断。

清朝统治者之所以高度重视秋审并贯彻始终,因为它与封建皇权具有紧密的关系。

在此本文拟以该制度为切入点,阐明秋审与皇权的相互关系,进而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一、秋审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相关系清代秋审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而明代朝审渊源于两汉以来的录囚。

《汉书·隽不疑传》:“为青州刺史,每行县录囚徒还。

”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

”《后汉书·明帝记》载,永平十八年复诏:“理冤狱,录轻系。

”从这些历史记载看,汉代就已经存在审判的司法复核,只不过它并不是只针对死刑案犯而言的。

但它对后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是中华传统死刑复核制度的鼻祖,与清代的秋审制度是一脉相连的。

所以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也直接影响到后来的秋审制度与封建皇权之间的关系。

那么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又如何呢?汉武帝时代的儒学大师董仲舒对审案公平的重要性有这样一段论述:“听讼折狱,可无审耶。

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阁理迷众,与教相妨。

”①这段话意思是:“如果案件审判公正合理,民众也容易理解,教化他们就比较容易了。

反之,案件审判不公正合理,民众怨恨也较多,就较难教化。

可见汉代统治者认为审判公正与皇权统治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也把录囚作为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

《汉书·宣帝纪》曾记载:“公元前54年四月三十日出现了日食,按照汉代“天子见怪修德”、“日食理冤狱”的天人相应的治国理念。

慎刑思想的体现——谈明清时期的秋审制度

慎刑思想的体现——谈明清时期的秋审制度
“ 刑部 侍 郎党崇 雅 奏言 : 旧制 , 刑狱 重犯 ,自大逆 ‘ 凡
康熙 十二年 (6 3 ) 17 年 以后 , 秋审制度渐与朝审
制度类似 , 均须经九卿复核 。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初一 E 上谕刑部 ;各省秋审本 内止有节略 , l, l “ 观览未能明 晰。 ……以后各省秋审应令在京朝审例 , 预期造册进 程, 亦著九卿, 科道会同复核, 奏请定夺。”
20 0 6年 第 1期 ( 第 9 总 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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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抚司道会勘后, 定拟具题 。惟缓决人犯 , 二次秋审 即不复解送。此之解犯 , 谓之解勘。 各省秋审事宜系由按察司主持 ,但各省督抚系 阅。” 其所述定拟看语程序应系清末秋审之实况。
寡, 悉于一天定议, 均听督抚主张, 司道守令 , 不敢
刑部定拟各省秋 审案件看语系依各省 案定拟 , 并不等待各省秋审题本之到部 。刑部俟定限五月中 “ 旬以前 , 各省后尾到齐 , 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 别
列一册。 始则司议 , 提调 、 坐办主之。 继则堂议 , 六堂
置 , 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 , 不过凭幕宾节 , 贴于册
则刑部差司官二员 , 前往会同督抚会 同三司, 查应决 囚犯 , 酌量行刑。其所述情形与秋审无异 , 故以顺治 十年 为清代恢复秋 审制度 之始 。后至顺 治十五年
(6 8 ,秋 审制 度 已趋完 备 。顺 治 十五 年十月 初六 15 )
审。第一审及第二审之审判事务均由按察司 ( ) 司 负 责办理。《 大清律》 4 1 ( 第 1 条 有司决囚等第 ) 附例规
上, 徒饰观 瞻而 已。”
主之 , 司议各员与焉。 又乾隆二十六年(7 1 议 ” 16 年)
准 :刑 部历 年办理 秋 审 , “ 先将各 犯原 案 , 摘叙 情节 ,

清秋审、朝审的结果

清秋审、朝审的结果

这个简答题也有点意思:
清秋审、朝审的结果
清朝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四种情况处理:
(1)“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是“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

(2)“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3)“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大多可以免予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4)“留养承嗣”,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作者:于飞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本文指出,清代秋审、朝审制度乃国家大典,处理每一年度全国斩、绞监候案件。

秋审和朝审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案件的京城内外之区分。

清代律例达到封建法律的顶峰,秋审、朝审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中央司法权,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统治者慎刑、恤刑、仁政的思想。

通常是在法律基础上原情定罪,大部分罪犯都能得到减刑或免刑的结果。

关键词清代秋审朝审原情定罪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原情定罪》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于飞虎,西南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1-02一、清代秋审朝审制度概述秋审、朝审制度源于明朝,清承明制。

清史稿载: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 所谓秋审即是将各省地方拟斩监候、绞监候重犯案件情况汇集成册,上报中央,由中央政府决定最终处理意见。

根据各地距离京城远近,截止日期不同,“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

然遇情重之案,虽后期有声明入秋审者。

” 朝审则是限于京城地区的斩、绞监候重犯,由刑部负责。

秋审、朝审分为两个部分,可以分别称之为实质部分、形式部分。

(一)实质部分秋审、会审由刑部各司负责,“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

初看蓝笔句改,覆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一一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李燕华【摘要】秋审制度是清代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秋审的内容很完备,最后经过秋审大典的罪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情实的案犯,还要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才能知其是生还是死,而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案犯经过秋审后司法程序就结束了.【期刊名称】《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9)007【总页数】3页(P8-10)【关键词】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作者】李燕华【作者单位】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山东,莱芜,271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9.2秋审制度是清代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就其目的和任务来说,也具有古代录囚制度的某些性质。

秋审的最后结果,就是把被审录的在押死囚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大类,这也是秋审最主要的工作。

清初秋审还有“可疑”一项,为“罪名已定而情节可疑者”,“然疑狱不经见”,后来就删去了这一项[1]301。

雍正年间又加入“留养承祀”,此后正式确定为四类,现分别论述如下。

就是“情真罪当”的意思,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按法律规定要奏请执行死刑。

情实是秋审人犯中罪行最重者,入情实,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后,大都被勾决,若未勾就是侥幸。

现举一例加以说明:故杀人而误杀旁人直隶完县案。

一起靳中儿因故杀误杀宋白仔身死案,将靳中儿依律拟斩等因具题奉旨三法司核拟具奏,钦此。

该臣等会看得靳中儿与宋白仔素识无嫌。

靳中儿乞丐度日。

借欠宋白仔素好之霍洛见一千文未偿。

霍洛见曾向索讨争闹。

嗣霍洛见复向索欠,将靳中儿辱骂。

靳中儿丐伴刘大嘴向劝亦被牵骂,争吵各散。

光绪元年七月十三日夜,靳中儿饮醉在空庙躺卧,刘大嘴赴庙外桥上乘凉,适霍洛见同宋白仔路过,刘大嘴瞥见,提起前情,向霍洛见村斥。

霍洛见不服,混骂。

靳中儿听闻,顺持屠刀赶到。

刘大嘴揪住霍洛见,掀按倒地。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

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

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

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

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

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

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

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

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

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

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

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

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姑举两例。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

晚清秋审探析

晚清秋审探析

一般而言,中国传统法律表现出礼刑合一、受宗法制度影响较大、受“中庸之道”影响而比较灵活、受“仁政”影响而崇尚仁恕等特征[1]。

秋审集中体现了这些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的特征。

秋审作为体现国家权力的重要司法制度,在明清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2]。

秋审号称“秋谳大典”,主要任务是将本年拟定的死刑案件(主要指斩、绞监候的案件)上呈皇帝,做出最终裁决[3]。

清代秋审在程序上包括地方秋审和中央秋审。

地方秋审程序包括造册、审录、具题等环节;中央秋审大体包括刑部看详、核拟、九卿会审与具题、复核勾决三个阶段[4]。

秋审的案册有官员案件、一般案件和服制案件三种,参与复核的官员根据案册所载的案情为基础,斟酌具体情理与法律适用是否恰当,其后上报皇帝勾决[5]。

道咸以降,在“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冲击下,清廷被迫对秋审做出变通和改革(从笔者目力所及的范围来看,国内外学者对于清代的死刑监候研究成果基本集中在清代前期和中期,鲜有成果对于秋审制度在清中期之后受时局影响而发生的变化改革进行较为细致的梳理)[6-13]。

一晚清时局对秋审的影响秋审涉及的死刑复核,在太平盛世能得到有效实施,但在天下大乱时期则因人犯众多、案情复杂等无法保证审理、解勘等所需的大量人力、物力,因而影响制度正常的运作。

鸦片战争中时任广东巡抚怡良奏为“现值英逆滋事”拟变通秋审旧章(录副奏片,档号:03-3805-022,“奏为现值英逆滋事为慎重秋审拟量为变通秋审旧章等事”)。

其后咸丰三年(1853)至四年间正值太平天国运动迅速发展之时,太平军所到之地往往打开监狱,释放犯人,这使入秋审案件的犯人受到极大冲击,在监重犯出狱后往往与太平军结合,共同进行反清斗争。

各督抚官员意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纷纷上奏请求变通秋审章程。

咸丰四年(1854)闰七月初四日,直隶总督桂良上奏“请将重犯法无可贷者,即行正法。

至情有可矜及例应缓决各犯,拟即减等,并将向拟情实免勾之犯,开单请减。

”[14]刑部议复御史毓禄亦上奏清廷,要求变通秋审事宜:“所有现在被贼滋扰之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等省,虽据山东将本年秋审各犯题报到部外,其余各省均尚未具题到部,若再令展限,恐监禁各犯积而愈多,凶狡之徒转为贼用,自应变通酌办,以期消恶未萌。

重点考点七:清代司法制度详解

重点考点七:清代司法制度详解

重点考点七:清代司法制度详解重中之重考点七:清代司法制度★★(真题链接:2009‐综‐70,2012‐综‐41)1、中央司法机关清沿明制,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是既听命于皇帝,又相互分工与制约的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是清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有“刑名总汇”之称,下设十七省清吏司分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

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职权包括: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案;批结全国军流遣罪案件;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

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可对其错误提出纠弹。

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三法司”之外,清朝还特设专门审理旗人案件的司法机构。

如内务府所管辖的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有时也承审奉旨交办的案件。

皇族宗室诉讼则归宗人府管辖。

步军统领衙门也是京师地区满族司法机构。

此外,清朝中央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也是内外蒙古、青海、回疆地区的上诉审机关。

理藩院设理刑司,专掌司法审判。

2、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凡依律应属容隐之人,一律不得赴官陈控,包括奴婢、雇工等,均不得控告家长。

另外,狱中罪犯不得告举他事。

地方司法由州县至督抚共分四个审级,禁止越诉行为。

诉讼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逐级上诉申控,不得越过本管机关径赴上司申诉,违者即使所控属实亦应笞五十,或将本人并同代书诉状之人一体按“光棍”例治罪。

按照清朝的刑事审判程序,笞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

凡应拟徒刑的案件,由州县初审,依次经府、按察司、督抚逐级审核,最后督抚作出判决。

流刑、充军等案,由各省督抚审结后咨报刑部,由刑部有关清吏司核拟批复,交各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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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一、引言
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封建王朝之一,由满洲族建立。

秋审制度是清朝的一项特殊审判制度,与大明律、清刑律并称为清代三大律。

本文将深入探讨清朝的秋审制度。

二、秋审制度的概述
2.1 秋审制度的定义
秋审制度是指清朝特别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用于处理反叛、叛逆、通敌等国家安全案件,其审理程序严格,执行力度较大。

2.2 秋审制度的起源
清朝的秋审制度起源于其创立之初的那段历史。

满洲族建立清朝后,为巩固政权,清廷采取了严厉的政策,其中包括秋审制度。

2.3 秋审制度的作用
秋审制度对于清朝的社会稳定和统治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严厉的审判程序和执行力度,阻止了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确保了社会的正常运行。

三、秋审制度的执行
3.1 秋审的程序和要求
秋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秋审案件需要经过特定的机构审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严重性。

其次,对于秋审案件的审理,将由专门的秋审庭进行,并由资历老道的大法官主持。

另外,秋审的审理过程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客观。

3.2 秋审的执行力度
对于秋审案件的判决执行,清朝一般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

对于重大的叛逆案件,判决往往是死刑或流放。

清朝对于叛逆分子的处罚力度较大,一方面借此威慑其他可能的反叛行为,另一方面保证了国家安全。

3.3 秋审制度的局限性
尽管秋审制度在清朝的统治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由于秋审制度过于严苛,可能会导致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和言论权利,给民众带来了许多不便。

四、秋审制度的影响
4.1 秋审制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通过严厉的审判程序和执行力度,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清朝的社会稳定。

对于一些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通过秋审制度的执行,清朝有效地遏制了这些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4.2 秋审制度对统治秩序的影响
秋审制度的存在和执行,增强了清朝的统治秩序。

通过宣示秋审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度,清朝让人民感受到政府对于国家安全问题的重视,增强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从而提升了清朝的统治能力。

4.3 秋审制度对民众的影响
尽管秋审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统治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也对民众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秋审制度的严苛和执行力度可能导致民众的恐惧和不安,对于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五、总结
清朝的秋审制度是一项特殊的审判制度,用于处理反叛、叛逆、通敌等国家安全案件。

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和执行力度,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统治秩序。

然而,秋审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可能导致误判和冤假错案。

我们应当客观地看待秋审制度的利弊,同时寻求更好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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