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
施工方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方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和赔偿停工损失。
争议焦点:1. 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2. 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属于客观情况,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关于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但并非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因此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二、关于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增加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无权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款。
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案例分析ppt合同法案例课件1、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10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
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合同生效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合同的生效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合同生效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合同生效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但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2010年8月1日,乙向甲支付了人民币100万元,剩余款项100万元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然而,乙在支付第二期款项时,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支付剩余购房款。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2. 合同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因此《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
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
法律合同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地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命名为“和谐家园”。
经过一系列宣传和销售活动,该小区吸引了众多购房者。
张先生(以下简称“购房者”)在2010年10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小区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首付比例为30%,剩余款项于房屋交付时一次性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导致房屋交付日期一拖再拖。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开发商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2年5月,购房者张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然而,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购房者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主张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即每日500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预期利益。
在本案中,购房者因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其无法入住,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购房者主张的违约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考虑到违约金的总额可能过高,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1.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合同法的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逾期交房需支付违约金。
然而,到了交房日期,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交付房屋。
无奈之下,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违约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因此,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4.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同时,法院还判决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租赁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万元,乙方需在每月的5日前支付当月的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案情简介2021年3月,由于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方遂向乙方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方在收到催告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
但乙方未予理睬。
甲方遂于2021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在庭审过程中,乙方辩称,其未支付租金的原因是因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因此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同时,乙方提出,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其已经向甲方提出维修要求,但甲方未及时处理,导致其损失扩大。
三、法律分析1. 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2. 租金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交付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3. 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用途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乙方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因此,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就劳动合同纠纷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并解决纠纷。
本案涉及的具体事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在以下条款中详细阐述。
一、纠纷概述甲方与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方面产生纠纷。
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甲方则认为乙方存在违约行为。
经过双方协商,决定通过本案例分析协议解决纠纷。
二、相关事实及证据1.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
2. 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事实及证据。
3. 双方就纠纷问题进行的沟通记录及书面材料。
三、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2. 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在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解决方案1. 甲方确认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部分义务的行为,表示歉意,并承诺尽快改正。
2. 乙方确认部分违约行为,表示将遵守甲方规定,并努力改进工作态度。
3. 双方就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如有变动,应提前与甲方协商。
(3)甲方将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4. 双方同意通过本次协商解决问题,不再就此纠纷提起法律诉讼。
五、协议履行与监督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2. 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双方可共同制定监督机制,确保本协议的执行。
六、争议解决途径若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再次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件概况某公司员工小李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公司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小李在公司工作了三年,但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也没有明确规定。
小李认为公司存在恶意欠薪、违法解雇等行为,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和解雇赔偿金。
二、案件事实1. 小李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按规定向小李支付五险一金。
2. 公司在未正式解雇小李的情况下,曾多次无故拖欠小李工资,导致小李生活困难。
3. 公司最终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了小李,但未支付解雇赔偿金。
三、案件分析1. 小李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未按规定向小李支付五险一金,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员工权益。
2. 公司未按时支付小李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小李生活受到影响。
公司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小李,但并未支付解雇赔偿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支付解雇赔偿金,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处理1. 小李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的违法行为,包括工资拖欠证据、解雇通知书等。
2.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小李的诉讼请求,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和裁决。
3. 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此案,严格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小李相应的工资、解雇赔偿金等。
五、结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保障员工的权益。
同时,员工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合同中要求明确约定工资待遇、五险一金等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这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才能得到有效处理,保障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篇2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回顾:甲公司与乙先生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乙先生担任销售主管,工资为每月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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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1 案例 1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处理?简述理由。
我方不应该应诉,应向法院出示仲裁条款。因为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因此,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是不成立的。
案例2
我国进口商甲公司与加拿大出口商乙公司签订合同进口木材,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信用证中规定禁止转运,并且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种类为海运提单。乙公司提交的海运提单包含了海运全程运输,并且提单上注明以下语句: CONTAINER SHIPMENT, TRANSSHIPMENT WILL TAKE PLACE。开证行审核后认为单据相符,对外付了款。申请人甲公司收到单据后指出开证行未尽详细审单职责,不应对外付款,因为单据有不符点,理由是提单上显示了转运语句。请问,甲公司所提出的不符点成立吗?为什么?
甲公司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因为按照UCP600第20条c款的规定,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而且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字母船运输。该案例中,提单上虽然显示“转运将发生”,但是提单包含了海运全程运输,而且货物是由集装箱运输的,这样的做法符合UCP600的规定,单据不存在不符点。
案例 3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买方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问: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 2 / 11 卖方拒赔是合理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案例4 我国大陆某公司向香港A商出口印花棉布一批, A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B商。货物到达香港后,A商已发现部分货物存在包装问题,但未做任何处理便将原货运往英国, B商收到货物后,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A商索赔, 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我方不负责赔偿责任。(1)A商在我方货物抵达香港后,虽发现货物包装存在问题,但并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请有关部门对到货进行复验,即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2) A商将货物转运英国,属于另一个合同,与我方无关,我方无需负责。
案例 5 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每公吨300英镑CFR London, 总金额为30 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份。签约后,A 公司小麦收购地发生水灾,于是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问: 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A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为该案例中交易的商品是普通小麦,并未指定特定产地,小麦收购地发生水灾,出口商完全可以从其他产地调集来履行交货义务。尽管水灾是人力无法抗拒的,但该事件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A公司不能要求免除交货义务
案例6 国内某研究所与美国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
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美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 3 / 11 美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该禁令虽然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但是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才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即禁令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所以美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7 1997年8月20日,一艘承载上海某贸易公司(本案进口方)的一批进口钢材的外国货轮到达上海港,船在锚地进行“三检”时,发现钢材上层严重锈蚀,后据调查该船到达前曾航行于赤道附近多日,并曾遇到过大雨,该钢材买卖合同采用的是CIF条件,付款方式为托收,但没有索赔条款。那么,作为买方,在收到受损的货物后,应当如何操作进口索赔呢? (1) 向 出口人(卖方)索赔 卖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的主体和履行的主要当事人,因而也是在货物受损时买方索赔的主要对象。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十条的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和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对于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公约第三十五条第(1)款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作为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规格来供应货物,否则即为违约。对于卖方违约,作为受害的一方,可根据合同、法律或公约的规定向其提出索赔要求,-- 4 / 11 这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遵循的原则。 就本案而言,买方能向卖方索赔并得到赔偿的条件:一是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规定;二是卖方没有尽到选用适当船舶的义务;三是没有按规定投保含有雨淋的险种。如果卖方在这三个方面都没有过错,则买方向卖方索赔的理由就不存在。
(2) 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就是承担货物运输任务的公司。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要实现商品由卖方到买方的转移,就离不开承运人的运输。而承运人的运输质量,不仅关系的买方能否收到商品,而且还关系到买方收到何种质量的商品。因此,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只要和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运输公司在行使收取运费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买方能向承运人索赔并得到赔偿的条件: 一是该船及设备不适合装运钢材;二是承运人没有尽到照料货物的责任。
(3) 向保险公司人索赔 如果对运输的货物进行了投保,那么运输中的货物如果发生了损失,受损失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并不是就任何损失都负责任。他只负责赔偿属于承保风险范围内的损失,对于承保范围外的损失,保险人是不负责任的。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范围,-- 5 / 11 主要取决于投保人的保险险别和种类。 就本案而言,在CIF条件下,买方对于像钢材这样的货物,要想避免和减少损失,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品质规格,并要求卖方提供商检证明;二是对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和质量,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应尽量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
案例8 1997年5月,中国某煤炭公司向丹麦出口无烟煤1,000公吨。合同采用CIF价格条件,装运期为1997年8月。信用证结算,中方投保水渍险。 1997年8月2日我方按发票金额的10%向保险公司投保。8月16日该批无烟煤出口。但在印度转船时,遭遇风暴。抵港后,丹麦进口商发现货物有明显的湿损,即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定损失38,000美元。 丹麦进口商向中方索赔,理由是:卖方交货时,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得知: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因为暴雨所致,非海水所致,不属于水渍险的范围,因此不予索赔。
分析: 水渍险的承保范围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加上单独海损。按照条款,被保险货物在船舶上遭到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 6 / 11 水等自然灾害而发生单独海损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但必须注意:水渍险中的水是指海水。水渍险对淡水引起的货损不予赔偿。 本案中,湿损的原因是暴雨所致,不属于水渍险的赔偿范围,保险人不予赔偿是正确的。 假设本案的货物投的是水渍险加“淡水雨淋险”(对直接遭受雨淋或其他原因的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或直接投保“一切险”, 那么保险人应予赔偿。
案例9 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 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
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 6英尺, 70 M/T;8英尺,80 M/T;10英尺,60 M/T;12英尺,210 M/T,总量未超过420 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 分析: 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
7 / 11 案例 10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
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 买方于卖方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部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于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元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 价格诱人,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