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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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察和管治的一套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防止矿井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监察员职责:明确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察、检查、调查和处罚等。

2. 监察能力培训:对煤矿安全监察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和监察能力,使其能够有效开展监察工作。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次和内容。

监察员通过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设备、操作规程、生产过程、安全措施等,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4. 处罚和奖励:明确监察员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负责人及时进行问责。

同时,对在监察工作中表现出色的监察员进行奖励。

5. 信息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库,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为监察工作提供依据。

6. 协作机制:建立煤矿企业、监察机构、工会等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效果评估,形成合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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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查员的职责、权力、要求和管理措施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一、职责和权力:
1. 对煤矿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和整改;
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3. 组织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 对煤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 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 提出改善煤矿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7. 审核煤矿安全生产资格和技术资料;
8. 其他与煤矿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责和权力。

二、要求和管理措施:
1. 煤矿安全监查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 煤矿安全监查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监督检查的规范,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3. 煤矿安全监查员必须进行定期的考核和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 煤矿安全监查员必须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5. 煤矿安全监查员必须保持独立和公正的立场,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干扰;
6. 煤矿安全监查员必须执行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纪律性;
7. 煤矿安全监查员必须积极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处置。

以上就是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旨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防范事故发生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察员的任命和资质要求: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的任命程序和资质要求,确保监察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2. 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监察员的任务和职责,包括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等。

3. 监察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对监察员进行规范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监察能力。

同时,对监察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表现和工作质量。

4. 监察员的权益和保护:确保监察员履行职责时的权益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其进行必要的保险和法律支持,同时对滥用职权和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5. 监察员的监督和监控:建立监察员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监察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监察员的工作符合规定和标准。

6. 行政问责和纪律处分:建立健全的行政问责和纪律处分机制,对监察员在职责履行中的失职、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监察员的廉洁和公正。

通过建立和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可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以下简称监察专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中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监察专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监察、文明执法,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监察专员设置与职责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并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条监察专员的基本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三)对煤矿企业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察,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公开;(四)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察,确保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五)对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察,确保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六)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察,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七)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八)完成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监察工作。

第三章监察专员资格与选拔第七条监察专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三年;(三)经过培训并取得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监察专员的选拔程序:(一)煤矿企业根据监察专员的基本条件,推荐合适人员;(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查,组织考试;(三)考试合格人员,经培训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担任监察专员。

第四章监察专员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监察专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监察专员应当接受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山西某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山西某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矿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任职条件
1、根据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要求,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为矿副总以上领导。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必须为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称必须为煤矿相关专业职称中级以上,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资格证。

3、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责
1、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副总以上领导负责分管专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2、每月制定副总以上领导带班表,由矿长签字以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严格按照带班表执行带班。

3、如需要调班,由调班的两位领导在调班表上签字,确定调换的班次,确认后由矿长签字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4、每月制定带班跟班表,必须明现场交接班地点,在交接班地点现场交接班,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并电话通知调度室交接班人员,在井下交接班镜头线握手交接班,调度员在监控视频上截屏交接班画。

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安全监查工作的监查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查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责任,履行监查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查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查员应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查员主要职责为:(一)根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安排,参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包括巡查、检查和评估等任务;(二)及时发现和处理煤矿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和监督落实;(三)协助煤矿安全管理单位组织和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和安全教育培训;(四)收集、整理和提交有关煤矿安全监察的资料和报告;(五)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六)开展煤矿安全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查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规定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受非法干预和打压;(二)要求煤矿安全管理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三)依法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福利待遇;(四)获得煤矿安全管理单位和监督部门的及时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管理和评价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查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不得违法操作或者妨碍煤矿安全监察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查员应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考核和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个人奖惩和绩效评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查员应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并积极参与煤矿安全工作的会议和培训。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查员应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煤矿安全监查员,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力和违规行为的煤矿安全监查员,应依规给予批评和惩罚。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查员应保护好职业道德和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或者故意篡改煤矿安全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是负责对煤矿生产环节进行监察和管理的专业人员,他们的职责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工作,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非常重要。

下面,本文将从制定目的、内容要点和执行措施等方面,总结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一、制定目的1.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管理。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治制度,完善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选拔、培养、考核和奖惩等方面的管理,提高监察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

2. 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工作行为。

明确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他们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行事,不滥用职权,不进行违法违纪行为。

3.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工作方法。

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提高监察员的工作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改善和发展。

二、内容要点1.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选拔与任用(1)制定科学合理的选拔标准,包括学历背景、工作经验、专业知识以及应具备的素质等方面。

(2)通过资格考试和面试等形式进行选拔,并确定最终入选人员。

2.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与考核(1)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和业务培训等方面,确保监察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

(2)定期进行业务考核,评估监察员的工作能力和绩效,通过考核结果确定晋升和薪酬待遇等。

3.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工作职责(1)明确监察员的权力与义务,包括对煤矿安全生产环节的全面监察,发现安全隐患,督促煤矿单位整改等职责。

(2)规定监察员在工作中的行为准则,要求他们廉洁奉公,不耍权、不徇私情,严守保密纪律。

4.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工作程序(1)制定监察工作的流程图,明确先后顺序和工作要点,确保监察工作的有序进行。

(2)建立监察工作的档案和统计制度,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和问题,并做好归档和概括总结。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二篇)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二篇)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为进一步规范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效能,确保本县煤矿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特别规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市驻矿安监员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煤矿安全监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一、成立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安监局局长、煤炭局局长、人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分管领导及各产煤乡镇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立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煤炭局安监股,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派驻、考核、调整、工资与社保管理、奖罚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县煤炭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煤炭局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各产煤乡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

二、本规定所指的驻矿安监员,是指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该职位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序列。

三、驻矿安监员的招聘与录用应遵循以下程序: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经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并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对于年月份经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考试合格,且现仍在从事安监工作的驻矿安监员,可直接与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

四、驻矿安监员的招聘条件包括: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具备三年以上煤矿井下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业务;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年龄不超过规定的上限(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规定上限);高中及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其他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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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解读
2023年11月18日,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50号,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制度》)。

一、出台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切实加强煤矿生产作业现场管理,压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全省煤矿实行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监察专员制度》是我省的一项创新之举,该制度的出台,对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止各类煤矿事故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组成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矿领导、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担任。

强调了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专业性,必须要由专业的人来干。

煤矿要充分发挥现有班子队伍力量,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相结合,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三、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职责
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而且在与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上互不替代。

这是此项制度的最大特点。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仅明确煤矿是落实制度的责任主体,强调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就是要通过责任倒逼,真正发挥监察专员作用,从严把控煤矿井下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严防事故发生。

二是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犍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审核确认,并且要实行现场交接班,当班监察专员要将现场作业情况向下一班监察专员进行交接,双方要签字确认。

三是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严禁空岗、脱岗、离岗。

四、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工作内容
主要体现在对煤矿生产作业的爆破、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具体为:
一是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区队、班组领导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按规定到岗情况。

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二是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三是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未经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作业,不得进行交接。

四是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

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立即责令停止现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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