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了更明确的制度保障和规范。
下面就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带来的影响进行简要介绍。
一、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内容1.直管公房的管理该办法规定了直管公房的管理方式,包括公房管理机构的设立、工作职责等。
明确了公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直管公房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租赁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租房管理公租房作为直管公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办法对公租房的选房、入口、退租等规定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于保障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3.房屋出租管理这一部分内容注重对直管公房进行严格的房屋出租管理,规范了买断式定期分红基金、资产出售、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4.责任追究在管理办法中,住建部对直管公房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直管公房运营质量和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管理办法的影响1.落实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方向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当前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方向有紧密关联。
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规范,将会有力地调动资本对住房市场的关注点,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
2.提升房屋出租管理公正性直管公房的房屋出租管理严格规范,将有力地遏制了一些房屋中介、地产开发商等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提升了房屋出租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3.促进公租房管理更加有序住建部关于公租房管理的规定和办理,将会有力地促进公租房管理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对于那些可能出现的租金欺诈、纠纷等问题有很积极的管控作用。
综上所述,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有利于规范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推动公租房管理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有助于政府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市场公正性和透明度。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xxx区、xx区、xx区(以下简称主城四区 )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管理规范、住用安全、收支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行政管理工作;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房中心 )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房屋资产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安全维修管理等;市公房中心各房管所(以下简称房管所 )负责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机关事务、城市管理、税务、教育等部门及主城四区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组织不得任意划转,不得抵押和担保;任何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不动产登记。
直管公房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由房管所负责现场勘验,经市公房中心审核,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报不动产登记,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应当建立完善的产籍档案,包括文件、图纸、账表、卡册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九条组织或者自然人自愿将合法建造房屋并入直管公房,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市公房中心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直管公房售房款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不得出售:(一)房屋无所有权证;(二)房屋所有权或者承租权有纠纷;(三)列入征收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其它情形。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三篇)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是指对于由政府或公共单位所有的房屋,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和使用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维护房屋的秩序和安全,并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房屋分配和申请:规定公有房屋的分配原则和程序,明确申请条件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的分配。
2. 使用权和租赁合同:规定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和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程序,保障房屋的合理使用和租赁关系的明确。
3. 房屋维修和拆迁:规定公有房屋的日常维修管理、装修规范、改建程序等,确保房屋安全和质量;同时规定公有房屋的拆迁程序和补偿政策,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4. 租金管理和收费:规定公有房屋的租金定价原则和管理办法,确保租金的合理和公平;同时规定相关收费标准和项目。
5. 违规和处罚:规定对违反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违约行为、不当行为等,以维护公有房屋管理的秩序和权威。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是为了保障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二)是指针对由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拥有的房屋,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编制和实施公有房屋使用和分配计划:规定公有房屋的使用和分配原则,如根据居住需求、经济状况等进行分配,并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
2. 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管理:规定公有房屋的租赁合同模板、租金标准、租期等,并明确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等相关事项。
3. 公有房屋维护与修缮:规定公有房屋的维护和修缮责任,如通风、照明、设备运行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4. 公有房屋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公有房屋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的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确保公有房屋的有效管理和运营。
5. 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转让和继承:规定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转让和继承程序和条件,以保障公有房屋的合法使用和产权权益。
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主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实际,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内住宅专项维系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共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栋住宅内业主或者单栋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恰你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问题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这些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所所有权人决策,市房地产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监管。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归集、使用、和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宣传;负责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监管工作;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我市各类住宅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住宅维修资金的数额;牵头做好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摸底调查工作;协助督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归集。
第七条市财政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进行监督监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已出售直管公房及未出售国有直管公房的维修资金的管理。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市直管公房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以满足市民住房需求,提高住房供给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管公房的划定、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一、划定市直管公房范围市直管公房的划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由市级部门所有或委托管理;二是用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住房;三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住房资源。
1. 划定条件市直管公房的划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房屋产权归市级部门所有或受其委托管理;二是拥有清晰的产权证明;三是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 划定程序市直管公房的划定程序应当经过以下步骤:一是由市级部门负责进行调研和收集相关房屋信息;二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初步筛选;三是组织评审机构对初步筛选出的房屋进行审定和评定;四是报市级部门审核和批准。
二、市直管公房的分配市直管公房的分配应当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
分配主要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评估。
1.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合法的居住权;二是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或市级部门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三是符合市直管公房资源的使用人员条件。
2. 申请程序申请市直管公房的程序应当经过以下步骤:一是申请人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是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评定;三是确定分配房源的数量和标准;四是公布房源信息,并组织公开、公平、公正的摇号或竞标活动;五是根据评定结果进行房源分配。
三、市直管公房的使用和维护市直管公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1. 使用要求市直管公房的使用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二是不得将市直管公房转租或出租;三是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四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2. 维护责任市直管公房的维护责任由居住人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保持居住环境的整洁和卫生;二是及时修缮房屋设施和设备;三是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四是按时缴纳物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公房使用管理制度

公房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房使用管理,保障公房使用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房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房的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房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管理,依法保障,依法监督。
第四条公房使用管理应依法保护公房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房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加强对公房使用者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对公房使用者的行为规范。
第六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强化对公房使用环境的管理,营造文明和谐的使用氛围。
第七条公房使用管理应依法维护公房的安全,保护公房的财产。
第八条公房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公房使用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公房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依法保障,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房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听取公房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营造和谐的使用环境。
第十三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在保证公房使用者权益的基础上,加强公房使用者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公房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五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章公房使用的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公房使用管理应明确公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
第十七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建立健全公房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公房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公房使用管理应明确公房使用的程序和方式。
公房使用者在使用公房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公房使用管理应明确公房使用的时限。
公房使用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活动,不得超时使用。
第二十条公房使用管理应明确公房使用的费用。
公房使用者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使用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房使用管理应明确公房使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房使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公房使用的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公房使用者应维护公房的整洁和安全,不得损坏公房设施和设备。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
下文是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省政府对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市直辖区管辖下的公房管理,提高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广大市民的居住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下是对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背景介绍市直管公房是指由市政府直接管理和分配的公有住房资源。
由于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住房需求的不断膨胀,市直管公房的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市政府决定出台一系列管理办法。
二、公房分配原则1. 公平性原则:公房分配应以公平为基础,不偏袒任何个人或组织。
分配时需要考虑家庭收入、人口数量、住房需求等因素,确保资源公平利用。
2. 优先权原则:市民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家庭,享有优先分配公房的权益。
其他特殊群体如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也应优先考虑。
3. 透明度原则:公房分配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让市民了解分配的依据和程序。
相关信息应该及时公布,确保社会监督的有效性。
三、公房分配程序1. 申请环节:市民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以及住房需求证明等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2. 审核环节: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步核实,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
必要时可以进行家访调查,以核实真实情况。
3. 指标分配环节: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在审批通过的申请人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指标分配,确保公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公示环节:指标分配后的结果需要进行公示,让社会各界对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示期限一般为30天,市民可以提出异议。
5. 确认环节:经过公示期的审查,确认无异议的申请人即可获得市直管公房分配资格。
之后,管理机构会与申请人进行签约等相关手续。
四、租赁与管理1. 租赁费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对市直管公房租金进行调整,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可负担性。
同时,市民可以通过市政府提供的租金减免政策申请减免。
2. 管理要求:市直管公房租户需要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保持房屋整洁,不乱扔垃圾,不违规改造房屋结构等。
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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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可编辑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合法的租赁协议并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承租直管公房的个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三条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兰州市直管公房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 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七里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精品 可编辑 (二)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直管公房的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 (四)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直管公房租赁协议; (五)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其产权及货币安置款的回收; (六)负责低保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审批; (七)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出售的初审; (八)做好与直管公房相关数据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工作; (九)负责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 (十)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及直管公房的信访工作。 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及维修工作。 第五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除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划转直管公房。 第七条 管理、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直管公房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直管公房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直管公房产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资产原始账册。 精品 可编辑 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产权登记申报工作,须做到产权清楚,建立健全直管公房产籍档案。未经公房管理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借阅直管公房产籍档案。 第十条 严禁公房管理单位及房管所将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的非法建筑物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单位和个人申请将合法建筑物的产权纳入直管公房管理的,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和《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是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房的合法凭证。 《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和《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应载明房屋地址、承租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房屋状况、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交纳期限,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新增的直管公房需核发《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以及签订《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分管负责人签字),并上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承租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结构、设施设备;承租人因生产或居住需要,确需对房屋进行改建或增添设施设备时,须经公房管理单位鉴定同意。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租赁的直管公房,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一)将承租的直管公房使用权擅自转让、借用、抵押或调换给他人使用的; 精品 可编辑 (二)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设施设备或房屋用途的; (三)住宅房连续闲置或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非住宅房连续闲置或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到房管所申请办理更名手续,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后可以继续承租: (一)户口迁出本市的; (二)本人亡故的; (三)自愿将房屋过户给生活困难且无房居住的直系亲属的; 承租人在他处另有住房的,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交回房管所。 第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需要将承租的直管公房转租给他人的,须向房管所提出申请,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后,由房管所、原承租人、现承租人三方签订转租协议书,方可转租。 第十五条 承租人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房管所一经发现,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在三十日内办理转租批准手续。对拒不办理转租手续的,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承租权利,房屋由房管所收回。 第十六条 无租拨用的直管公房,使用单位应每年与房管所签订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协议, 第十七条 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单位因改制等原因致使单位性质发生改变,已不符合无租拨用房屋相关规定,或擅自改精品 可编辑 变房屋用途,将无租拨用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协议自行终止,使用单位必须与房管所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缴纳租金。拒不缴纳租金的,房屋由房管所收回。 第十八条 承租人必须爱护承租的直管公房及其附属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房管理单位应追究承租人的经济责任: (一)擅自拆改墙体、掏门、打洞、开窗等破坏房屋结构的;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事故,造成房屋损坏的; (三)在住宅房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 (四)在房屋楼顶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造成房屋损坏或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下水跑漏,管道堵塞、电路损坏等影响正常使用或造成损失的。 第十九条 严禁在直管公房住宅小区、楼道和公房院落内堆放杂物或搭建违章建筑。 第二十条 直管住宅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执行物价部门最新的租金标准。 直管非住宅房租金实行协议租金,其标准参照市场租金。 新购置的非住宅房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第二十一条 对低收入家庭的租金减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租金须全部用于房屋管理及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 严禁承租人私下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对精品 可编辑 私下转让者,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房屋,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需要对承租的直管住宅房使用权进行转让的,须先向房管所提出申请,并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 直管住宅房使用权转让的各项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按规定缴纳。 第二十五条 直管住宅房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公房管理单位可注销已办理的《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管住宅房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 (一)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的; (三)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权的; (四)所承租房屋已被划入城市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的; (五)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六)房管部门认为不宜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直管非住宅房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直管住宅房不得分户。 第二十八条 直管公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拆迁人须按照《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签订协议,拆迁人不得对直管公房实施拆迁。 对直管公房拆迁或安置补偿过程中需要对协议进行补充的,公房管理单位与拆迁人协商的安置补偿方案、补偿标精品 可编辑 准须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拆迁人对直管公房产权进行货币补偿时,须对承租人进行妥善安置或补偿。 第二十九条 直管公房被拆除并进行安置补偿后,《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关系自行解除。 第三十条 公房管理单位及房管所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安置房产权及货币安置款的回收。 第三十一条 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有计划的维修,提高直管公房的完好率,保证使用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 无租拨用的直管公房,房屋的维护和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费用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或阻碍出租人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要求对承租的房屋进行维修,需向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房管所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作出维修安排。 第三十四条 直管非住宅房的修缮责任,由租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应配合房管所检查和修缮房屋,发现险情,应迅速报告房管所;房管所要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 对于影响维修施工的装饰设施、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物,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施工。 第三十六条 直管公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暂时腾迁的,公房管理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