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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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正文:---------------------------------------------------------------------------------------------------------------------------------------------------- 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级以上(含二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7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总理温家宝2004年1月13日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1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激励机制,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建筑机械设备、材料租赁以及从事有关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和建筑安全评价等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相关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在资格范围内执业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相互串通、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谋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并督促各参与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费用。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申领和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业和领域。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格及申请合同的复印件;
(三)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的介绍;
(五)主要生产设备及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报告;
(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并进行审核核发。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放置在醒目位置,便于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检查核对。
第九条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范围和内容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超限制从事其他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关的业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满后需要进行评估和修改。
以上是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草案,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严谨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需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并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力度,以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从许可证的申请流程、申请条件和接受监督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企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企业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等;
2. 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场所、设备、员工培训情况等;
3. 若企业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安全监管部门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企业需重新申请。
其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 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资金、场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2.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岗位责任制等;
3. 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最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还需要接受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部门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和整改等;
2.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相关的报告、台账等资料;
3. 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流程和条件进行申请,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这样不仅能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也能保障员工和社会的安全。
云南省建设厅第35号公告《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登记编号:云府登831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5号《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2月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
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
第七条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
云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云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云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一种证明,证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
它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制度。
云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是:企业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包括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符合要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申请云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进行以下步骤:首先是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
然后是现场审查,监管部门会派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
最后是评估和审核,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和审核,确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获得云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企业要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监管部门也会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有效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能力。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份荣誉和资质,更
是保障员工权益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企业要认真对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建设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必须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省届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2、各州、市届地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届企业,昆明市含省届三级企业)向州、市建设局申请;3、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向建设部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三)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详附件,可从省建设厅建管处网站 下载)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3、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企业业务制定);4、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6、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经理、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3人)、项目负责人(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三级企业2人以上,二级企业5人以上,一级企业10人以上,特级企业15人以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复印件);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的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着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方案,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活单,以及救援演练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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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