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资料使用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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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文资料使用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资料的使用,确保水文资料的完整、可靠和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水文资料,是指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水文测站所收集的水文监测数据和经整编后的成果资料。

第三条凡下列活动所使用的水文资料都应依法进行审查:

(一)编制各类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二)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和防汛预案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可研、设计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开展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监测评价与方案编制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五)对重要的取用水工程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核定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六)处理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七)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八)其他重大水事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第四条黄河水利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对水文资料的使用审查实施监督管理。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以下简称黄委水文局)负责水文资料的归口管理,具体承办水文资料使用审查的受理、审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经审查的水文资料应加盖“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资料使用审查专用章”,仅供所申请的项目使用,不得转让、重复使用。

第五条水文资料的审查,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等相关规范与技术标准。

第六条水文资料使用审查是各类规划、项目成果审查、审批的基础工作。对涉及水文资料的各类规划、工程设计和项目论证成果,在审查和验收时,水文资料的审查意见是受理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黄委水文局对水文资料审查完毕,应出具审查意见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三),作为有关部门对各类规划、项目前期和专项论证成果审查、审批的必要依据。

水文资料审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对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一致性的综合评价,注明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黄委水文局对通过审查允许使用的水文资料,在资料使用有效期内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水文资料审查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凡需要对使用的水文资料进行审查的,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黄委水文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资料使用审查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原件备查;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使用黄河水文资料的项目合同或者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黄委水文局收到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申请使用的水文资料的来源;

(二)申请使用的水文资料的用途和范围;

(三)申请人提出的水文资料的使用方式;

(四)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直接由黄委水文局提供的水文资料不进行本条内容的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黄委水文局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因水文资料使用审查事项重大或者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黄委水文局在对资料审查时,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黄委水文局作出的《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资料使用审查意见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第三章罚则

第十四条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取得水文资料审查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黄委水文局调查核实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一)违反国家、水利部和省(区)有关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行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弄虚作假,擅自变更水文资料审查成果,扩大应用范围的;

(二)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义务的;

(三)给用户和水文部门造成损失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进行水文资料使用审查不收取费用,但因进行技术审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样表一:

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文资料使用审查

申请及意见书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申请表

(一)“水文资料使用审查申请表”是申请单位提交待审查的水文资料的专用表格。

(二)本表需用计算机打印填写。为便于档案管理,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表与标准申请表的规格一致,纸张应为A4纸。

(三)申请单位在提交待审查的水文资料时需提交本表并在单位名称上加盖公章,并提供表格电子稿和相应附件材料。

申请表应与附件材料分开。附件材料应列出详细目录。

(四)申请单位应按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纸张不够可加附页。需提交表中未列出的内容时,可以附件材料说明。

二、审查意见表

黄委水文局进行水文资料审查,应提交以下审查成果:

(一)对历年测验、整编的核查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二)对资料完整性、可靠性和一致性的综合评价,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者处理意见。

(三)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水文资料审查后应按本表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本表可自制或者在黄河水文网()上下载。

本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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