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资料使用审查办法
黄河水文管理办法

黄河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黄河水文的管理,保护黄河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效益,根据《水法》、《水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内的水文管理活动。
第三条黄河水文管理包括对黄河水文数据的监测、收集、分析、发布和应用。
第三章水文数据监测第四条黄河水文数据监测是指对黄河水文要素进行实时、连续监测,以获取准确的水文数据。
第五条黄河水文数据监测主要内容包括水位监测、流量监测、水质监测等。
第六条黄河水文数据监测要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和站点,在关键位置设置水文监测站。
第四章水文数据收集和分析第七条黄河水文数据收集是指对监测得到的水文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形成完整的数据集合。
第八条黄河水文数据分析是指对收集到的水文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取有用信息,为水文预报和水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水文数据发布和应用第九条黄河水文数据发布是指将收集和分析得到的水文数据及时发布给相关机构和公众。
第十条黄河水文数据应用是指将水文数据应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水灾防控等领域。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黄河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黄河水文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水文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黄河水文管理部门和监测站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黄河水文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黄河水文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黄河水文管理部门所有。
注:此为示例文本,字数不足1500字。
实际文章请根据需要适当扩充。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取水许可管理,规范黄河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水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取用黄河水资源(包括从引黄渠道取水或者通过引黄渠道送水的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黄河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黄河流域其他范围内的取用水及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黄河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黄河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等。
第五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第六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对节约、保护和管理黄河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黄河水利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七条在下列范围内的取用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审批。
(一)黄河干流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下同)以下至入海口(含水库和河口区);(二)洛河故县水库库区、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金堤河干流北耿庄至张庄闸;(三)黄河流域内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四)黄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前款第(一)、(二)项均包括在其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第(三)、(四)项均包括在黄河流域内的所有取水。
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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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政[1993]263号)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黄河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我部与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等,由我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一、在黄河干流从河源至托克托河段,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渭河(含泾河)、沁河(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在其它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大型水工程,须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须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1.黄河干流托克托至入海口;2.三门峡水库库区(含渭河库区河道);3.故县水库库区;4.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5.北金堤滞洪区;6.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7.齐河北展宽滞洪区;8.垦利南展宽滞洪区。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02•【文号】水河湖〔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我部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建设规模。
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细化,报我部备案。
四、对于已有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河湖,各流域管理机构需在相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岸线功能分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上述文件中涉及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执行,涉及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执行。
黄河水文档案管理

浅析黄河水文档案管理【摘要】本文就黄河水文档案的特点及水文部门档案的特点作用、档案管理论述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黄河;水文档案;档案资料水文是水利的尖兵和防汛的耳目,人民治黄五十年来,黄河水文职工辛勤劳动、艰苦奋斗,在十分困难的条件下,与暴雨、洪水、泥沙、冰凌作斗争,为治黄工作提供了大量的水文资料,在水文观测和科学研究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水文档案,它不仅是水文工作的历史记录,也为今后水文工作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信息资源。
一、黄河水文档案的特点黄河水文档案的特点与其他专业档案一样具有科学性、完整性、服务性的特点之外,还具有自己固有的特点:1、形成时机性强。
水文工作是广大水文工作者根据大自然一年四季的变化规律而观测到的资料,因此,必然要受到自然规律的变化和影响,一年四季都有特定的工作内容,如夏季防汛抗旱、冬季防汛等工作。
这些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大量档案,特别是汛期一日多变的水文气象数据等都明显具有形成时间短、季节性强的特征。
2、内容上综合性强。
黄河水文工作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工作内容包括黄河流域水文测验、水文气象预报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面收集黄河流域水文水资源基本数据,研究黄河水沙变化规律,为治黄规划、黄河防汛、防凌、抗旱、水利枢纽运用、水资源调度等提供科学依据等,其内容必然涉及到农业、工业、交通、电力、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水文专业本身又与电力、机械、建筑、水利等专业联系紧密,因此是一项涉及多专业、多学科的系统工程。
由此而生成的水文档案也就具有多元性和很强的综合性,它不仅仅是某一学科的信息反映,而是以水文为中心的多学科、多专业的信息综合。
3、形成时机性强。
根据水文资料和由水文资料所作出的水文预报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防汛调度决策的直接而重要依据所表现出的特点,它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具有巨大的风险性,它要求水文观测资料在及时的基础上,还要具有高度准确性和高精度性。
4、文书、科技档案相互渗透、相互交叉。
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4.05.21•【文号】水政资[1994]197号•【施行日期】199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政资[1994]197号)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河北省(自治区)、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黄河水利委员会:为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在征求和协调沿黄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我部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黄河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我部授权范围内,负责黄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黄河水利委员会对黄河干流及其重要跨省区支流的取水许可实行全额管理或限额管理,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对沿黄各省区的黄河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三、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1.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下到入海口(含河口区)、洛河故县水库库区、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以上均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2.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3.黄河流域内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4.黄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含取地下水)。
四、在下列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1.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至河源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2.渭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3.大通河、泾河和沁河紫柏滩以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黄河流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暂行办法

黄河流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暂行办法--------------------------------------------------------------------------------2005-12-21 07:10:12第一条为规范黄河流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需求,促进黄河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河流域建设项目,是指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或初审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和参与黄河流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论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一)水利部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二)黄河流域内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的建设项目。
(三)水利部委托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由水利部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二)无取水许可水量指标而新增取水的;(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黄河水利委员会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四)其它需要由水利部审定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黄河流域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七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批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水文资料整编流量测验数据的检查兰香

水文资料整编流量测验数据的检查兰香发布时间:2021-08-25T08:08:22.725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5期作者:兰香李林倩[导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水利工程中对水文资料整编流量测验数据的检查,本文主要从水文检测的实际出发,科学的对水文资料整编数据的流量数据情况进行检查。
黄河水利委员会西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745000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水利工程中对水文资料整编流量测验数据的检查,本文主要从水文检测的实际出发,科学的对水文资料整编数据的流量数据情况进行检查。
主要从工程实际出发,根据某一片区的整编程序发展,促进相关数据文件对于数据的调取,让相关测水位数据文件中能够将水位数值表现出来,将其与相关数据文件进对比,从而保证水位检查数据的准确性,从而合理对开关闸时间进行控制,及时对不同水位进行提示,将整个的推流过程转化成DAT文件,保证水位数据利用的准确性。
关键词:水文资料;整编流量;测验数据;检查随着水利工程实施中,相关遥测水位资料对于水文测验和资料整编的影响逐渐变大,从而使整个对于数据的整编成为水位检查中需要格外重视的问题。
本文就从流量测验的实际出发,科学的对相关数据文件进行整编,从而提出对数据校对的有效方法[1]。
以下就来针对性的介绍资料整编程序中,堰闸实测潮流量统计表和实测流量成果表等对于水位数据检查的影响,从而保证水位数据利用的合理性与正确性,为后期实现能够按照CAD图实施检查。
1.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为了做好相关的水文资料整编流量测验数据检查,就要科学的将数据复制出来,将其制作成为一个单独的文件夹,在这个文件中,需要包括堰闸实测潮流量成果统计表和实测流量成果表相关文件,对于其他数据性文件,也可以通过文件夹的制定,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但是其主要利用的检验资料和原理是一样的,只需要将不同的文件夹进行名称命名以后,复制到文件夹中就可以准确的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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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文资料使用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资料的使用,确保水文资料的完整、可靠和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水文资料,是指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水文测站所收集的水文监测数据和经整编后的成果资料。
第三条凡下列活动所使用的水文资料都应依法进行审查:
(一)编制各类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二)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和防汛预案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可研、设计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开展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监测评价与方案编制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五)对重要的取用水工程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核定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六)处理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七)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八)其他重大水事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第四条黄河水利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对水文资料的使用审查实施监督管理。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以下简称黄委水文局)负责水文资料的归口管理,具体承办水文资料使用审查的受理、审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经审查的水文资料应加盖“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资料使用审查专用章”,仅供所申请的项目使用,不得转让、重复使用。
第五条水文资料的审查,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等相关规范与技术标准。
第六条水文资料使用审查是各类规划、项目成果审查、审批的基础工作。
对涉及水文资料的各类规划、工程设计和项目论证成果,在审查和验收时,水文资料的审查意见是受理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黄委水文局对水文资料审查完毕,应出具审查意见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三),作为有关部门对各类规划、项目前期和专项论证成果审查、审批的必要依据。
水文资料审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对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一致性的综合评价,注明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黄委水文局对通过审查允许使用的水文资料,在资料使用有效期内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水文资料审查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凡需要对使用的水文资料进行审查的,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黄委水文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资料使用审查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原件备查;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使用黄河水文资料的项目合同或者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黄委水文局收到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申请使用的水文资料的来源;
(二)申请使用的水文资料的用途和范围;
(三)申请人提出的水文资料的使用方式;
(四)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直接由黄委水文局提供的水文资料不进行本条内容的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黄委水文局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因水文资料使用审查事项重大或者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黄委水文局在对资料审查时,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黄委水文局作出的《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资料使用审查意见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第三章罚则
第十四条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取得水文资料审查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黄委水文局调查核实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一)违反国家、水利部和省(区)有关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行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弄虚作假,擅自变更水文资料审查成果,扩大应用范围的;
(二)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义务的;
(三)给用户和水文部门造成损失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进行水文资料使用审查不收取费用,但因进行技术审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样表一:
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文资料使用审查
申请及意见书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申请表
(一)“水文资料使用审查申请表”是申请单位提交待审查的水文资料的专用表格。
(二)本表需用计算机打印填写。
为便于档案管理,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表与标准申请表的规格一致,纸张应为A4纸。
(三)申请单位在提交待审查的水文资料时需提交本表并在单位名称上加盖公章,并提供表格电子稿和相应附件材料。
申请表应与附件材料分开。
附件材料应列出详细目录。
(四)申请单位应按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纸张不够可加附页。
需提交表中未列出的内容时,可以附件材料说明。
二、审查意见表
黄委水文局进行水文资料审查,应提交以下审查成果:
(一)对历年测验、整编的核查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二)对资料完整性、可靠性和一致性的综合评价,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者处理意见。
(三)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水文资料审查后应按本表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本表可自制或者在黄河水文网()上下载。
本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
样表二:水文资料使用费审批表
样表三:
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文资料使用审查意见
审批书
黄水资审查[ 200X-ABC ]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