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新条例 确保猪肉安全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副司长徐息和就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答本刊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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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及肉类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及肉类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及肉类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某某省整顿和标准农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和市领导批示精神,我局对整顿和标准农村市场秩序,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及肉类食品平安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方案:工作目标:突出抓好生猪屠宰管理,开展农村肉类市场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提高肉品质量,使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猪、销售病死猪等不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肉类食品平安有明显提高。

法律依据:《食品平安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方法》等。

工作措施:1、加大对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管力度,开展农村肉类市场专项整治,从生猪收购、入场检疫、屠宰检验、成品运输、入市销售、肉制品加工等环节入手,坚决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猪、销售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对现有的农村定点屠宰场,要按照屠宰场的建设标准,催促企业业主改善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市中区、五通挢区、某某、某某、某某县要根据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逐步压缩一批小型手工屠宰点。

3、要严格执行检疫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配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对查出的病害猪肉按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农村肉品质量,保障群众肉品消费平安。

工作进度安排:1、从现在起至6月底。

由各区、市、县商务局牵头,工商、畜牧等部门参与,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开展一次普遍检查,检查面应到达100%。

2、7月至8月,市商务局组织市工商、畜牧等部门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局部区、县开展重点督查。

检查和督查重点:各地检查的重点是屠宰企业检疫检验、两章两证制度的执行情况〔查屠宰现场和相关记录〕;屠宰企业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健康证、屠工证、肉检人员培训合格证等〕;查出的病害肉无害化处理情况〔无害化处理设备和处理记录〕;企业有无私屠滥宰、制售注水猪、病死猪的行为〔日常监管和消费者投诉情况〕。

屠宰场最新规章制度内容(3篇)

屠宰场最新规章制度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屠宰场安全生产、保障动物福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屠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屠宰场所有员工、承包商、参观者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屠宰场的管理,提高屠宰工艺水平,确保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屠宰场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屠宰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屠宰场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屠宰场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生产部:负责屠宰场日常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质量检验部:负责屠宰产品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4. 安全生产部:负责屠宰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5. 办公室:负责屠宰场综合事务管理,包括人事、财务、后勤等。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屠宰场管理委员会:- 制定和修订屠宰场规章制度;- 监督各部门执行规章制度;-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屠宰场重大问题。

2. 生产部:- 制定生产计划,组织实施生产任务;- 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质量检验部:- 制定和实施产品质量检验标准;- 对屠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和处理。

4. 安全生产部:-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5. 办公室:- 负责屠宰场人事、财务、后勤等综合事务管理;- 负责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外部单位的沟通协调。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流程:1. 入场查验:对进场动物进行查验,确保动物来源合法、健康。

2. 屠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屠宰,确保屠宰过程卫生、安全。

3. 分割:对屠宰后的动物进行分割,确保分割过程卫生、规范。

4. 检验:对分割后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疫病传播,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与畜禽屠宰有关的分割、冷藏、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泔水饲喂生猪的法律规定(3篇)

泔水饲喂生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泔水,即餐厨垃圾,是餐饮业、食品加工业等产生的废弃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餐饮业日益繁荣,泔水产生量也随之增加。

泔水饲喂生猪现象在我国部分地区较为普遍,但这一做法存在诸多问题,如食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

为了规范泔水饲喂生猪行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泔水饲喂生猪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泔水饲喂生猪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容器生产食品。

”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使用病媒生物、废弃食品、泔水等原料生产食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牧法》是我国畜牧业的法律法规,其中第五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病媒生物、废弃食品、泔水等原料生产饲料。

”第五十一条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饲料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饲料质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防疫领域的法律法规,其中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病媒生物、废弃食品、泔水等原料生产饲料。

”第三十一条规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在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生产活动中排放污染物。

”三、泔水饲喂生猪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者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和《畜牧法》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者若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管部门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畜牧法》第六十条,监管部门若未履行监管职责,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部长:谢旭人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第三⼗⼆条国家对⽣猪等动物实⾏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本⾏政区域内实⾏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由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实⾏检疫并加盖动物防疫机构统⼀使⽤的验证讫印章。

国务院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类联合加⼯⼚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进⾏监督。

【释义】本条是对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规定。

⼀、本条是国家对⽣猪等动物实⾏“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法律规定。

改⾰开放以来,⽣猪经营放开,多层次经营,多渠道流通,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极⼤地调动⽣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养殖业的发展,繁荣了⾁类市场。

但随之⽽来,由于私屠滥宰,致使动物疫病流⾏,病害⾁上市,严重危害养殖业⽣产和⼈体健康。

国务院制定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纳税、分散经营”的⼗六字⽅针,各级政府以“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规定对私屠滥宰进⾏清理整顿。

为了加强⽣猪等动物定点检疫管理⼯作,在定点屠宰场(点)设置上,国务院确定了“统⼀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产、⽅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本条明确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本⾏政区域内实⾏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设置的规划和布局,由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各级政府应当依法治理私屠滥宰,加强检疫管理。

通过定点屠宰,把屠⼯屠商有序地组织起来,从分散到集中,便于管理,减少环境污染,确保⾁类卫⽣和⼈体健康。

⼆、检疫是政府⾏为,⽣猪屠宰检疫是⽣猪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主管⽣猪检疫⼯作的监督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猪等动物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并加盖国务院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统⼀制定使⽤的验讫印章。

一起猪肉药残超标事件追溯中发现的几个问题

2023-11-08•事件概述•追溯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题产生原因分析•对策建议与展望目录01事件概述发生时间2023年3月10日发生地点某市猪肉批发市场事件发生时间与地点涉及范围该批发市场内的多个猪肉摊位影响经过初步调查,此次事件已经导致至少100人因食用问题猪肉而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其中多人病情严重,仍在接受治疗。

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相关部门已对此展开深入调查。

事件涉及范围与影响•初步调查结果:经初步检验,问题猪肉的残留药物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疑似因摊位老板为降低成本而私自使用便宜、不合格的兽药所致。

目前,涉事摊位已被查封,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

事件初步调查结果02追溯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养殖环节,存在兽药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如超剂量使用、不遵守休药期等,导致猪肉药残超标。

养殖环节问题兽药使用不规范养殖环境不良也是导致猪肉药残超标的原因之一,如养殖场内卫生条件差、水源污染等。

养殖环境不良有些养殖户在饲料管理上存在问题,如使用过期饲料、饲料存储不当等,导致饲料中的有害物质污染猪肉。

饲料管理不当屠宰操作不规范在屠宰环节,有些屠宰工人的操作不规范,如刀具消毒不彻底、不遵守卫生规定等,导致猪肉受到污染。

屠宰设备落后在一些屠宰场,屠宰设备比较落后,无法保证猪肉的质量和安全,可能导致猪肉药残超标。

检验设备不足有些屠宰场缺乏必要的检验设备,无法对猪肉进行有效的检测,使得猪肉药残超标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

屠宰环节问题流通环节问题流通环节过多01在一些地区,猪肉的流通环节过多,每个环节都有可能造成污染和药残超标。

存储和运输不当02在流通环节中,有些存储和运输场所卫生条件不良,导致猪肉受到污染和药残超标。

市场监管不力03对于猪肉市场的监管,有些地区存在不力的情况,如对市场主体的资质审查不严、对质量问题的处罚力度不够等,导致猪肉药残超标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03问题产生原因分析养殖环境卫生差部分养殖场卫生条件差,消毒不严格,导致病原菌滋生,影响猪肉质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豫政办[2003]67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豫政办[2003]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在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障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有的市、县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的政策,限制非本辖区定点屠宰场的合格生鲜肉品进入本地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类市场的形成。

为进一步贯彻《条例》和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商运发[2003]157号)精神,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促进规模化、现代化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屠宰加工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屠宰行业的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屠宰厂,要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停业整顿或撤消定点资格。

要严格监督定点屠宰厂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为人民群众提供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肉品。

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坚决打破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市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搞活肉品流通不仅有利于促进我省畜禽屠宰加工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还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保持供需市场的稳定。

凡是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要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标准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各市、县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禁止在本辖区内流通。

生猪屠宰场12小时静养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场12小时静养处罚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生猪屠宰场12小时静养是一项对残忍虐待动物进行处罚的依据。

这一规定要求生猪在屠宰前至少进行12小时的静养,旨在减轻它们的压力、调整身体状态,并提高屠宰后产品的质量。

静养期间,生猪应被安置在适当的环境中,保持相对安静,避免过度激动和惊吓。

生猪屠宰场12小时静养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动物福利和食品安全。

静养阶段,生猪的养育者需要确保它们得到充足的饮水和适量的饲料,以保持身体健康。

同时,生猪屠宰场也需要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异味和其他可能引起生猪压力的因素。

进行12小时静养的生猪在屠宰后,其体内的肌肉可以更好地回复和放松,从而改善肉质的口感和储存寿命。

此外,静养可以减少动物在屠宰过程中的不适感,降低屠宰中的肌肉应激,提高生猪屠宰的效率和安全性。

生猪屠宰场12小时静养处罚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生猪的权益,防止残忍虐待和不人道对待。

生猪是一种具有感知和情感的生命,应受到妥善对待和尊重。

屠宰场落实12小时静养制度,有助于改善养殖场环境和加强养殖者的管理责任意识,推动养殖业发展转型,朝着更加人道和可持续的方向迈进。

总之,生猪屠宰场12小时静养处罚依据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保障动物福利和食品安全。

这一规定对于养殖场和屠宰场来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需要严格遵守和执行。

只有通过遵循规定,我们才能确保生猪的福祉和食品品质的提升。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精选五篇]》第一篇。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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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消 费 以猪 肉 为 主 。 因 此 ,生 猪 产 品
第三 ,在 一些 地方 出现 了维 护地 方
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 ”组织有关部 门审查确
场 的 质 量 安 全 ,直 接 关 系 到 人 民 群 众 的 身 利益格局 ,不允许外地 肉进入本地区的反 定 。同时 ,为 了 强 化 生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
场 时 应 以 来 , 对 于 加 强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 保 证 的 利 益 , 出 现 了阻 断 全 国 大 流 通 的 现 象 。 ( ) , 当征 求省 级 人 民政 府 商 务 主 管
生猪产 品质 量 ,保 障人 民群众 身体 健康
第 四 , 在 原 来 的 定 点 条 例 中 , 罚 则
体 健 康 乃 至 生 命 安 全 。 原 《生 猪 屠宰 常现象。特 别是一些大企业的 肉品通 常是 设置规划 的约束作用 ,还明确规定设区的
管理 条例 》自 1 9 8年 1月 1日起 施行 全国性流通 的,有些地区为了保护本地区 9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在 确 定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管 部 门和 卫 生 、工 商 、质 检 等 部 门 的职 责 ,更 加 明确 了监 管 责 任 ,补 充 、 强化 了监 管 手 段 。 同 时 ,
加大 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 围和处罚力度 , 为商务 系统更好地开展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供 了坚实的 法 律 基 础 、依 据 和 保 障 。 《条例 》的修订 充分体 现 了党 和政府 以人为本 ,关注 民生 ,构 建和谐 社会 的 要求 ,是强化 肉品 安全管理的有力保证 ,有利于构建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 ,提 高我 国生猪屠宰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认真贯彻 实施 《 条例 》 ,是商务主管部门实践 “ 以人为本” 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 ,是确保 、“ 平安奥运 的 一项 重要 举措 。 在 《条例 》正 式 实施 、举 国欢 腾 ,喜 迎奥 运 的 时刻 ,商务 部市 场 运行 司 副 司长 徐 息和 接 受本 刊记者专访 ,介绍 了条例修订的背景 , 对新 旧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进行了比较 ,对新条例的主要
补 充 规定 为 制订 生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 场 设 置规 划 应 当遵 循 的原 则 之一 , 以体 现 生 猪
来进 行 批准 。经过 一段 时间 的发 展 ,有
徐 司 长 , 请 您 介 பைடு நூலகம் 一 下 这 次 修 订 些 地 区随着地 方经 济利 益 的膨胀 ,开 始
定点 屠宰 厂 ( )向规 模化 、 集约化 发 场
二是 ,适 当收 回 了审查确 定 生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的权 限 ,将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场 厂 ( )由原 条 例 规 定 的 “ 、 县 人 民 政 场 市 府 ” 织有 关部 门审 查 确 定 , 改 为 由 “ 组 修 设
我 国 既 是 生 猪 生 产 大 国 , 也 是 生 猪 制 性 的 执 行 规 定 , 很 多 地 区在 定 点 工 作 产 品 消 费 大 国 ,多 数 地 区 群 众 的 日常 肉 中 没 有 考 虑 到 当地 老 百 姓 的 健 康 问题 。
部 分 进行 了解读 。
中 籼 田 28 国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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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条例在四个方面不够 的生猪 屠宰条例 为了规范生猪 屠宰行业 , 完 善 ◆ 与 当前 形 势 不 符 规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 由县市人 民政府
记者 :
部 门 负责 制订 。 同 时 ,将 “ 当集 中 ” 适
本 上 解 决 , 生 猪 屠 宰 环 节 仍 存 在 一 些 较 为 进 行 查 处 ,只 能 对 定 点 企 业 内 的 一 些
点 屠 宰 厂 ( )名 单公 布 和 备 案制 度 , 场
规 定 设 区 的市 级 人 民政 府 应 当 将 其确 定 的
为 突 出 的 问 题 。 主 要 是 : 一 些 地 区 私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 而 很 多 注 水 行 为 并 屠 滥 宰 活 动 屡 禁 不 止 :对 生 猪 和 生 猪 产 不 是 发 生 在 定 点 企 业 里 , 绝 大 多 数 是 在 品 注 水 以 及 屠 宰 病 害 猪 、 注 水 猪 的 现 象 企 业 外 随 便 一 个 地 方 进 行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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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市 运 务部 场 行司副 长 息 新 订的《 猪 宰管 条 答本 记 司 徐 和就 修 生 屠 理 例》 刊 者问
文 / iE 本T ̄ 者尹景羽 贾云 J
为 了切 实做好 生猪 屠宰 管理 工作 ,确保 人 民群 众吃 上放心 肉 ,修订 后 的 《 生猪屠 宰管理 条例 》 ( 下 简 称 条 例 ) 已 于 20 以 , 08年 8月 1 日起 施 行 。 修订后 的 《 例 》提 高 了生猪定 点屠宰厂 设置权 限 ,建立 了定点屠 宰退 出机制 ,补充 了对 边远 条 和 交 通不 便 的 农 村 地 区设 置 小 型屠 宰场 点 的 规 定 ,进 一步 完 善 了生猪 定 点 屠 宰 制 度 ;确 定 了商务 主
部 门 的意 见 。 三 是 , 为 加 强 监 督 , 增 加 了 生 猪 定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 但 是 , 从 近 年 来 的 规 定 的 不 是 很 详 细 ,存 在 一 些 法 律 漏 情 况 看 , “ 心 肉 ” 问 题 还 没 有 从 根 洞 。 比 如 在 原 来 条 例 中 规 定 , 对 注 水 行 放
《 条例 》的背景是什 么?原有 《 条例 》在哪 出现 了定 点 过 多 、过 滥 、过 散 的 情况 。 展 的 方 向 。
些 方 面 不 够 完善 、 与 当前 形 势 不 符 ?
徐 息和 :
第 二 ,原 来 定 点 条 例 中对 生 猪 定 点 规 划 作 了 规 定 ,但 并 不 详 细 ,也 没 有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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