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有关专项投资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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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3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结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3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结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3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
格年检结果的通知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14(000)026
【摘要】发改投资[2014]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机构日常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我委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工作。

【总页数】3页(P3-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7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J],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1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结果的通知[J],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结果
的通知 [J],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年检结果的通知 [J],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2008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年检结果 [J], 小莉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投向介绍专项申报及相关政策解读

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投向介绍专项申报及相关政策解读
验检测项目除外)
▪ 8、完成节能评估审查,是项目核准(备案)的 前置条件,分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三种
▪ 9、石化化工项目还需安评 ▪ 其中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项目另有专门的附加条件。
精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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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填报项目情况表(tup文件)
▪ 软件到工信部网站下载(资料下载栏目\产 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编报软件2.1版)。 可由企业先自行填报,汇总时一定要逐项 审核,填写要规范、完整。
▪ ——省高新处新兴产业专项和国家级、省 级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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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工业处2013年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资金约 3500万元。 ①重大工业项目前期经费补助。主要要求有明确 的项目主体、项目投资规模8亿元以上(其中, 山区地市5亿元以上),合作要有一定深度,如 已签订协议,进入征地阶段。②新增长区域工业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助,侧重武夷新区工业园 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③产业规划、产业环评补 助。
(2)申报条件
——关键技术先进成熟
①经省部级(或省部级授权和委托)鉴定的科技成果, 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的省直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成 果;
②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或技术含量较高的实用 新型专利技术;
③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④通过省级及以上审定(认定或鉴定)的新产品、
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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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 ①工业、高技术产业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
目前,产业发展科负责组织申报和管理的 省级预算内投资有2类。 ▪ ——省工业处:重大工业项目前期、新增 长区域和产业规划、环评补助。 ▪ ——省外经处:重点开发区产业化扶持项 目的贴息专项补助。
精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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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推介办负责组织申报和管理的省级预 算内投资有2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2日附件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13年林业产业项目申报

2013年林业产业项目申报

2013年林业产业项目申报指南为规范林业产业项目的申报,明确林业产业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林业产业的发展,促进山区综合开发和农民增收,根据《云南省林业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08〕3号)等规定及2013年林业产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扶持原则(一)符合我省林业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布局;(二)有利于山区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三)重点突出、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有一定发展空间;(四)具有龙头企业带动,有一定产业基础,市场前景较好;(五)业主投资为主,财政扶持为辅;(六)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扶持。

二、扶持重点2013年林业产业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有利于带动山区综合开发、增加山区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有一定规模、市场前景良好的木本油料产业、竹藤产业、林化产业、非木质产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观赏苗木产业等,重点扶持木本油料产业基地建设。

(一)木本油料产业主要扶持具有我省特色和优势,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对农民增收效果显著,以核桃、油茶为主的木本油料产业;重点扶持核桃、油茶产业基地建设,适当扶持澳洲坚果、美国山核桃、花椒、油橄榄等其他木本油料产业基地建设。

(二)竹藤产业重点扶持竹浆纸原料竹基地建设,适当扶持笋用竹、笋材两用竹的种植。

竹浆纸原料竹基地采取公司+农户的方式建设,通过公司带动农户种植,建设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根据实际发展规模,对种苗给予适当补助。

(三)林化产业重点扶持红豆杉、漆树、高产脂(含云南松、思茅松)原料林、紫胶虫原料林培育。

主要扶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社、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的原料林基地种植,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四)非木质产业重点扶持石斛、重楼等森林中药材培育,草果人工种植,野生食用菌保育促繁。

主要扶持省级龙头企业、国有林场、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根据实际发展规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3年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3年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3年新建廉租房项目(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发改投资[2013]61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4.22【实施日期】2013.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3年新建廉租房项目(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3〕613号)西安、铜川、汉中、商洛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投资〔2013〕49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你们(具体项目详见附表),请按以下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尽快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本次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全部用于附表所列新建廉租住房项目。

请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计划下达后,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备。

二、各市、县发展改革、建设(房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要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督促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严格按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严格执行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不得超标准建设。

积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

加强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实施。

三、认真落实新建廉租住房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

新建廉租住房省级配套仍按省政府确定的陕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500元/平方米补助,其余各市县仍按400元/平方米补助,省级补助投资计划另行下达。

各市要积极协调落实市县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四、认真做好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1月17日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性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基)金;(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四)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国内债务筹措的资金;(五)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自筹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稳定经济运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66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7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安排、透明公开、管理规范、使用高效和有力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从统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每年从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工业、农业、教育、科学、环保等方面的年度项目预算切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政策和市域产业行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所涉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考察、初审(县级申报项目复审)、评审和推定报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政府主导投入、政策配套资助、一般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以奖代补等方式。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新政办〔2024〕 35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预算、决算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乡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谋划储备第三章项目审核申报第四章计划转发下达第五章项目调度监管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新乡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依据《河南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项目的谋划储备、审核申报、计划转发下达、调度监管和责任追究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安排到项目。

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者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已经足额安排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六条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完成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

其中,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

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为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

第七条市发改委统筹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会同各县(市、区)、各部门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配合联动、上下衔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促进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规范执行、项目有效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31•【文号】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5月31日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相统一,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压实项目单位(法人)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以及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和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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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申报2013年中央有关
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
根据省发改委的要求,今年上半年就要开展2013年中央

项资金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为此,请你们立即着手组织开
展2013年流通领域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
金投资项目的筛选,尽快落实项目申报条件。有关要求通知
如下:
一、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和申报数量:

1、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农产品
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发
改经贸[2004]927号),继续支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两大系统
建设。对前几年已得到国家资金扶持且两大系统已竣工验收的大
型市场,如继续进行升级改造的,也可申报。支持方式为投资补
助。请优先推荐交易规模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农产品批发
市场。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粮油储备设施专项: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粮油仓储
设施建设方案》(发改经贸[2009]2875号),2011-2015年,国
家还将支持建设仓容400亿斤。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
3、粮食现代物流专项: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粮食现代
物流发展规划》(发改经贸[2007]2136号)和《粮食现代物流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8]413号),重点支持六大
主要跨省(区)粮食运输通道中的的散粮物流节点项目。支持方
式主要为投资补助,对散粮运输工具给予贷款贴息。
4、农产品冷链物流专项: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农产品
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发改经贸[2010]1304号),重点支持冷
库及设施设备、冷藏运输车辆、低温配送中心和食品安全可追溯
系统。要重点推荐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项
目。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
5、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根据《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发[2009]8号)和《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
(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重点支持物流配送工程、制造业
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物流标准和技
术推广工程、大宗农产品物流工程。支持方式以中长期固定资产
贷款贴息为主,其中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物流标准和技术
推广工程等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对物流配送工程、制造业与物
流业联动发展工程、大宗农产品物流工程,需落实银行贷款。
6、服务业引导资金专项:一是生产性服务领域,包括重要服务
业集聚区服务平台、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配套生产性服务中心、农业
生产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二是新兴服务领域,包括创意产业、
工业设计;三是地方特色服务领域。
二、申报项目条件:项目的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手续齐全,建设资金已落实,具备开工条件的新
建或合规的在建项目。已经竣工或收尾的项目和专项资金已扶持过的
项目,不得上报。
三、具体要求:
1、编制资金申请报告。除申请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外,须委
托乙级以上工程资质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其中
粮油储备设
施、粮食现代物流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须由粮食行业乙级以上资质单

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
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项目市场分析和设计方案、
项目招标内容等,并附总平面图(注明现有设施和申报项目拟建设施)
和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落实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
土地征用(土地证持有人如与申报单位不一致须说明原因)、环境影
响评价、资金筹措方案(包括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地方配套资
金等证明)、项目开工建设证明、实施进度(实景照片或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的进度证明)以及企业被有关单位授予的荣誉等相关材料。
涉及铁路专用线、港口码头等建设和改造的,须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审
批手续。
3、填报数据库。请从国家发改委编制的“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
统软件”(从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填报项目相关
信息。填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建设规模、年度建设内容”
应填写拟建设的主要设施及量化的建设规模;(2)申请国家发改委
的投资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且总投资中不能包括申请的“中央预
算内投资”;(3)“申请投资”请提出各投资渠道的年度投资计划,
并注意总投资、已下达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和申请投资之间的关系,
同时应注意与建设起止年限的关系;(4)六个专项要形成六个imo
文件包(每个imo文件包要包括此专项申报的全部项目信息),并请
在imo文件包上注明报送地区、年份和专项(如梅列2013引导资金
imo)
四、报送时间:根据省里通知,除服务业引导资金外,其它每个
专项的申报项目都有数量限制,因此请各地将确定要申报的项目填好
汇总表格于3月18日前先报我委审查,以便各专项平衡。
正式申报材料的报送:请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该专项请示文
件(附项目汇总表,见附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报送我
委服务业科,并同时报送imo文件。过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赖月英 电话:8222507 电子邮箱:smlaiyy@163.com
附:六个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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