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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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全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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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思考题
【思考题】
1. 什么是物权法? 2.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李某家的1只母羊领着3只小羊跑进王某的菜地里。 王某以李某损坏了自己的菜苗为由,将该母羊牵回 自己家中“扣留”。后经村干部调解,王某愿意将 该母羊送回,但要求李某先赔偿损失。李某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返还该母羊。 问:李某和王某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物权法》的 调整对象?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二章 物权的意义
教学目的和要求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物权的特征 第三节 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重点难点 思考题 参考文献 相关法律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二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充分理解,把握物权的基本观念,分清物权与债权 的区别。
公法限制主要表现在宪法、行政法等公法为公共利益的 目的,而对个人物权的行使甚至是个人物权的享有的限 制。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四节
三、物权绝对原则
私法限制有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两种。
约定限制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据自己的约定,限制物权人行使权 利的任意性,如地役权的设定。 法定限制是指由法律之间规定的对物权人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典 型,是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限制。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最新课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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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的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 的重要标志。它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 物权的种类、 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点: 1.物权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的类型强制。实行 物权类型强制指的是,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 法定物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内容强制。物权类 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 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 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同主体享有的物权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的物权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是以下几点:1.所有物权一律平等。民法典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最主要的含义,是 强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平等保护。2.适用规则平等。由于物权的法律地位平等,因而对物 权的取得、设定、移转和消灭,都适用共同的规则,体现了法律规则的平等性。如果不同的物权在取得、设 定、移转和消灭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就一定会造成物权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私人的物权就会受到侵害, 得不到平等的保护。3.保护的平等。平等保护原则重在强调对物权的法律保护的平等性。物权保护的平等性, 主要表现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和物权受到侵害时的保护平等性。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是 指对发生争议的物权,用相同的规则确定物权的权属,不得以大欺小,倚强凌弱。

物权法一精讲

物权法一精讲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二)特征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 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特征 1.是单一物。形态上能单独、个别地存在。 2.是独立物。在物理上、观念上或法律上能够与其他 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3.是有体物。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受 到。 4.必须特定。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物权优先于债权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 3.基于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物权。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 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 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二、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物权法是私法 1.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2.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 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法的特征
1.物权法为财产法 2.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 3.物权法为普通法 4.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四)一物一权的的确认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1.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3.一物之上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矛盾的物权 4.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 所有权(成为独立物时例外)

第八章物权法

第八章物权法
• 2、集体所有权
• 3、私人所有权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概念 •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
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 所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故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为一种特别权利,应将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及 成员权三个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权利人 不得保留专有部分所有权而抵押其共有部分,也 不得保留成员权而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权。
1.权利义务由法律或者约定确定
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平等
3.行使权利应当协商一致
4.共有财产状况保持义务 5.费用平均分担 6.债务连带负担
➢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
➢ 共同共有人的义务
1.共同的使用收益权 2.共有财产的部分处分权 3.物上追及权 4.设置共有物物上权的权利 5.代表权 6.管理权 7.优先购买权
• 恶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 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
• 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 等等。
•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
• 第一,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 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 • (二)所有权的权能 • 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
• (三)征收与征用
• 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所有的财产不可 侵犯,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只有在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能依法对私 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008年CPA《经济法》试题评析

2008年CPA《经济法》试题评析
( ) 二 特殊章 节比重分析 2 0 0 8年的试题 也有出乎考生 意料
命题 , 考生需要活学活用 ; 3) 5个小题 ( 8 1 、5 1 、 8 ( 有 第 、2 1 、6 1 小 题) 是根据教材 中散落的 N个考点综合而成 , 难度较大 ; 4) 2 ( 有
个小题 ( 1 、0小题 ) 第 12 在教材 中找不到直接的答案 , 需要考生 的 知识拓展 能力 。 每一个 多选题对考生而言都是艰难 的选择 , 考生容
之处。 首先 , 8 《 第 章 证券法 》 的分值 明显偏低 。08 《 20 年 证券法 》 的分值仅为 5 , 分 其中客观题 2分 , 在第 四个综合题 中只有 3分的 考点来 自《 证券法 》, 这是 《 证券法 》 C A考试 中所 占比重最低 在 P 的一次, 《 券法 》 以前年度考试 的重点章 节 , 由于 证 是 每年的分值
( 有 7个小题 ( 1 3 56 7 1 、9小题 ) 以小案 例的形 式 2) 第 、、 、、 、7 1 是
章的分值合计 为 5 分 。其 中, 2 《 0 第 章 物权法 》 作为 20 年教材 08 新增的一章 , 其分值 为 l ( 9分 客观题 4分 、 综合题 1 分 ) 第 5章 5 ; 《 司法 》 公 的分值 为 1 分 ( 9 客观题 3 、 分 综合题 1 分 )在 四个综 6 , 合题 中有两个综合题均来 自《 司法 》 第 9 《 同法 》 总则 ) 公 ; 章 合 ( 的分值为 1 ( 2分 客观题 0分 、 综合题 1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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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C A《 08 P 经济法 》 试题评析
中央财 经大学
20 年 C A 经济法 》 08 P《 试题 的整体难 度略低于 20 年 , 中 07 其 客观题 ( 0分 ) 5 的难度与 2 0 0 7年基本持平 , 综合题 ( 0 ) 5 分 的难 度则明显低于 2 0 0 7年 。2 0 07年 C A《 P 经济法 》的全国通过 率在

物权法第八章节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物权法第八章节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案例二:物权保护的成功案例
案例概述
丁发现自己的自行车被盗,经过调查发现是邻居戊所为。
案例分析
根据物权法,丁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戊返还自行车。同时,如 果戊故意毁损丁的自行车,丁有权要求戊赔偿损失。
案例结论
在警方的协助下,戊承认了盗窃行为并返还了自行车。丁有权要求 戊赔偿损失。
案例三:物权行使与保护的综合案例
执行程序
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执行程序, 强制要求侵权人履行法律义务。
物权保护的措施
01
02
03
04
停止侵害
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物权 人的合法权益。
排除妨碍
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物权人行 使物权的障碍。
赔偿损失
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 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恢复原状
要求侵权人恢复因侵权行为被 破坏的物权客体的原状。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保护物权的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防止权利滥用和损害公共利 益。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未来发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应不断完善相 关法律法规,为物权的行使和保 护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 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促进物权的 正确行使和保护。
03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关系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相互影响
物权行使是保护物权的前提
只有充分行使物权,才能确保物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防止他人的侵害。
保护物权是行使物权的保障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物权,可以防止物权受到侵害,确保物权的正常行使。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平衡
尊重权利人的行使权利
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应受到充分尊重 ,不应受到无理的限制和干扰。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 (1)第一章物 (1)第一节物的意义 (1)第二节物的分类 (2)第三节特种物 (5)第二章物权通论 (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第二节物权法 (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第三章所有权 (12)第一节导论 (12)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第三节共有 (14)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第四章用益物权 (16)第一节概说 (16)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第三节使用权 (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第五章担保物权 (19)第一节概述 (19)第二节抵押权 (20)第三节质权 (22)第四节、留置权 (23)第六章占有 (23)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物权法》课件(2015)

– 物权的对世效力 – 作为私权的物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承载着社会义 务 – 公有制(尤其是土地公有制的影响)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 • 在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分类体系之下,物权具有明显的 财产权的属性,其权利内容表现为对物的支配,而各 种形式的对物支配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定分止争,其首要的使命在于 明确物在法律上的归属以及不同物权人各自在物上所 享有的权利,因此,与作为调整动态财产流转关系的 债权法不同,物权法主要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 晚近以来的改革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个不 断强化个体意识和个人利益的过程,尽管如此,社会 本位的思想仍普遍地体现在我们的法律之中。例如, 《物权法》在对所有权给出的定义中就特别突出了权 利的享有须“依法”进行(第39条); • 正是由于我国既有的观念和制度对私权的保护不足, 物权法才更应在彰显和保护私权方面做出贡献。因此, 在承认所有权具有社会义务的同时,现阶段的中国物 权法更应强调所有权的自由和保护。
冷冻胚胎案
• 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妇在南京一家医院做试管婴 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在实施移植之前,该对夫 妇不幸因车祸双双离世。双方老人与医院对簿公堂, 要求继承胚胎。宜兴法院一审认为,冷冻胚胎具有发 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 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施行体外受精 胚胎移植手术的夫妻已经死亡,其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 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 了当事人对冷冻胚胎监管和处置权的请求。
第二节 物权法的体系及其法律渊源
一、《物权法》的制定及其特点 •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 • 在结构上,采取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 特殊的立法技术 • 在规范内容上,以对既有规范的重新整合 和明晰化为主,并适当地引入新规定 • 在表述上,寻求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平 衡

《物权法》电子课件


第七节 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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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确认请求权 所谓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 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 物权确认请求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 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三、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内容 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 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物权和物权法
本章结构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第五节 物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物权法》的体 系 第六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节 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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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乙双方订立买卖房屋的合同,乙按照 约定支付价金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但尚未办理过 户登记,后房屋价格上涨,甲又将该房屋高价出卖给 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丙请求乙交付 房屋,乙则主张,其与甲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 同关系,其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支付了价金,并且已经 取得了房屋的占有,因此,拒绝向丙交付房屋,双方 为此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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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关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 第一,违反种类法定。 第二,违反内容法定。 第三,违反公示方法。 第四,违反物权的效力。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六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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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公示方法 3、公示原则的功能 公示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明确物权的归属。 二是维护交易安全,这是公示原则最重要的功能。 三是提高物的利用效率。 4、违反公示方法的后果 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违反法定公示方法的后果要区分登记要 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而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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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 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 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 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 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 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五、物权的保护
请求确认物权 物 权 的 保 护
物权请求权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债权请求权
【例题.多选】2008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 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 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 装修,于2008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8年5 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 2008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关于小王和杜某之间的房屋买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必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 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的,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
二、主要用益物权介绍
二、各类所有权
所 有 权 的 种 类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 主 的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
共有部分的权利
因共有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
四、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分为按份共 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 按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 2、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 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共有物的处分 (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 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 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 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 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 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 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 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4、共有的对外关系
(1)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
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 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追偿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 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 变化;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暂时发 生了变化。因此征用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没有 灭失,则仍需要返还给权利人;而征收则不存 在返还的问题 。 (2)适用对象不同: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 不动产,不包括动产;征用则不动产和动产均 可适用。 (3)适用条件不同:二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 但是征用还要求必须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 需要
五、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 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 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没 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如果不动产权利人 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 并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章
物权法
物权法知识体系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所有权制度
用益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 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积兔满市, 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 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 ——《吕氏春秋· 慎势》
1、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 (1)物是谁的; (2)对物享有什么权利,其他的人负有 什么义务; (3)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 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李四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王五并和王五 签订了合同,约定次日一起去办理过户登记。不料 第二天王五生病住院,一住就是数月。在此期间, 张三也看上了李四的房子,问李四是否可以将房屋 卖给自己,并愿意出更高的价格。李四想:自己虽 然已经将房屋卖给了王五,但毕竟没有支付价金, 并且将其卖给张三,还能获得更高的价款,于是就 将房屋卖给了张三。不久,张三付完房款,并办理 了过户登记。后来,王五病愈出院,要求李四交付 房屋并办理登记。 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王五的损失如何弥补?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 是指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 将不动产或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 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可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构 成 要 件
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
财产已经登记或交付
【案例1】甲有一幅名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乙将该画赠与丙,丙虽善意占有该画,但不 能主张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丙属于无偿 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2】6月1日甲将一台录音机委托好友 乙保管。6月5日,乙将录音机拿到旧货市场 卖与丙并交付。丙买回家后第二天,从朋友 丁处得知该录音机系甲所有,而被乙偷偷卖 掉的事实。丙可以取得录音机的所有权,因 为丙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在让与后是 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三)一物一权原则 (四)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 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 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 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 “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
【案例2】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与乙并经产权登记, 后乙又卖与丙且也经产权登记。数月后甲向法院提 出,甲、乙合同中乙有欺诈行为,故应撤销合同。 法院判决撤销了甲、乙的合同。问:乙在买卖房屋 合同撤销前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丙能否享有房屋 所有权?
三、占有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而形成的“事实状态” 。 1、事实推定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 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2、权利推定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 确保交易安全。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的辅佐,即 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 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例题】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 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 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 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达2/3,故甲乙可以铺木 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 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 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案例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 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 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 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 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过一段时间后乙才 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 法院应如何处理?
物 权 法 的 意 义
定分止争
促进物尽其用 使有恒产者有恒心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占有 四、物权变动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物与物权
(一)物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 不都是民法上的物。 物的特征:
(1)客观物质性;
(4)预告登记(针对房屋买卖合同)
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 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 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 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 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受让人取得物权 法 律
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债的法律关系
后 果 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赔偿损失
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 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 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 酬的,不得反悔。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 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 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4)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 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 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 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可支配性。
(二)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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