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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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队伍的建设,现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

辽宁省地质灾害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地质灾害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推进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大连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由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不包括小型地质灾害项目、应急补助类项目)、避让搬迁、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工程治理、避让搬迁项目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四条项目管理依托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全流程管理,项目工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五条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可研论证、工作设计、组织实施、督导评价、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环节。

第六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项目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承担的项目类型相对应的资质。

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

第七条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评审论证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家库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建,专家主要负责参与立项评审、工作设计(变更)评审、项目监审、项目验收、项目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九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治理工程、搬迁避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和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论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论证通过后,择优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纳入省级项目库。

授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授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2005422003
54
重庆
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5422004
55
重庆
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005422005
56
重庆
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勘察设计院
2005422006
57
四川
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604大队
2005423001
58
四川
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水文工程大队
2005423002
48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建设公司
2005420001
49
广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科学研究所
2005420002
50
广西
桂林矿产地质研究所
2005420003
51
重庆
重庆南江地质工程勘察院
2005422001
52
重庆
重庆市万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5422002
53
重庆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05416004
37
湖北
武汉中汉岩土工程技术开发公司
2005417001
38
湖北
襄樊正发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2005417002
39
湖北
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2005417003
40
湖北
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2005417004
41
湖北
武汉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005417005
42
广东
2005414001
31
江西
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2005414002

广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

广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0〕3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1〕37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是指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第二害公共安全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编制、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勘查等项目,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建〔2011〕373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四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由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建立、更新、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制订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部署和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布置区域性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和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勘查、应急勘查及施工图设计工作;按规定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设计和成果进行审查,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竣工最终验收。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定期汇总辖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位于国家、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建立、更新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简称项目库,下同);协调省财政安排重大项目资金;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的建议;按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开展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工作;组织对投资较大项目进行审查;下达勘查、设计、治理工程项目任务;对竣工项目进行抽验。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对投资较少项目的勘查设计书、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及时将审查后的勘查项目决算、治理工程投资概、预算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和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的实施和监管及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质证书。

承担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宁自然资发〔2020〕234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0〕234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要求,扎实做好2021年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要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规程》(宁自然资发〔2019〕237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要加强组织领导,区分工作责任,研究制定本地区区域评估细则,扎实推动辖区内区域评估工作。

要强化部门合作,积极与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主动为企业减负,助力企业发展,确保区域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要强化检查指导,科学指导辖区内园区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切实落实自治区“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区域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有关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和村镇规划时,应在总体规划阶段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经专家审查后,方可提交立项和用地审批使用。

要在用地审批环节,指导建设单位选取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单位,严密组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为工程建设和用地规划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本依据。

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20.3-2025.2)

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20.3-2025.2)

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对地质环境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隐患是指具有一定程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经调查认定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现象。

建筑、交通、市政、水务等建设的边坡工程或弃置建设工程废渣废土形成的土堆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列入地质灾害(隐患)范畴;削坡建房引发的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不列入地质灾害(隐患)范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应急抢险、治理和工程维护。

(一)预防,包括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年度防治方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隐患)基础调查与日常巡查、应急调查、危险性评估、专业巡查与监测、群测群防、技术咨询、宣传、培训、演练、奖励等。

(二)应急抢险,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急调查与评估、应急抢险处置或者其他紧急工作。

(三)治理,包括既有地质灾害(隐患)的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配套防治(以下简称配套防治)。

(四)工程维护,包括专项治理工程、配套防治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市政府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并将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质灾害防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政府[含市政府、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和田地区行署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和田地区行署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和田地区行署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和行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和田地区行署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行发【2012】10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8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和田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田地处地震灾害多发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散,加之受极端天气、融雪期、采矿和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较重。

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精神,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及时消除地质灾害威胁,为和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实基础。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升我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地区、县市、乡镇三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在重点加强地质灾害多发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和生态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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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责任是负责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具体责任包括:
1. 编制地质灾害治理规划,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对地质灾害风险区划进行评估,并确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和工程方案。

3. 完善风险防范及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工作。

4.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 进行工程验收,确保治理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的责任是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具体责任包括:
1. 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相应的施工措施和技术措施。

2. 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材料的质量和施工工艺的合理性。

3. 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4. 配合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确保治理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5. 提供施工记录和相关资料,供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建设单位参考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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