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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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公司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基建的副总经理和(副)总工程师;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个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岗位员工,各企业必须明确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职责

一、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公司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五)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消防职责

(一)拟定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工作。

(四)督促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和各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召开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六)协助各企业完成新、改、扩建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

(七)依照消防法规履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二)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与生产、经营工作,批准实施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及计划。

(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六)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消防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管理措施、工作计划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掌握公司公共消防设施情况,参与企业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掌握公司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指导并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档案的建立与完善。

(五)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与落实。

(六)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消防审核、验收。

(七)依法建立并组织管理公司专兼职义务消防队。

(八)监督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指导企业各单位定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九)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因调查,认定火灾责任,提出公司内部处理意见。

(十)对在本单位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十一)对本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公司实行对外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向承租方或受托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场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生产、生活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按照责任区划分,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有两个以上单位办公的,必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单位,其消防安全工作由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

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依据消防法规和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后勤服务中心应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六)建立并完善消防档案。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基建项目部在组织召开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审查会时(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要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安全生产部参加。

(二)建筑工程图纸应由基建项目部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审核、批准。

(三)审计监察室、基建领导小组在对建筑工程(含消防工程的)投标单位资质审查时,应对投标单位的消防资质进行审核、调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项目,基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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