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问题—南京郭强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南京郭强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案例:王某(男)和李某(女)于2011年5月年经人介绍后结为夫妻,后,二人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李某遂于2012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庭审中,王某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产生较大争议。
1、王某当初为和李某结婚,将自己结婚前因工作而积累的所有存款15万元交由李某保管,并说明这15万元用于婚后和李某共同生活;2、王某为结婚购买新房,自己支付30万元的首付,剩余款项婚后由王、李二人用工资每月定期还贷,房产证上只有王某的名字,王某一直答应李某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但因为平时工作繁忙,并没有加上李某的名字;3、王某在结婚时,王某父母给李某彩礼8万元;4、王某喜欢炒股,在婚前账户市值5万元,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其账户市值为7万元;5、李某在婚期购买黄金100克,当时每克320元,离婚时由于金价上涨,黄金每克涨到380元每克;6、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其爷爷去世,继承其爷爷的遗产3万元;7、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购买彩票的习惯,离婚前几日购买彩票结果中奖5000元。
双方针对上述财产产生不同观点:王某认为,自己交给李某的15万元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仍然应该归自己所有,要求李某返还15万元;婚房是自己婚前买的,而且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房子应该是自己所有,结婚的彩礼钱是父母在结婚时给的,现在离婚了,应该把彩礼8万元还给自己;李某购买的黄金婚后增值了,增值的部分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继承的3万元和买彩票中的钱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认为,王某给的15万元存款是自愿给自己的,而且这笔钱并没有自己花掉,而是都用于婚后生活了,不应该返还;购买的婚房虽然是王某付的首付,但是自己也一直有还房贷,所以房子有一半应该是她的;彩礼是王某父母自愿给自己的,而且结婚都有给彩礼的习俗,不应该还给王某;王某炒股增加的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买的黄金、彩票和王某没有关系,不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爷爷的遗产也是给自己的,不应该与王某均分。
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离婚协议探望权)

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离婚协议探望权)离婚协议是离婚后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中包括对财产、子女抚养、探望等方面的约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可以自由协商约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约定是无效的。
其中,离婚协议中的探望权约定是最具有争议的一项。
本文将介绍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特别是关于探望权约定的讨论。
一、未经法院审查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经法院审查就书面协议离婚,这样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因为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如果不经过法院审查就由双方自行协商,可能会侵犯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由法院进行审查和确认。
二、侵犯国家法律规定的无效约定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那么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例如,双方离婚后,协商约定由某一方放弃子女抚养权,这个协议就是无效的,因为国家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是由父母行使的,不能由任何一方放弃。
三、违反公序良俗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具体约定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如果违反了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协议内容明显不道德、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社会道德风尚,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例如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由某一方承担过高的赡养费用,造成患病方的生活无法保障,这个约定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四、未约定的重大事项,离婚协议无效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全面,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覆盖所有的重大事项,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赡养等,如果离婚协议中遗漏了任何一个重要问题,这个协议就是无效的。
五、刑事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或违法行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
例如,双方自行协商,约定由某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这个约定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中的探望权约定离婚协议中的探望权,是为离婚时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是离婚协议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离婚协议里千万别写这些话

离婚协议里千万别写这些话,否则后患无穷!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的书面文件。
在撰写离婚协议时,有些话语是万万不能写的,因为它们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导致协议无效或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哪些是离婚协议里不能写的话?哪些是必须约定的事项?一、离婚协议里不能写的话1、“双方永远不再有任何关系”这样的话语过于绝对,实际上离婚后双方仍可能存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后续联系。
这样的表述可能被视为对对方的不当限制,违反个人自由原则。
2、“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如果之后你还想起诉对方,就很难胜诉了。
3、“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还贷款”离婚协议是不能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款义务的,所以贷款在谁名下,就由谁还贷。
4、“一方放弃所有财产权益”如果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所有财产权益,但在后续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或存在其他欺诈行为,那么该方可能难以追回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5、“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写了的结果,对方如果隐匿财产,就算你知道了,没办法分割。
6、“子女归某方所有”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能用“归某方所有”这样的表述。
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安排,而不是将子女视为可以随意处置的对象。
7、“抚养费将给到子女成年”这意味着子女成年后的一切费用将由你独自承担。
8、“一方不得再婚”这样的限制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中不能包含限制对方再婚的条款。
9、“一方承担所有债务”如果离婚协议中规定一方承担所有债务,但实际上这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样的条款可能无效。
即使一方同意承担所有债务,债权人也仍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二、离婚协议必须写明的事项1、户口处理离婚后记得迁移自己和孩子的户口。
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
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
2、姓氏处理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
千万不能写进离婚协议书的3种情况

千万不能写进离婚协议书的3种情况
一、限制对方再婚的条款。
离婚后,双方都恢复了单身状态,拥有重新选择婚姻的权利。
在离婚协议中写入限制对方再婚的条款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
例如,写“乙方在离婚后五年内不得再婚,否则需向甲方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种条款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法律保护每个人的自主婚姻权利,这样的条款即使写进协议也是无效的。
二、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
公序良俗是社会基本的道德和公共秩序要求。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于女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需在家族祠堂前公开忏悔”或者“男方离婚后不得与某一特定姓氏的人交往结婚”等类似条款。
这些约定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还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社会争议,严重违背了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和基本道德规范。
三、剥夺对方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
子女是父母双方的,虽然夫妻关系解除,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依然存在。
在离婚协议中写“女方永远不得探视孩子”或者“男方只有在支付高额费用后才可探视一次孩子”这种完全剥夺或过度限制对方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是不被允许的。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定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让孩子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长大。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涉及子女问题时,始终会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如果协议中有此类不合理条款,法院不会认可。
南京离婚律师:离婚协议如何签订,协议离婚之后请求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南京离婚律师:离婚协议如何签订,协议离婚之后请求能否请求损害赔偿一、离婚协议如何签订(一)离婚协议内容要具体,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
比如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应逐一列明共有财产的名称,而不能概括的说共有财产业已分割完毕,日后,如果一方发现对方还有隐瞒未分割的财产,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协议内容要全面,不仅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具体约定,对双方的债权债务以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有困难的一方的帮助,都要达成具体协议。
比如关于孩子的抚养费,要写明给付的时间段、给付的数量、给付的方式,这样一旦出现非抚养方给付的问题,可以依据协议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三)协议写这样详细,万一协议离婚不成,那么协议还有效吗?协议无效,因为离婚协议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她以离婚为生效条件,既然婚未离成,条件就未成就,离婚协议自然无效。
如果起诉离婚,离婚协议能被法院认可吗?笔者认为离婚协议没有生效,法院不会认可其效力,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部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在协议离婚之后请求吗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可知:(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
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因此,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而且无过错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继承纠纷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继承纠纷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文件,必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财产继承纠纷往往成为离婚协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重点探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继承纠纷,并提供解决方案,以期帮助解决离婚协议过程中的问题。
一、财产分割原则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合理、互利、互惠原则。
即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诚实守信,按照当时的经济状况以及财产性质进行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一般可以采取等额、等份或者协商确定其他比例等方式。
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以确保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特殊财产的处理在离婚协议中,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存在特殊财产的问题。
特殊财产是指婚姻存续期间,由一方单独取得或者经过一方努力形成的财产。
特殊财产的处理需要考虑到其归属性以及在婚姻关系中的贡献程度。
在特殊财产的分割中,应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并经过公正、合理的讨论和协商来确定分割比例或方式。
三、财产登记及权利保护为保障离婚协议中财产的权益和可行性,双方应当详细记录财产的性质、价值以及归属情况。
财产登记是离婚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通过公证、律师或财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参与。
登记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财产隐匿或虚报情况,避免产生财产纠纷。
同时,在协议中可以明确规定各项财产权益的保护措施,并约定如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诉讼等。
四、婚前财产的继承在离婚协议中,除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对于各自的婚前财产的继承也需要予以考虑。
婚前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已经由双方个人所有或共同努力取得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财产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各自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五、解决纠纷的方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继承纠纷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诉讼等问题。
为避免此类纠纷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1. 协商解决: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家庭调解的方式解决财产继承纠纷。
离婚协议十二个坑

离婚协议十二个坑
离婚协议十二个坑:
1. 双方的基本信息:该部分应当详细说明离婚协议当事
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确认身份和联系方式。
2.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离婚后的身份,并详细说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相关内容。
3.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离婚协议应当符合中国
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婚姻法》、《民法典》等,否则协议无法生效。
4.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协议应当做到权利义务平衡,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同时明确各方的履行义务和方式。
5.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离婚协议应当确保协议内
容明确、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否则协议将无效。
6. 分割财产:离婚协议应当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比例等内容,并采取合理的分配方式,以确保双方财产分割公平合理。
7. 赡养老人:协议需要明确双方对于父母和祖父母等老年亲属的赡养问题,并负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8. 监护问题:协议应当包括子女监护权的处理,例如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同时应当考虑孩子的利益,确保孩子不会受到影响。
9. 婚前协议:如当事人存在婚前协议,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具体的处理方式,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10. 离婚费用:协议应当明确离婚费用的承担方和金额,以避免离婚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11. 离婚原因:协议应当明确离婚的原因,以避免因离婚原因引起的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纷争。
12. 生活维持费:协议应当明确生活维持费的金额、期限等相关内容,以确保经济补偿的公平合理。
离婚协议书误区三个字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签署的一份书面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人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容易陷入一些误区,以下列举三个常见的误区:误区一:协议内容过于简单有些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认为内容越简单越好,只需写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基本事项即可。
然而,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协议内容过于简单,遗漏一些关键细节,给日后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正确的做法是在协议中详细列明各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离婚原因及双方意见;2. 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和比例;3. 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事项;4. 住所地变更、户口迁移等事项;5. 双方自愿放弃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等。
误区二:忽视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些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认为协议只是双方意愿的体现,无需具备法律效力。
事实上,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因此,在签订协议时,应确保以下条件:1. 协议内容真实、合法;2. 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协议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4. 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误区三:协议签订后随意更改有些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因各种原因想要更改协议内容。
然而,随意更改协议内容可能导致以下问题:1. 协议效力降低:若协议内容频繁更改,可能导致协议效力降低,甚至失去法律效力;2. 引发纠纷:协议更改可能引起双方意见不合,进而引发新的纠纷;3. 协议执行困难:若协议内容频繁更改,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困难。
为了避免以上误区,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事先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2. 协议内容应详细、具体,避免遗漏关键事项;3. 签订协议后,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避免随意更改;4. 若确实需要更改协议内容,应重新协商,并重新签订协议。
总之,离婚协议书是离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文件,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务必谨慎,避免陷入误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