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和债权的主要区别
浅析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

l 者物 债 他的 l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物 债 淮・ l 被 权 枳 现氛 出打 权与 书 l 生 质
该 另成 体 系 。
二、 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 系的历史沿革
中世 纪 时期 已经创 造 出 了 “ 权 ” “ 权” 样 的 名称 , 物 、债 这 但 是, 对它 们 从 权利 体 系 、 法律 关 系 、 权利 本 质 、 利性 质 上 进行 权 根 本 的区 分 , 1 是 8世纪 后 半 叶 的事情 。 l 世 纪 后 半 叶到 1 从 8 9 世 纪前 半 叶 是物 权 与债 权 区 分 的奠基 时期 ,由法 国的波 蒂 埃 、 德 国 的萨 维尼 提 出 了对 物权 与债 权 的 区 别 , 要 是 由萨 维 尼完 主 成 对 二者 的 最初 的 区分 。萨 维尼 以 “ 自我 意 思 的权 利 体 系”为
敏 感度 是 绝对 不 能相 提 并 论 的 , 个敏 感 度 就会 直接 体 现于 人 意 的 条件 便 不太 现 实 了 。 这 综上 所 述 , 者 并不 否 认 测 谎技 术 的科 学 性 , 不绝 对 排 笔 也 在测 谎 回 答 问题 时 的生 理 反应 上 , 也就 是 说 前者 对 被测 谎人 的 心 理刺 激 更 小 , 容 易伪 装 , 更 即测 不 出来 说谎 者 的概 率 更大 。 另
浅新物叔与债权 区分 的相对牲
口 万灵 娟
有 人主 张债 权 概念 立 法 毋须 保 留 , 以扫 清 民事 责 任独 立 成 编 的
理 论障 碍 ; 有人 则 声称 , 权 概念 断 不 可废 , 是 民 事请 求 权应 债 倒
i性 已 生 更 交 在特 域 芡 迭与 错 定领 存在着 物权 着 债权
l键 馈 相对 l 闻 物权 关 漱; 性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二、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②权利内容不同。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③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他物权则不同。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用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的物权。
(3)二者的区别是: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②存续期间不同。
论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机理——一个内部结构的发现

而债 权则表 述为请求 为一定 行为 的权 利 , 权利人 并没
有绝对 的权利 去支配 义务人 所应给付 的标 的物 , 不 更 用说人身了 。从 哲 学 意义 上 来讲 , 权 ( 其是 所 有 物 尤 权) 更多 的体现了黑格尔所说 的“ 自由意 志的体现” 达 , 到“ 占有鲁多维斯的女神朱诺 的头像 , 谁 谁就有权 利捣 毁的程度 。 l而债权则 体现 了“ 同意志 的统 一” 在这 8 不 , 种统一中一方对另一方都不具 有绝对 的权利 。 2 .权利客体不 同 。物权 的客体是 物 , 而债权 的客
[ 键词 ] 物 权 ; 权 ; 关 系 ; 关 系 ; 关 债 内部 外部 隐性 ; 显性
[ 中图分 类 号- 9 3 ] 1 1 3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03 40 (090 -04 -0 10 - 3720 )6债权 的区分主要集 中 在权利性质 、 权利 客体 、 利效 力 、 权 权利 设定 和权利 的 期 限等方面 。但 随着社 会经 济生 活 的变 迁 , 出现 了所 谓 的“ 物权债权化 ” 现象和“ 债权 物权化 ” 现象 。学 界大 抵认为此乃 所谓 的“ 中间现象 ” 。也 就是 说 , 实生 活 现 中的物权 与债权 , 与理念 型常有一定 的差异 , 者在 某 二
这一程序中 , 物权 意义上 的“ 与” 让 和债权意 义上 的“ 合 意” 是两位一体 的。但 随着财产个 人化程度 的提 高 , 以 及商 品交易 的扩 大 , 不可能一 切财 产都 在现货 交易下
些 特定部 分处 于混合 状态 , 内容 、 其 效力 、 用 等会 体 作
现出一定 的交错 现象 。 此种 论点不无 道理 。但 是 , 学 者们研究 的侧重点似乎并未置 于物权 和债权 区分及 其 交叉 的深层次 原 因上 , 者说仅 仅将其 归结 为社会 经 或
债权物权化分析

债权物权化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在近现代法上,物权和目的性和手段性在发生着更迭与交错,物权和债权吸收了对方的合理成分,特定领域内出现了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的状态和趋势。
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在近现代法上,物权和目的性和手段性在发生着更迭与交错,物权和债权吸收了对方的合理成分,特定领域内出现了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的状态和趋势。
一、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指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1]。
传统民法观念认为,债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
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人请求给付。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的相对性逐渐被突破,具有了一定的绝对性,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一) 租赁权物权化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
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行为[2]。
但也有学者对租赁权是否为债权提出了质疑[3]。
认为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根据买卖合同而取得的所有权不得对抗此前存在的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进而认为这种权利的性质也是一种物权。
因此"买卖不破租赁"完全符合民法相关法理,并非属于"债权物权化"情形。
笔者认为,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租赁权为物权时,不宜认定租赁权因具有物权性质而就此认定为物权,而只能做边缘化的理解,即其被物权化。
这一过程考虑到了人的基本权利居住权,使得房屋管理体制从注重保护所有权人利益向注重保护使用人利益转变,保障了承租人生活的稳定。
体现了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价值取向,使得房屋的利用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同时也保护了房屋租赁交易安全。
(二) 债权的公示债权的设立,本无须公示,因为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基本成因冉昊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基本成因冉昊通常对于财产,⼈们从经验感受出发⾸先想到的是表达归属、定分⽌争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擅长抽象思维和体系化的⼤陆法学者不断提纯,以所有权为典型发展出“物权”概念;继之对称于⼀个“债权”概念,将全部财产权利⼆分为物权与债权来加以认识;并相应琢磨出⼀物⼀权、物权法定、公⽰公信等规则来规制由物和债共同组成的财产体系。
这些研究成果在百余年前被制定法典者所采纳,分设物权编和债权编来调整社会经济的流转运⾏。
藉此制定法的能动作⽤,物权/债权的⼆元区分遂成为现代财产⽣活中⽀配我们这些后⼈的重要“前见”之⼀。
中国因公有化运⾏剥离私产30年,带来了财富、以及相应的财富之观念和运⾏的彻底断代,经验领域⼀⽚空⽩,此时社会转型,尝试收缩公有制的庞⼤空间进⾏改⾰开放的“边缘⾰命”,须⽤最短的时间重建起财产权利体系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亟须⼈为理性的快速建构。
于是,在这个经验缺乏⽽⼜适于理性⼤展拳脚的历史舞台上,看似简明、清晰可辨的物权/债权财产调整体系成为我们舶来的⾸选,并最终构成了现⾏⽴法的有效选择。
但相关的争论却并没有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以及其中明⽂规定了的“物权法定”等调整规则⽽停⽌,相反却引发了近⼗余年民法研究中反复的争论。
(1)笔者通读这些汗⽜充栋的成果后以为,本⼟学者们关注当代实际展开的反思,⽏庸讳⾔已处⾝于物权/债权⼆元区分的“前见”制约之下,因此若要期望形成有效的反动(re-act),必定会是⼀个⽐较漫长的过程⽽不可能⼀蹴⽽就,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做的事就是⾸先察明物/债之所以要区分的理由,然后梳理其演变历程,发现其内在脉络的⽭盾,最终循此⽭盾提出改善性或替代性的⽅案。
只有这样的⽅案,才可能是符合所谓民法内在科学体系(2)的,也才可能对实践产⽣良性的⽀撑和推动。
本⽂即是依此认识对第⼀步⼯作进⾏的努⼒,在物权/债权⼆元区分的纷纭论述中概括出其最主要的⽀撑和理由,以此引导下⼀步的脉络梳理⽭盾发现⼯作。
民法学——物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B)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B.包括知识产权C.须是特定物D.须是独立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C)A.留置权——担保物权(从物权)B.地役权——用益物权(附属于役地权利之上)C.地上权——用益物权D.抵押权——担保物权(从物权)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C)——物权法定主义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典权D.海域使用权 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6、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B)——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 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 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 7、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D)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基于善良取得制度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 D.甲误将乙的房登记为自己的房,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8、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10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厂,又将另一间出租给乙居住。
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三间房屋转让。
法学专业笔试题目及答案
法学专业笔试题目及答案试题一:简述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答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指导作用。
普通法律则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规定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效力低于宪法。
宪法具有不可修改性,而普通法律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此外,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试题二:请解释什么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答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试题三:论述民法中的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对物的直接支配性。
物权的典型形式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等。
债权则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物。
债权的典型形式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等。
物权和债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的性质、行使方式和保护手段不同。
试题四:简述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答案: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犯罪主体,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 犯罪客体,即犯罪行为侵害的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3.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4. 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表明其犯罪的心理状态。
试题五:请解释什么是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活动。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是命令、决定、许可、处罚等形式,其作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试题六:论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物权法答案1
.附合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20分。
) 1.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 )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创立A. 权利B. 义务C. 种类和内容D. 保护满分:2分评分标准:2. 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A. 土地B. 房屋D.矿藏满分:2分评分标准:3. 甲岀资15万元,分别从乙、丙等处购买材料,并雇用丁建筑公司,盖成了一栋楼房,经登记取得 房屋产权证。
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是()。
A.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C.加工满分:2分评分标准:4. 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岀租后,因年久失修山墙倒塌砸毁承租人丙的汽车,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 表述正确的是( )。
.甲、乙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C.甲承担赔偿责任D. 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满分:2分评分标准:5. 下列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A.留置权B. 地役权权C. 土地承包权D.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满分:2分评分标准:6. 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物权是绝对权B. 物权是对世权亠C.物权是对人权D.物权是支配权满分:2分评分标准:7. 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 电子* B.电力C. 阳光D. 人身满分:2分评分标准:8. 甲与乙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将价值30万元的别墅卖给甲,并于5日内付款,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
该合同订立后的第3日,乙公司又将该别墅以40万元价款卖给丙,同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甲()。
A. 可以主张丙的所有权无效B. 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C. 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D. 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满分:2分评分标准:9. 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
A. 享受绝对权,不受任何干预'* B.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其权利的实现通常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配合C. 与相对权相比,对于权利主体更重要D. 直接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满分:2分评分标准:10. 王甲写信给其侄女王乙,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乙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
论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文档资料
论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物权和债权是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学界对其特性及差别作了较为一致的总结与归纳。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近现代法上,物权和债权目的性和手段性在发生着更迭与交错,物权和债权吸收了对方的合理成分,特定领域内出现了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的状态和趋势。
、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指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
传统民法观念认为,债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
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的相对性逐渐被突破,具有了一定的绝对性,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一)租赁权物权化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 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
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行为。
二)债权的公示债权的设立,本无须公示,因为债权是相对权。
但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债权的优先力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其权利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
在权利实现的安排顺序上并没有如同物权般规定有先后,因其在权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偿。
然而在债权物权化的进程中, 出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
该规定是为适应社会生活之需要,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出于特殊的政策性考虑因素而做出的特别规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
虽然被法律赋予优先权效力的特殊债权其基本性质虽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但却在权利的实现上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
(四)债权成为物权客体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 使得债权不仅是种交换的权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交换的物,即债权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客体。
第八讲 债权法
天府学院经济法 张潇丹
第二节 侵权行为之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 概念 是指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人身, 是指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人身,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 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 2 、 侵害人身权 、 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侵权 行为 3、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4、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第八讲 债权法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 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特殊的侵权行为。 特殊的侵权行为。
天府学院经济法 张潇丹
第一节 债的一般原理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 规定, 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 的人是债务人。 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与物权在特征上的区别在于: 债权与物权在特征上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3、内容不同; 、主体不同; 、内容不同; 2、客体不同; 4、设定不同。 、客体不同; 、设定不同。
无因管理的立法价值权衡: 无因管理的立法价值权衡: 禁止干预他人事务” 鼓励互助行为” “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鼓励互助行为”
天府学院经济法 张潇丹
二、“无因管理”成立的三个必备要件: 无因管理”成立的三个必备要件:
1. 管理他人的事务
管理”的含义较广; (1) “管理”的含义较广; 管理的事务”必须合法。 (2)“管理的事务”必须合法。 ① 违法行为 ② 经授权才能进行的行为
天府学院经济法 张潇丹
(二)特殊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责任
案例:1948年美国·鹧鸪案 案例:1948年美国 鹧鸪案 年美国 1、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法律明文规定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 归责原则: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须受害人证明责任人有过错。 无须受害人证明责任人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承担: 3、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绝对权,也就是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人。
物权具有优先性,也就是不同物权之间先设定的物权优于后设定的物权;具有追及性,也就是物权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可以对任何占有人行使。
【物权的种类】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完全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他物权):这是以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为标准对物权进行的分类。
完全物权为对物的全面支配的权利,而限制物权则在时间上或者范围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这是从设立目的角度对限制物权的再分类。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性质所作的分类。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等。
4、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而分的类。
【债权】是大陆法系法律体系中,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权利,规范此类权利发生、进行及消灭之法律即为债法。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客体上:物;给付行为
效力范围上:对世权;对人权
效力上:排他性和优先性;相容性和平等性
实现方式上:绝对权;相对权
设定上:采取法定主义;采用意定主义
义务主体:不特定;特定
救济方法:依据物上请求权;一般未损害赔偿的方式
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不同作用来的。
一、支配权是权利人排他地直接支配财产或其他标的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两方面的作用:积极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消极方面,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标的民事权利中,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也属于支配权。
二、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只能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行直接的支配。
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此外按照这一分类标准还有抗辩权和形成权。
准物权准物权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传统物权体系是完全物权(所有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社科院法学所提出的建议稿采用了传统物权体系。
也有观点认为准物权应当作为一类独立的物权类型来看待,形成完全物权+限制物权+准物权这一新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