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精)
关于我国绿色保险制度构建的探讨

关于我国绿色保险制度构建的探讨【摘要】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人类为自己的过度开发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世界各地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给人类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尤其是环境污染事件爆发之后的民事纠纷问题,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
因此在我国构建一套完善的绿色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将在总结国际绿色保险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对建立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环境责任,绿色保险,国际经验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及必要性(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
绿色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形象称呼,是指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绿色保险要求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事故后维护受害人权益的一种有效理赔制度。
(二)绿色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1、对于受害方而言,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民事纠纷。
在众多的民事纠纷中,环境纠纷诉讼费用高、诉讼时间长、程序繁琐,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及时足额地从侵权企业处获得赔偿。
而开办绿色保险,能够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及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对于侵权企业而言,能降低经营成本,维持日常的稳定经营。
由于受到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各个经济企业承受着极高的环境责任风险,一旦爆发环境责任事件,个体企业往往会因为赔偿而导致破产。
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是企业减少不确定的营业外支出,保持日常经营的稳定。
3、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有利于社会和谐,构建绿色文明社会。
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一旦爆发,会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清理成本、日常生产、公众生活、环境生态都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
绿色保险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化解纠纷和矛盾,使着社会朝着稳定、和谐的方向发展。
二、国外绿色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现目前,国外绿色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政府、金融机构担保的保障制度;以法国为代表的任意责任保险制度为主、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辅的制度。
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

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
这些改革措施旨在解决社会福利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本文将探讨西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历程和措施,并从中得出启示和建议,以期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借鉴。
自二战以来,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的改革:在二战后,西方国家为了重建经济和社会秩序,开始建立全面的社会福利制度。
这个阶段的主要目标是提供基本的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失业救济和养老金等。
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政府加大对福利事业的投入,建立起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
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经济状况下滑,财政压力增大,福利国家开始面临挑战。
这个阶段的主要改革目标是提高效率、减少政府干预和降低财政赤字。
西方国家在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些西方国家开始调整社会保障政策,包括改革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养老金政策以及减少失业救济等。
这些措施旨在降低政府财政压力,并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
一些西方国家在福利改革中引入了市场化机制,通过私有化和市场化来提高效率。
例如,政府通过向私营公司委托服务、发放补贴等方式,鼓励私营机构参与社会福利事业。
福利制度改革还强调社会参与和家庭责任。
一些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奖励措施等方式,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同时降低家庭在福利方面的依赖。
从西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历程和措施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和建议:在推进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时,必须考虑其可持续性和长期发展。
这需要平衡财政承受能力、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确保福利制度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在福利制度改革中引入市场化机制可以带来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服务质量。
但是,必须重视市场机制的负面影响,避免出现过度私有化和市场化的问题。
在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保证社会福利制度的公平性和普及性。
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 济损失 每年达 10 2 0亿元。 因此实
施 绿 色 保 险 制 度 迫 在 眉 睫 。 0 8 2月 国家 环 保 总 局 和 20 年 中 国 保 监 会 联 合 发 布 了 《 于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的 指 导 关 意见 》 ,正 式 确立 建立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制 度 的路 线 图 。
收 稿 日期 :0 8 1 — 8 20 — 2 2
积极保 护环境 , 保险人一般将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 , 并对保 单保 障范 围做 出严格规定 。另外 ,环境责任保险 保单一般还将 被保 险人 自己所有或者照管 的财产因为环
境 污 染 而 遭 受 的损 失 作 为除 外 责 任 。嘲 1 8 年 美 国成 立 了专 业 的环 境 保 护 保 险 公 司 , 保 98 承
绿 色保 险 制 度 的 途 径
关键 词 : 色保 险 制 度 : 境 责 任 : 析 评 价 绿 环 分 中 图分 类 号 :8 3 F4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 93 (0 9 0 — 0 6 0 10 — 0 12 0 )3 0 6 — 5
一
、
引言
境风 险程 度投 保企业 或设施 目录以及 污染损 害赔偿 标
自有场 地治理 责任保 险。前者 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 险
人 因其 污染 环 境 造 成 邻 近 土 地 上 的 任 何 第 三 者 的 人 身损 害 或财 产损 失 而发 生 的赔 偿 责 任 ;后 者 以 约 定 的 限额 为 基础 承 担被 保 险人 因其 污 染 自有 或 使 用 的 场 地 而依 法 支 出 的治 理 费用 。 同时 为 保 障 保 险 人 利 益 ,促 使 被 保 险 人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

境责 任保 险 出现在 2) (世纪 6) (年 度 的模式 , 大体 分为强制 责任保 险 置制 定管 制 标 准 , 中包 括 必 要 其 代 以后 。7) (年代 , 民环 境权 理 和任 意 责任保 险两种 。两种 制 度 或可 期 待 的 财 务 责 任 。而 后 , 公 环
制责任保 险 的赔 偿 条 件 , 其《 在 环 国 为 典 型 境保护法》 十章 中规定 将诉讼 程 第
贤料来源 : 慈阳. 陈 《环 境 法 总 论 》 中 国 政 ,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0 3年 修 订 版 , 4 1 20 P 0
险责任制 度 的建立 和完善 提供借
鉴经验 。
一
美 国的 环境责 任保 险业走 在
具 体 来讲 。 目前 西 方 国 家 的
主要 有 以下 了 世 界 的 前 列 , 最 早 于 2) 纪 环境 责任 保 险 制 度 , 它 (世
道 德 风险 逆选 择
较 高 较 低
较 低 较 高
家 的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 进 一 阶 段 , 成 为 各 国 通 过 社 会 化 途 并 并
步 分析 了这 些 国家环 境责任 保 险 径 解 决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问题 的 主要
的 发 展 趋 势 。 便 对 我 国 环 境 保 方 式 之 一 。 以
于责 任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 被 保 代
金 的保 险。西方 国家 的环境 责任
其 二 、 方 国 家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环境 责 任保 险 . 强 制保 险制 度 西 主要 适 用于有 毒物质 和废 弃物 的 处 由于各 国经济 发展水平 、 污染 处 理 、 置 可 能 引 发 的 损 害 赔偿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精)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游桂云张连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而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本文介绍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进一步分析了这些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以便对我国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经验。
一、西方主要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状况环境责任保险是指在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时,保险人基于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代被保险人向受损害的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保险。
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它随着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逐步确立。
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
70年代,公民环境权理论出现以后极大地推动了环境侵权理论的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涉及环境权的各项权能,如清洁空气权、宁静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
目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业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它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末推出了环境责任保险。
随后英国、瑞典、德国、意大利、芬兰等国也纷纷以不同模式迅速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二、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的产生方式等各不相同,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也各异。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模式,大体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两种。
两种制度在投保自由、盈利性、道德风险等方面都不相同,如表1所示。
表1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的区别区别强制责任保险任意责任保险投保自由无投保自由有投保自由盈利性无盈利性有盈利性道德风险较高较低逆选择较低较高资料来源: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P401具体来讲,目前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和瑞典为典型美国采用专门承保机构承保环境责任保险,其强制保险制度主要适用于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

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在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医疗保险体系,至今已经拥有比较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但这套行之有效的保险体制发展到现在也浮现了一些问题,德国为了应对医疗保险面临的危机,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我们可以从中借鉴一些经验和教训,推动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向前发展。
德国医疗保险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德国于1881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1883年通过《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 年发布《工伤保险法》, 1889 年颁发《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 1911年又通过《联邦健康保险法规》,上述法律加之《孤儿寡妇保险法》,组成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德国是社会保险模式最典型的代表,社会医疗保险的最大特点是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医疗保障费用。
它通过立法形式强制规定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于雇员及其家属看病就医的一种医疗保险模式。
医疗保险的投保人主要有三大类:义务投保人、自愿投保人以及家庭联保人。
对于义务投保人来说,保险是一种强制义务,人们不考虑其本人以及雇主是否愿意,而且保险参预各方不能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约定解除该强制义务。
义务投保人主要是工人、职员以及正在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徒 (如果他们的收入高于养老保险的计费界限的75% ,则被免除保险义务);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者;农场主、林场主及其一同劳作的家属;艺人及新闻业者;从事工作的残疾人;大学生(条件是未修完第14个专业学期且年龄不超过30岁);法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领取者(条件是其工龄的后半段的90%是投保于法定医疗保险)。
雇主向医疗保险机构报告其接纳新雇员的情况,雇员自受雇之日起自动成为医疗保险的成员。
雇佣合同期满时,雇员的投保身份也随之终止。
自愿保险是相对于义务保险而言的,投保与否取决于投保人的个人意愿,但并非所有的人都有权这样做,自愿投保得满足一定的条件:被免除强制保险义务的人,如果在免除义务之前的5年内至少投保了24个月,或者恰在免除义务之前连续投保了至少12个月;从职业生涯一开始就因收入超过计费上限而被免除保险义务的人。
责任保险ppt
5、发展环境有待改善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制环境、政策环
境、社会环境、市场环境等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法制的完善 是责任保险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和约束,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就无从谈起。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
够细化,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还没有相关立法,这造成实际生活 中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导致许多责任保险的开展尚不具备必 要的法律环境。与此同时,无论是法人机构还是公民个人的法制 意识还比较薄弱,政府在重大突发事件的善后赔偿处理中还担当 着主要救助责任。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2、保险产品不断增加
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积极倡导下,责任 保险越来越受到各保险公司的重视,成为 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各保险公司根据市 场需求先后推出了雇主责任保险、上市公 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公共营业场 所火灾责任保险、金融机构责任保险、道 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输血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等。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 产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截至 2008年4月底,中国保监会共审批或备案的 责任保险产品条款1500多个,而2004年这 一数字仅为400多个。
特别是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先后与国家有关部委联 合下发了多个有关责任保险的文件,掀起了各保 险公司开发责任保险产品的热潮。如2005年1月, 重庆市首次推出了动物饲养责任保险;2005年7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国内首款 美容师责任保险;2006年3月,AIG旗下的美国美 亚保险公司在上海首次推出了传媒业职业责任保 险;2008年3月,华泰财产公司首次在国内推出了 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和“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 及意外保障)”两款保险产品。2007年9月开业的 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目前已开发了金融机构责任 保险、风景名胜区风景保险、儿童计划免疫责任 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30个责任保险产品。
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启示
一、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简介在美国, 跨州旳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 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
保险业在美国老式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 保险企业旳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
早在1850年此前, 由于购置保险者较少, 保险市场很小, 故各州旳保险管理法规很少, 如对保险企业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 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旳规定, 并且对保险企业旳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
这种松散旳管理方式对保险企业旳发展不利, 对保险旳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
伴随美国保险业旳发展, 公众规定保险业加强管理旳呼声日益高涨。
1850年, 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置了第一种保险委员会, 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 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随即, 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
到1871年, 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
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旳险种, 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分别由总统领导下旳社会保障署和50个州政府旳保险局构成。
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障署实行监管, 商业保险由各州旳保险局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监管旳一致和分享信息旳需要, 由各州保险监督官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制定出全国商业保险监管模型法案, 供各州立法参照。
虽然不具法律效力, 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旳有效实行有很大旳借鉴作用。
美国商业保险监管旳目旳重要是保障被保险人旳合法权益, 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旳赔付。
美国保险监管侧重于宏观调控, 注意发挥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和市场调整旳作用。
如对详细旳费率制定多由同业公会或市场来定, 可使保险监管部门将精力放在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旳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等保险业务方面旳监管。
总体而言, 美国保险业旳监管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旳双重监管体制, 但以州政府旳监管为主。
联邦政府只能通过对州监管施加一定程序旳影响和通过其直接控制旳联邦政府保险组织在保险市场上发挥其应有旳作用。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环境污染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后果往往极为严重,而环境侵害形态的间接性、累积性、潜伏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受害人索赔的过程困难重重,同时给污染者(主要是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环境责任保险在解决这一问题上能够起到巨大的作用。
标签:环境责任保险;强制保险;承保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
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
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
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环境责任保险可以使投保的侵权行为人将其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再将损失转移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即潜在的侵权行为人集团。
因此,在有责任保险的场合,加害人除了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外,实际上并不负赔偿责任。
企业的经济负担得以减轻或免除,避免了因巨额赔偿使企业破产、工人失业的风险。
同时又能给环境污染受害者迅速、确实、有效的救济,加上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比较高,实施效果也比较好,因此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取决于一国相关制度的安排,须与法律、政府政策有机结合。
因此,为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我国应汲取上世纪90年代初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地)工作的教训,并参考国外成功做法,发挥后发优势,推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
国外环境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1 建立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环境法规不够健全,尤其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对排污者客观上形不成压力。
虽然污染环境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律的健全与执行的力度。
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1.引言保险是为了降低风险而存在的一种制度安排,而绿色保险则是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特定需求而提出的一种保险形式。
绿色保险制度的建设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介绍国际经验,探讨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模式和运作机制,并提出一些建设绿色保险制度的启示和建议。
2.国际经验2.1绿色保险制度在欧洲的应用欧洲国家在绿色保险制度的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德国推行了绿色保险政策,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绿色保险制度。
德国的绿色保险制度通过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赔偿等服务,有效地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同时,德国的绿色保险制度还通过鼓励企业推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促进了可持续发展。
2.2绿色保险制度在亚洲的实践亚洲地区的一些国家也在绿色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例如,日本通过引入绿色保险产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涵盖环境风险的保障。
日本绿色保险制度的建设不仅推动了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也提升了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
此外,中国等国家也在积极探索和建设绿色保险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3.绿色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3.1风险评估和预防绿色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首先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工作。
通过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可以确定保险责任和保费,并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保险赔付风险的发生。
3.2绿色保险产品设计在绿色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设计符合环境保护需求的绿色保险产品。
这些产品可以覆盖环境风险的各个方面,如气候变化、污染物排放等,并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服务。
3.3合作与合作参与者建设绿色保险制度需要各方的协同合作。
保险公司、政府机构、企业和公众等都是绿色保险制度的合作参与者。
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可以形成完善的绿色保险运作机制,提供全方位的绿色保障。
4.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启示4.1强化法律法规支持绿色保险制度建设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以规范各方的行为和责任。
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明确绿色保险的定义、范畴和业务规则,为绿色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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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游桂云张连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而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本文介绍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进一步分析了这些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以便对我国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经验。
一、西方主要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状况环境责任保险是指在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时,保险人基于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代被保险人向受损害的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保险。
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它随着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逐步确立。
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
70年代,公民环境权理论出现以后极大地推动了环境侵权理论的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涉及环境权的各项权能,如清洁空气权、宁静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
目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业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它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末推出了环境责任保险。
随后英国、瑞典、德国、意大利、芬兰等国也纷纷以不同模式迅速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二、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的产生方式等各不相同,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也各异。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模式,大体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两种。
两种制度在投保自由、盈利性、道德风险等方面都不相同,如表1所示。
表1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的区别区别强制责任保险任意责任保险投保自由无投保自由有投保自由盈利性无盈利性有盈利性道德风险较高较低逆选择较低较高资料来源: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P401具体来讲,目前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和瑞典为典型美国采用专门承保机构承保环境责任保险,其强制保险制度主要适用于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1976年,美国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授权国家环保署长对毒性废弃物的处理、储存或处置制定管制标准,其中包括必要或可期待的财务责任。
而后,环保署署长在其依法发布的行政命令中,要求业主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关闭估算费用以及关闭后三十年内所可能引发的监测与维护费用必须投保。
在责任范围上,一般只限于突发性事故。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
瑞典限定了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在其《环境保护法》第十章中规定将诉讼程序置于保险程序之前,要求受害者必须是在通过侵权诉讼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环境损害保险赔偿。
不论是大规模的环境损害,还是相邻的、只影响到特定的少数人的环境损害的受害人,都有权依据环境损害赔偿法或环境损害保险获得环境损害赔偿。
(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法国和英国为典型法国、英国等国家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取决于投保人的自愿,法律和政府一般无权强制企业投保,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法国于20世纪70年代开办专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在此以前,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以一般的责任保险单承保。
1977年,由英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承保范围不再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对于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以承保。
英国采用非特殊机构承保。
1965年,英国规定核装置安装者必须负责最低限额为500万英磅的核责任保险。
1970年,承保因声震等噪音污染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974年,伦敦保险市场第一次对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环境损害也予承保。
(三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相结合,以德国为典型在德国,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预防措施,包括责任保险、由州和联邦政府免除或保障赔偿义务的履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等三项措施。
1991年, 德国开始实施强制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要求设施所有人必须投保, 以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
由于法律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所以环境责任保险实质上就成了特定设施的企业法定强制性义务。
三、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纵观西方国家关于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认知态度和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环境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发展趋势。
(一更倾向于实行强制保险近几年,欧盟一直考虑在成员国推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这在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的形成过程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最终, 2004年1月20日,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对“环境责任指令”达成一致意见,以自愿为基础实行保险计划。
但欧盟委员会对指令生效6年后发展可能的强制保险方案发布了报告。
欧盟的“环境责任指令”虽然没有如愿以偿地将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引进欧盟, 但已经确立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欧盟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民事责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并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在欧盟的实施做了铺垫。
(二承保范围逐渐扩大从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来看,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提高和环境保险经验的积累,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
如:在美国最早的环境改造保险单中,基本责任包括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损失以及清理的救护费用等;1988年之后,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和第三者责任及其清理费用等;1989年,美国保险服务业在其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中加贴“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展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之中,同时还允许公众对于加贴内容单独保险。
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将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作为一般的责任保险承保,将噪声、臭气、振动、辐射等环境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1977年开始,对于因单独、反复性或持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以承保。
(三承保机构主要体现为一种联合趋势各国往往会把渐进性的环境损害责任排除于保险条款之外。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渐进性污表2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承保机构主要模式承保机构类型代表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美国:1988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联保集团意大利:1990年成立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非特殊承保机构英国;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资料来源:Peter E.T.Douben ,《POLL U TION RISK ASSESSMEN T AND MAN 2A GEMEN T 》PP.1-20染具有时间上的不确定性,难以确定承保范围;另一方面,渐进性污染所导致的后果,牵涉到的当事人往往众多,索赔数额巨大,单个保险公司一般不具有承保此种污染的财力,且耗费精力和人力巨大,承保此种污染的风险很大。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建立环境责任共保联合体,由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部分风险大的、渐进性的环境污染保险。
越来越多的承保机构趋于一种联合趋势。
表2为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主要模式。
(四各国险种开发趋势总体来说,国外在环境责任保险险种开发上表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首先,趋向于从传统保单中将现己承保的险种分离出来,如英国的声震险;其次,趋向于某一领域的一系列险种开发,如日本的A IU 公司开发的原子能系列保险;再次,趋向于险种创新,如日本根据自身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发出许多独具特色的险种,极大地促进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
目前,世界各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业务,主要有以下两大类:一类是针对一般企业、机构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另一类是专门针对专业的环保咨询、设计、工种、服务等公司的环境保险。
环境责任险种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而且越来越丰富。
随着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全和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将会面临严峻的挑战,市场竞争将会促使保险费的合理化。
(五保险人趋向于与被保险人结合成利益共同体实践证明,单纯由保险人承担所有损害赔偿风险的环境责任保险往往容易导致道德风险。
由保险人承保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其他部分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为纽带形成一个患难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样,就会减少环境责任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结合成利益共同,已成为环境责任保险的一种趋势。
(六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赔偿基金相结合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一直坚持全部索赔与限制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环境侵害往往损失巨大,无限额的赔偿很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样,保险人作为法人,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
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承保环境责任保险时会有很多顾虑,这也是环境责任保险在一段时期内一蹶不振的主要原因。
环境赔偿基金是一种建立于保险之上的救济方式。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产生侵权损失,首先由基金拨款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保险人承担。
这样,就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负担,也给保险赔偿提供了两条有力的途径。
(七环境责任保险商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和商业性两种特征。
从某种程度上说,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社会性功能比它的商业性更重要。
保险人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因此不能指望保险人完全出于社会利益考虑承保环境责任保险。
政府应该采取一些激励措施,鼓励保险人承保环境责任保险,以达到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保险人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结合点是“环境”。
以此为基点,商业性和公益性在无形之中已经成为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性,并且这种特性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并成为趋势。
四、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实践较少,理论研究尚不深入。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构建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一合理选择投保方式我国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较低,一些企业甚至对污染事故的发生抱侥幸心理,因此,如果单纯推行任意的环境责任保险,显然无助于保护受害人。
但是,如果全面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则会剥夺部分污染较轻企业的选择权,加重了企业负担,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最好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模式,一方面对高危行业采取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另一方面,对其他污染程度较轻的行业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单位,通过积极引导,促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二合理界定承保范围、明确规定索赔时效基于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及企业保险意识等方面的现状,在承保范围上我国最好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即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待时机成熟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并且在承保累积性污染事故时,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