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科种业:董事离职公告
刘博、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博、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9【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06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博;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博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博【当事人-公司】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慧彬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班昌贵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慧彬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班昌贵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慧彬班昌贵【代理律所】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博【被告】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向阳航天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给刘博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刘博长期未上班属于旷工,单位解除其劳动关系,刘博拒收该解除通知。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终结执行(执行终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除“2017年7月18日,刘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向阳航天公司补缴2011年11月至2016年4月的社会保险”外,其余事实属实,应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7月18日,刘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向阳航天公司补缴2011年11月至2016年4月的社会保险;请求裁决向阳航天公司补缴2016年4月至今(2017.7.18)期间的社会保险。
再查明,蓝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蓝劳仲案字(2017)第20号裁决书,裁决:向阳航天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刘博补缴2011年11月至今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标准、数额及双方分摊比例依相关社保征缴机构计算为准。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翟永洪、李仲仁两名同志免职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翟永洪、李仲仁两名同志免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5.07
•【字号】青科党组发〔2020〕35号
•【施行日期】2020.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翟永洪、李仲仁两名同志免职的通知
青科党组发〔2020〕35号
中共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经2020年4月28日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同意免去翟永洪、李仲仁两名同志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请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2020年5月7日。
冯博、陕西苹果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博、陕西苹果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206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志刚许超陈洁婷【审理法官】崔志刚许超陈洁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陕西苹果集团有限公司;冯博【当事人】陕西苹果集团有限公司冯博【当事人-个人】冯博【当事人-公司】陕西苹果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正阳陕西云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益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正阳陕西云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益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正阳关益【代理律所】陕西云德(上海)律师事务所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陕西苹果集团有限公司;冯博【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冯博在二审中提供2020年1月1日至1月22日的钉钉工作日报,证明其2020年1月正常为苹果公司提供劳动,苹果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苹果公司要求不支付冯博2020年1月工资9636元及2020年4月1日至7月30日未发工资差额32115.74元的诉请,根据冯博提供的钉钉工作日报和钉钉考勤截图,可以证明冯博该期间为苹果公司提供正常劳动。
肖永康、青岛惠陆有机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永康、青岛惠陆有机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6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永康;青岛惠陆有机硅有限公司;青岛泉沣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当事人】肖永康青岛惠陆有机硅有限公司青岛泉沣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肖永康【当事人-公司】青岛惠陆有机硅有限公司青岛泉沣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彩慧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彩慧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彩慧【代理律所】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肖永康【被告】青岛惠陆有机硅有限公司;青岛泉沣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一审查明事实,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肖永康与泉沣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该公司派遣其到惠陆公司工作,其在一审起诉时也主张惠陆公司系受泉沣达公司委托向其代发工资,一审法院认定其与惠陆公司在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肖永康所主张的该期间的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肖永康对于惠陆公司拖欠工资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采信惠陆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肖永康要求惠陆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加付赔偿金的主张没有依据,本。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反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肖永康与泉沣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该公司派遣其到惠陆公司工作,其在一审起诉时也主张惠陆公司系受泉沣达公司委托向其代发工资,一审法院认定其与惠陆公司在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肖永康所主张的该期间的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安徽硒博士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常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硒博士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常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9【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3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怡董江宁余海兰【审理法官】张怡董江宁余海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硒博士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常涛【当事人】安徽硒博士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常涛【当事人-个人】常涛【当事人-公司】安徽硒博士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晶晶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刘家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赵仁龙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洪少邦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晶晶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刘家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赵仁龙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洪少邦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晶晶刘家强赵仁龙洪少邦【代理律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徽硒博士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常涛【本院观点】关于双方争议的硒博士公司应否向常涛支付2018年度销售激励奖金问题。
常涛虽以乔蕊晓的名义与硒博士公司签订过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硒博士公司自2018年3月按月向乔蕊晓支付上个月的租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查明,常涛以其配偶乔蕊晓的名义与硒博士公司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分别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标准为18000元,租金支付至乔蕊晓的账户。
常涛认可硒博士公司除利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作为注册地址外,并未实际使用房屋,房屋由常涛与乔蕊晓实际居住。
对一审法院查明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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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从钦
任五粮液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日前,宜宾市委、市政府宣布了 关于宜宾五粮液集团(股份)公司主 要负责人调整的决定 :任命曾从钦为 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
14 国企管理 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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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28 日上午,中国兵器装备集 团有限公司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 议,宣布决定 :陈国瑛任中国兵器装 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 副书记,免去其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党组副书记职务。
郝照平
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总经理
3 月 3 日,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 限 公 司 召 开 领 导 班 子(扩 大) 会 议。 受中央组织部领导委托,中央组织部 有关干部局负责同志宣布决定 :郝照 平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相关职务 任免,按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吴柏勋任夏普公司 CEO
夏普公司 (Sharp) 宣布,公司董事长兼 CEO 戴正吴将于 4 月 1 日辞去 CEO 一职,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夏普同时宣布,任命吴柏勋为新任 CEO。
吴柏勋曾在富士康任职,目前负责夏普的海外产品业务。2016 年 5 月,时 任富士康副总裁戴正吴被任命为夏普 C E O,取代高桥幸三,肩负着对夏普进行 重组的任务。
许振山
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书记、主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消息显示,许 振山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书 记、主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李蔚
任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近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任免名单公布。根据青岛市人 民政府市长赵豪志的提名,决定任命: 李蔚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主任。
停止合作公告
停止合作公告
亲爱的合作伙伴,
我们在此宣布停止与您的合作。
经过充分的考虑和讨论,我们意识到我们的合作关系已经无法满足双方的需求和期望。
我们发现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我们的合作并不具备互利共赢的前景。
尽管我们对我们过去的合作表示感激,并且与您建立的业务关系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收益和成果,但我们相信停止合作是对双方最为明智的决定。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合作关系的平稳终止,并尽可能地减少对您业务的影响。
我们将立即展开必要的工作,例如清理文件、解决未完成的事项等,以确保合作终止过程的顺利进行。
我们衷心感谢您过去时刻对我们合作的支持和合作。
我们的团队将继续寻求适合我们业务发展的合作伙伴,希望您也能够找到适合您的合作关系。
如有任何关于合作终止的问题或疑虑,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
再次感谢您过去的合作与支持。
祝好,
[您的姓名]。
陈琳、河南省才智种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琳、河南省才智种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92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晓明【审理法官】苏晓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琳;河南省才智种子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琳河南省才智种子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琳【当事人-公司】河南省才智种子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韦铭轩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田金立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卢金金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韦铭轩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田金立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卢金金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韦铭轩田金立卢金金【代理律所】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琳【被告】河南省才智种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陈琳于2009年12月7日实际进入才智公司工作,才智公司向其发放工资,双方并签订有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至2019年10月7日陈琳离开该公司,应认定自2009年12月7日至2019年10月7日,陈琳与才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琳于2009年12月7日实际进入才智公司工作,才智公司向其发放工资,双方并签订有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至2019年10月7日陈琳离开该公司,应认定自2009年12月7日至2019年10月7日,陈琳与才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陈琳在才智公司工作期间,才智公司共欠发陈琳工资58966元。
陈琳系自行离开该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7日已终止,双方亦签订有劳动合同,故陈琳上诉提出才智公司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要求才智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其继续工作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小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小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陕03民终9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权雁陈蔚李喆【审理法官】韩权雁陈蔚李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小博【当事人】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小博【当事人-个人】杨小博【当事人-公司】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杨小博【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诉辩观点,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书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申请人曾书写员工声明称:“本人已经在中石化西北局缴纳社会保险,因不愿办理养老保险等转移手续,故不要求公司为我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观点,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
被上诉人2019年11月6日自书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上诉人提交。
该书证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为上诉人未依法给其“缴纳五险一金”。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尤石磊、中电科卫星导航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尤石磊、中电科卫星导航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39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美珠周玉杰张楠【审理法官】赵美珠周玉杰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尤石磊;中电科卫星导航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尤石磊中电科卫星导航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尤石磊【当事人-公司】中电科卫星导航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米娜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康亚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米娜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康亚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米娜康亚坤【代理律所】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尤石磊【被告】中电科卫星导航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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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9-031 证券代码:832912 证券简称:西科种业主办券商:广发证券四川西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公告
一、离职董监高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独立董事王砾先生因个人原因,自2019年10月21日起不再担任独立董事。
上述离职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离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它职务。
本次离职董监高是否涉及董秘变动:□是√否
(二)离职原因
此次王砾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二、上述人员的离职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对公司生产、经营上的影响
王砾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勤勉积极履行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对其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次王砾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任何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王砾辞职信》
四川西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