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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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爱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证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同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差不多准那么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爱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奋尽责,尽职尽责地爱护托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把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爱护律师职业声誉,榜样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隐秘,保守托付人的商业隐秘及托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关心。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同意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治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同意托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颁布单位】司法部【颁布日期】19931227【实施日期】19931227【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章名】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章名】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作为司法工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有着显著的法律服务实践能力,其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律师行业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履行义务并参与公正程序提供影响力。

一、律师应当严格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条例》、《律师代理人聘
任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条文及实施细则,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司法机关的行使权力、行使权力的正确性,为司法正义服务。

二、律师应当在执业活动中表现出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其作为辩护人的表现
应当受到专业行为准则的约束,谨记“无罪推定”的原则,严格符合当事人代理活动的原则、责任和权利条件,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资料或让客户受损害,也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摆布当事人的强烈意志为借口,滥用客户赋予的代理权或者参加违法活动。

三、律师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自主权”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在
客观实际的基础上,遵循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应善意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滥用客户委托用于违背其意愿的活动。

四、律师应当尊重法律,严格要求自己,守法反政等行为在律师行业中被绝对
禁止,律师要慎重行使权力、有效发挥职能,减少权力滥用、无效使用行为,对不可能完成的委托给予警告,不要动不动撤回权力,不得允许利益驱使而做出的不公正行为。

五、律师执业期间应当以正直的态度,正确的专业技能,以及实施客户委托的
遗言、关怀心理学等原则准确实施客户的主观意向,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护客户的名誉。

律师作为司法工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秉持严肃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司法公正服务,为人民群众谋取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维护本所社会声誉和形象,提高律师道德水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应当遵守制度。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职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调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职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本所纪律第十三条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是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本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已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依法执业
1、一切律师行为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制定的合法规章制度。

2、遵守司法公证机关公布的专业执业标准和规范,坚持开展公正、规范、专业的法律服务活动。

3、任何形式的腐败和受贿行为都严格禁止,严守律师行业道德。

二、尊重客户
1、珍视客户的权利,尊重客户的自由意志,客观、主观地贯彻相关规定,恪尽职守,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2、避免与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以免损害客户的利益,对客户的主观行为不得过度评价。

3、建立客户和律师之间的信任,与客户保持沟通,及时跟进客户信息和工作进程。

三、严守商业道德
1、不得以谋取财物、利益为目的担任任何非法活动的代理人。

2、坚持正义,勿助非法行为,勿把法律服务变成他人使用权。

3、认真斟酌委托事项及其可能法律后果,不得接受不正当的委托等违
背商业道德的行为。

四、不得混合干涉司法
1、尊重司法的权威性,必须严格遵守司法制度的规定,维护司法独立性。

2、不得利用职务、朋友熟谊及社会关系,干涉判决和调解结果。

3、不得与当事人、有关人员以一种或多种形式密谋干涉法官司法独立性。

五、言行得体
1、言辞文明,礼貌待人,尊重他人的权利,保护公正的视角,不容有
歧视性或非法行为的存在。

2、行动应保持廉洁,防止与其他商业机构或个人有财物上的利益勾结。

3、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接受其他机构及个人的赠与,行贿等侵害
律师执业独立性的行为。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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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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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各 行各业的人们在从事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 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
➢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具有统一性;
▪律师职业道德一般是由律师行业的自治性组织-律 师协会 制定,并反映绝大多数律师的意愿;
▪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违反 职业道德的律师应受到两方面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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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完善
➢对律师应当履行的保守秘密义务约束不严;
➢对律师在处理百纠纷业务中应当遵循的职 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得不够全面;
➢仍然没有摆脱“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 思想,有些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协会规范》与“律师惩戒制度”存在严 重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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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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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
二、律师执业纪律的基本内容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和裁决为目的,在非办公场所与审判
人员、检察人员、仲裁人员接触,更不能向上述人员馈赠 钱物;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或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之欧阳化创编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颁布单位】司法部【颁布日期】19931227【实施日期】19931227【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章名】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章名】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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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保障律师行业公正公正的基础规范。

以下将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概念、要求和意义三个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概念
律师职业道德包括职业素养、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规范。

其中,职业素养是律师在执业中必备的专业素质,包括学识、能力、经验、思维和情感等方面;职业操守是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程序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行为准则和职业规则等;职业道德规范是对律师职业操守的补充,是律师应当遵守的道德规则。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律和行业规范,包括执业资格、执业标准、指导性案例和惯例等。

执业纪律规范是对律师执业纪律的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律师职责、律师义务和律师禁止行为。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律师行业公正公正的基本保障。

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

律师应遵守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二)诚实守信。

律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保持诚信,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执业诚信。

(三)保守秘密。

律师应严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涉及客户的信息应保密不泄露。

(四)勇于担当。

律师应当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对客户的利益进行最
大化的保护。

(五)自我约束。

律师应自觉维护职业声誉和形象,在执业过程中遵
守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自我约束。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意义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律师行
业公正公正的基础保障,它的存在可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二)保障当事人权益。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要求律师秉承
职业操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当事人选择的空间和机会。

(三)促进行业发展。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能够规范律师的
执业行为,提高律师行业诚信度,促进行业的发展和规范。

(四)提升律师素质。

律师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利于律师自身
素质的提升,增强律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水平。

总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律师行业公正公正的基础保障,对于提高律师的素质和行业的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每个律师
都应当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保持职业操守,保护
客户的合法权益,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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