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供热报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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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服务质量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服务质量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服务质量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29•【字号】津城管热〔2024〕314号•【施行日期】202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服务质量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城管热〔2024〕314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各供热单位:现将《天津市供热服务质量评估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4年11月29日天津市供热服务质量评估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供热行业管理水平,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程、标准,结合我市供热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服务活动且纳入集中供热管理的供热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供热单位为供热站或热电联产供热片区,即每个供热站或供热片区为1个独立的被评估单位。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全市供热服务质量评估工作的统筹管理。

区城市管理委在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本细则对辖区内供热单位实施评估。

对于跨区供热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委根据本细则分别实施评估。

供热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区城市管理委的供热服务质量评估,对评估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评估周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六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设备设施维护方面,包括热源辅机故障处置、管网故障处置、管网改造落实等情况;(二)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包括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三)运行管理方面,包括供热运行参数及参数上传等情况;(四)供热服务效能方面,包括岗位人员配置及工作效能、不满意工单病例档案建立、12345工单问题的处置等情况。

第七条评估实行年度百分制综合评估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设备设施维护方面15分;安全生产方面15分;运行管理方面30分;供热服务效能方面40分。

2024年取暖费报停规定最新版

2024年取暖费报停规定最新版

2024年取暖费报停规定最新版随着冬季的临近,取暖问题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其中,取暖费报停规定的变化更是与许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在 2024 年,取暖费报停规定有了一些新的调整和变化,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2024 年取暖费报停的时间规定有了明确的调整。

通常来说,报停的时间窗口会在每年的特定时间段内开放,以确保供热单位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安排和调整。

一般而言,报停的申请需要在供热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内提交,比如在当年的 X 月 X 日至 X 月 X 日之间。

这样的规定旨在给予供热单位充分的准备时间,同时也避免了因临时报停而带来的混乱和不便。

其次,关于报停的条件也有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用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申请取暖费报停。

例如,房屋必须是处于无人居住的状态,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水电使用记录、房屋空置证明等。

此外,如果房屋是租赁的,还需要提供租赁合同以及房东和租户关于取暖费报停的协商一致证明。

在报停的手续方面,2024 年也有了新的规范。

用户需要填写详细的报停申请表,表格中包括用户的基本信息、房屋地址、联系方式等。

同时,还需要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上述提到的房屋空置证明、租赁合同等。

申请表提交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除了可以到供热单位的营业网点提交纸质表格外,还可以通过供热单位的官方网站、手机APP 等线上渠道进行申请,大大提高了报停手续的办理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取暖费报停并不是无条件免费的。

在 2024 年的规定中,可能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报停费用。

这一费用的收取主要是用于弥补供热单位在供热准备和系统维护方面的成本支出。

报停费用的具体金额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和供热成本而有所差异。

另外,对于报停后的处理措施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供热单位在接到用户的报停申请并审核通过后,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停止对该房屋的供热。

这可能包括关闭入户阀门、对供热管道进行封堵等操作,以确保不会出现误供热的情况。

同时,供热单位也会定期对报停房屋进行检查,以防止私自恢复供热的行为发生。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都应具备供热条件。

本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应按统一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账、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前将供热方案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应保证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九条利用现有热源(包括工厂等单位的热源)供热的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书,并将供热协议书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在旧区改造时,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按照以新带旧、就近成片的原则,对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统一建设和实施集中供热。

各用热建设单位应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参数进行外网和室内设计。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的方式:(一)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1.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套建设供热设施;2.超前建设热源,可以采取贷款建设、集资还贷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热力公司报停管理制度

热力公司报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热力公司供热服务管理,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停范围1. 适用于本公司供热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用户。

2. 用户因房屋装修、长期出差、房屋闲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热的,均可申请报停。

三、报停条件1. 用户须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向热力公司提出报停申请。

2. 报停用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房屋装修期间,确需暂停供热的;(2)因长期出差、房屋闲置等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热能的;(3)因房屋出售、赠与、拆迁等原因,需要暂停供热的。

四、报停程序1. 用户向热力公司提出报停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热力公司对用户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报停条件的,予以批准。

3. 用户在接到批准通知后,按照要求缴纳基础热费。

4. 热力公司根据用户报停申请,停止供热服务。

五、复供程序1. 用户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向热力公司提出复供申请。

2. 热力公司对用户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复供条件的,予以批准。

3. 用户在接到批准通知后,按照要求补交剩余供热费用。

4. 热力公司根据用户复供申请,恢复供热服务。

六、费用标准1. 报停用户需缴纳30%的基础热费。

2. 复供用户需补交剩余70%的供热费用。

3. 基础热费根据用户实际用热情况计算。

七、责任与义务1. 热力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停、复供服务。

2. 用户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停、复供手续,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3. 用户在报停期间,如因供热设施故障等原因导致供热中断,热力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供热。

4. 用户在报停期间,不得擅自开启供热设施,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热力公司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

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公用【2011】23号签发人:舒长云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供热设施管理行为,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现将《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供热设施管理,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设施管理相关的供热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住宅用热户的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保修。

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

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整楼、整门未售出或未交付使用的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可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

第五条居民住宅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六条非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定期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

第八条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一全和其他住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单位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取暖费报停法律规定(3篇)

取暖费报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能源结构的调整,供暖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在北方地区,冬季取暖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一直备受争议。

近年来,关于取暖费报停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居民和单位希望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停缴取暖费。

本文将围绕取暖费报停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适用条件、申请流程、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取暖费报停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当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等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用热量收费。

用户因故需要停止用热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停热手续。

3. 《供热服务管理办法》《供热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为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用户对供热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二、取暖费报停的适用条件1. 不可抗力因素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供暖服务的,可以申请停缴取暖费。

2. 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渗水、保温性能差等,导致供暖效果不佳,用户可以申请停缴取暖费。

3. 用户自身原因用户因个人原因需要停止供暖服务的,如房屋出租、搬迁等,可以申请停缴取暖费。

4. 供热单位原因供热单位因设备故障、施工等原因导致供暖服务中断,用户可以申请停缴取暖费。

三、取暖费报停的申请流程1. 提出申请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停缴取暖费的原因和理由。

2. 审核材料供热单位对用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房屋产权证明、停热原因说明等。

3. 签订协议审核通过后,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办理手续用户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停热手续,包括缴纳相关费用、拆除供暖设施等。

暖气费报停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供暖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需求,许多地区允许居民在特定条件下申请报停供暖。

然而,关于暖气费报停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各地政策有所不同。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暖气费报停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居民提供参考。

二、暖气费报停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供热价格,并按年度向用户收取供热费。

用户有权按照规定申请报停供暖。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合理、节约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3.《城市供热设施管理办法》《城市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制度,保障用户的供热需求。

用户有权按照规定申请报停供暖。

”三、暖气费报停的条件1.用户申请报停供暖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用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因房屋改造、装修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集中供暖的。

(2)因居住在外地,无法享受集中供暖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使用集中供暖的。

3.用户申请报停供暖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暖气费报停的程序1.用户向供热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供热单位对用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3.经审核通过的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报停供暖协议。

4.用户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报停供暖费用。

五、暖气费报停的费用1.用户申请报停供暖时,应按照供热单位的规定支付报停供暖费用。

2.报停供暖费用包括:(1)供热设施的折旧费用。

(2)供热单位为用户提供报停供暖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用户未按时支付报停供暖费用的,供热单位有权暂停供暖服务。

六、暖气费报停的期限1.用户申请报停供暖的期限,由各地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天津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和用热户(包括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第四条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呢证件。

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第五条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

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挺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法、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六条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时,应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七条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申请后,用热户应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和恢复用热措施。

第八条停热处理方式宜采取以下方式:对于串联供热系统,由供热单位采取拆除暖气片的方法;对于单户分环系统,供热单位宜采取截断供回水管的方法,并将系统内水放净。

供热用热双方对停热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应在停热协议书中约定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2024年取暖费报停规定最新版

2024年取暖费报停规定最新版
报停手续一年一办。

本采暖期办理停热的用户,如下个采暖期需恢复供暖的请到收费大厅办理恢复供暖申请。

图片以下情形不予办理报停手续
1、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非一户一阀的热用户;
2、停热后影响相邻住户温度或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
4、用热户入户阀门关闭不严或者失灵的;
5、欠缴热费的;
6、分户控制阀门改到室内的;
7、多层或者两户相通等结构房屋申请部分区域停止供热的;
8、本采暖期以前办理了停热手续后私自开锁、开阀有窃热行为的;
9、营业中的饭店、旅店、幼儿园及大型娱乐场所、车库等;
10、开发企业未售房屋每个单元供暖面积未达到70%的;
11、采暖设施阀门周边有装潢或其它阻碍物的用户不自行拆除的;
12、用热户停止供暖后,本采暖期若恢复用热须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补清全额热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三十个工作日方可恢复供热。

特别提醒:
线下申请停热的用户,需到热力公司收费大厅填写报停申请表,用热户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微信公众号和收费大厅窗口只能二选一填写报停手续,不可重复进行申请,凡是申请停止供暖的住户楼道内的阀门管道井箱不能上锁。

收费大厅窗口填写报停申请表的用户,接到电话通知后,需携带房主身份证到收费大厅签写停热协议并缴纳热损费;在“微信公众号”
线上申请报停的用户,收到“已经审核通过”的通知后,即可在“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缴费。

(地热热费总额的25%,暖气热费总额的10%)。

供热报停规定

供热报停规定供热报停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用户进行中断供热的处理。

以下是供热报停的规定。

一、紧急维修期间的供热报停1. 当供热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时,供热公司有权在维修期间中断供热,以保障用户的安全和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2. 在进行紧急维修期间,供热公司将尽力提前通知用户,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补偿措施。

二、非紧急维修期间的供热报停1. 在非紧急维修期间,供热公司需要对供热系统进行例行检修或设备升级时,可以中断供热服务。

一般情况下,供热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用户,并制定详细的维修计划和补偿方案。

2. 在非紧急维修期间中断供热时,供热公司应提供临时供热解决方案,并确保用户基本的生活和取暖需求。

三、用户违规行为导致的供热报停1. 当用户存在逾期未缴纳供热费用的情况下,供热公司有权中断供热服务,直到用户结清欠款为止。

2. 当用户违反供热系统安全规定,或存在滥用和浪费热能等不良行为时,供热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中断供热等处理。

四、其他原因导致的供热报停1. 在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系统可能会因为能源供应紧张或能源价格变动等原因导致供热报停。

供热公司在此情况下,应提前通知用户,并尽力提供其他解决方案。

2. 当政府对能源资源进行调控时,供热公司可能需要限制供热服务,以保障整体能源供应的稳定。

供热公司应提前通知用户,并尽力提供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供热报停是为了维护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安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供热公司应提前通知用户,并提供解决方案和补偿措施,以减少用户的不便。

同时,用户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按时缴纳费用、合理使用热能等,以维护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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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供热报停规定
天津供热报停规定是指在供热季节内,为了确保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用热需求,对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停热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以下为天津供热报停规定。

根据《天津市暖气报停办法》,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供热单位有权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
一、供热季节过渡期:每年的10月15日至11月7日和3月
1日至3月31日为供热季节过渡期,届时供热单位可以根据
气温变化情况逐步降低供热温度,直至停热。

二、安全维修:当供热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时,供热单位可以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

三、自然灾害:当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供热单位可以根据情况暂停供热,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四、设备保养:为了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供热单位可以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检修,此时可以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

五、违规用热:当发现有用户违规使用供热设备,如私拉私挂,未按规定用热等情况时,供热单位有权停热或限制供热。

六、室温达标:在供热季节内,室温达到国家规定的舒适温度(例如18℃)后,供热单位可以减少或停止供热。

七、其他原因:当出现其他原因导致供热设备无法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可以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以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供热单位在报停前需要提前通知用户,并及时发布停热公告,以便用户做好相关准备。

用户在停热期间也需要做好保暖措施,确保自身的生活正常进行。

总之,天津供热报停规定旨在确保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用热需求,同时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供热单位在报停前需要提前通知用户,并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停热,用户在停热期间也需要做好保暖准备。

只有通过合理的报停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活和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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