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受贿罪案例分析
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

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符合标题要求的10个简单典型受贿案例。
1. 李某是某地区的一名政府官员,在担任某重要职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商王某贿赂,为其提供工程项目。
经调查发现,李某非法收受了王某一笔巨额款项,并被判处受贿罪。
2. 张某是一名公安局长,为了满足自己的奢靡生活需求,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赌博集团的负责人郭某的贿赂。
郭某通过张某的关系,得到了保护和庇护,而张某则收受了大量贿赂款项。
最终,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3. 王某是一名法院法官,他接受了一名诉讼当事人李某的贿赂,为其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提供不公正的判决。
李某给予了王某一笔巨额贿赂款项,并要求其判决有利于自己。
经法院调查,王某因受贿罪被定罪判刑。
4. 赵某是一名税务局官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家公司的老板刘某的贿赂。
刘某通过赵某的帮助,成功逃税并获得了税务局的优惠政策。
赵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 杨某是一名公立医院的护士长,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药品代理商的贿赂。
该药品代理商为了在医院中销售自己的产品,给予了杨某一笔贿赂款项。
经警方调查,杨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6. 张某是一名交通警察,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名交通违法司机的贿赂。
这些司机为了逃避交通违法处罚,给予了张某一定的贿赂款项。
最终,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陈某是一名教育局官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培训机构老板的贿赂。
该培训机构老板希望能够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获得更多的生源和宣传机会,因此给予了陈某一定的贿赂款项。
陈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8. 刘某是一名土地局官员,他为了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贿赂。
该开发商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源和项目批准,因此给予了刘某一笔贿赂款项。
最终,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高某是一名环保局官员,他收受了一家污染企业的贿赂。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案例一:王某贪污公款案王某是某县水利局的副局长,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工程、超标包装、索要回扣等手段贪污公款。
经查,王某贪污公款数额达到数百万元。
王某的贪污行为始于他负责的工程项目上。
他通过虚构项目的方式,伪造相关文件,将公款以工程进度款的形式挪用到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
此外,他还借口购买材料,将公款用于购买与工程无关的高档家居用品和奢侈品。
另外,王某还在工程承包商中征收回扣,以便给予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好处。
王某的贪污行为一度未被察觉,直到有人举报了他的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取证,王某的贪污行为得以确认。
最终,王某因贪污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其贪污所得。
案例二:李某受贿案李某是某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在公务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并频繁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张某的贿赂。
李某在张某的帮助下,通过徇私舞弊、对涉案企业进行保护等手段获得了大量的非法所得。
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受贿行为主要为保持沟通和密切关系而进行。
张某为了能够得到李某的保护和庇护,经常送给李某贵重礼物,如名牌手表、高档烟酒等,并每年支付一定金额的“保护费”。
此外,李某还通过其职务之便,泄露警方内部信息给张某,使得张某能够及时知晓警方的行动,从而避免警方对其进行调查和打击。
经过侦查和收集证据,李某的受贿行为被揭露出来。
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他所受的贿赂。
案例三: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市某公司的老板,为了能够获得一份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他采取了行贿的手段。
他通过给予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财物和好处,以换取他在项目中的竞争优势。
张某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豪华轿车,并将其赠与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同时,他还通过第三方向其他相关评审委员送去一定金额的现金和礼品。
这些行贿行为使得张某在招标评审过程中竞争对手无法与他媲美,最终获得了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
然而,这些行贿行为并未逃过相关部门的监测。
职务行为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1960年出生,大学文化,原系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3年,张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张某某在担任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受贿行为张某某在担任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负责招商引资和项目审批工作。
在此过程中,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为:(1)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张某某违规干预企业项目审批,导致部分企业项目顺利获得审批,为企业节省了大量时间和成本。
(2)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张某某对部分企业提出的要求给予特殊关照,使得这些企业在项目审批中得到了优先待遇。
(3)张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虚假信息,帮助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2. 非法收受财物张某某在受贿过程中,先后收受了他人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这些财物包括现金、购物卡、贵重物品等。
三、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讯问,收集了相关证据。
同时,侦查机关还依法对张某某的家属、同事、下属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进一步查明了张某某的受贿事实。
2.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详细列举了张某某的受贿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张某某受贿案。
庭审中,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职务行为与受贿罪的界限职务行为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而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某局原局长李某受贿案。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罪。
经调查,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悔罪。
二、案件事实1.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负责该市某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2016年,某公司为承揽该工程,通过中间人王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3. 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为获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通过中间人张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4. 2018年,某建筑材料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供货合同,通过中间人赵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5. 2019年,某建筑公司为承揽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通过中间人钱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40万元。
6. 2020年,某设备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设备供应合同,通过中间人孙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李某的受贿金额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3. 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受贿、受贿金额较大等,应依法从重处罚。
职务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公司内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其中,公司高管李某因涉嫌受贿被依法查处,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根据群众举报,公司监察部门对李某进行了初步调查。
调查发现,李某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贿赂。
2. 立案侦查:经进一步调查,李某受贿金额巨大,涉嫌犯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3. 证据收集: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证实了李某受贿的事实。
4. 起诉审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某进行了公开审理。
5. 判决执行: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被依法执行刑罚。
三、案例分析1. 职务犯罪的特点:李某作为公司高管,本应廉洁自律,维护公司利益。
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这表明,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隐蔽性:职务犯罪往往发生在幕后,不易被发现。
- 复杂性:职务犯罪涉及面广,涉及人员众多,案件复杂。
- 危害性: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2. 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根据法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 法律后果:李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这表明,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坚定的,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制教育:企业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执法、司法、监管、管理、行政等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之外认识、机密、资源等有关条件,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环境的改变,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着重探讨其原因和启示,以期提供对职务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有效防范。
一、案件分析1. 案例一: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2019年,张某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土地规划公司老板陈某的贿赂。
张某通过为陈某的公司提供土地规划许可等特殊权益,以获取个人利益。
此案既涉及滥用职权罪,也涉及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4条和第389条规定,滥用职权最高可判处死刑,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张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2. 案例二:李某职务侵占公款案2020年,李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多次虚构报销、账务等手段,侵占公司公款,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此案属于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较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李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3. 案例三:王某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案2018年,王某在担任某石油公司生产主管期间,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并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此案涉及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381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案件原因分析1. 制度缺失在张某案中,国土资源系统的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导致张某能够滥用职权,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加强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是防范职务犯罪的关键。
2. 利益诱惑职务人员往往掌握着权力和资源,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
李某案中,李某通过侵占公司公款追求个人利益。
预防职务犯罪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务人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3. 丧失职业操守在王某案中,王某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丧失了对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感。
公职人员贿赂受贿案例分析

公职人员贿赂受贿案例分析公职人员贿赂案例分析引言公职人员贿赂受贿案件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公信力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正行政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本文将分析一起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公职人员贿赂案例,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律师点评。
案例一:公职人员贿赂案事件时间:2005年至2010年事件地点:某市政府细节描述:1. 2005年,某市政府财务局负责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予的贿赂款项,以便在招标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内部信息,帮助其中标市政府的建筑工程项目。
2.张某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接受李某多次贿赂,共计贿款500万元。
在这期间,该建筑公司中标了多个市政府的工程项目,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巨额利益。
3. 2010年,某政府进行反腐败行动,成立了一个专案组对市政府的各个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发现了张某收受贿赂的问题。
4.张某被依法逮捕,并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在接受审讯时,他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还了部分贿赂款项。
5.在法庭审理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李某因为主动供述犯罪行为,获得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体现了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的严重性,对社会公信力造成了很大损害。
首先,公职人员应当为公众利益服务,违背了职责使他人获利是严重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其次,受贿犯罪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正行政,还为贿赂人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在本案中,张某贪婪地接受了一名建筑公司负责人的巨额贿赂,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为该公司提供了不公正的优势。
此外,他还滥用职权为该公司泄露内部信息,扭曲了公开透明的招标过程。
法院对此案的审判结果是合理而严厉的。
张某作为公职人员,他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对他的惩罚与其罪行相称。
国家对腐败行为一直持零容忍态度,正义的审判结果将向社会传递出一个积极的信号,从而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
孙永良案件法律点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孙永良,男,汉族,某省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
2019年,孙永良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经审理查明,孙永良在担任法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
2020年,孙永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孙永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本案中,孙永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孙永良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孙永良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属于受贿数额巨大,且其受贿行为情节严重,给国家利益和司法公正造成了重大损害。
3.孙永良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孙永良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孙永良的犯罪行为对司法公正造成了重大损害孙永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官职业道德,损害了法官队伍的形象,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三、案件启示1.加强廉政建设,严惩腐败犯罪孙永良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必须加强廉政建设,严惩腐败犯罪。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2.强化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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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国家项目资金申报进行职务犯罪的案例分析---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诉袁某、余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为例
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的经济趋势愈加明显,我国中小企业迎来了机遇和挑战,普遍的中小企业仍处于发展环境、发展模式亟待改善、融资难依然突出的困境中,为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鼓励技术创新与进步,促使中小企业走向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我国设立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国家发展专项资金。
然而行政腐败现象却日益严重地渗透到专项资金这块神圣的领域中。
利用专项资金发放而产生的腐败、渎职行为,使神圣的“净土”受到了玷污,对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恶劣影响。
因此,加强对国家项目资金申报领域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研究,弄清发案原因,寻找预防对策,可以未雨绸缪,从源头上遏制国家项目资金申报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拒绝国家专项资金成为腐败的“提款机”。
案情介绍
2011年至2015年,袁某在担任织金县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及原织金县经贸局副局长分管中小企业与非公经济管理股期间,余某在担任该局中小企业与非公经济管理股股长期间,二人利用织金县内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项目备案、入库管理、申报、使用、验收等相关职责,明知增荣沙陶制品厂、洞中王蜡染刺绣厂、星月工艺厂、国泰苗族残疾人艺雕厂均不符合申报国家发展专项资金的条件,仍为其违规备案申报,使四个企业获得了国家发展专项资金。
在给相关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袁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各家企业负责人的贿赂共计37000元。
余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各家企业负责人的贿赂共计44000元。
收受财物后两人在四个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故意不履行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的职责,致使四个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00000元。
2016年初袁某和余某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袁某、余某两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亦均主动代为上缴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滥用职权,使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但结合二被告人的受贿数额,滥用职权造成损害的原因力,以及所具有的自首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而被告所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免除刑事处罚,对二被告人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发案特点
一、犯罪的主体以领导和中层班子成员居多,犯罪行为相互关联,案件办理难度大。
以本案为例,犯罪主体袁某和余某在织金县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均身兼数职并手握实权,案件也是从一个线索入手,深挖细查,一查一串。
二、犯罪手段隐蔽,取证困难。
犯罪人员一般熟悉国家发展专项资金现存的政策法律,申报过程中的规则和套路,很善于钻法律的空子。
而且大多社会关系广泛,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采取比较隐蔽的作案手法,这也给侦破类似的职务犯罪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联合,通过隐瞒或伪造企业资料从而骗取专项资金的作案手段最为普遍。
在本案中国家发展专项资金的申领条件之一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而从这四家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可以看出其根本不属于现代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法人。
其他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中行贿主体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如证照不全的“三无”企业、生产基本停滞或税收基本为零的企业、政府早就勒令关停的企业等。
此外,在骗取国家发展专项基金的链条上,与政策实施密切相关的公职人员往往成为关键人物。
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方官员错误的把“争资跑项”作为考核任务,认为“专项基金是国家的钱,与自己无关,不拿白不拿”,为此主动配合、帮助违规企业变造资料或在得知企业不服申报条件后疏于监管和查处。
●发案原因
一、中小企业受利益驱动,为获得专项基金不择手段。
中小企业竞争环境激烈,部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不足,创新能力不够,市场竞争能力弱,为获得生存空间铤而走险,只能向政府领导进行公关贿赂,伪造申报条件,,破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使国家资金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二、反腐败意识没有跟上,职务犯罪预防思想淡薄,没有责任意识。
干部的思想改革完全靠自觉,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面前,仅凭党性、原则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是需要很强的自制力的。
思想观念上放松了反腐败的“弦”,加之制约机制的缺失,再加上适当的“犯罪情景”,便会在行为上堕落并最终走向犯罪。
三、行政管理制度有漏洞,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在国家专项基金申报发放使用的职务犯罪中,犯罪案发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国家专项发展基金相应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不够健全,很多规定,只规定职权,不规定职责,只规定权力,不规定责任,缺乏惩处条款,有的惩处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出了问题没人管没人问。
任何掌握职权的人都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个人,在一个缺乏监督的环境中,如果“一把手”的权力过大又缺乏监督,我们仅将一切希望都寄托在领导干部的道德良心上,很难保证他们在公益和私利的博弈过程中始终站在“公”字一边。
●预防对策
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
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国家项目资金申报、使用规程,必要时成立专项小组并要求主管行政部门成立国家项目资金工作管理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考核目标,从上到下建立和完善国家项目资金申报、使用保障机制,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制度。
二、抓好警示教育。
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职人员尤其是单位主管和重点岗位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检察机关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对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发生在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预防报告、参加庭审教育等形式,深入剖析其思想根源,警示广大教育系统
工作人员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切实增强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三、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建议行政机关针对负责国家发展专项基金申报使用的部门,设立内部监督管理机构,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明晰、监督到位。
对因监督不到位、发现问题不纠正而致使所属资金申报发生腐败问题的,应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国家每年都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保障和扶持力度。
管理国家发展专项资金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密切协作,严肃查处为套取国家发展专项资金,虚假申报的行为,同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出击,加大对涉及到受贿、贪污、挪用和严重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帮助发案
单位堵塞漏洞,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制度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