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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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质量与效益,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根据《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着“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着力压缩,严格控制”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的或不能及时给本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直至难以收回本金的贷款。不良贷按五级分类划分为后三类,即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按“四级分类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本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本行对不良贷款管理实行“双轨”运行、“双线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

第四条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即: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其具体标准依照《xx市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确认。

不良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次级类贷款: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类贷款: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按《贷款通则》的规定,将“一逾两呆”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其具体标准是:

一、逾期贷款指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二、呆滞贷款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上的贷款,或虽未到期或逾期不到90天但生产经营己停止,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己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三、呆帐贷款指由于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破产,进行清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四、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规定期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己停止借款人己名存实亡。

(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五、按前款规定列为呆滞贷款后,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帐贷款。对借款人资产未

进行清盘的,贷款行必须根据贷款担保(抵押)情况和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计算出本行可能受偿的额度,对确实无法清偿的贷款才能列入呆帐。

第六条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抵(质)押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对符合以上条件应列入正常贷款的,由支行信贷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同级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总行信贷部门审核,转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后,办理转贷手续。

第三章不良贷款认定及操作程序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确认,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一、本级负责是指本级经授权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的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是指按“五级分类”或“一逾两呆”标准认定不良贷款,要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是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不良贷款要报总行核准。

四、归口管理是指不良贷款的清收、压缩、转化由信贷业务部负责;不良贷款的认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五、检查评价是指稽核审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八条次级类贷款的确认程序为:各支行贷款部门首先填写《xx市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表),经同级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后,按借款人性质分别报xx市商业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核实认定,由总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确认,书面通知贷款行将贷款转入次级类;总行信贷业务部门次级类贷款的确认,首先由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填写《xx市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表),经分管副行长审查确认后,报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确认,书面通知将贷款转入次级类。

第九条可疑类贷款的认定程序为:各支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按次级类贷款认定程序审查签注意见后,由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秘书处报总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复审,符合可疑类贷款认定条件的,资产风险管理部门经分管行长签字同意报行长批准后,资产风险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支行或总行信贷部门将贷款转入可疑类贷款。

第十条损失类贷款与呆帐贷款确认程序相同,支行或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按可疑类贷款认定程序审查认定,损失类和呆帐贷款由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秘书处报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复审,符合认定为损失类和呆帐认定条件的,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信贷管理和资金财务部门转入相应科目内核算和管理。

第十一条申报损失类或呆帐贷款,信贷业务部门应当报送以下文字资料:

一、申报损失类贷款审批表。

二、贷款行向总行正式行文上报“关于ⅹⅹ(借款人)贷款列入损失类(呆帐)贷款的请示”,内容包括:(1)借款人基本情况;(2)贷款发放,担保、清偿情况;(3)贷款、利息形成损失的原因及补救措施;(4)划分为损失类(呆帐)贷款的理由和申报金额;(5)贷

款责任人及处理意见。

三、确认损失类贷款(呆帐)的相关证明材料:(1)法院宣告破产或破产终结裁定书;(2)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材料;(3)有关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文件;(4)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贷款损失责任追究意见书:(1)明确造成贷款损失(呆帐)的原因和产生环节;(2)明确造成贷款损失(呆帐)的责任人;(3)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4)对损失类(呆帐)贷款采取的补救措施;(5)应吸取的教训。

五、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及附表(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损失类贷款的原始资料由贷款行(部)逐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呆帐核销时,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总行年度核销计划,从贷款行调出全部资料,资金财务部门报税务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总行资金财务部门对呆帐贷款核销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的次日,计算机系统自动或资金财务部门及时转入逾期贷款科目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不含90天)以上的贷款,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贷款逾期未到规定期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由信贷业务部门逐笔填写《呆滞贷款认定审批表》并提出意见,经信贷委员会认定后,书面通知信贷和资金财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五条呆帐贷款的认定与损失类贷款确认程序相同(详见第十三条)。凡认定为呆帐贷款的必需同时列入损失类贷款统计。

第四章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各支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不良贷款进行统计和分析,按月上报不良贷款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各支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填报的不良贷报表应与资金财务部门核对一致,经部门负责人或支行行长签字后,于月末2个工作日、季末3个工作日内报送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各支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上报,严禁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虚报或瞒报不良贷款的有关数据和情况。

第五章监测和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应加强对不良贷款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对不良贷款风险变化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不良贷款。

第二十条各支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应于季末6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报送不良贷款清单和对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对不良贷款真实程度的评估;

三、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

四、不良贷款变化趋势预测;

五、不良贷款风险状况判断;

六、降低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总行将加强对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

对发生不良贷款较多,出现重大问题的支行和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将提高检查的频率。

第六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是全行不良贷款主管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统计、管理、检查、考核等工作。

一、按会计报表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对全行不良贷款进行统计汇总,按时向行领导、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二、根据全行年度不良贷款管理目标,分解下达各支行和总行信贷部门全年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发生率等控制指标,并对各单位完成情况进行目标考核;

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不良贷款的认定。对已经确认的不良贷款中的高风险贷款,督促有关单位制订出转化措施和方案,并检查其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对全行贷款质量开展检查和分析研究,发现贷款单位不良贷款数据反映不真实或者存在潜在风险,及时向行领导报告并提出防范化解意见;

五、根据各支行和部门管理情况及其考核结果,提出对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第二十三条信贷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转化、清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按照总行下达的不良贷款控制计划严格控制不良贷款的发生。对发放的贷款严格按照总行制订的贷款质量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认定,已经产生的不良贷款必须按总行要求及时报告反映。

二、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及时分析其原因,确认每笔不良贷款的风险度和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责任人研究制订转化措施,保证不良贷款免受或者少受损失。

三、不良贷款恶化为呆滞贷款和可疑、损失类高风险贷款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按本办法及时提供资料,报总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保全信贷资产。

四、对已经形成的呆滞贷款和可疑、损失类高风险贷款,信贷管理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和纪律责任的初步意见,经总行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五、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不良贷款的利息清收和贷后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放松和放弃对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行部门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监督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行领导安排对不良贷款管理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稽核检查。

一、检查核实各支行和总行信贷部门不良贷款(包括按五级分类标准确认)报表数据与分户账、台账的一致性。

二、检查信贷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总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标准划分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需报总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不良贷款是否及时报审。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是否认真落实转化措施。

三、检查各支行和总行有关部门是否严格落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及其它不良贷款管理制度。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各支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全面完成总行年初下达的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和管理目标,总行根据其完成情况分别给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单项奖励。部分完成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和管理目标,总行实行综合评定给以适当奖励。没有完成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和管理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 2019 年*月* 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逾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 15 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 30 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 45 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

(1)个人 50(含)万元、公司 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2)个人 50 万元以上至 200(含)万元、公司 100 万元以上至 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3)个人 200 万元以上、公司 300 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 60 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 7 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九条贷款形成不良后,支行(部门)可通过回降盘活、平移、增加担保人、补充担保物、诉讼等方式处置。且尽量通过压缩一定的贷款金额、追加借款人的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联企业等)为担保人或者追加余值抵押等方式降低、缓释或分散部分贷款风险。 第十条诉讼与执行。本行的风险贷款由合规风险部负责配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索引号:717804719/2011-00123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财会部发文日期:2011-07-27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 文号:银监会令[2011]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1]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及监管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及监管 班级:姓名:学号: 不良贷款指存在潜在风险的贷款,如借款人不能或有迹象表明不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足额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则该资产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根据贷款不同的风险程度,我国将其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者被认为是不良贷款。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以及由之引起的金融动荡是世界性的难题,特别是自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风暴后,各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受到了严峻挑战,银行的不良资产和脆弱的银行体系是爆发此次危机的根源。所以,在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之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于不良贷款的处置应该防患于未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这个问题迫在眉睫。 近期,随着商业银行半年报的推出,今年首批上市的四家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和余额均显示出较大幅度的上升。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银行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出现“双升” 由于存贷利差缩小,各大商业银行在2012年后即出现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恶化的倾向。华夏银行出现不良贷款余额上升,兴业、浦发、平安三家银行出现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的“双升”。 2.不同类型和地区的银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分机构看,以工农中建交为代表的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基数较大,新增较少;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基数较小,新增较多;受政策影响各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新增数都较大。 分地区看,江浙沪地区是浦发银行贷款的主要投放地,也是其不良贷款的高发地,其他地区的贷款质量基本保持稳定。 分行业看,不良贷款通常高发于制造业、批发零售行业和零售业等资金链条较紧凑的领域。 从不良贷款的行业分布看,制造业、批发零售行业和零售业等不良率有较为明显的增加。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 1.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责权划分不明晰,金融监管乏力。 2.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产生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大量而且严重的短期行为和整体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是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 3.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社会信用环境不佳。 二、如何处置不良贷款 (一)行政手段 1.注入公共资金,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因此依靠财政注资来部分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符合历史的事实。国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在本市场筹集了大量资金,在投资者同意的前提下,将筹集到的资金部分用于清理不良贷款,有利于减轻银行的债务负担,提高经营效益,以便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努力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一是完善地方政策法规,改善信用环境以支持金融债权人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二是在培育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方面,需要吸引大量的民营企业、外资投资主体和个人等进入市场,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予以支持,以切实改善不良投资交易环境;三是在规范不良资产处置中介市场方面的作用;四是利用政府行政资源的特殊优势,充分发挥其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作用。比如在金融债权人处理债务人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问题上,在确定安置企业职工和清偿金融债务比例,在土地重新规划整合与利益分配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下列信用贷款业务除外: (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现状及对策研究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现状及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下行明显,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叠加,信用风险突出,银行业经营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与此同时,银行不良贷款快速、大幅上升,很多银行被动成为“房东”,手中掌握的抵押物也越来越多,但抵押物处置执行的进展却十分缓慢,有些抵押物即使产权清晰、状况良好也很难处置,很多时候银行迫不得已,只有通过资产转让或核销方式来化解不良贷款,导致银行正常经营受到一定的影响,营业利润也受到较大侵蚀。 一、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时存在的主要困难 目前,抵押物在执行中遇到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抵押人、借款人失联或不配合,人为拉长抵押物处置时间 当抵押贷款逾期且催收进展缓慢、银行不得已进行诉讼并通过法院处置抵押物时,抵押人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很不配合,或者试图通过各种途径阻碍司法执行,拖延抵押物的处置。例如:拒绝签收法院相关文书,导致银行存处置环节需要进行公告,或者不断向法院提出异议或上诉来拖延处置时间,进而影响抵押物的处置效率。 (二)抵押物非贷款银行首封,需要首封法院推动才能进行司法拍卖 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借款、担保企业在银行的抵押物往往被多家执法机构查封,如果抵押物被他人首封,抵押银行即使抵押手续完备也不能独立推动司法拍卖。此外,个别债务人为了在后期处置中掌握一定的谈判权,在风险暴露前就采取措施对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进行恶意查封。商业银行对此些情况反响不断。 (三)抵押物土地、房产被分开抵押,需与其他抵押权人合并处置

由于抵押手续不够规范,一些借款人在取得土地证后将土地抵押给甲银行,用甲银行的贷款进行项目建设,待项目建成后,又将办妥产权证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在乙银行办理贷款,一旦借款人发生风险,无论是甲银行还是乙银行都将无法单独处置抵押物。 (四)抵押物拍卖变现时,法院对银行受偿范围进行了限定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受偿范围仅限于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债权金额,包括利息或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是表现为即使房地产价格有所上涨,仅能就当时登记的债权受偿,且受偿金额不能超过授信时的评估价格。 (五)抵押物上附有租赁,从而给正常拍卖造成障碍 银行贷款的抵押物上通常会附有租赁合同,由于法律上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即:如租赁合同发生在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前,或租赁合同是经银行同意的,即使抵押物进行拍卖,此前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该项规定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但也为一些抵押人为阻止银行处置抵押物而编造虚假租赁提供了空间。 (六)抵押物为唯一居所或有人居住,法院一般不支持推动执行 对于住宅进行抵押的贷款,可能会遇到抵押人用唯一居所抗辩执行的问题。例如,曾有一名客户,其贷款抵押物为一套别墅,但在执行时,由于被执行人提出,该抵押物为其唯一居所,即使该房产为别墅,借款人有较强经济实力,法院也不支持推动执行。此外,法院在执行中,对有人居住的抵押房屋,不管是其他民间借贷债务人或是租赁户,甚至抵押房屋中存有物品,法院大多不愿推动执行拍卖。 二、加快抵押物处置的主要途径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分析 1.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基本概念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我国以前将不良贷款定义为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水准,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1.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估算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贷款上的确下了很多功夫,如尝试制定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业务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规定降低不良贷款的指标等。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仍严重偏高,尤其四大国有银行为最。2004年,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减少3946亿元,下降4.56个百分点,已降至13.2%。这个比例已经远远高出世界银行业的平均水平,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仍处于高位,不仅已超过《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而且与国际先进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应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远。如果考虑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数字相对保守的因素,那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更是可想而知。 表1-1截至2003年国内各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 单位:亿元人民币 银行名称贷款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 中国工商银行29578.377598.7821.56% 中国建设银行17663.882679.6011.90%

中国农业银行19129.606982.0330.07% 中国银行18161.894085.3118.07% 合计84533.7421345.7225.26% 尽管我国近年来频频采取诸如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增强银行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权威人士指出,高风险、低收益仍是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杨再平说,2004年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实现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的“双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剥离因素和新增贷款稀释效果的影响,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实际上是“不降反升”。由此可见,如何控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增长,使其不良贷款率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我们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 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已久,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也就比较复杂,其中主要是历史上的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当然,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不良贷款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 2.1历史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 首要的是计划经济下国家对我有企业的资金扶持转移造成的,而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完善和发展,一大批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出现了严重的负债。 这当中,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如: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COLOR=blue]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

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商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和省联社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商行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商行必须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四个面向”,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

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商行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外籍人员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并在辖区内有房产的也可给予贷款支持,但不作为支持的主要对象。此外,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还须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 第七条商行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不得垒大户、冒名、超过授权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第八条商行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为依据,按贷款集中度高低确定额度。对单一客户在商行辖内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0%,对关联及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对单一客户保证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5%,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50%; 第九条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条商行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 第十一条商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要按照《关联企业贷款

第十三章不良贷款管理题库3-0-8

第十三章不良贷款管理题库3-0-8

问题: [多选]根据债权银行在重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债务重组划分为。 A.自主型 B.杠杆型 C.行政型 D.吸收型 E.司法型 根据债权银行在重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债务重组划分为三类:自主型、行政型和司法型。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依法收贷的说法,正确的有()。 A.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债务人拒绝执行,则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若债务人自动偿还债款的,则无须申请强制执行 C.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债权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D.对于借贷关系清楚的案件,债权银行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人民银行申请支付令 E.对于扭亏无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考虑申请其破产 依法收贷的步骤是: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胜诉后债务人自动履行的,则无需申请强制执行。 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债权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于借贷关系清楚的案件,债权银行也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而非人民银行申请支付令。对于扭亏无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考虑申请其破产。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的说法,正确的有()。 A.我国直接融资比重较大,企业融资以资本市场为主 B.经济转轨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银行承担,由此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C.有的企业没有偿还银行贷款的动机,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由此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 D.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灵活,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将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 E.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改革没有很好地解决,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因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与下列因素有关: ①社会融资结构的影响。我国间接融资比重较大,企业普遍缺少自有资金,企业效益不好,必然影响到银行的不良资产。我国传统上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融资格局,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使得全社会的信用风险集中积聚到商业银行中。而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改革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因素。 ②宏观经济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政府主导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国有银行根据政府的指令发放贷款,经济转轨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银行承担了,由此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③社会信用环境影响。有的企业没有偿还银行贷款的动机,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在营销部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二章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确认 第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贷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理方法

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治理途径 摘要: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居高难下的不良贷款阻碍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国有商业银行下一步的改革进程,这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金融的健康运行,而且关系到金融体制改革的成败。在比较分析中、外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异同的基础上,认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畸高的不良贷款率主要根源于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根源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由此提出有效治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途径,不仅要对存量不良贷款的治理措施要创新,而且要把控制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作为解决银企债务危机的核心。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治理 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居高难下的不良贷款率是困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一大难题。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商业银行治理不良资产工作,并作为银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自2000年以来虽然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的“双下降”,但所采取的治理手段基本局限于盘活、清收、重组、核呆和扩大贷款总量来稀释不良贷款等传统手段,效果不很明显,不足以解决不良贷款问题。资产质量是银行的生命线,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金融的健康运行和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而且影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关系到金融体制改革的成败。如何更有效地治理国有商业银行体内的不良贷款这一“痼疾”,不仅在于对存量不良贷款的治理,更重要的是用定量化的系统思想探索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抑制增量贷款中新的不良贷款产生的治理机制。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分析与国际比较(一)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分析。 2002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披露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一些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截至2001年底,四大国有独 1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4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有效维护全行金融债权,规范贷款诉讼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贷款诉讼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诉讼行为是指借款人不依约归还到期贷款且担保人亦不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所列原因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文书包括支付令、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第五条申请仲裁的,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致同意仲裁。

第六条总行指定专人负责每件贷款诉讼案件,负责案件从起诉到审理直至执行终结。 第二章提起诉讼 第七条对逾期贷款,经催要未果,拟提起诉讼的,应报总行批准。原则上,贷款逾期 3 个月仍不归还,或在逾期 3 个月内不能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或制订了还款计划仍不按还款计划执行的,支行应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清收。 第八条提起诉讼前,责任人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摸清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清偿能力,确定诉讼的最终目的,做到有的放矢。 第九条经批准同意诉讼的,当事行须将相关材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当事行指派专人送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立案,并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 第十条诉讼案件,根据案情需要,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当事行有权委托相关业务人员代理。案情重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当事行在报告总行批准后可以选聘律师代理。 第十一条对确定律师代理贷款诉讼案件的,当事行应按法律程序与其签定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聘请律师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事行聘请律师时,应与其商定律师费的具体支付方式。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催收和管理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催收和管理 摘要: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银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在净利润增长放缓的同时,银行业所承受的资产质量压力却有增无减。截止2015年9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1.8万亿,比年初增长了3222亿,是去年全年增量的1.25倍,并已经连续14个季度持续攀升。银行不良贷款加速上升,不仅吞噬了银行利润,而且也带来了经营上的巨大风险。可见,妥善处理好不良贷款是当前时期保障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必由之路。 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如何做好不良贷款的催收和管理: 一、发出催收通知 对于各类贷款,在到期前信贷人员要根据规定的时间,向借款人及时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单。 二、转化不良贷款 不良资产转化的主要方法有: (一)督促企业整改。如果在贷款期间就已发现预警信号,如借款人经常超限额透支、存货积压、应收账款金额增大及周期延长等,银行应立即与借款企业联系,并针对不同的预警信号,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例如,对经常超限额透支的客户,可先以电话方式、后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希望客户不再发生违约透支行为,否则银行将退回客户的支票或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对存货积压的客户,银行可建议客户根据存货积压原因,或拓展、疏通销售渠道,或调整、改进产品的品种结构、性能,或提高产品质量;对应收账款异常的客户,应建议客户调整赊销策略,积极催收货款。总之,当银行发现预警信号后,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提醒并督促企业调整经营策略,改善财务状况,不能因为贷款尚未到期或借款人尚能支付利息而掉以轻心。原因在于当贷款真正逾期或无法支付利息时,挽回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难度将更大; (二)积极催收。当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或未能根据借贷合同规定的日期还款时,银行应立即通过电话与借款人联系并催收。倘若借款人回避,或既不还本付息又不与银行联系,银行应向借款人发出措词严厉的信函或电传,敦促借款人尽快还本付息。如借款人仍未还本付息,或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付,银行应派人上门催收,或约见借款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商谈落实贷款的还本付息事宜; (三) 借贷双方签订处理协议。协议内容可以包括:1、追加新贷款:在借款人提出要求增加新贷款时,银行应重新审核当初企业在申请原贷款时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信贷员或审批小组的评估报告,查明贷款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贷款额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真正原因。若是由于申请及审批时不可预见的情况变化导致的资金不足,但项目或产品本身仍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市场潜力,若追加一部分贷款就能使项目上马或产品投产,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收回全部贷款的本息的前提下,银行可根据自身信贷资金额度的实际情况,在允许的范围内考虑给予追加新贷款;2、追加担保品。确保抵押权益,追加保证人;3、参与借款企业的管理。对于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者,尤其是对于那些经营管理混乱、计划决策屡屡失误、管理班子涣散、领导能力薄弱的企业,银行应要求参与借款企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

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 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营业网点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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