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保护法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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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XXX根据国务院要求,为简化行政程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修订了2000年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

修订后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10月14日发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30日前,通过XXX门户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文将从个人角度解读征求意见稿,以帮助立法部门和同行更好地理解。

一、总体情况解读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条文总数不变,均为12条。

其中,完全保留的条文有2条,未进行任何修订,分别是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和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

删除的条文有2条,分别是第九条(关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及以上的强制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的特别规定,以及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和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原则性规定)和第十条(省级政府可以扩大强制招标的规模和标准的原则性规定)。

在原条文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条款有8条。

其中,第二条(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第三条(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第四条(关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第六条(关于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第七条(关于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第八条(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第十一条(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的调整)和第十二条(关于施行时间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均进行了修订。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两条条款,分别是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和第九条(单项合同估算价的规定)。

二、具体条文解读本文将按照条文顺序对新增、修订和删除的条款进行解读。

由于未进行任何修订,本文不对保留的条款进行解读。

2-修订后的第二条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分为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一、《管道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何出台《管道保护法》:一是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大量以前远离居住区的管道逐渐被各种建筑物包围,管道的建设和城镇建设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所以为了加强管道保护,就要从源头做起,从规划开始,管道规划要和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二是外界对管道的破坏,包括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势头比较突出,所以需要通过立法实行更加严厉的保护。

三是管道建设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比如铁路、公路建设交叉比较多,需要有一部法律调整和明确在建设中如何处理这些相应的关系。

四是这些年我国国际管道的建设比较多,这些管道的建设也需要有更加严厉的保护措施。

应该说世界各个国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都比较重视,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来进行保护。

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一条可知,立法目的有三:一是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二是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三是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

因此,《管道保护法》的最终目的和保护的重点还在于点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

《管道保护法》是着眼于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部门法律,他要求全社会共同遵守,不是为管道企业的专门立法,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管道企业更多的是要履行职责和义务。

二、《管道保护法》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的权利义务《管道保护法》首次从法律角度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理清了管道活动中的有关法律关系,规定了管道保护措施,明确了保护责任,是一部有效保护我国石油及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法律。

(一)规定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其职责是:一是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管道安全暂行规定

管道安全暂行规定

管道安全暂行规定
是指由相关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对管道运输领域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的临时性规定。

管道运输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和物资运输方式,其安全管理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管道运输的安全,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道安全规定,以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泄漏等危险情况。

管道安全暂行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管道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管道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2. 管道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的安全要求,包括管道敷设、起重机械使用、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3. 管道设施的巡检、监测和故障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4. 违反管道安全规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措施。

5. 特定的管道运输领域的安全管理要求,例如石油、天然气、化工品等不同行业的管道安全措施。

管道安全暂行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执行,有助于提高管道运输的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

同时,也促进了相关企业的规范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并提升了监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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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是我国专门针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于1997年12月发布,旨在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该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该法的目的在于规范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该法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

2. 管道建设与运营: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编制管道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3. 管道安全与事故处理:明确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运行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4. 管道保护与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进行破坏、盗窃、擅自占用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法律管理进一步完善,旨在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和国家经济的发展需求。

对于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来说,了解和遵守该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保障管道安全以及推动能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6]

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6]

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一、概述二、总则2.1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

2.2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业金属管道的施工:(1)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2)长输管道;(3)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4)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

2.3本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条文应尽可能执行。

强制性条文用黑体字标注,推荐性条文用普通字标注。

三、基础与支架3.1基础与支架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应满足下列条件:(1)基础与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承受管道及其附件所产生的各种载荷,并能抵抗地震、风荷载等外部作用力;(2)基础与支架应与建筑物或其他结构物协调配合,不影响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3)基础与支架应考虑管道及其附件在温度变化、介质压力变化、机械振动等因素影响下产生的位移,并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4)基础与支架应考虑管道及其附件在腐蚀、磨损、冲击等因素影响下的寿命,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5)基础与支架应考虑管道及其附件的检修、更换和清洗等维护要求,并提供必要的空间和设施。

(1)根据设计文件和现场条件,确定基础与支架的位置、尺寸、形式和材料,并进行放线、标高和检查;(2)根据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基础与支架的制作、安装、调整和固定,并进行质量检验;(3)根据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基础与支架的防腐、绝热、隔震等处理,并进行质量检验;(4)根据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基础与支架的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四、管道元件与材料4.1管道元件与材料应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如有特殊要求,应经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批准。

4.2管道元件与材料应按照种类、规格、等级和批号分类存放,并应防止受潮、受污染或受损。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是中国国家层面上关注和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法律文件。

本法规定了管道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管道保护的原则、责任、程序和措施等方面,旨在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达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管道保护的重要性在于,石油天然气管道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一旦管道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损失,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和完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律体系,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管道保护的原则主要包括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全过程管理等。

预防为主是指,采取预防措施是管道保护的首要任务,包括对管道进行严格的设计、建造、验收、使用、维修等过程的监管和管理。

保护优先是指,管道的保护必须放在重要性之上,对于重要地区的管道需要加强管理和保护力度,确保管道的运行安全。

全过程管理是指,在管道的设计、建造、使用、维修等全过程中都要进行管道保护,确保在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要求和标准。

管道保护的责任主要包括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企业层面的责任。

国家层面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管道保护法律体系,对管道建造和运营实施监督和管理。

地方层面主要负责建立管道保护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企业层面主要负责自身管道的保护工作,实施相应的管道保护管理改善措施,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此外,对于违反管道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管道保护的程序主要包括管道的立项、设计、开工、验收、试运行、投产和使用等程序。

其中,立项阶段要进行管道所在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设计方案的审查以及管道的审批工作。

开工阶段要对管道工程进行招标、控制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验收阶段要对管道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

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探讨

( 二) 相关研究成果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是为了防止各种 行为活动对燃气设施的影响及破坏,这些行为活动主要有第 三方工程施工、占压、爆破、燃烧、种植深根植物、杂散电流腐 蚀等。 因此,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分析不同因素对燃气设施 的影响规律及范围,对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有针对 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分析了第三方施工与在役燃气管道的关系,整理了国 内外关于第三方施工中管道沉降变形量的研究成果。 对长 输油气管道周围最佳安全范围的确定方法展开了研究,以 射流火灾的热辐射阈值为基础,给出了安全距离的定义和 计算公式。 针对各种植物对川渝地区埋地天然气管道石油 沥青覆盖层的危害,进行了大量的现场调查和树种的统计, 分析了不同树种对管道的影响程度并提出了相应措施。 通 过分析城市地铁与地下管线在设计、施工及运营阶段的影 响关系,提出了解决措施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阐述了电气 化铁路对埋 地 钢 质 燃 气 管 道 的 交 流 干 扰 影 响 及 其 主 要 危 害,提出了埋地钢 质 燃 气 管 道 交 流 干 扰 的 判 断 指 标 及 其 防 护措施。 三、 结语 合理划定城镇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的 要求,也是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 应充分考虑 当地燃气及其他市政规划、建设和施工的实际情况,以相关 标准规范和研究成果为参考,并经过各方面专家充分论证后 才能得出最贴近城市实际特点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确保在 保障燃气设施安全方面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技术与检测◎
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探讨
李 涛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种基础设施的施工建设活动对管道造成交叉影响及占压问题的事件频 发。 这些施工建设活动给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难以想象。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被视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它们的正常运营和保护对国家能源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全国范围内的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和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部法律的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建设、运营和保护,确保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下面,我将从不同的角度解读这部法律,以便更深入地理解其中的内容和意义。

一、法律框架1. 法律的背景和意义:解释该法律的制定背景和意义,包括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和石油、天然气管道领域存在的问题。

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介绍法律适用的范围、管道的类型和建设者、运营者的责任,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管道建设1. 管道建设审批:解释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建设的程序、审批要求和条件,并分析管道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2. 管道设计和施工:介绍管道设计和施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强调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三、管道运营1. 管道运行管理:分析管道运营的要求和标准,包括运行安全、标志标识、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并提出完善管道运行管理的建议。

2. 管道巡检和维护:论述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巡检和维护的重要性,介绍巡检和维护的原则、方法和技术,并强调巡检和维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管道保护1. 管道安全保护:解读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措施和要求,包括管道周边环境保护、管道保护设施建设和管道安全监测等方面,并提出改进管道安全保护的建议。

2. 管道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强调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管理的重要性,分析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并探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

五、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的定义:明确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从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

《公路通信及电力管道设计规范(JTGT3383 01 2020)》解读+原文

《公路通信及电⼒管道设计规范》解读2020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路通信及电力管道设计规范》(JTG/T 3383012020)(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理解《规范》内容,做好实施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制订背景情况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通信和电力管道工程在设计和施工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往管道的设计工作主要依照和借鉴《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GB 50373)、《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结合公路工程实际情况开展的。

但是由于气候及地形地貌差异,以及公路工程中又存在着诸多复杂构造物和特殊情况,比如桥梁、隧道、桥隧连接处、涵洞、中分带开口、填挖方等,公路管道工程需要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预埋及敷设处理。

为统一公路管道设计的原则、方法和要求,组织完成了《规范》的制订工作。

二、《规范》的定位与作用《规范》以指导和规范公路通信及电力管道设计为目标,内容涵盖了公路通信及电力管道常用材料、容量设计、管道敷设要求、构造物设计、预留预埋设计和改(扩)建管道设计等方面。

《规范》考虑与《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 50373)、《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等的衔接,积极吸收近年来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和养护中的工程实践经验,具有结合行业紧密、内容较全面、针对性强的特点。

三、《规范》主要内容(一)提出了公路管道容量选择原则。

结合全国代表省份通信管道的容量设置规模、存在问题、租用情况等调研结果,以国家高速、省级高速、环城高速和跨海通道等四种工程类别作为主线通信管道容量下限的选择依据。

同时,《规范》给出了分歧管道的容量选择表,包括设备处、远期预留、服务区处、隧道洞口处和收费站场区等位置,解决了目前通信管道容量设计时采用经验法而带来的随意性问题。

(二)明确了特殊部位的处理方法。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附件1陕西省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作为发包单位,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借(盗)用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未开展承包单位作业安全准入评估、考核。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钻井及井下作业人员未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

四、未按规定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

五、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合格;安全附件未按规定校验合格。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井场、站场、管道等位于湿陷性黄土易塌陷、滑坡等地段,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八、站场、钻井井场与周边设施之间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九、钻井、井下作业工程未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配备、安装井控设施、设备,储备加重材料;使用的井架、防喷器等未经检测、检验合格。

十、放射源、火工品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十一、抽油机外露的旋转部位距离地面低于2米未安装防护装置,或抽油机刹车装置不可靠。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油气站场设施、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安装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或未经定期检测合格。

十四、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未设置截断阀,或截断阀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设置压力、液位、温度远传监控和超限位报警装置;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十六、控制室、机柜间、值班室等人员值守的场所设在输油泵房、计量间、压缩机房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内。

十七、站场集中(中央)控制室等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设置门窗与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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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在建的其他工程应当预 留管道通道。
明确了阻碍管道工程建设的法 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 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 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 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 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 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 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 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 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 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 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 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 、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管道建设影响土地使用的 应当给予补偿。
明确依法开工建道保护设施三同时原则 。
明确了管道建设应当设置管道 标志。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 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 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 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 补偿方案。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 、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 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 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 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 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 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 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 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 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 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 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十六条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 管道建设与在役管道中心线两 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 侧二百米以内进行爆破施工的 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施后方可进行。
明确应抢修需要使用他人土地 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进行 赔偿。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 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 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 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 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 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 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 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 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 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 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 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 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 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 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 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 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 工。
明确了管道泄漏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已有的管道设施相 遇而产生的管道设施保护问题,由后建、改(扩)建的 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后建、改 (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管道设施改线、搬迁或者增加 防护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 项目单位承担。 更加详细的明确了管道建设与 第二十三条 其他工程建设相遇关系的处理 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 模式。 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 施: (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 架空电力线路; (二)埋设地下电(光)缆; (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条文对比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提示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 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 第五条 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 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 的监督管理工作; 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 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 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 、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 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 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 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 原则。
明确了管道发展规划应与国家 能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相协 调。
明确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 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 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 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 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 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 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 、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 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 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 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 或者更新。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 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 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 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 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抢修 工作。 第十九条 管道企业进行管道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程 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 协助。上述作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 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 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 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 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 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 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 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 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 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 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 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 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 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 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 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 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 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 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 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 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 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明确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为 管道保护的主管部门。
明确了管道企业的保护责任和 义务。
明确了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 、环保、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 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 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 、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 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 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 、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 、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 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 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 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 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 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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