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规定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规定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则》(摘录)一,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向托修方提供机动维修,维护,以用车辆改装作业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平竞争,其维修服务价格制定应遵循自愿委托,公开,合理及收费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二,机动车维修价格主要由工时费,材料费构成。
机动车维修结算价格=工时费+[材料进价×(1+进销差价)]+外加工费1,工时费: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或者参考收费指南进行计算;2,材料费:是指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更换,维修零配件及使用耗材(含材料,漆料,燃润料等)所发生的费用。
冷配件及材料价格按实际购入价格和合理的经销差价购成。
经销差价率由经营者参照江苏省机动车行业组织定期公布的市场平均经销差率自行确认。
3,外加工费:是指受本企业的技术条件限制,需要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维修或外加工费,配件所发生的费用,外加工费按实际发生的净额结算。
凡应委托方要求为抛锚车,事故车等所提供的现场保障,施救,牵引服务的,承修方可以按相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三,实行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应事前告知托修方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障项目内容,在质量保障期内因承修方责任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无条件优先安排免费返修或赔偿。
机动车维修确需更换或添加配件的,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三包”。
四,经营者从事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或者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维修业务,以及事故车的维修,应按国家合同法的规定与托修方签定车辆维修合同。
五,维修作业前的仪器检测诊断费用,有托修方承担。
经过二级维护以上作业的车辆,竣工出厂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竣工出厂质量检验费(含复检费用),由承修方承担。
六,经营者应有完备的结算制度,如实向托修方提供工费清单和材料清单,维修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在维修合同中约定,并开具维修统一的贯彻凭证。
对维修客户实行价格优惠的,应当注明优惠额度。
国家质检总局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
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弱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汽车修理行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汽车修理行业作为汽车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规范汽车修理行业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汽车修理行业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汽车修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汽车修理行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维修、检测、检验,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
(2)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向车主提供维修、检测、检验的项目、标准、费用等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者虚假宣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汽车修理行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汽车修理行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行业惯例等手段,强制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是我国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规章,其中对汽车修理行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维修。
(2)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向车主提供维修记录、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信息。
4s店原厂配件承诺书

4s店原厂配件承诺书篇一:修车承诺书车辆维修承诺书为了维护双方权利,同时为提高公司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的质量及安全性特要求公司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对所有维修、保养车辆给予保证承诺,具体细则如下:一、维修配件质量及价格承诺(一)车辆所有维修配件均符合汽车4s店标准配件质量的要求。
(二)车辆所有配件的价格不能高于汽车4s店标准配件规定的价格。
二、质量保证承诺期限(一)整车修理或发动机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公里或者6个月(其中喷漆部位保质期为1年)。
(二)变速箱、分动箱、前后桥等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个月。
(三)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公里或者1个月。
(四)在矿区、泥土砂石路等恶劣条件下行驶的车辆,上述保修期按50执行。
三、质量保证承诺说明(一)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 1 -(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三)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及配件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将及时无偿返修。
(四)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站将给予退还用户维修该故障的直接工时费及材料费。
四、不予保修事项说明(一)鉴定属使用操作不当的原因引起早期或异常磨损及损坏的。
(二)鉴定属缺油、用错油等人为原因引起早期或异常磨损及损坏的。
(三)鉴定属使用不当,如人为短路、湿水引起发电器元件或线路等元件损坏的。
(四)不按保修卡规定里程来厂保养。
(五)在保修期内有作弊行为的车辆。
(六)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未经本厂鉴定、同意,自行拆装造成损坏的(七)汽车行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响、报警及已出现异常情况,而未及时停车检查、排除而强行驾驶直接和扩大部分的零件的损坏及因而引起继发性故障的。
- 2 -(八)车辆出现故障后,故意破坏故障原始状态,造成无法鉴定的故障。
汽车质量承诺书(共3篇)

第 1 篇:汽车修理质量承诺书汽车修理质量承诺书【篇 1:车辆维修承诺书】车辆维修承诺书为了维护双方权利,同时为提高公司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的质量及安全性特要求公司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对所有维修、保养车辆赋予保证承诺,具体细则如下:一、维修配件质量及价格承诺(一)车辆所有维修配件均符合汽车 4s 店标准配件质量的要求。
(二)车辆所有配件的价格不能高于汽车 4s 店标准配件规定的价格。
二、质量保证承诺期限(一)整车修理或者发动机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0 公里或者6 个月(其中喷漆部位保质期为 1 年)。
(二)变速箱、分动箱、先后桥等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 个月。
(三)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 公里或者 1 个月。
(四)在矿区、泥土砂石路等恶劣条件下行驶的车辆,上述保修期按 50% 执行。
三、质量保证承诺说明(一)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三)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及配件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 3 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于是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将及时无偿返修。
(四)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站将赋予退还用户维修该故障的直接工时费及材料费。
四、不予保修事项说明(一)鉴定属使用操作不当的原因引起早期或者异常磨损及损坏的。
(二)鉴定属缺油、用错油等人为原因引起早期或者异常磨损及损坏的。
(三)鉴定属使用不当,如人为短路、湿水引起发电器元件或者路线等元件损坏的。
(四)不按保修卡规定里程来厂保养。
内有做弊行为的车辆。
(六)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未经本厂鉴定、允许,自行拆装造成损坏的(七)汽车行驶过程中浮现的各种异响、报警及已浮现异常情况,而未及时停车检查、排除而强行驾驶直接和扩大部份的零件的损坏及于是引起继发性故障的。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治理制度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和二级检验制度;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3、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式者10天;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坚程和日期批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进出厂登记制度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3、车辆进进预检工位,检验人员通过检验确认维修工程,对维修工程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鉴订维修合同;4、车辆进进待修区,等待维修;5、汽车竣工检验合格后,依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和格证;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进厂检验制度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标准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3、车辆预检时,依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全然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鉴定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5、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进作业车间。
维修过程检验制度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要紧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3、各检验人员依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工程,需重新作业,不得进进下一道工序;5、关于碍事平安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操纵使用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6、关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尽假冒伪劣配件装进总成或车辆。
2024年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早会(9篇)
2024年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早会(9篇)目录第1篇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期制度第2篇某汽车维修厂维修档案管理制度第3篇某汽车维修厂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第4篇某汽车维修厂质量管理制度第5篇汽车维修设备管理维护制度第6篇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第7篇汽修厂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第8篇汽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9篇汽车维修厂管理制度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期制度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a、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某汽车维修厂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汽车维修厂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工作,是汽车维修的基础管理工作,也是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
1.汽车维修档案由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
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二级维护的维修档案一车一档,一档一袋,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签证单、竣工证存根、工时清单、材料清单等;汽车一级维护、小修的资料在维修登记本中保存。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和二级检验制度;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3、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式者10天;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坚程和日期批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进出厂登记制度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工程,对维修工程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鉴订维修合同;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5、汽车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和格证;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进厂检验制度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标准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根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鉴定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5、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维修过程检验制度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工程,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5、对于影响平安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机动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拆解经营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含维护与修复)企业、维修人员,以及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二)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保障消费者权益,并遵守有关秘密保密、质量保证等规定;(三)服务质量: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机动车维修服务;(四)安全环保: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范,保护环境、节能减排。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配备、设备设施、技术条件等符合维修需要,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条维修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工程师等相关资质,并定期参加培训,保持专业知识更新。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确保维修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可追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应当按照《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一般规定》等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二章维修合同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维修合同,并明确维修项目、费用标准和有关维修保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维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维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维修期限,如不能按时完成维修,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对维修合同进行合法解除或变更,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强制消费者选择指定供应商的维修材料和零部件;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维修材料和零部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消费者应当按时支付修理费用,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进行计费。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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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规定
质量管理制度为保证汽车维修质量, 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深化
企业汽车维修质量体系管理,根据交通部第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办法》制定了本厂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
一.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或行驶里程
1、保证原厂配件(假一赔三)
2、底盘件质保一年或三万公里
3、车身电器质保一年或三万公里
4、汽车大修,总成大修竣工出厂后的保修期为2年或行驶50000公里
5、全车油漆质保三年
6、汽率一级维护竣工出厂后的保修里程为50公里
二.汽车返修在厂车日
1、发动机、车身、车架返修车日不超过5天(除于难定配件的订购时间) 。
2、底盘返修在厂车日不超过3天。
3、小修、调校在厂车日不超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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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竣工出厂汽车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的处理原则
1、因维修质量未达到技术标准造成的质量事故, 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
厂负责。
2、属于维修过失:或外购材料,配件质量不佳造成的故障或损失,由本厂
负责返修,并负责全部工料费。
3、属于原车旧件利用而造成的故障或损坏,本厂按要求及时修复,收取适
当的配件和附料费,工事费从优。如果本厂要求更换有问题的原车配件,
而托修方不同意更换,造成的故障或损坏,由托修方负责,收费按正常标
准来收取。
4、属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善,明知车辆有问題而不及时通报本厂,不采
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造成的故障、损坏,应由托修方自行负责。
5、再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同一事故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
常使用的,公司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四.质量保证措施
1、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成立质理管理领导小组,完善进厂检
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责任制度,健全汽车维修记录档案。
2、聘请专业技术总监督、检验员、维修技工,定期进行技能升级培训;
购置相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定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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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竣工验收质量检定合格证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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