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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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重点(3篇)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重点(3篇)

第1篇一、概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本文将重点解读《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主要内容,以期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

二、适用范围与规定依据1. 适用范围《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适用于以下范围:(1)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2. 规定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三、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原则1. 归口管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即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2. 分级实施根据煤矿企业的规模、类型、地域等因素,将安全培训工作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实施。

3. 统一标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应遵循统一标准,确保培训质量。

4. 教考分离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应实行教考分离,确保培训考核的公正、公平。

四、培训内容与要求1. 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2)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知识;(3)煤矿安全操作规程;(4)煤矿应急救援知识;(5)职业病防治知识;(6)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

2. 培训要求(1)培训时间: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2)培训方式:采用多种形式,如课堂教学、现场教学、远程教育等;(3)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五、培训考核与发证1. 考核方式(1)笔试;(2)实操;(3)答辩。

2. 发证考核合格者,由煤矿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六、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违规处理对违反《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教师(3篇)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教师(3篇)

第1篇一、引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作为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教师,肩负着培养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的重要使命。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基本内容、培训方法、师资要求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教师提供参考。

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基本内容1. 适用范围《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适用于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等。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 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章制度。

(2)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等。

(3)煤矿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处置、逃生自救等。

(4)煤矿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煤矿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健康检查等。

3. 培训要求(1)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从业人员应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安全培训工作应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二、煤矿安全培训方法1. 理论培训(1)课堂讲授:教师根据培训内容,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

(2)多媒体教学:运用视频、图片、动画等多媒体手段,提高培训效果。

2. 实践培训(1)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煤矿现场,实地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2)模拟演练:通过模拟演练,提高学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考核评估(1)笔试:通过笔试,检验学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

(2)实操考核:通过实操考核,检验学员的实际操作技能。

xx煤矿安全培训规定(3篇)

xx煤矿安全培训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XX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培训。

2. 全员培训: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人人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分类培训: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 实效培训:注重培训效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5. 持续培训: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更新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安全培训内容第四条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XX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3. 安全生产知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事故案例分析、事故预防措施等。

4. 职业健康知识: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检查、个人防护等。

5. 应急处理能力:突发事件、事故应急救援、自救互救等。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2. 特种作业操作规程;3. 特种作业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4. 特种作业事故案例分析及预防措施;5. 特种作业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六条 XX煤矿应成立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培训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工作;2. 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时间、参加人员等;3. 组织开展安全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补考;4. 定期检查、评估安全培训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zuixin煤矿安全培训规定(3篇)

zuixin煤矿安全培训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培训质量;(二)以人为本,注重实际操作;(三)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四)注重实效,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矿安全培训对象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对象包括:(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其他从业人员。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对象全面覆盖。

第三章煤矿安全培训内容第八条煤矿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煤矿事故案例及事故防范措施;(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五)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六)安全技能培训。

第九条煤矿安全培训应根据不同岗位特点,设置相应的培训课程,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四章煤矿安全培训方式第十条煤矿安全培训可采用以下方式:(一)集中培训;(二)网络培训;(三)现场教学;(四)实践操作;(五)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第五章煤矿安全培训考核第十二条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应包括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

第十三条理论考核应采用书面考试、口试、笔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实操考核应结合实际工作,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考核档案,记录培训对象考核情况。

第六章煤矿安全培训发证第十六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煤矿企业颁发相应证书。

煤矿新安全培训规程规定(3篇)

煤矿新安全培训规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

为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总则1. 目的和意义:本规程旨在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包括煤矿企业、个体煤矿、合资煤矿等。

3.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职业道德、煤矿概况、入井常识、煤矿通风与灾害防治、煤矿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等。

二、培训对象和期限1. 培训对象:-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从业人员;- 煤矿新员工。

2. 培训期限:-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次不少于40学时;-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次不少于40学时;- 煤矿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次不少于24学时;- 煤矿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培训方式和要求1. 培训方式:- 理论培训:通过课堂教学、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 实践培训:通过现场操作、模拟演练等形式进行;- 网络培训: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

2. 培训要求:- 培训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培训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培训教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培训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进行,确保培训质量。

四、培训考核1. 考核方式:- 理论考核:通过笔试、口试等形式进行;- 实践考核:通过现场操作、模拟演练等形式进行。

2. 考核要求:- 考核内容必须与培训内容相符;- 考核过程必须公平、公正、公开;- 考核成绩必须真实、准确。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各岗位安全培训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二)全面覆盖,分类实施;(三)注重实效,注重实践;(四)依法管理,责任明确。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业下列岗位的从业人员:(一)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章安全培训内容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2. 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知识1.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 煤矿生产技术及工艺;3. 煤矿灾害防治知识;4. 煤矿应急救援知识。

三、煤矿安全生产技能1. 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等岗位的操作技能;2.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和保养;3. 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技能;4.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养。

四、心理健康与职业道德1. 心理健康知识;2. 职业道德教育;3. 安全生产责任感教育。

第四章安全培训要求第六条煤矿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安全培训:一、培训时间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2. 其他从业人员每半年至少培训一次。

二、培训方式1. 理论培训:通过授课、讲座、研讨等形式进行;2. 实践培训:通过现场教学、操作演练、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3. 网络培训: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在线学习。

三、培训师资1. 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2. 培训师资应通过相关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四、培训考核1. 培训考核应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践操作考核;2. 培训考核成绩应作为从业人员上岗的依据。

煤_矿安全培训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煤矿生产、建设、设计、科研、检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二)全员参与,全面培训;(三)注重实效,提高素质;(四)依法培训,规范管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考核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对象与内容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对象包括:(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三)煤矿一线从业人员;(四)煤矿企业内部培训教师;(五)其他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人员。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煤矿安全技术、工艺、设备;(四)煤矿事故案例分析;(五)煤矿应急救援知识;(六)心理健康与职业素养;(七)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煤矿安全培训分为以下类别:(一)新职工入职培训;(二)在岗职工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五)其他培训。

第三章培训方式与时间第八条煤矿安全培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集中培训;(二)现场培训;(三)网络培训;(四)自学;(五)其他培训方式。

第九条煤矿安全培训时间应当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少于以下时间:(一)新职工入职培训:不少于40学时;(二)在岗职工培训:不少于每年24学时;(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少于80学时;(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每年56学时;(五)其他培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结果等信息。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系统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_安全培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全员培训、全过程培训、全方位培训;(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训与考核相结合;(四)依法培训、科学培训、实效培训。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考核等事项。

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培训责任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设施;(二)有合格的培训师资;(三)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四)有良好的培训效果。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工作;(二)负责培训师资的选聘和管理;(三)负责培训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四)负责培训考核的组织和实施;(五)负责培训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安全培训,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三章安全培训内容第十一条煤矿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二)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案例分析;(三)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四)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五)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六)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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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 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 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 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 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 及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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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第十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 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 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 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 历。 •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 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 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 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 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 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 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 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 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 队)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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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 •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 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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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 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 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第八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 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 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九条 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 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 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聘请经考核合格的专 职教师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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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 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 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 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 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 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 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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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井工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 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 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 本条前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应当由煤矿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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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 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其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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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 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 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 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 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 核发证。 •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 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 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中央煤矿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一级资质的安 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的主要负责 人,省属煤矿企业、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 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二级以上 (含本级,下同)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 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 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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