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规程》的通知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和程序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和程序(试行)一、鉴定职业和等级(一)鉴定职业:养老护理员。
(二)鉴定等级:三级(高级)。
二、鉴定的依据和内容(一)鉴定依据:依据是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编写的相应级别的《培训教程》。
(二)鉴定内容:主要有两部分即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
技师须进行综合评审。
三、鉴定的对象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四、鉴定申报条件报名的学员,请仔细对照表格,凡能符合其中一条就可以报名参加培训。
报名学员需准备: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请务必从“网络报名系统报名”打印,一式二份盖单位公章);2。
原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3。
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4.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打印一式二份,盖单位公章和上级主管部门公章);5.与所从事职业相符的培训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6.结业证、毕业证(复印件一式二份);7。
一寸、两寸照片各2张(背面注明本人单位、姓名)。
五、鉴定申报程序(一)本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者,在民政部“中国民政培训网"(http://mgy.mca。
)点击进入“网络报名系统”(见附件2),网上填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提交后打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原件一式二份并盖单位公章,为了减少证书错误率,各考生务必从“网络报名系统”打印鉴定申报表)。
(二)单位审查:符合申报条件者,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申报条件审核相关材料原件,审查合格者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三)省级审核:单位人事部门汇总本单位申报人员情况,可以地市为单位,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业务部门或者所属的鉴定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鉴定所需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业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初审.1。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请务必从“网络报名系统”打印,原件一式二份并盖单位公章);2.原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豫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民〔201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现将《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以及《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除政府行政部门以外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举办的(含公建民营)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精神慰籍和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服务机构。
包括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养护院、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以及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名称的为老服务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受民政部门委托,所在地依法成立的养老行业协会可承担指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保障收养对象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传染病防控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的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全力避免人员聚集及交叉感染风险,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疫情防控会议精神开展非必要见面办理业务进行线上办理的通知》,即日起暂停省本级人社服务窗口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
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附件1.docx关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附件2.docx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疫情防控会议精神开展非必要见面办理业务进行线上办理的通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2日附件1.青海省就业服务局关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就业服务局:为全面贯彻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32次会议精神,落实省人社厅疫情防控工作专题会议安排,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停开展线下服务。
鉴于近期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复杂,各级就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将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劳动者以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暂时取消各类线下现场招聘、职业指导活动,待疫情趋缓后,在当地疫情指挥部安排部署下,适时恢复相关线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二、加强线上业务办理。
养老行业的扶持政策

养老行业的8类扶持政策内容提要:本文梳理了不同省份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支持政策的典型经验与做法,包括进一步明确水、电、气、热价格执行办法,出台鼓励政策引导大学生从事养老行业,出台激励政策优待养老行业从业人员,给予养老机构和养老项目贷款支持和贷款贴息,给予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以奖代补”制度,结余可以一定程度的提取,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予,设立养老产业投资基金。
0。
-1-进一步明确水、电、气、热价格执行办法在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方面,2014年河南省发布《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已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且明确合表居民用户价格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合表居民用户价格执行;未明确合表居民用户价格的,按居民生活第一级价格执行。
未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均按现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在分表计量方面,广东省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于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
第一,在用水、用气方面,如果没有进行分表计量,应该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计量分表,以便准确计量相应费用。
对个别合署办公且无法安装分表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及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进行核定。
第二,在用电方面,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实行分表计量。
对未进行分表计量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尽快进行分表计量改造,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按比例计算电费。
例如租赁物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过去一年用电量占租赁业主用电量的比例,或经营面积占租赁业主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用电量的系数,以此推算用电量;该部分用电量执行所在价区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其他用电量仍按租赁业主用电原分类执行。
02-2-出台鼓励政策引导大学生从事养老行业1.支持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从全国各省份的政策文件来看,虽然有不少的省份均提到支持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但是,真正专门出台文件的只有山东省。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2021〕49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202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海东市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6月1日海东市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发〔2020〕30号)精神,为加快建设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域广、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一)发展城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县区政府要推进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机构。
2022年底前,每个县区至少建设一所集康复治疗、医疗护理、养老服务为一体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建设兼具助餐、助洁、助浴、助护等服务的日间照料机构,打造15分钟及以内社区养老服务圈。
到2025年,确保街道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100%以上。
探索“家庭照护床位”和“喘息式”养老服务模式,完善建设运营政策和服务标准及合同范本。
支持养老组织连锁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打造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四社联动”养老服务机制。
民政技能人才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大事记

民政技能人才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大事记(2013年4月-2013年6月)民政部人事司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1. 4月2日-3日,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暨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命题专家会在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举行。
民政部职鉴中心组织养老护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殡葬类等竞赛职业的专家开展本次职业技能大赛的命题工作。
2. 4月9日,民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姜力同志由民政部人事司司长、部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包丰宇陪同到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视察调研工作。
3. 4月14日-21日,来自全国各地在养老护理员一线从事理论研究、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一线的15位专家、学者齐聚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修订工作。
4.4月19日至20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举行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职业(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标准、教材修订工作启动会。
5.4月16日,民政部鉴定中心中心办公室先后发布《2012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报告(民职鉴办〔2013〕31号)》、《2012年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报告(民职鉴办〔2013〕32号)》、《2012年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报告(民职鉴办〔2013〕33号)》、《2012年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报告(民职鉴办〔2013〕34号)》、《2012年殡葬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报告(民职鉴办〔2013〕35号)》、《2012年假肢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报告(民职鉴办〔2013〕36号)》、《2012年民政职业高职院校在校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报告(民职鉴办〔2013〕37号)》、《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报告(民职鉴办〔2013〕38号)》等文件,总结了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2012年一年来的工作情况。
6. 4月18日,民政部承担的10个原有职业和会员管理师、劝募师、社区事务员、婚姻介绍师、彩票服务员、骨灰管理员、婚礼策划师等7个新职业将在京进行集中审定,15个职业原则通过,2个再议,7个新职业当中有5个原则通过。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民办函〔2019〕126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关于进一步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现就开展第五批试点地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及条件(一)地级行政区域(含直辖市的区)均可申报。
(二)申报地区及所在省份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具有良好工作基础,有开展试点的强烈意愿和相应能力。
(三)申报地区的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在本省份具有代表性。
申报地区属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可适当给予倾斜照顾。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本地区人口规模、不同类型老年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养老服务发展水平等基本情况,详见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本地区为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建立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情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情况和各级政府资金投入情况;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已取得的进展成效等,详见工作基础表(附件2)。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指引的通知-粤民福[2013]12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指引的通知-粤民福[2013]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2825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db.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指引的通知(粤民福〔2013〕12号)各市、县(区)民政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范服务机构管理,促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指引》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4月2日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服务资源和信息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务服务、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安全援助和转介等方面的服务,其主要形式是上门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
第二条居家养老服务要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行业标准、指引以及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度晚年。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机构是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政策指导、质量评价、监督管理、资源支持等的机构,主要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政府委托的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机构。
主要通过公办、民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服务。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是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可分为一般服务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一般服务人员是指服务机构内从事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等服务的工作人员。
专业服务人员主要是社会工作者、护士、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养老护理员等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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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
培训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0.06.24
•【字号】青民发〔2020〕70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规
程》的通知
QHFS08-2020-0006
青民发〔2020〕70号
各市(州)民政局:
为推进我省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能够满足养老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养老护理员队伍,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文件精神,落实好“健全养老服务评定评估制度”和“强化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激励”等相关要求,结合《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省民政厅制定《青海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2020年6月24日
青海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能够满足养老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养老护理员队伍,根据《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和《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养老护理员培训,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面向养老服务产业化转型的市场需求和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养老护理员的特点进行。
第三条养老护理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注重能力、学以致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能力提升,应当作为养老护理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技能级别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协调统筹全省养老护理员的岗位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各市州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本辖区养老护理员岗位培训工作。
各养老机构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负责本机构的养老护理员内部培训工作。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六条养老护理员是指在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养老护理员培训的对象是在岗的养老护理员。
各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护理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养老护理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非在岗有培训意向的人员,也可以参加相应的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可以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组织线上培训和线下考试,也可实行养老护理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养老护理员应当服从组织培训安排,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参加培训的养老护理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国家法律法规对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其他从业人员及特殊岗位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分类及内容
第十条养老护理员培训分为职业技能培训和在职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按培训对象层级分为五类:初级/五级工、中级/四级工、高级/三级工、技师/二级工、高级技师/一级工。
在职培训由各养老机构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自己组织实施,或者邀请、委托培训机构入住培训,每年累计不低于40课时。
第十一条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在人社、教育部门登记核准的、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具有养老护理员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按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大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两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参照最新养老护理员培训大纲执行。
第十三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养老护理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养老护理员的专业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
间和要求,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在职培训是对养老护理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服务管理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根据员工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对兼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养老护理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没有参加初级培训或经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养老护理员,除有特殊规定的人员外,不能参加中级及以上级别的培训。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养老护理员,不得参加同年度晋升级别的培训和考试。
第四章培训方式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培训制度。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护理员年度脱产培训计划。
养老护理员所在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内部岗位培训。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应为脱产、集中培训班形式。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在职学习制度。
鼓励养老护理员按照岗位需求、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养老护理员所在机构应当为养老护理员在职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多媒体、新媒体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鼓励各类养老机构根据机构运营、管理、服务工作需要,组织养老护理员参加省外培训工作。
第五章培训机构
第二十一条根据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和监管,构建层级分明、布局合理、秩序规范、监管有力的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二条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应当是设有民政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
职业技术学院、中专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和养老护理员培训资质的其他机构。
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由各地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申报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培训的养老护理员职业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拥有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和符合资质的专(兼)职理论培训教师、实操实训指导教师。
(四)具有较完善的培训发展计划和健全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充足的经费保证。
第二十四条各地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名单之前,要对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培训场地、设备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六章培训师资
第二十五条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民政厅委托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从事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和教学实践经验,能够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进入培训师资库的教师中,应有20%具有5年以上护理岗位经历的三级/高级工以上护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培训的需要。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团队建设。
第二十八条养老护理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年度预算。
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章考试与等级认定
第二十九条养老护理员的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由培训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
培训结业考试后可同时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级认定工作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养老护理员所在机构建立和完善养老护理员培训档案,对养老护理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抽查、巡视,督导培训工作,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养老护理员所在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养老护理员培训职责的,持证率不达标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等级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承办高于核准培训级别培训班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养老护理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养老机构院长和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