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管理框架合同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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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管理框架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的以经营商场为主的知名大型专业商业、品牌管理集团,拥有知名的“”商业品牌、专业经营团队和雄厚的资金实力,具有全国发展的战略和实施实力。

2、乙方已取得位于约亩的国有出让用地(土地证编号为:,以下简称“项目土地”),并拟利用其中约亩土地(以下简称“经营物业建设用地”)投资建造大型家居商场(以下简称“经营物业”)及相关配套设施,并委托甲方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经营管理,甲方愿意接受乙方的该等委托,并指定甲方全资子公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品牌公司”)作为经营物业的管理主体对经营物业进行经营管理。

3、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拟委托丙方对项目用地和经营物业提供前期咨询服务,并且,丙方愿意接受乙方的该等委托。

在三方遵照自愿平等、互利双赢的原则下,经三方多次友好洽谈和深入接触,现就委托管理事宜,达成以下意向:

第一条项目合作

1、项目土地概况项目土地位置:项目土地性质:项目土地面积和主要控规指标:经营物业建设用地位置和拟建设规划指标:经营物业位于路

与路交叉口角,主立面应建

在路上。项目土地现状:以上各项数据最终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政府各项批文为准。

2、本协议签署后六个月内,甲乙丙三方应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正式合同”),甲乙丙三方同意,以乙方为开发主体负责包括经营物业在内的项目土地开发、建设,并承担作为开发建设主体的相应责任。

3、本项目中的经营物业应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自行负责建设和装饰,乙方确保经营物业的建设和装饰符合甲方家居商场的标准和要求,并将已通过建设和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含消防)以及甲方认可的经营物业移交给甲方。

4、项目前期收费

(1)乙方委托丙方对经营物业拟经营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供前期咨询服务,包括:a、对发展项目的用地和建设规划提出咨询建议;b、对项目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c、为满足经营“”家居商场内部管理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管理、策划和顾问等咨询服务。同时,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甲方授权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就本条款约定事项可提供冠以“”名称的服务。丙方同意在乙方完全遵守对甲方无形资产保护条款约定的前提下,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取得经营物业

所需土地和/或经营物业建造前期准备过程中的对外报建文件、宣传企划方案中涉及经营物业的部分使用“”名称(其中宣传企划方案需丙方事先审核同意)(为免疑义,前述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构成也不应理解为丙方对乙方的品牌授权或许可);乙方应据此向丙方支付相关费用人民币万元(含增值税)。

(2)丙方在项目建设的工程中持续为乙方提供工程咨询和管理咨询服务(包括对装饰工程提供优化咨询、不定期派人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提

供店设计白图等咨询服务),并允许经营物业开业时首次冠以“”名称,首次冠名的日期应当为乙方首次支付费用给甲方或丙方时开始。乙方应据此向丙方支付相关费用人民币万元(含增值税)。(3)上述项目前期收费共计人民币万元(含增值税)。支付方式为:首付款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7日内向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应在取得项目土地的7日内向丙方支付;第三笔款项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应在第三方建设单位进驻施工现场前7日内向丙方支付;第四笔款项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应在甲方管理团队进场前7日内向丙方支付;甲方管理团队招商发布会启动日(以甲方或管理公司公布的日期为准)前30日内,乙方向丙方结清项目前期收费的余款。

(4)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之金额适时向乙方出具咨询服务业增值税发票。第二条委托管理的基本内容

1、本项目中的经营物业共计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含地下停车场、[该内容可根据包建单价进行增减。]设备用房和楼梯间,准确面积及楼层以测绘机构实测为准;经营物业可租面积=商铺实测面积+公摊面积,具体由甲乙双方在经营物

业开业前确定),由乙方委托甲方品牌公司在经营物业所在地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以“”商业品牌资源负责统一招商、运营和管理。

2、管理公司将依照正式合同的约定,负责经营物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布局、策划、招商、租赁、企划、广告、运营和售后服务等。

3、乙方同意并保证在合作期间持续合法地拥有经营物业的所有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产权式商铺分割销售或变相分割销售使用权,并保证能够签署及/或履行与工程装饰、委托管理有关的合约及/或其他法律文件,保证所提供经营物业性质可用于商业经营。

4、甲方现告知乙方,为了培育市场的竞争力:经营物业开业一至五年内可能出现盈利微薄或经营困难,乙方须在经营物业开业五年内,如经营物业经营困难必须另行补贴适当现金至经营物业以使其有竞争力地经营。

第三条开业前招商佣金、冠名委托经营管理费

1、管理公司对经营物业开始招商时,乙方同意承担经营物业的开业筹备费用,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含增值税)的开业前招商佣金。开业筹备费用和开业前招商佣金应在甲方招商团队进场前7日预先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2、委托经营管理期内,甲方品牌公司持续为乙方提供经营物业的经营管理服务,并将经营物业冠以“”名称。乙方因此向甲方品牌公司支付冠名委托经营管理费(以下简称“冠名委管费”,含增值税)。

3、委托经营期第一年(以经营物业开业日为起始日)的冠名委管费[保底委管费+参股出资额的16%]为人民币万元。在甲方招商队伍进场前7日内,乙方向甲方品牌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4、自委托经营期(以经营物业开业日为起始日)第二年起,乙方每会计年度向甲方品牌公司支付的冠名委管费为保底冠名委管费加提成冠名委管费,其中每会计年度的保底冠名委管费为人民币万元[保底委管费=保底数(一线城市450万/年,二线城市350万/年,三线城市250万/年,四线城市以下(含)200万/年)+参股出资额的16%](不足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则根据实际经营期限进行折算);当会计年度实收租赁合同总收入(含增值税)为2000万元[该数字根据对应表格不同而变更为4000万或6000万。]以上的,则提成冠名委管费即对超出2000万元(含增值税)的金额以超额累进的方式乘以提取比例计取。具体提取比例为:当会计年度实收租赁合同总收入(含增值

税)提取比例[此表适用于预估租金2000万以下。]2000万-4000万元(含本数)部分 9%4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部分8% 5、乙方同意由管理公司负责向经营物业内的所有商户催收租赁合同下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或性质相同的费用名目)等,且应协助商户将按约定应确认为乙方收入的资金扣除乙方对甲方、丙方、甲方品牌公司及管理公司的欠款后的余额直接缴付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6、经营物业开业前5个月及开业后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福利、当地广告策划费用、水电暖、通讯、交通、办公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公司税收等,由管理公司事先编制出日常经营管理费用预算,交乙方确认后执行,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7、经营物业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年,委托经营管理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经营物业进行产权式商铺分割销售或变相分割销售使用权。

第四条经营物业的装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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