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的几种方法分类-催天下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的几种方法分类-催天下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的几种方法分类-催天下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的几种方法分类

债权人讨债难,法院执行难,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今社会欠债人却成了大爷,有悖无恐,你去告吧,我奉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间的经济来往越来越广泛,债务关系也越来越多,债务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如何解决好债务纠纷,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一、个人普通讨债方法

1、登门要债。

所谓登门讨债就是指债权人或者讨债人走出去,到债务人的所在地,到债务人大本营去,和债务人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涉、协商,直接向债务人就债的清偿进行催讨。

2、喜庆场合。

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一旦债权债务关系产生,那么债权人就会密切注意债务人的重大行动。不仅是债务人的重大经济活动,还包括债务人其它方面比如宣传等重大活动。当债务合同期限快到之时,债权人应更加关注债务人的一切重大活动,只有这样,债权人才能抓住时机实施催讨债务的行为。特别当债务人遇有什么大喜事时,债权人或讨债人出现在这种喜庆场合抓住时机实施讨债行为往往也会产生特殊效果。

3、请债务人来自家商谈。

债权人选择自己的大本营作为实施讨债活动的地点,在一般人看来本来实属有些不可思议,甚至会觉得荒唐。试想,债权人怎么可能将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向他要债?债务人自己走进债权人的大本营交涉债务问题那不等于债务人自己给自己戴脚镣手铐吗?大概没有哪个债务人愿意自讨苦吃的。这些看法是有道理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虽然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彼此之间都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如果债务人存在要赖债或者故意要拖欠债权人,他当然不愿意与债权人见面。不过,这种债务人毕竟为数不多。

4、聚会相遇。

现代社会当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处在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关系网之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当然也不例外。每一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都有极其复杂广泛的社会关系。要应酬如此众多的社会关系,各种各样的社交、聚会场合,那么讨债人就可以利用这样的聚会、社交场合债务人实施催债、讨债行为,特别是对那些故意拖欠债务的债务人,讨债人在这种场合向他实施讨债行为常常都会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5、不期而遇。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生活当中,讨债人上门讨债却见不着债务人的现象相当普遍。多次登门讨债均因债务人外出而空手归去,正当讨债人为此苦恼不堪,一筹莫展之时,却万万没有想到意外地在某种场合比如在火车上又碰上了债务人,正如辛弃疾所说的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债务人就出现在讨债人的身边。对债务人来讲这种场合当然是极不愿意碰上的,可对讨债人来讲,无疑是天赐良机。讨债人当然必须抓住这个得之不易的机会,同债务人进行有礼有节、认真耐心的交涉、纠缠,向债务人实施讨债行为,并力争得到债务人的承诺,尽快向债权人清偿所欠债务。

二、借助外力的讨债方法

1、聘请律师协助讨债。

在讨债遇到困难时,要聘请律师来协助,律师协助讨债具有参谋、预防和敦促作用,能够帮助债主作出较好的讨债方案,预防欠债人逃脱债务责任,搜集有效的讨债证据,敦促欠债人还款,同时,律师还可以与工商、金融、法院等部门相配合,加强讨债力度。

2、催收平台。

比如催天下催收平台,致力于催收市场债权人提供全新的催收体验。平台通过大数据,覆盖大量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保理、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征信公司、消费金融机构等优势,

实现了被催收人信息向这些机构的实时推送,从而让被催收人在生活中处处受阻、寸步难行,促使其主动联络债权人进行还款。为实现债权提供了信用施压的新型催收方式。

3、法院执行。

法律赋予了法院的执行权力,法院也具有执行的力量,这个力量是国家机器的力量,是不可抗拒的。

以上就是关于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的几种方法分类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帮到您。

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 的区别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财产流转关系的加快,债务转移和第三人履行现象日趋增多,正确认识和区分这二者,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 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受合同义务。债务移转可以是全部移转,也可以是部分移转,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学者通常将债务的全部移转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债务部分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此种方式也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为研究目的,本文所研究的债务承担,只是免责的债务承担。所谓第三人履行,是指第三人在未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的履行都是由债务人亲自实施合同规定的行为来实现的。但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或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该是有效的。因为这种替代履行从根本上说是符合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与债务人的履行在效果上是相同的。 从债务履行主体看,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相同之处,两者均是由债务人外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似乎是代债务人承担了债务。但第三人在两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承担的责任大相径庭,表现在: 一、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该债务转移协议需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移转不生效力。债务承担由于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受,债务承受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出发,《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需经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在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对债权人发出的要约,债权人的同意即是承诺,债务转移协议的内容始发生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合同消灭,而与第三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正是在此意义上,德国民法理论上将债务转移作为合同消灭的原因。在转移方式上,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合同外,理论上债权人亦可与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由第三人承受债务人所负合同义务,在此种方式下,债务转移是否需经债务人同意通说认为,第三人承受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对于债务人来说并无不利,只有益处,故无须经其同意,惟需通知债务人。而对于《合同法》所规定第三人履行合同,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无需第三人同意即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生效,第三人是否同意履行只关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合同义务是由债务人本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即使其不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二、第三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债务转移合同,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完全代替了债务人的地位,与债权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也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基于原合同而

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913122473.html, 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一般来讲,债权人就是债主,是与债务人相对应的法律术语。债权人的权利一般有三种,即代位权、撤销权、免除权等权利。下面是赢了网网的小编为您详细阐述的这三种权利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债权人 债权人俗称债主,是与债务人相对应的法律术语。如果甲方(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政府等)有权要求乙方主张特定的服务或财产,则称甲方为“债权人”,称乙方为“债务人”。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基于债务人将向其偿付等价值的服务或财产的假定下而向乙方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或服务,而该假定一般是由合同支持的。比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货款购买乙方的产品,在乙方收到资金但尚未将产品交付甲方时,甲方为乙方的“债权人”,乙方为甲方的“债务人”。 一、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913122473.html,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形式,是指法律赋予债权人制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权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措施。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代位权做了规定。笔者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关于代位权行使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达到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正确解决代位权纠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关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问题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如何理解债权合法?债权合法是不是仅仅指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的债权?

一种观点认为,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属于效力待定的债权,不能视为债权合法,只有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才是合法债权,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审查要件,只要债权人起诉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至于债权合不合法应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按照《民诉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对证据作形式上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符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其合法性,无疑会增加代位权诉讼成本,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债权存在相应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债权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再予审查确认。 二、关于对“债权合法“实质要件的审查问题 代位权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债权,一个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另一个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同法司法解释

【CN110095624A】一种进样时气泡检测及去除的装置和方法【专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号 201910337798.1 (22)申请日 2019.04.25 (71)申请人 广州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510320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国际生物 岛寰宇三路36、38号合景星辉广场北 塔地上第2层自编239-251房 (72)发明人 陈勇 石剑 韩超 周威  (74)专利代理机构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 限公司 44205 代理人 胡辉 (51)Int.Cl. G01N 35/10(2006.01) G01N 35/00(2006.01) B01D 19/00(2006.01) (54)发明名称一种进样时气泡检测及去除的装置和方法(57)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进样时气泡检测及去除的装置,包括进料筒、第一传感器、容腔、泵机和控制组件。容腔上设有输入端和输出端,进料筒包括筒身和截面尺寸小于筒身的筒头,进料筒通过筒头连接输入端。泵机连接输出端,第一传感器位于筒头位置处用于检测气泡,泵机和第一传感器均连接控制组件。这种进样时气泡检测及去除的装置,其结构简单且高效实用,有效保证液体物料的添加量。与之相应的一种应用进样时气泡检测及去除的装置的方法,通过第一传感器检测筒头位置处的液流,由于筒头位置的截面尺寸较小,其灵敏性高,在检测到气泡后启动泵机反推将气泡推出到筒身并消灭气泡,其流程简单并且便捷。 此发明用于液体试样收集检测领域。权利要求书1页 说明书4页 附图5页CN 110095624 A 2019.08.06 C N 110095624 A

权 利 要 求 书1/1页CN 110095624 A 1.一种进样时气泡检测及去除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进料筒、第一传感器(322)、容腔、泵机和控制组件,所述容腔上设有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进料筒包括筒身和截面尺寸小于筒身的筒头,所述进料筒通过筒头连接输入端,所述泵机连接输出端,所述第一传感器(322)的探测端位于筒头位置处用于检测气泡,所述第一传感器(322)和泵机均连接控制组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进样时气泡检测及去除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容腔为微流控芯片(12),所述进料筒为针筒(11)。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进样时气泡检测及去除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控制组件并用于检测筒身液面的第二传感器(313),所述第二传感器(313)的探测端位于筒身下侧位置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进样时气泡检测及去除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夹具,所述夹具包括相连接的第一卡块(31)和第二卡块(32),所述第一卡块(31)中设有卡住针筒(11)的卡座(312),所述第二卡块(32)上设有固定微流控芯片(12)的腔室(321),所述腔室(321)向上开口露出微流控芯片(12)的输入端和输出端。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进样时气泡检测及去除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感器(322)和第二传感器(313)分别位于第二卡块(32)和第一卡块(31)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进样时气泡检测及去除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感器(322)和第二传感器(313)均为对射型光电传感器。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进样时气泡检测及去除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流控芯片(12)包括上盖片和下盖片,所述上盖板和下盖片之间设有液路,所述输入端和输出端位于上盖片上并连通到液路中。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进样时气泡检测及去除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腔室(321)高度比微流控芯片(12)的厚度高500~1000um,所述腔室(321)中的上下侧均设有弹性材料。 9.一种应用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进样时气泡检测及去除的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进样过程中,泵机运行将试样吸入容腔,控制组件通过第一传感器(322)获取筒头内的试样的情况,当第一传感器(322)检测到筒头位置处有气泡后,泵机先反推将气泡推回筒身,然后泵机重新运行将试样吸入到容腔。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泵机反推液体的体积为10~1000ul。 2

债权人维权方法

债权人维权方法 有的债务人不想还钱或者是无力还钱就逃跑了,找不到人了,这时候债权人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下面橙子整理了债权人维权方法,供你参考。 债权人维权方法 一、找不到欠款人怎么办 债务到期却找不到债务人,对债权人来说,没有比这更头疼的事情了。但是不论债务人是不是故意失踪,债权人的债权是不是就此要债无门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审查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是否是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向欠款人的配偶主张债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由约定,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或者欠款人在借钱时声明是个人财产的例外。 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如果该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债权。 (二)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

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是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父母配偶。作为欠款人的债权人,当然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二、欠款人失踪债权人向谁讨债 (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诉讼呢?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同时《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多个债权人与债务人间以资产抵销债务协议书模板

多个债权人与多个共同债务人 抵销债务协议书 甲方(债权人):A 乙方(债权人):B 丙方(债权人):C 丁方(债务人):D、E 鉴于: 1、甲方分X次向丁方出借人民币合计金额XXXX万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归还本金XX万元,尚欠本金XXXX万元人民币及约定利息未能偿还。甲方已就上述债权,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乙方多年与丁方发生民间借贷往来(包含乙方本人账户及乙方指定个人或公司出借款项),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丁方累计结欠乙方本金XXXX万元整人民币及相应利息未能偿还。 3、丙方分X次向丁方出借人民币合计金额XXXX万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丁方累计结欠丙方本金XXXX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偿还。丙方已就上述债权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丁方因投资失败,现已欠债累累,有效资产均已设定抵押或被查封,仅能提供属于G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X号XX号楼X层房产(以一楼到八楼,共八个房产证,该八

个房产证分别在H、B、K处,合计面积xxxxx平方米)用于偿还债务。 5、甲、乙、丙三方作为债权人,充分体谅丁方目前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困难,同意丁方以前述xxxxx平方米房产以抵债方式清偿三方全部债权债务。 6、前述xxxxx平方米房产中部分曾为F典当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方承诺负责协调F典当有限公司解除该抵押担保关系,并协调G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全力配合办理以资抵债事宜。 现各方就以上述资产抵债清偿上述全部债权债务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抵债标的 丁方以前述xxxxx平方米房产抵偿给甲、乙、丙三方,用以偿还拖欠甲、乙、丙三方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违约金、诉讼费用等所有债务。 二、抵债价格 鉴于丁方已无其他偿还能力的现实,甲、乙、丙三方同意以前述xxxxx平方米房产作价x亿元人民币以抵顶三方全部债权债务,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在丁方协调F典当有限公司和G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前述xxxxx平方米房产过户或抵押给甲、乙、丙三方债权人共同决定的受让方或抵押权人后,免除丁方全部债务。 三、各债权人比例分配的约定 1、甲方从抵债房产的变现或抵押贷款融资回款中收回XXXX万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及其效力 保险学金融学等专业原创论文 毕业论文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及其效力保险学金融学等专业原创论文毕业论文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及其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应依债务人的自由意思,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的财产既然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对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就不能不加以约束。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增强自己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使自己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其财产得以增加,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端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个人者,不在此限。”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实体权利,该法典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受日本民法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小,并且没有规定权利行使的效果,因而该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并通过立法进行完善。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务人不积极主张权利,固然于债权人不利,然而债权人动辄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毕竟债权具有相对性,不能任债的效力无限制地对外扩张,为了平衡“对债权人的保护”和“债务人活动的自由”两种价值,不致使债务人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陷入债权人的奴役,应该严格限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该债权债务关系有效与否。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 、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民法通则》第86 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二人以上的债权人按照确定份额分享权利的,即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担义务的,则为按份债务。 2 、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问有连带关系。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87 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这里规定的即是连带之债。 3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膛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各债务人只就自己分组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对于其他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份额不负履行责任。菜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列,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例如,不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抵销、提存等,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2)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 例如同一合同) 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如在诉讼中,各按份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在因合同产生的按份之债中,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须由一方当事人全体向另一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多数人一方的某一当事人不得单独向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 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 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不论为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清偿,还是因债务人全体清偿,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均不再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连带之债中,就一债权人或者一债务人所生的事项,有的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效力,有的则不发生效力。 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所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返还给其他债权人。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在各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迫偿。《民法通则》第

债权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代位权的规定,详细摘录给你作为参考:四、代位权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浅谈债权人的保护(一)

浅谈债权人的保护(一) 内容提要:信用危机使经济发展受阻,于是加强对债权人保护提上了议事日程。民法已对此做出了积极的行动,而民诉法作为程序的保障则未有大的进展。本文从建立债的保全程序、改善极端不利于债权人的证据制度、纠正执行中对债务人的过分偏袒三个方面,对民诉法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债权人保护债的保全诉讼证据执行 TheInitialStudyofProtectionofCreditors WuSu Abstract:Thecreditcrisisobstructsthedevelopmentoftheeconomygreatlyandthusstrengtheningtheprotectio nofcreditorsisputontheagenda.Althoughcivillawhasalreadyadoptedanaggressiveactivitytothis,thec ivilprocedurelawastheguaranteeofprocedurecannotmakegreatprogress. Thistextmakesapreliminaryexplorationonhowtostrengthentheprotectionofcreditors,involvingthee stablishmentoftheprocedureofthedebt'spreservation,adjustmentofdisadvantageintheproofsyste mofcreditors,rectifyofexcessivepredilectionforthedebtorsduringtheperiodofenforcement. Keywords:theprotectionofcreditorsprocedureforthepreservationofdebtevidenceenforcement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端赖资金融通,而资金融通则端赖良好的信用,信用可谓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基石。然而,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却为信用危机所困,现实中出现许多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这其中有道德、人性等多方面的因素,但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其对债务人利益的偏袒与对债权人利益的忽视对信用危机的形成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亡羊补牢,未为晚矣。于是,立法者把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提上了议事日程。法律之所以由偏重于对债务人的保护转向两者兼顾,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因为经济发展,债权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处于优越地位,信用的重要作用及其在现实中的严重缺失,使立法者认识到加强对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二是基于对“债务人是弱者”这一一贯的内心指引的反思。立法者不再认为债务人必然是经济上的弱者,从而在法律上给予其特别的保护。因为,将债务人一律视为弱者的观念与实际情况已相去甚远。现代经济社会中,借钱生钱已成为很多商人的生财之道,即使财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常向银行或民间举贷,成为债务人,债务人已不是穷人的代名词;而且,在信用危机的当代中国,究竟是债权人处于优势,还是债务人处于优势?从“借钱的是爷爷,要债的是孙子”的俗语中看得一清二楚,如今的杨白劳已翻身做了主人,而黄世仁则在借出钱后成了仰人鼻息的可怜虫。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不是赖帐经济,为遏制赖帐经济的形成和加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债权人保护无疑应成为立法的努力方向。民法为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不仅不断充实债的担保制度,使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更有利于债权人保护的新型担保方式日益涌现;而且给予债权人更多的救济手段,如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两种债的保全方式,力求使本来倾斜于债务人的法天平重归平衡。然而,法律对债务人利益的偏好不仅体现在民法上,更体现在民事程序法上,加之任何实体权利的实现都需要程序的保障,如果不从程序上加以矫正和配合,立法者欲加强对债权人保护的努力也将无法落实,最终成为美好的幻想。因此我认为,如何从程序上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应成为民事诉讼法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便拟从加强债权人保护的角度,从保全程序、证据制度、执行程序三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为债权保全提供程序保障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归还到期债务和低价处理财产,恶意逃债等情形,解决严重的“三角债”问题、债务执行难问题,新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实体法上的救济途径。而对这些权利如何实现,合同法只

债权人同意是发生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

债权人同意是发生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84条对债务承担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同意”这一要件究竟是债务承担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还是债务承担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对于上述问题,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皆存在较大争论,并造成案件处理结果各异,这也正是李文诉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值得我们关注的重要原因。 案情回放: 2004年1月2日,张兴因修建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8个月,即从2004年1月2日起到2005年6月2日止。在2004年6月8日,张兴与李文双方约定此债务由李文个人偿还,并进行了公证。2004年6月15日,李文向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了款项100万元,同时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还款回执上的摘要处注明了“交款人:张兴”字样,李文当时并未提出异议。2005年6月5日,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向张兴发出催收通知函表示,截至2006年6月5日,你方(张兴)尚欠本金100万元,请在15日之内归还尚欠的款项。2006年8月3日,李文以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先前支付的款项人民币100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争焦点: 针对该案,合议庭成员在进行讨论的时候,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应返还李文的人民币100万元款项。理由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债务承担合同在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应视为无效合同,那么根据这一观点,李文与张兴的债务承担合同因未取得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同意而属无效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认定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因无效债务承担合同而取得的人民币1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李文。 第二种意见认为,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不应返还李文的人民币100万元款项。理由是:李文向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是基于其与张兴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约定所为的履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和《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已经成立。该债务承担合同虽没有得到债权人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同意,不能发生免除债务人张兴债务的效力,但却可在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产生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对内效力。依据《合同法》第65条,李文支付款项给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行为,是以有效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为依据的,由此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收取该给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便有了合法依据,并非属于不当得利,不必返还给李文。

2020年通俗回复范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区别请通俗的回复谢谢

通俗回复范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区别请通俗的回复谢谢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债权人是借钱给他人的人(组织); 而债务人就是已经借钱负债而有义务归还借钱人的人(组织)。 2、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如果你是债权人:那就是别人欠了你东西,你可以请求别人偿还,相对于债务人而言,你享有的是权利。 如果你是债务人:那就是你欠了别人东西,别人可以向你请求偿还,相对于债权人而言,你负担的是义务。 3、撤销权享有不同: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而债务人无撤销权。

债务人(debtor),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王阳明主张克服私欲,是表示世间万物都是由人的意识而改变的,只要自己的意识不去助涨卑劣的行径,人就可以活的自在,做个圣人,是主观唯心主义。

就是摸着你的良心说话做事的意思 外汇就是外国钱,现在外汇储备主要是美元,欧元,英镑就是我们国家现在有多少美元。因为现在同外国贸易都是用美元结算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格式一、文本格式(一)标题: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二)正文:第一部分:信访人反映的具体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包括:(1)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如果是由其他机关转送、交办的,要写明转送、交办机关和本单位收到日期。(2)受理的信访事项。如受理多个信访事项,应逐一写明。第二部分: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理意见。包括:(1)对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的认定。(2)作出处理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处理意见。对多个信访事项要逐一答复。第三部分:告知对答复意见不服的救济途径。告知信访人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三)落款:包括作出答复意见的单位名称及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二、有关要求(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必须由有权处理机关作出,不能以机关内设机构或信访职能处室的名义答复信访人。答复意见书加盖单位公章,不能盖单位内设处室章。(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有针对性。对信访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避而不答,多个信访事项要逐一进行答复,答复意见要明确具体。(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有准确性。用词造句通俗易懂,表述

漫谈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

漫谈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 作者:袁方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2期 摘要: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而根据司法解释,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显然并非相当于原告地位,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故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原被告以外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被告有密切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其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相当于被告,有提出各种抗辩理由的权利,如其抗辩理由成立,则判决其不承担责任,反之,将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代位权;法律关系 一、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外国法律规定,次级债务人应履行其对债务人的义务。我们的法律规定,次级债务人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那么,谁是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體呢?提交人认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债权人,债务人和次级债务人。其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级债务人,债务人是第三人。 (一)债权人 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般原则出发,债权人是代位权的所有人和代位权诉讼的发起人,无论是在实施“入境规则”的外国地区还是在中国的“直接赔偿规则”。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人无疑是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此外,债权人拥有代位权的原因是基于两种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和债务人对次级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有资格根据其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执行情况进行代位求偿。债权人也是基于债务人已经获得了直接向债务人索赔的权利。代位权实际上是在前两项权利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民事权利。这三项权利同时存在,并且是独立行使的,债务人分别履行。这样,债权人作为新设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权利人,自然成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次级债务人 与债权人作为代位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理由相同,无论是来自国外的“入境规则”还是来自国家的“直接赔偿规则”,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都是次级债务人,并且债务人是代位权。权力诉讼无法建立,也无法执行。因此,次级债务人无疑是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债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 核心提示: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债务人退出合同关 系,不宜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 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 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依债务加 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本期导读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免责式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 案情简介:2000年,实业公司向银行借券并共同委托证券公司监管。2001年,证券公司转交了信托公司出具给银行的《债券承诺书》,表明证券由信托公司所借,承诺原借券协议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并由信托公司承担归还责任。但银行并未接受。因实业公司到期未偿借券等值款,银行起诉证券公司、实业公司,并前述承诺书主张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承诺书文字表述系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实业公司与银行间借券协议,其性质并非是在保留实业公司责任的基础上由信托公司加入债务,而系免除实业公司责任的债务承担,故该承诺书须经债权人银行的同意才能生效。由于银行当时并未认可该承诺书,该债务承担的要约因银行拒绝而失效,双方间债务承担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信托公司不应对实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从而免除债务人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8号“某银行与某信托公司等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见《事实合同的认定,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依据和举证责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农行、重庆迪奥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周帆,审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四、物权与债权得区别与联系、 1、债权就是请求权,就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物权就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得物,并排除她人得非法干涉。?2、债权就是对人权,而物权就 是对世权。 3、债权就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得相对人主张权利。物权就是绝对权,其权利人就是特定得,义务人就是不特定得,即物权人以外得所有其她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她人非法干涉得义务。? 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就是物权具有排她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就是通过合同设定得,合同就就是最典型得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得物权化,物权得债权化。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得就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得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问题,就是物权问题、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合同就是典型得物权债权化,既然其就是债权,那么对其得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得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就是 债权得物权化。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得财产关系,体现不同得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得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得经济利益,就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得物得物质资料得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得需要(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得债权(担保物权)。债权反映动态得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得经济利益,就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得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得劳务。 8、物权与债权得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得财产关系就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得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得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她人物权标得物,不干涉、妨碍她人行使物权得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得财产关系就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得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得债务人依债得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 或提供劳务等作为得义务、 9、物权与债权得效力不同 :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与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物权人无须她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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