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
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
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对于保障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农村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村法律问题及其解答。
一、土地相关法律问题问:我家承包的土地可以私自流转给别人吗?答:不可以私自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问:邻居在我家承包地边上建房,占了一点地,我该怎么办?答:这种情况您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
您可以先与邻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反映,请求他们出面调解。
如果调解无果,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政府要征收我家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答: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问:我想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答: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对方存在家庭暴力、重婚、赌博等恶习的证据。
问:结婚时给的彩礼,离婚时能要回来吗?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但是,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般不予返还。
问:我老公在外面有了小三,我能要求他赔偿吗?答:如果您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问:别人借了我的钱,没有写借条,能要回来吗?答:没有借条也有可能要回来,但需要您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农村政策法规问答大全

农村政策法规问答大全一、农村经营管理1、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是什么?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
2、《农村承包法》规定了发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发包方的权利有:(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承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承包方的权利有:(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有:(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5、土地承包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答:(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示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6)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6、《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是多久?答: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最新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最新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问题解读1.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36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3. 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 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自建房政策30问引言

自建房政策30问引言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4.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5.什么是“一户一宅”?
6.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7.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什么?
8.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9.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主要有哪些法律政策规定?
10.农村宅基地制度经过了哪些发展演变?
11.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什么?
12.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如何?
13.什么是农村“两权”抵押试点?
14.宅基地“三权分置”指什么?
15.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16.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17.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18.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19.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
20.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2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
22.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23.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24.什么是“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25.宅基地确权发证有什么好处?
26.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7.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28.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
29.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30.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有关问题解答(一)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有关问题解答(一)作者: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2022年第01期〔编者按〕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党中央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
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1年,河南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构成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的“四梁八柱”,为各级各部门开展宅基地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更好地宣传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了解农村宅基地方面的相关知识,本刊特开设“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栏目,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宅基地管理处对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
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
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什么是“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和层高的标准是什么《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豫政〔2021〕4号)第七条对面积和层高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法律知识100问
农村法律知识100问农村法律知识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于农村居民来说,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害。
下面是关于农村法律知识的100个常见问题和解答。
1.农村居民有哪些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村居民的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住房权、收入分配权、劳动权等,这些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村居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2.农民能否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农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但需要遵守相关程序和条件,不能私自转让。
3.乡村建设补偿费如何确定?乡村建设补偿费的确定一般根据土地的利用价值、产出能力、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农民可以通过与政府或相关部门协商来确定补偿费。
4.如何申请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
5.农民如何进行合法的农村土地流转?农民可以通过租赁、合作经营、入股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但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6.农民在乡村建设中承包地被征用,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农民可以依法要求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合理补偿,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7.农民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农民在创新实践中获得的农业科技成果可以申请专利保护,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8.乡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是多久?乡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0年,到期后可以续签,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9.农民如何维权?农民可以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媒体曝光、信访投诉等方式来维权。
10.农民如何处理与邻居的纠纷?农民在与邻居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问题,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求助。
11.农民的农田水利设施由谁负责维护?农田水利设施一般由农民集体组织或政府负责维护,农民可以向相应的单位提出维修和维护请求。
12.农民如何获得农村低保?农民通过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合格后可以获得农村低保。
2024年农村宅基地20个核心问题
2024年农村宅基地20个核心问题基于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法律政策文件,我们系统梳理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的20个核心问题,涵盖了宅基地的权属界定与申请程序规定、使用与流转规则、确权登记及产权改革动向,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农民权益保障措施。
通过对这些要点的解析,旨在为大家提供全面而详尽的政策解读,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宅基地的权属归谁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属于村民所有。
三、农民对宅基地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对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四、什么是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农村宅基地24问这里是最全的回答(收藏备用)
1.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 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XX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答
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答1、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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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专门用于建造房屋的那部分土地,包括已经建成住宅的土地、建过住宅但已无上盖物无法居住的土地、住宅规划用地三种类型。
2.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3.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4.农村宅基地有哪些特征?第一,集体所有。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使用主体特定。
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
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用于自建住宅,不可将其转让。
第三,一户一宅。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5.在宅基地上建住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6.村民对自家宅基地享有哪些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村民对于自己的宅基地,享有的主要是在占有的基础上进行使用的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个人住宅包括住房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即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7.哪些人可以申请使用村里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这一条可以看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通常情况下只能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专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如果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是城镇人员,则一般不允许使用或申请宅基地的。
8.应该如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司法确定,另一种是行政确定。
司法确定是指通过司法程序,以判决、裁定等形式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行政确定是指由土地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根据我国日前的法律及相关政策,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下列情况处理:第一,没有经过统一规划调整的宅基地,应按照农村土地改革时的土地登记范围确定。
第二,经过统一规划或者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以规划和调整后确认的使用范围为准。
当事人之间因使用宅基地发生争议,如果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注有明确的四至,但是长宽面积和四至面积不一致,除四至标志移动外,均应当以四至标志为准。
如果一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土地实际面积一致而另外一方不一致或者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当以集体土地使用证与实际面积一致一方的土地证为准。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条件而尚未分户的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标准面积的,可以按照现有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9. 一户村民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这些规定确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而不是指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张宅基地使用证,因为村民在继承等情况下可以拥有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依据第二张宅基地使用证只能享有有限的权利,直至继承的房屋倒塌损毁,该宅基地使用权也就随之灭失了。
“一户”是指根据户口来判断。
根据我国的户籍管理规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为一家人,那么该户广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农村中按照风俗进行的分家.并不是法律意上的分户,分家不分户仍然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是一块完整的宅基地,而不是分布在本集体不同地方的多处土地。
如果分布于不同地方的多处土地,那么就成了多处宅基地了,显然这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
10.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11.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农村宅基地使证变更的基本条件是:一,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第二,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第二,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12.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应该提交什么基本材料?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需提交的基本资料有:第一,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第二,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第三,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13.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是指在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丧失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的情形。
概括来看,有以下情形:第一,因宅基地灭失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因放弃而丧失。
第三,因转让而丧失。
第四,因撤销而丧失。
第五,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而丧失。
14.拆除继承的原住宅盖新房,村委会是否可收回宅基地?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
我国的《士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农村个人建设用地,都有明确规定,村民对自己的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其所有权主体不是村民。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而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房屋可以被继承,但是宅基地不能被继承,根据“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继承房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也会随着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给继承人,这时应该进行必要的登记。
当房屋消灭后,宅基地使用权依托的客体消失了,继承人便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届时,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
15.取得宅基地需要交钱吗?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无偿取得制度即村民可以无偿申请宅基地。
16.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所享有的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是关系到农民最基本生活、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
如果说允许农民将自己的宅基地进行抵押,那么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就会实现抵押权,这时候会有很多问题出现。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会发生变更,新的主体有可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抵押人失去宅基地,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维持抵押权人的基本生活。
因此,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明确禁止将宅基地的使用权用于抵押。
17.村民将村里的房子卖了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18.泥石流损毁了房屋,能再申请宅基地吗?在我国,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出于既保护农民的住宅需求又防止土地浪费的需要。
如果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宅基地损毁,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依附的客体也随即消失,宅基地使用权就消灭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随即灭失。
考虑到保护农村住宅需要的因素,应当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未被损毁,而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毁,宅基地还是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还存在,并没有灭失。
这时候,村民可以通过重建房屋来重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宅基地因自然灾害损毁,不意味着村民就一定有权再申请宅基地。
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可能通过继承拥有两处以上的住宅,那么在此情况下,即使有一处宅基地因为自然灾害的原因而损毁,也不能再分配宅基地给该村民。
19.能在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加工作坊吗?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村民是无偿使用的。
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财产,与村民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对于村民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宅基地设置的目的,就是保证村民能够有容身立命之所,其用途就是用于建设住宅,如果改变了宅基地的用途,那么它的性质及意义也就改变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所以,如果村民不按照宅基地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被收回的。
但是收回宅基地不是随意进行的,村委会没有权利随意收回宅基地。
收回宅基地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应该由村委会报经原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经过该人民政府同意之后,才能收回宅基地。
20.村民的宅基地可以被征收吗?土地的征收,需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第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征收标的只能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宅基地,具有强制性,不以被征收者意志为转移,但是双方可以就征收的补偿问题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