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范文

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管理,提高瓦斯监测监控技术水平,确保矿井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瓦斯检测报告、瓦斯抽放报告、瓦斯抽放方案、瓦斯抽放效果评价报告、瓦斯抽放设备的检验评定报告等。
第四条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严禁篡改、损毁或未经批准私自提取。
第五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使用、借阅和报废等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矿井企业应当进行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备份,确保资料的安全保存。
第二章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第八条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收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矿井企业应当明确责任人员,负责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十条矿井企业应当制定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归档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程序。
体系,便于资料的管理和查找。
第十二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保管和使用第十三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保管制度,明确资料的保管责任和措施,确保资料的安全。
第十四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仓库,确保资料的防火、防潮和防盗措施。
第十五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使用制度,明确谁可以使用哪些资料,并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索引和目录,方便使用者查找和获取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矿井企业应当进行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预防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包括瓦斯检测设备的管理、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瓦斯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等。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的目标是提高矿井瓦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工作面和相关区域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四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章节二:瓦斯检测设备管理第五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选择,并经过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第七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确保及时恢复正常工作。
章节三:瓦斯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第九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应按时采集,并进行准确记录。
第十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记录应予以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归档备份。
第十二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应定期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则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章节四:瓦斯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第十三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瓦斯浓度预警机制,一旦检测到瓦斯浓度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进行瓦斯浓度报警处理。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瓦斯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进行定期的演练与培训,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与水平。
章节五: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进行定期的评估与考核,确保工作的规范与有效。
第十九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并进行整改。
瓦斯监测中心站管理规定范本

瓦斯监测中心站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监测中心站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瓦斯监测中心站的管理和运行工作,涉及瓦斯监测、报警、应急救援等方面。
第三条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确保瓦斯监测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瓦斯监测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演练和应急救援,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对瓦斯浓度、温度、湿度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
第七条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监测设备和仪器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第八条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处理瓦斯报警和应急事件。
第二章瓦斯监测第九条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按照规定的监测点和频率进行瓦斯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建立瓦斯监测记录,记录监测点、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等信息,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报警、停产等,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加强瓦斯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挖掘,提供决策参考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定期组织瓦斯监测数据的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瓦斯报警第十四条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根据报警设备的监测阈值和规定,及时发出瓦斯报警信号。
第十五条瓦斯报警信号应当明确指示报警位置、报警原因和报警级别,以便工作人员快速反应和处理。
第十六条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建立瓦斯报警记录,记录报警时间、报警原因、报警处理等信息,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及时响应瓦斯报警信号,并按照应急预案和工作程序,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三篇)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监测和监控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涉及瓦斯传感器、监控设备、数据传输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依法履行瓦斯监测和监控的职责。
第四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由专门部门负责,并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数据应及时、准确地采集、传输和处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第六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要加强与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等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第七条煤矿瓦斯监测和监控工作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瓦斯监测设备第八条瓦斯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经过检测合格并及时维修保养。
第九条瓦斯传感器的安装应按照煤矿的具体情况合理布设,保证监测覆盖范围和精度。
第十条瓦斯传感器的标定和校正应定期进行,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瓦斯传感器故障及时报修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瓦斯监测设备应定期检测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瓦斯监测设备的数据传输方式要满足要求,并有备份措施确保数据传输的可靠性。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管理第十四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
第十五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确保工作的高效与顺利。
第十六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要开展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隐患。
第十七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建立健全瓦斯报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第十八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要与矿井生产、通风工作等工作相结合,优化瓦斯治理方案。
第十九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要加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互通机制。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管理要有相应的制度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要求和流程。
瓦斯监测中心站管理规定范文

瓦斯监测中心站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瓦斯监测中心站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瓦斯监测中心站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管理职责一、瓦斯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监测和控制瓦斯浓度,确保瓦斯安全。
二、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三、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业的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设备维护一、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设备维护包括设备清洁、设备校准、设备检修等工作,应当由专业维护人员进行。
三、设备维护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第四章数据管理一、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的安全和准确。
二、监测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并保存一定时期,以备参考和审查。
三、监测数据的处理和报告应当及时,并确保准确、完整。
第五章应急预案一、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职责人员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流程。
二、应急预案应当经常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应急预案的修订应当及时,以保证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第六章安全培训一、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安全培训包括瓦斯监测知识、仪器的使用方法、应急处置等内容。
三、安全培训的记录应当详细,并留存备查。
第七章违规处理一、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瓦斯监测中心站有权采取暂停使用设备、暂停工作等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一、瓦斯监测中心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给瓦斯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瓦斯监测中心站所有。
三、本规定的修订应当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查和批准。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工作区域内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生产安全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煤矿工作区域内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
三、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
瓦斯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的重要保障设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原则。
2、严格管理。
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科学配置。
合理配置瓦斯监控系统,保证监测区域的全面覆盖和监控。
四、管理责任1、煤矿领导班子负总责,煤矿生产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2、煤矿生产部门负责具体运行及维护管理,建立专门的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团队。
3、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瓦斯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设备配置1、根据煤矿工作区域的实际情况,科学配置瓦斯监控系统。
2、设备的采购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购质量合格的设备。
3、设备的安装应当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安装。
六、系统运行1、设备的开启需要由专门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人员需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2、系统运行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系统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数据监控1、系统需要保留监控数据,在需要时提供相关数据。
2、对监控数据进行定期分析,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3、监控数据的保密性需要做好,防止泄露。
八、维护管理1、设备的维护需要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寿命。
3、定期进行设备的更新,确保设备的性能。
九、安全培训1、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十、附则1、对于破坏瓦斯监控系统的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即是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煤矿工作者认真遵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适用于所有矿山生产单位,涉及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部门及人员。
三、责任1.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矿山生产单位负责落实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制度,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瓦斯监测监控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并及时上报瓦斯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
四、内容1. 瓦斯监测设备的安装和维护(1)矿山生产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有瓦斯危险的地点安装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2)瓦斯监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包括定期检查、清洁和校准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瓦斯监测点的设置和布置(1)根据矿井的特点和瓦斯分布情况,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确定瓦斯监测点的位置和数量,并在地图上进行标注和记录。
(2)瓦斯监测点的布置应均匀分布,能够覆盖矿井的各个工作面和巷道,确保瓦斯浓度的及时掌握。
3. 瓦斯监测的频率和方法(1)矿山生产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对瓦斯浓度进行监测。
监测频率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频率。
(2)瓦斯监测可以采用直接测量法、间接测量法和设备联网监测的方法等,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监测方法。
4. 瓦斯监测数据的记录和上报(1)瓦斯监测人员应将监测到的瓦斯浓度数据准确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和保管。
(2)瓦斯监测数据的上报应及时进行,包括日报、周报和月报等,确保上级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矿井瓦斯情况。
5. 瓦斯报警的处理(1)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应具有报警功能,并设置合理的报警阈值。
一旦监测到瓦斯浓度超过报警阈值,应立即触发报警器并采取相应措施。
(2)瓦斯报警发生时,瓦斯监测人员应立即向矿山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六、处罚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视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煤矿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方针,落实集团公司"规范、准确、及时、有效"监测管理目标和理念,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类煤矿生产企业,包括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联营兼并矿井。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的重要保障。
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矿(公司)的总工程师对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技术管理负责。
第四条凡监控系统未建立、系统不完善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或工作地点不得生产。
第二章系统建设与安装第五条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必须装备永久可靠的监控系统。
各矿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监测监控系统首选采用井下以太光纤宽带环网结构,监控主机和备用机采用双机在线热备技术,相互可自动切换。
第六条新建生产矿井新装备监控系统,生产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需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所有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瓦斯监测网络实现联网。
第八条入井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
各矿必须按监控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连检的设备。
煤业矿业监测监控系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监测监控系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以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以及《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一通三防”全覆盖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煤安监办函〔2020〕3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时间及对象(一)整治时间:2020年3月至12月。
(二)整治对象: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工作目标针对部分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调校不规范、数据不真实等突出问题,通过开展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范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设置和传感器调校、测试等工作,确保装备齐全、功能完善、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建立完善省、市、县、煤矿四级联网和煤矿与煤矿企业集团联网监测监控。
— 1 —三、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一)整治内容。
煤矿企业:一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未联网。
未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所属企业集团联网并实时上传数据。
二是系统升级改造未完成。
未按要求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验收,系统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不能满足要求。
三是数据采集传输不真实。
存在蓄意包裹等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和修改、删除、屏蔽数据,使用假监测监控系统等。
四是设备安装设置不达标。
监测监控设备未严格按要求进行安装和门限值设置,未按规定设置“三闭锁”、分级报警和逻辑报警等功能。
五是设备调校测试不规范。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存在异地违规调校,甲烷超限闭锁、风电闭锁未每15天测试1次,存在失电状态下违规断电测试等。
六是系统基础管理不到位。
监测监控管理机构不完善,未配齐满足矿井监测监控需要的值班、维护、检修、调校等从业人员;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瓦斯涌出异常预警制度、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各类账卡及报表未按规定建立,图纸、各类帐卡及报表等资料数据造假。
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管理,确保瓦斯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各类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二章资料收集2.1 自动监测设备数据采集煤矿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及采集数据的准确性。
数据采集的过程中应记录设备型号、编号、安装位置、通讯状态等相关信息。
2.2 手工监测数据记录煤矿应定期进行手工瓦斯监测,记录监测点位置、监测人员、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等信息,并加盖监测人员签名和监测点印章。
2.3 其他相关资料收集煤矿还应收集与瓦斯监测相关的环境因素、生产情况、安全措施等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第三章资料存储3.1 电子存储煤矿应建立统一的瓦斯监测电子数据存储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数据存储系统应设置权限管理和备份机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存储的数据应按照采集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3.2 纸质存储煤矿应将手工监测数据等纸质资料整理归档,设立专门的瓦斯监测资料室,并设置防火、防湿、防尘等设施,确保纸质资料的保存完好。
3.3 光盘存储煤矿应将电子数据进行光盘备份,并按照年度、季度、月份等进行分册存放,同时标明存放位置和内容摘要。
第四章资料检索和利用4.1 资料索引煤矿应对所有的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进行索引,包括电子数据、纸质资料和光盘等存储介质,确保能够迅速准确地找到所需的资料。
4.2 资料查询煤矿内部人员有权利查询与其工作相关的瓦斯监测资料。
查询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由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提供查询资料。
4.3 资料利用煤矿应合理利用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进行煤矿生产的科学分析和技术决策,为安全生产提供依据。
利用资料时应注明资料来源,并对涉及煤矿生产秘密的资料进行保密处理。
第五章资料销毁5.1 指定责任人煤矿应指定专门的责任人负责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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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煤矿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方针,落实集团公司"规范、准确、及时、有效"监测管理目标和理念,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类煤矿生产企业,包括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联营兼并矿井。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的重要保障。
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矿(公司)的总工程师对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技术管理负责。
第四条凡监控系统未建立、系统不完善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或工作地点不得生产。
第二章系统建设与安装第五条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必须装备永久可靠的监控系统。
各矿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监测监控系统首选采用井下以太光纤宽带环网结构,监控主机和备用机采用双机在线热备技术,相互可自动切换。
第六条新建生产矿井新装备监控系统,生产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需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所有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瓦斯监测网络实现联网。
第八条入井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
各矿必须按监控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连检的设备。
第九条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
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门限,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经机电、通风、安监部门审核后,由通风区和生产队组负责实施。
各矿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转载点等瓦斯聚集区域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
瓦斯浓度≥1.5%立即切断相关联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十条监控设备下井安装和正式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三章井下管理第十一条井下各类传感器的设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安装标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二条井下瓦斯监测区域或断电控制区域内,凡初次接入或需更改连接的各类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和各类信号设备,接入单位必须事先单独绘制井下电源接线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并报送通风区,经通风区及驻矿安监处审核签字后,并在通风区监测人员监督下方可开始布置接线。
第十三条井下监测分站应架设或吊挂在便于调试、观察、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分站距地板不低于300mm,距轨道不小于500mm。
井下监测分站牌版应按集团公司2004年颁布的《某某集团矿井通风标准牌板图案》的格式制作和填写。
第十四条井下监测分站的交流供电电源应取自生产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井下监测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监测分站不能保证2小时后备电池供电的应立即更换。
第十五条井下监测分站和电源不得进入任何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不得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进风巷,不得进入断电范围内的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任何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和电源必须全部可靠实现瓦斯断电闭锁控制。
第十七条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进风巷前方5米处或被串掘进面局扇前5米处必须安装串联瓦斯传感器。
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区域:被串工作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回采工作面机尾瓦斯传感器与回风流中瓦斯传感器之间距离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设置瓦斯传感器。
报警点:≥1.0%CH4,断电点:≥1.0%CH4,复电点:<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十九条综放回采工作面后部溜电机上方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综放回采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检仪;非综放采煤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所有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为回风落山角密集柱处。
后部溜电机上方和回风落山角两个瓦斯传感器设置参数为:报警点:≥1.0%CH4;断电点:≥1.5%CH4;复电点:<1.0%CH4;断电区域: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条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
吊挂位置为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5M处。
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范围: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20M处安设一枚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
断电范围:大巷电机车架空线电源和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二十二条井下采煤机、综掘机必须配备灵敏可靠的机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或机载便携式瓦检仪。
报警点:≥1.0%CH4,断电点:≥1.5%CH4,复电点:<1.0%CH4。
凡采煤机、综掘机未配备瓦斯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的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不得开机生产。
第二十三条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3-5M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
报警点:≥1.0%CH4,断电点:≥1.0%CH4,复电点:<1.0%CH4,断电范围:瓦斯抽放泵及所在区域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四条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必须在回风巷入口内10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
报警点:≥0.5%CH4,断电点:≥0.7%CH4,复电点:<0.7%CH4,断电范围:回风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五条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
第二十六条矿井主扇、井下局扇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安设馈电传感器。
主要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风筒传感器和巷道内生产电源实现风电闭锁。
第二十七条具备永久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允许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独立的甲烷断电仪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第二十八条井下全部监测装备(包括各类通讯电缆、监测分站、监测电源、各类监测探头、各类断电控制仪等)必须保证状态良好、设施完备、功能完善、安全可靠。
如出现损坏、故障或功能丧失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井下监测断电区域内的生产动力电源(设备)和专供电源(设备)必须全部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传感器工作可靠正常,否则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
动力设备包括: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绞车、回柱机、注水泵等)、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
为监测馈电异常,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第三十条严格执行井下监测装备调校检修规定。
监测探头重点采掘面每3天、其它地点每10天必须调校一次。
瓦斯超限断电功能必须每7天测试一次。
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检仪的载体催化元件每年必须更换一次。
监控主机、监测分站及备用电池、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
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一条井下监测系统必须具备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且地面机房主控机必须全部启用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
电电闭锁含义:监控设备因停止供电而中止监控工作时,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
故障闭锁含义:监控设备因故障而不能担负正常监测任务时,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
若未实现上述两种控制,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不得生产。
第三十二条井下各采煤、掘进等工作地点的监控系统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当日矿通风区值班长要立即下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并且严禁人工监测进行生产,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三十三条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和综掘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采区配电室装备可靠的二级后备断电保障系统。
第三十四条瓦检员负责瓦检区域内所有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巡查和观察。
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并在瓦检图表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五条井下架线电机车或特殊电动机车应安装车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
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
超限时立即停止机车运行并切断电机车上供电电源。
第三十六条矿井各主扇风峒内必须分别安装瓦斯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负压传感器。
第三十七条易(自)燃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回风巷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井下作业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必须至少安设二枚高浓(上限在40%CH4以上)瓦斯传感器。
非突出矿井所有煤巷掘进煤头必须安设上限不低于10%CH4的高浓瓦斯传感器。
第三十八条井下监测电缆用非金属耐磨损材料吊挂,每间隔3M分钩分挂于巷道壁中部,不得落地、埋压,不得有过紧张力,吊挂整齐。
监测电缆每间隔100M作标签标志。
监测电缆不得用任何油漆涂刷,并保持清洁。
第三十九条井下各类监测探头(仪器)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测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
避免风筒、淋水、浸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井下传感器、监测电缆等监测设备的正常移动,必须由通风监测人员或在通风监测人员的监护下,由所在生产队班组长按规定移动。
第四章机房、联网与调度管理第四十条各监测主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知识、监测监控知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责任心强的监测员至少5人,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监测机房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主机监测瓦斯超限报警后,机房监测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