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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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滨政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滨政办发〔2008〕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滨州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修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县(区)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加强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全市服务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服务业三大载体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98号)以及有关三大载体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滨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标体系构成滨州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的构成,以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为总纲,以规模、效益、结构为重要内容,综合考虑变量,统筹设置指标,共设有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调整、组织与领导和加减分项等5个评价领域、30项评价指标。

二、组织领导市服务业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收集、审核、计算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会同市人事局、旅游局、质监局负责加减分项的考核工作,考核评定出初步结果后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各县(区)。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滨州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30项评价指标。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滨政办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滨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滨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强化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全市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地方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的通知-滨政发[2009]47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的通知-滨政发[2009]47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的通知(滨政发〔2009〕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一)对公民罚款5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50000元以上的;(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0000元以上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五)10日以上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及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送备案工作。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任免陈利朋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滨政办任[2013]2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任免陈利朋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滨政办任[2013]2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任免陈利朋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
正文:
----------------------------------------------------------------------------------------------------------------------------------------------------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任免陈利朋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
(滨政办任[2013]2号)
各科室、单位:
经办公室党组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决定任命:
陈利朋为滨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赵荣新为滨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海燕为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聘任:
张治国为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聘期三年(2013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8日),聘期内享受同级干部有关待遇。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
——结束——。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电子信息产业链延伸工作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电子信息产业链延伸工作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电子信息产业链延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滨政办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电子信息产业链延伸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发〔2007〕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现将《滨州市电子信息产业链延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十三日滨州市电子信息产业链延伸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优先发展信息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方针,围绕市委、市政府延伸“十大产业链”的重大决策,按照“一点驱动、两翼辐射、全面突破”的总体思路,以建设园区、基地为重点,以科技、体制创新为动力,以政策措施为保障,突出培植电子信息设备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现代信息服务业,大力推进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传统产业企业发展信息产业,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现信息产业全面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我市信息产业现状布局和发展趋势,统筹区域与产业分工,建立区域间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形成核心技术中心化、优势产业链条化、项目载体园区化、特色产品基地化的产业布局。

今后一段时期,围绕凸现优势领域、培育产业体系、搭建产业平台、扩大特色规模,重点实施“1234工程”,即“培植一家研发中心,打造两条产业链,构筑三个产业载体(园区),建设四大产业基地”。

“十一五”期间,全市通讯网络基础设施投资每年增长50%以上,通信业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

实现2007年电子产品制造业销售收入翻一番,今后每年增幅达到50%的目标。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2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2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5日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市政府出台了《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按《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不断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依法规范市民养犬行为,逐步提高全市城市建成区犬只免疫率、登记率、签注率,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有效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从2020年4月份开始,集中5个月时间,分为筹备宣传、集中登记、规范治理三个阶段进行,2020年9月1日起转入常态化管理。

(一)筹备宣传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1.公布养犬初次登记、年度签注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2.公布《滨州市禁养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含图例)。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3.由市公安局牵头建设滨州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养犬免疫登记点和犬只留检所共用共享。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4.按照属地管理、合理布点和“放管服”要求,各县(市、区)设置犬只免疫、登记、签注“一站式”服务点,并将服务点设置情况报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滨政办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滨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滨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组织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组织起草全市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市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建议。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杭政办函〔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5日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的作用,推动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7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归集和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概念定义(一)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非涉密数据。

(二)本办法所称杭州市政务数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数据服务平台),是指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上,为行政机关之间数据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技术平台,包括政务数据资源运行平台、共享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等,通过市电子政务外网,同省、区(县、市)互联互通。

政务数据资源运行平台是行政机关归集、共享、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的技术平台,共享目录体系是行政机关之间数据共享的依据,交换体系是行政机关之间数据交换的枢纽。

(三)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类别,是指按数据共享程度对政务数据资源的划分方式,分为三类:可供行政机关无条件共享的,为非受限共享类数据;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给指定对象共享的,为受限共享类数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共享的,为非共享类数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范 全省 政
务 信息 系 统项 目 管理 . 推动 信 息 基础 设施
集 约 建设和 信 息 资 源 整 合共 享 利 用 , 提 高
财政资 金 的使用 效益 ,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和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厅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竹 政 府 办公 丨 厂 义 仃
山 东 省人 民政 府办 公厅 关于 印 发 山 东 省政 务信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办 法 的 通 知
鲁 政 办 字 〔 2 0 1 8 〕 3 7 号
各 市人 民政府 ,
各县
市 (

区)
人 民 政府 ,
省政 府各部门 、
直 各 机构 属 :
运 行维 护 的 , 用 于支撑政务 部门 履 行管理和
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 系统 , 包括执行政务信
J 处理 的计算机 、 软件 和外 围设备等货 物和
服务 ( 不含办 公终搬备 和软件 ) 。
前款所 称政 务 部 门 是 指 省 级党 委 、 人
大 、 政 府 、 政协 、 法 院 、 检察院 及 其直属
省 政务信 息 系 统 整 合 共 享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鲁政办发
〔 201 7〕
号 7 5

等有 关规
定 , 制 定 本办 法 。
第 二 条 本办 法 所称政 务 信息 系 统 ,
是指 由政府投资建设 、 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
建设 、 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
省 审计厅 负 责对政务信息 系 统项 目 的
及新建土 建工程规划 审 核 的 , 申 报 内 容 原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3]13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3]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5月3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31日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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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6日滨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当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当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依据,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市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牵头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共享基础设施第八条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嗒。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应当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并依托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

各政务部门应当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共享平台。

各政务部门之间不得重复建设跨部门使用的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跨层级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当通过国家、省、市三级共享平台进行。

各县(区)不再建设本级共享平台,已有的应当逐步向共享平台迁移。

第九条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共享平台的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共享主题数据库的建设(以下统称平台中央数据库),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平台中央数据库与政务部门业务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的统一标准和制度,完善共享平台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第十一条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嗖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十二条市大数据中心统筹调整和确认各政务部门编制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汇总形成《滨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负责对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滨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三章信息采集第十三条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明确本部门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各政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四条凡是列入《滨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政务部门必须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访问接口和接口规范说明文档等。

第十五条政务部门采集信息过程中应当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的相关政务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滨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进行核对,必要时由市大数据中心会同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政务部门因业务或职能调整,需要调整信息采集范围的,应当实时更新《滨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向市大数据中心备案。

第四章信息共享第十七条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在喽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通过共享平台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市大数据中心会同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依托共享平台,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获得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

第十八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当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二十一条由共享平台本地存储的共享信息和共享平台调用各节点信息而产生的综合性服务信息,政务部门可以根据需求提出申请,在征得提供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同意后使用。

对不按照《滨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公布的更新时限提供和更新信息的政务部门,市大数据中心有权对其享受该项权益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政务部门对外公开的、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引导各类社会机构参与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搜集、共享和应用机制。

第五章共享安全第二十三条使用部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

提供部门不对共享信息在使用部门应用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二十四条按照“谁建设,谁管理嗉隹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电子政务网络、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部门以及各使用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出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相关信息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二十五条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按照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信息资源,严格按照共享条件提供信息,建立健全共享平台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确保共享平台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

第二十六条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参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必须使用统一的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第六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七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定期将使用共享信息的效果及时反馈给市大数据中心。

提供部门有权向使用部门了解共享信息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建立党政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

党政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当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

项目建成后应当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九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大数据中心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嗉青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2)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3)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4)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5)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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