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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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及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对所在单位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第六条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引导职工依法表达诉求。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北人社局劳动合同备案

河北人社局劳动合同备案

河北人社局劳动合同备案是指在河北省范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相关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备案的含义、必要性、备案流程、材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合同备案的含义劳动合同备案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备案。

备案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劳动合同上签注已登记字样,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

二、劳动合同备案的必要性1. 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备案有助于确保劳动者享有法定的权益,如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等。

通过对劳动合同的备案管理,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

2. 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劳动合同备案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避免违法用工现象的发生。

3. 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劳动合同备案有利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通过对劳动合同的备案管理,可以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4. 强化劳动合同的证据效力: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备案后的劳动合同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未经备案的劳动合同可能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三、劳动合同备案流程1. 初次劳动合同登记备案:(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

(2)用人单位填写《劳动合同备案表》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在《劳动合同备案表》相应栏目以及新签、续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上签注已登记字样,并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

河北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消息

河北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消息

河北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消息河北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河北2023年暂未调整最低平均工资,沿用仍是2023年度适用的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为四档分别是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对应的小时工工资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

劳动法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加班费的法规条文: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5.19•【字号】冀劳社办[2003]134号•【施行日期】200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3]13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企业职工流动行为,加强职工流动过程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和接续,建立健全正常有序的职工流动机制,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现就职工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可跨市、县(区)和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应核准办理职工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并提供相关服务。

二、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人流动审核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审核手续,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职工流动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接收流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能证明该职工与其它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四、流动到企业的干部、工人统称为企业职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应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和鉴证手续。

五、企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跨市、县(区)流动并已有接收单位的,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职工流动审核表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流动手续,并随之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冀人社字[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省厅制订印发了《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并确定保定、承德市和22个县(市)为联系单位,促进了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开展。

但是仍有少数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劳动关系监管体系不明确,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尤其是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覆盖范围窄。

为了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动态监管机制,现就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监管职能、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举措,是涉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乃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项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拟订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规范、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是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管理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劳动关系处(科)具体负责,切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要在机构改革中,注意纠正管劳动关系不管劳动合同、管劳动合同不管用工备案工作等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问题,理顺劳动关系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要研究解决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涉及的人员力量和管理系统软件建设等实际问题,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建立和实施。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精简版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精简版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劳动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定义本合同中的以下术语解释如下:1. 事业单位:指由政府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事业单位依法设立、依法自主经营、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的法人。

2. 聘用人员:指事业单位聘用或者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合同订立及期限第三条合同订立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双方的名称、地质、,聘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

第四条聘用期限聘用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三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五条合同变更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合同可以变更:1. 双方协商一致;2. 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

第六条合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聘用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1. 合同到期终止;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 聘用人员辞职;4. 其他法定情形。

第四章争议解决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聘用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1. 双方协商解决;2. 提请就业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3.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其他事项对于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解释对于本合同的解释,适用法律。

第十一条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为《聘用人员工作要求》,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的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聘用人员和事业单位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要求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88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要求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88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要求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要求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8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企业: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学习和宣传工作,准确领会规定精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通过举办业务培训、难题会诊、专题研讨等方式方法,深入开展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提高系统人员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为贯彻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重点宣传用人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辅助性岗位的民主程序、过渡期和用工比例、法律责任等内容,准确领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精神,切实提高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实施能力。

二、认真做好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调整方案与备案工作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超过10%,即进入过渡期,应当制定用工调整方案并在2014年8月31日前,向其实施用工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调整方案,便于有效指导及方案落实,同时将调整方案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备,便于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巡查。

调整方案内容如下:1、用工单位职工总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及比例;2、本地派遣职工人数、外埠派遣职工人数;3、辅助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替代性岗位分别派遣职工人数;辅助性工作岗位应有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平等协商确定的文件或方案;4、劳务派遣公司的名称、协议期限及派遣人数;5、2016年3月1日前,本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调整方案及相应措施;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河北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河北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河北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一章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第一节劳动争议案件概述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

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一般不能直接适用,需要立法机关或者政府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劳动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专门的劳动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也与劳动法相关,此类法律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

目前仍然生效的重要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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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合同规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条件、权益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

(三)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地点。

(四)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和休息休假制度。

(五)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内容。

(六)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明确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七)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八)劳动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如试用期、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劳动者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盖章,形成法律效力。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一份交给劳动者,并保留一份。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

第八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并支付培训费用。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办理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解除程序。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合同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和解方式解决;如果和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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