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

合集下载

企业担保承诺书和担保合同区别

企业担保承诺书和担保合同区别

1.保证合同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的区别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

保证合同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应属于连带保证。

关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法律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进行求偿,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相应免除。

2.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应,和担保有什么区别您好!如果承诺书的内容是承诺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其中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内容,就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是对某些事情的承诺,可以是本人作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作出的,非法律专业术语。

担保书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文书,属于法律专业术语。

二者的异同主要看承诺书和担保书记载的内容,单纯字面上是不能准确说明其区别的,因为承诺书如写成担保的性质,同样,该承诺就是担保。

3.担保承诺书属于合同还是要约单方面的承诺不是合同,但经双方同意了的,就是合同,是双方合意后的协议。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的方式:(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承诺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诺,包括采用对话、信件、电报、电传明确表达承诺的意图。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A款)条款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A款)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A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到保险人指定的共管帐户中为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管。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第六条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依法确认无效;(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三)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被保险人知道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20 至65周岁)和子女(指6个月至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团体投保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一)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二)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或子女)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或子女)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保险合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概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概要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上述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各项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法持有投保人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导致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对持有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被保险人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发卡时承诺的兑付商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且未能退还卡内预收资金余额导致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申请破产且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二)投保人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三)投保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备案机关处以最高限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免除第五条对下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已向投保人办理挂失手续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二)持卡人违法、违规获得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存在退货、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的投保人未兑付商品或服务,且未能退还的预收资金余额;(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充值的预收资金;(三)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第七条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人未能退还预收资金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航空产品、停飞及其它航空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航空产品、停飞及其它航空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航空产品、停飞及其它航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部分航空产品责任保险和停飞责任保险承保险种A—航空产品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风险而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于依法需要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承保险种A的除外责任承保险种A提供的保障不适用于下述情况:1. 根据雇主责任法或者工人抚恤金法律、失业补偿、利于残疾人法律或其他类似法律,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

2. 对于没有遭受损坏或损毁的任何飞行器的丧失使用。

3. 单纯的由于被保险人对航空产品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 在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由于限制使用或回收飞行器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5. 在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被运送到发射场后发生的下述的财产损失:5.1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及组成该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的航空产品(无论是否完全组装完毕)的财产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修理或更换的费用。

5.2 由第三者拥有的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无论是否完全组装完毕)。

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由航空器或由作为航空器一部分的航空产品所导致的该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的财产损失。

6. 对于运载火箭和任何构成运载火箭的航空产品的财产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修理或更换运载火箭的费用。

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由航空器或作为航空器一部分的航空产品导致的该运载火箭的财产损失。

承保险种B—停飞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航空器在已经交付给购买方或运营方,并已被接收完毕的情况下,由于产品风险而发生事故造成停飞,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该航空器丧失使用的法律赔偿责任。

承保险种B的除外责任:承保险种B提供的保障不适用于下述情况:1. 由于维护、日常大修、改装或装饰导致的航空器的丧失使用。

除非该丧失使用与停飞有关。

2. 军用飞机的丧失使用。

3. 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或者运载火箭的丧失使用。

4. 根据首要生产厂商或者英国民用航空管理局(CAA)或者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者其他类似民航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航空器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安全使用寿命而导致的适航证书被收回所引起的航空器运营停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齿科医疗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齿科医疗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齿科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投保时年龄在十七周岁以上(含十七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男22周岁及以上、女20周岁及以上)、子女(指出生满60天至18周岁的子女)和父母(18周岁以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团体投保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一)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二)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父母)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在以下责任中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将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责任:(一)保健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本保险合同所附《齿科诊疗码分类表》中所列保健治疗项目的,保险人对由此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健治疗费用保险金。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20091026版)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20091026版)

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
注:户名: 帐号: 开户行:
—————————————————————(公司骑缝章)—— 编号:20 年放款 号
回执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分支机构): 我行已收讫贵公司出具的关于
原件。同意为其办理放款手续Βιβλιοθήκη 放款人民币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公司的《同意放款通知书》 万元至以下帐户:
甲方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
乙方向甲方支付保险赔偿金 ↓
甲方得到赔付后将追偿权益转让给乙方 ↓
乙方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2、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责任的,甲方即可向乙方提 出索赔申请。
3、乙方收到甲方提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根据保险条款与本合作协议的规 定付款。
4、在乙方代借款人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后,如借款人补交欠款,甲方收取欠 款后,应将乙方已支付的相应保险赔偿金部分或全部退还乙方,甲方仅有权取得 《借款合同》项下应收金额。
乙方向甲方出具《放款通知书》 ↓
甲方发放贷款
九、索赔、理赔及追偿 (一)索赔规定: 借款期间,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利息义务时,甲方应 在借款人应付息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递交索赔通知书,载明投保人的违约情 况,乙方应当在借款人应付息日后九十天内向甲方赔付投保人应付未付的当期利 息。 若贷款到期后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支付本金或剩余利息,甲方有权在 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递交索赔通知书,要求乙方支付投保人《借款合同》项下包 括本金、利息的应付款项,乙方应当在借款人应还本付息日后一百二十天内足额 赔付。 (二)索赔材料 甲方索赔时,应向乙方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乙方认可。
(二)甲方与投保人的《借款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变更的乙方不承担履 约保证保险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

第四条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责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一)投标保证(二)履约保证(三)支付保证第六条投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投标保证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履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三)投保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四)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五)因投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七)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八)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九)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支付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供应商或分包人材料款、工程款、劳务款等费用;(二)未及时支付职工工资。

此处职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投保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导致上述供应商、分包人或者职工根据相关法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要求被保险人直接予以支付,且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时,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支付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支付保证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九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二)被保险人明知或应该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投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规定义务的;(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或确认的,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证据、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约定,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四)《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中供应价超过实际供应时点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价(若无指导价,则参考一般市场价)的部分;(五)《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六)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额;(七)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八)各类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等;(九)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一)精神损害赔偿;(十二)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十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基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总保险金额和投标保证、履约保证、支付保证的分项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总保险金额为各分项保险金额之和。

投标保证、履约保证、支付保证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一)投标保证1.投标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具体要求确定;2.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且未发生投标保证保险金赔付的,在同时投保履约保证保险的前提下,投标保证保险金额将转为履约保证保险金额的一部分。

(二)履约保证1.履约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具体要求确定;2.履约保证分项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三)支付保证支付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将随下列情形而相应降低:1.投保人逐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2.保险人的赔付。

第十四条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

投标保证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止。

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本保险合同可以续签,续签条件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保险费第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企业经营情况、保险金额、反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有关情况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四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并按保险单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证金,同时有义务应保险人之要求提供反担保。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和保证金,以及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的,对于保险费和保证金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缴纳的保证金中先行扣除,同时对不足清偿保险人赔款的部分,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七条继续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进行追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