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两个条例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认真贯彻两个条例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认真贯彻两个条例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ba11942613.html,)/总结报告/调研报告

认真贯彻两个条例严格落实责任追

中央颁布实施两个条例,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目标的具体体现。深化落实这一伟大目标,就必须认真贯彻两个条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有关规定,从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其中,按照两个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是实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重要环节,是运用科学手段实行目标管理的有效措施,是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前提条件和保障手段。一是两个条例对责任追究赋予了新的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颁布6年来,现实情况已经起了很大变化。两个条例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适应了这种新形势的需要,给责任追究增加了新的内容,这些新举措进一步扩大了党内民主,提高了政治的透明度,便于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开展监督。如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

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重大事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等。新条例共增加了四项需要追究的内容,是对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于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转变政府形象,建立问责型政府具有良好地促进作用。二是两个条例赋予责任追究新的形式。过去由于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制度相对滞后,没有一套操作性强、规范的办法,现实生活中一旦遇到问题,少数单位在如何追究、谁来追究、追究谁、追究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上,都要看主要领导脸色行事。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局面。如《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民主决策的内容和议事程序,每十四条规定了违反规定后的处理办法。再如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诫勉谈话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极具操作性。此外,为适应形势需要,在实施追究的形式上有了新的突破。如以往追究主体往往上级党委和纪委,而新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九节中赋予地方各级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权力,第十节赋予了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委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权力,并在第六节引入了巡视制度,这几项内容都是党内监督史上的重大飞越,给责任追究注入了新鲜血液。三是两个条例转变了责任追究在认识和执行上的偏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适用范围 集团所有员工,包括各成员公司。 三、制度原则 1、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处罚与奖励对等原则。 3、追责与改进,奖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责界定 1、人力行政部:一般责任的追究由人力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并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 2、董事会/总裁办: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裁办会议研究决定执行,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过错划分 过错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 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 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分管领导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 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 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未 经批准擅自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 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 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指 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 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 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追责内容 (一)管理干部及以上级别: 1、对于已经接受的工作任务,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劝离。

落实责任没有任何借口读后感

《落实责任没有任何借口》读后感 近期,通过阅读中华长安出版社何山著的《落实责任没有任何借口》,我对工作又产生了一些思考。落实责任,首先是一种观念。一个人如果没有强烈的“落实责任”观念,自然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光阴荏苒,转眼参加工作已经五年了,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给了我太多的砺练,同时也给我了太多的人生哲理,但让自己体会最深的就是一直坚信“选择了工作就意味着选择了责任”,不管何时何地,我都告诫自己: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记住自己的责任;无论在什么样的岗位,都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无论自己是什么身份,都要用责任为自己赢得尊重。因为,在我的意识里,有责任心方能去承担工作本身赋予你的全部使命,方能释放那种完美的执行能力。 记得有一句名言说:观念决定思想,思想支配行为,行为决定结果。正如本书封面上的一句话:“对于工作,最需要的不是借口,而是落实责任的行动。”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责任,落实责任的关键是什么?是执行力!它是一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上级的战略决策、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是执行命令、完成任务、达到目标的能力。 那我们首先要明白一点的是:什么是责任?我觉得责任是品格,是态度,是使命,是信仰,是追求,是忠诚。也许你还会说:责任是勇气,是坚强,是热爱,是无私,等等等等。是的,耳熟能详的责任,其实就是我们立世的根本,它正时时刻刻伴随着我们,它的含义也正通过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得到全方位的诠释。 那么,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员工的责任又将怎样来落实呢?也许有人会说:我的岗位很渺小、很平凡,我的责任对公司并不重要。果真如此吗?如果你是一名飞手,或许会因为你的漫不经心,能让性能正常的无人机坠毁将客户吓跑;如果你是一名业务员,也许会因为你随意的一句话,就能将快要到手的订单丢掉。等等情况都在说明,无论是统管全局的领导者,还是平凡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系于责任绝无小事。因此,我要郑重地告诫我们的每位员工,在我们的企业里,只有岗位、能力和作用的不同,没有责任心的不同。因为每个岗位、每项工作和每个任务,对公司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都是我们工作链上不可或缺的一环。如果没有责任的担负,闪失和错误迟早都会发生,也许还会因为闪失与错误的“叠加、后发效应”,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灾难。 一个人对工作有热情,心里就会有很强的责任感,这是事业成功的前提。有责任意识的人。无论处在什么职位,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能自觉地意识到自己所担负的责任,对待每项自己喜欢或不喜欢、容易或棘手的丁作,都能以一种责无旁贷的意志,一种求真务实的作风,充分发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股份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1 号)等国家、行业法规规章,结合《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股份安全〔2017〕76 号)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 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等文件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本办法涉及责任追 究和处理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 第三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事故 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文件,或公司事故调查组认定的意见,具体由公司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政纪处分的方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共计五档。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进行约谈。被约谈的人员到公司交班,就被约谈事项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纪委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 3.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发生安全质量险性未遂伤亡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

5.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重大不良影响事件,或者因违规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责任追究后,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 6.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通报批评。公司对约谈的事项在全公司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对事故单位领导人员任期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 处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责任追究的期限规定为: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记大过 18 个月,降职、撤职 24 个月。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降级、免职处分的领导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的担任各级负责人。 第九条安全质量事故所涉及的对事故单位的年度业绩考核,按公司 业绩考核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和公司党委批准,由公司干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履行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执行集团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文件。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责任事故之一的,项目经理撤职、责任单位主要 领导降职。 1、年内发生一起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年内发生一起人员一次性重伤 3 人及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年内发生三起其它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茅草坪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校内有责安全事故。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李光明老师主管学校安全工作,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督导、检查、奖惩、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本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要求学校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校长与支部书记,校长与班主任、任科教师、重点部位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工作落实力度。依照本办法将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全校教职员工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评模选优资格;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有以下行为,但并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视情节扣罚20-50元和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理。 (1)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

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等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有安全隐患的。 (2)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3)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不按操作规程组织教学,每节体育课体育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而引发教学秩序混乱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心理、身体伤害,值周教师或教职员工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教师或值周教师在学校值班期间脱离岗位。班主任或值周教师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 (6) 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购进、出售腐烂变质食品,食堂管理人员、承包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或管理制度的。 (7) 因班主任或教师对班级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引起的家长上访事故1次的。(包括信访、电话访) (8)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值班教师通知有安全隐患的班级或教师对工作进行整改,对整改不积极或不执行的。 (9)没有按照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会议精神进行安全检查、呈报或敷衍了事,但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的教职工。 (10)在校内点燃明火、私自使用电器、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安全隐患的。 (1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到位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

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努力构建平安稳定的校园环境 ——2006年上半年综治办工作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市有关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质量,全面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本学期初,教育局对区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并进一步加大了对隐患的整改力度,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及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 3月10日,召开了全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和主管校长、主管主任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明确提出2006年的安全工作要坚持“加强教育、健全机制、防控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创建“平安校园”和建立“学校特殊安全保护区”工作为主线,以安全教育和队伍培训为重点,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制度和机构建设为保障,以责任追究和奖惩为手段,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充分调动学校从事安全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我区学校安全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对安全事故和各种灾害的防范控制能力,确保全区教育系统的平安稳定。具体是:围绕“一个目标”,实现“四个突破”,做到“五个加强”。

“一个目标”是:为“十一五”规划顺利开局、为完成“双高普九”任务和皇姑教育的快速、优质、均衡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校园环境。 “四个突破”是:在综治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上实现新突破;在综治安全工作制度建设上实现新突破;在“平安校园”创建上实现新突破;在推进学校防控体系建设上实现新突破 “五个加强”是:加强制度落实,切实维护学校稳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加强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切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加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加强法制教育,切实深化法制教育效果。 二、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周密部署,严格排查 区教育局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后,各学校分别召开了本校的安全工作会议,校领导与中层干部、教师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同时各个学校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对本校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是协同有关部门,彻底整治学校周边环境。 三是认真排查教职员工队伍中不合格的人员。 同时,根据辽教电[2006]015号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学校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综治办又专门召开了各学校主管主任和主管校长会议,将这

公司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2)

公司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使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定义: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责任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者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3、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3.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3.6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4、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扣罚月度绩效奖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降职、调离岗位或扣罚全年度绩效奖等处分。 4.1计划负责人不认真掌握所管物资库存信息,对基层需求计划应利库而未利库造成重复采购并产生积压的;或造成积压物资超过20万元的。 4.2计划负责人不按规定流转计划,造成计划流转迟误或计划丢失导致物资供应不及时出现使用单位投诉的或造成生产单位停产事故的。 4.3采购负责人在选择供应商时,未严格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选择供应商,造成不同等级供应商同台参与竞争的或导致采购物资质量下降给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 4.4采购负责人在询价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采购管理细则”询价补充规定》程序开启报价,采取私自开启密封报价或向供应商透露报价信息等行为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4.5采购负责人未按《物资采购管理细则》规定,擅自决定采购方案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6采购负责人在招标过程中,未按《招标管理办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或在招标过程中未尽应履行义务,导致招标工作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4.7供应商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程序履行供应商评审而擅自将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或在社会上或集团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的。 4.8 物资验收项目负责人在物资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合同、协议(审定单)约定的物资不上报,擅自出具验收合格手续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9催货项目负责人在催交未到货物资时,未按规定程序向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汇报,擅自对供应商提出的处理意见或承诺进行答复,影响物资供应的或造成停产事故的。 4.10合同承办项目负责人在承办合同审批过程中,对申办合同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丢失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11公司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监察、考核义务,对查出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4.12信访人员违反信访有关规定,对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转交、办理、办结的或造成群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 4.13各业务项目审核责任人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未尽到审核义务,对审核的事项未予认真审查,草率签字造成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4.14部门领导未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对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的审批权限违规违章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4.15负责参与公司各类评审、审议会议的相关管理人员,对评审、审议的相关事项存有异议或对评审、审议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仍履行签字确认手续的。 4.16经公司办公会或公司领导督办的重要事项,承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或压案不办的或对已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国家财产重大遭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集团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分)公司。 第三条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而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集团公司内部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安全环保事故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人员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党政正副职及安全业务主管等人员。主管(业务)负责人系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安全或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集团所属的子(分)公司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针对重大危险源、大型施工作业及组织大型活动时,未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批准违反相关设计规范的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建设项目没有设计或开工通知单就同意施工的;批准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开工生产或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开工生产的; (三)不按设计规定组织施工,或削减安全设施,或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四)未按规定对入厂、转岗、复工、特种作业人员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安排上岗作业的; (五)企业用工(定员、定时、技能、资质、保险、合同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 (六)无视安全监察指令和法规、标准要求,不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消除事故隐患或者落实防范措施的;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生产车间、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管理。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工作。 (四)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由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共同负责。 (五)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S有限公司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 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 了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 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 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本制度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负有领 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 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 影响的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 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 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 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六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有错必究原则;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QG/HBYT 174-2014修改次数:0 发行版本:D页码:1/10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 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处分规定》 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 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 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 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3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 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 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 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2014-06-25发布2014-2014-06-25实施

精品文档 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 环境事件: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5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5.1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5.2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3.5.3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5.4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4 职责 4.1 公司纪委监察处为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油田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4.2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和责任认定。 5 管理工作流程图 2欢迎下载 。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学校安全法规规定的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安全责任追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及时、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所称的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损害其他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三、责任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 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过错追究范围 四、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高效负责的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1、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耽误和影响污水厂运行、建设等工作的; 2、对会议研究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影响的; 3、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4、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作风懒散,工作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下属及来访人员,损害单位形象的; 6、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定及岗位操作规程的; 2、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单位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 4、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5、维护单位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造成单位名誉、财产损失的; 6、接待来访群众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非法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8、对破坏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妨害单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六、单位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按照规章程序办事的; 2、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3、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4、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7、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不按时、如实填报单位各项统计资料、报表和考勤统计的; 9、上班时间擅自离岗,造成工作贻误,或在上班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井下作业分公司 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应急、调查、处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和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公司机关、所属单位、承包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侥幸未造成人身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分公司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5995305、5995301、5996061、5997909。 电子信箱:yangjingwu001@https://www.360docs.net/doc/ba11942613.html,。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事故的报告、统计、录入和建立工伤档案; (二)负责本单位发生的一般B、C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组是本单位事故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事故的报告、统计; (二)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信息,并协助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工伤档案。 第七条审计监察、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及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八条各级直线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协助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制定并落实相关措施。 1.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设施违章操作或使用、保养不当以及设备隐患、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导致的倒井架、顶天车等事故事件,包括设备设施维修、安装过程中的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2.工程技术质量监督部对违反工艺技术标准、高压部件管理规定或工用具及下井工具质量原因导致的高压管线爆裂、井喷以及拆卸防喷器、处理工程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伤人事故、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经营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括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第四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五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举措、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单位或部门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七条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企业的实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总经理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现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五)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六)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 (七)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八)真实向总经理反馈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 (九)热爱企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条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实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的管理制度: (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责任追究和执行 第九条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主要部分) 1、《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落实和追究。当然,强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追究责任,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想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相反,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除安全生产法外,还包装煤炭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企业领导落实责任敢于担当心得体会8篇

企业领导落实责任敢于担当心得体会8篇 企业领导落实责任敢于担当心得体会8篇 某些事情让我们心里有了一些心得后,将其记录在心得体会里,让自己铭记于心,这样有利于培养我们思考的习惯。到底应如何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收集整理的企业领导落实责任敢于担当心得体会,欢迎阅读与收藏。 企业领导落实责任敢于担当心得体会篇1 为了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让每位员工树立起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心,公司按照集团党委的部署进行了有声有色的责任意识学习讨论活动,活动开展以来,感想颇多,我充分认识到责任的重要性。 责任就其词义来讲,那就是分内应做的事,说某人有责任感,就是说他自觉地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责任意识是指人在头脑中始终有自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的想法或意愿。它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 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定会努力、认真工作,听从安排,不会中途放弃,能主动处理好分内与分外相关工作,有人监督与无人监督都能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推卸责任。如果一个人没有责任心,他即使有再大的能耐也做不出好的成绩来,可见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一名公司的新员工,面临的是一种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必须坚守责任,不能逃避责任,当工作指派给自己时,不妨视之为一种机遇,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承担起责任来,要始终把责任与自

己的工作联系在一起,把自己溶入到工作中,把责任放到首位,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心竭力,做好每项工作。但仅仅具有责任心是不够的,还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不断地通过学习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与自身的能力素质,使自己始终保持旺盛的斗志与良好的精神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我的责任意识,也只有这样,才能把责任意识落到实处,取得成效,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企业领导落实责任敢于担当心得体会篇2 中航宝成公司总经理龙平向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推荐《责任胜于能力》一书,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的反思自己,首先是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总经理提出的“创新、协同、责任”。“责任”是最基本的职业精神,它可以让一个人在所有的员工中脱颖而出,一个人的成功,与一个企业和公司的从一样,都来自于他们追求卓越的精神和不断超越自我的努力。 责任胜于能力。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付责任的人,责任承载着能力,一个充满则热感的人才有机会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 责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使命,它伴随着每一个生命的始终。事实上,只有眼那些能够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才有可能被赋予更多的使命,才有资格获得更大的荣誉。一个缺乏责任感的人,或者一个不付责任的人,首先失去的是对自己的基本认可,其次失去对自己的基本认可。失去别人对自己的信任与尊重,甚至也失去了自身的致命之本——信誉与尊严。 作为一名教育者,我深知“知识改变命运,教育成就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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